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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檢察官圈選制 讓社會對司法失去信任

黃帝穎律師(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7.22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878/
(另有自由時報連結: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2402 )

檢察官蔡啟文(中)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的授權,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兼任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的授權,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蔡啟文檢察官說,因為看不慣太陽花學運時,帶頭衝行政院的魏揚遭「政治聲押」,才出來選檢審委員。而蔡檢察官質疑的圈選制度與政治聲押問題,正道出社會長久來對檢察體系不信任的問題根源。

一、法務部長圈選主任檢察官,逾越法官法授權

依據法官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關於主任檢察官的人事任命,由檢審會提出與缺額相同人數的名單,交由法務部長「核定」,部長若有意見,應將意見告知檢審會,並作成紀錄,依法再由檢審會重新提出名單。

但實務上,法務部依「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擅自訂定授權母法所無之任免程序,由檢審會提出一.五倍名單供部長圈選,形同讓法務部長有「圈選權」,逾越法官法第90條的授權。

法務部之所以用內部規則,賦予部長法律所無的「圈選權」,最大的可能在掌控檢察體系,讓政治力有更多介入檢察體系的空間,法務部長可以透過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掌控檢察官人事,一旦檢察官聽命於法務部長,法務部長又聽命於總統,就等於總統可以間接控制檢察體系,因此總統可以在檢察體系貫徹個人政治意志。但此種違法的法務部長「圈選權」,只會讓社會質疑個案遭政治干預,故而更加不信任檢察官。

二、北檢政治聲押魏揚,蔡檢質疑符合社會通念

蔡啟文檢察官認為北檢對魏揚的聲押,是「政治聲押」,法務部隨即發新聞稿反擊,痛批蔡檢「毫無證據、不明究理」,但蔡檢認為北檢政治聲押魏揚,符合社會普遍認知。

2014年3月學運期間,馬總統在3月23日召開「中外記者會」,公開定調學生違法,不具偵辦權限的馬總統對國際媒體指責學生「以違反法律的方式,佔領立法院議場」,北檢隔日逮捕魏揚後,即採取與馬總統相同的強硬立場,就算學生只是涉犯輕罪,且罪證不足、無羈押必要,北檢仍無視「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以「濫權聲押」向馬總統表態。

尤其甚者,馬總統在接見前AIT理事主席卜睿哲時,針對學運進行批判,馬說學生從3月18日起占領立院,3月23日也有部分學生與群眾,還攻占行政院約9個多小時,破壞門窗、闖入辦公室,警方當然只能依法強力驅離,警民都有受到輕傷。馬還強硬表示,對毀損公物、強佔公署、妨礙公務的行為,一定依法處理。馬總統公開定義學生違法,甚至不惜拿出戒嚴時代、現已廢除的法令「強佔公署罪」,指摘學生犯罪,馬總統對學運的政治力道,不言可喻。

無獨有偶,無權干預個案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去年4月7日到新北地檢署進行業務視察時,公開嗆聲太陽花學運,指控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部長甚至說「學生跟暴民並不是不同的分類,暴民不暴民是看他的行動。學生或是黑道,那是他現在的身分,法律是處罰行為,不是處罰身分」,顯見不具個案偵辦權限的馬總統與羅瑩雪,已公開對學運定調為「違法、暴民」。

因此,北檢檢察官就算沒有證據,也要認定魏揚涉犯聚眾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煽惑、毀損、侵入住宅等罪,且有串證之虞為由,而濫權聲請羈押。

但稍有刑事訴訟經驗者皆知,北檢指控魏揚妨害公務等罪名都不是重罪,且證據顯示魏揚並非策劃者,事前也不知情群眾要攻入行政院,而是透過通訊得知活動,臨時趕到行政院,因有社運經驗而在場主持,希望以非暴力抗爭方式進行活動,如此案件在一般情況下,根本不可能聲押,但北檢卻濫權聲押魏揚,唯一合理的解釋,也只有「政治因素」。

綜上,北檢若回歸刑訴法,拒絕政治力干預,依法就不會聲押魏揚,蔡啟文檢察官質疑的主任檢察官圈選制度與政治聲押問題,正點出社會對檢察體系不信任的問題根源。

2015年3月29日 星期日

別讓周榮宗白白犧牲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3.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6832

去年三二三事件,於行政院外遭警察打傷住院的老先生周榮宗,於近日過世,讓人唏噓不已。而因周老先生是第一位對馬英九、江宜樺等,提起教唆殺人未遂罪之自訴者,則在其死亡之後,關於此案件,恐將面臨訴訟的困境。

對於犯罪的偵查與起訴乃由檢察官所獨占,但為了防止檢方怠於訴追不法行為,在我國仍保有所謂自訴制度,即由犯罪被害人來對犯罪人提起刑事訴訟。不過,自訴制度畢竟屬例外,現行法就設有種種的限制。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欲提起自訴就一定得委任律師。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三條第一項,若檢察官已進行偵查,除非是告訴乃論之罪,否則,亦不得再提起自訴。

在三二三事件裡,遭警察暴力受傷的民眾,雖可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卻難以避免行政體系所必然存有的相互掩護與掩飾,也因此,被害人就只能採取自訴的途徑來救濟。而周榮宗老先生,就是開啟此等訴訟的第一人。只是台北地院在受理此案後,陸續有其他受傷者相繼提起自訴,卻全數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第二款,以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再訴,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以不受理判決駁回。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明明是不同人提起訴訟,怎會是同一案件?

刑事上的同一案件,乃是以行為人及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為認定。而由於三二三事件,提起自訴的對象與犯罪,乃為下令的上層公務員所涉及之教唆殺人未遂罪,雖然受警察暴力者眾,但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的想像競合,只能以一罪論,致屬於程序法上的同一案件。故只要法院受理一位受傷者的自訴,其他人所提起者,就必然被駁回。如此的論述,看似符合法律規定,惟若僅憑被告對象有重疊之處,就認定犯罪事實亦屬同一,不僅過於武斷,亦嚴重侵害人民自訴之權利。

更值得關注的是,在周榮宗老先生逝世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三二條,雖可在一個月內,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來承受訴訟,若無人承受,就必須通知檢察官來擔當訴訟。但有疑問的是,今天受傷者之所以會提起自訴,乃是因檢察官怠於對施暴者為究責所致,要其擔當訴訟,實顯得矛盾與諷刺,更無異於宣告,此案必然不了了之的結果。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江宜樺王卓鈞 害死周老先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6256

北檢起訴學運參與者一一九人,昨日台北地院首度開庭,但北檢對於三二三政院血腥鎮壓,涉嫌「殺人未遂」的江宜樺、王卓鈞等權貴、官員連傳喚都不敢,辦民不辦官,公然選擇性執法。

事實上,去年三二三行政院「血腥鎮壓」,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警察暴力驅離,警棍與盾牌將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與民眾打得「頭破血流」,一位七十六歲的老先生周榮宗,當時跟著人群到行政院保護學生,警察看到老先生不便站立,不僅沒有上前攙扶,還吆喝要其他警察「打死他」,台北地院審理確認周老先生在三月二十四日「因警方上開驅離行動,而受有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第十至十一、右側第八)、腰椎橫突骨折(兩側第二至四)合併後腹腔血腫等傷害」,也就是法院認定周老先生被警察打到嚴重骨折、內出血。

周老先生被警察毆打成傷後,長期住院治療,在舊病新傷的摧殘之下,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病故,但法院卻因為周老先生「未能具體特定毆打其之警員身分」,直接裁定駁回周老先生的自訴,而未審理江宜樺、王卓鈞下令「血腥鎮壓」的共犯責任,暫且不論法院是故意「包庇權貴」,或是單純「恐龍法官」,就算「司法無能」,暫時未能追究江、王的刑事責任,但周老先生在去年遭江宜樺、王卓鈞下令的暴警,打到骨折、內出血是事實,如今周老先生病故,行政院暴警吆喝「打死他」的老先生真的死了,間接害死周老先生的江宜樺、王卓鈞,真能逃過人性與良心的譴責,以及社會的非難?

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座談紀錄】台教會×永社「太陽花之後:依法追訴還是政治追殺?」座談會


圖片來源:南方快報/楊武男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3/blog-post_28.html


【影像紀錄】

http://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zRVoj6_5W4vbNyRM2yDqkAqj0T1Mupxi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當天相片】

https://picasaweb.google.com/108532016897338116185/AJTnDL#slideshow/6123867532316057282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太陽花學運起訴118人 賴品妤:江宜樺、王卓鈞暴力鎮壓 為何沒被究責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60979

風傳媒:太陽花學運領袖:公民不服從就是要抗爭惡法
http://www.storm.mg/article/43295

民視:太陽花領導者遭起訴 律師批政治追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rMKnu5x5sQ

公視:太陽花將滿周年 魏揚再批政治追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Y8krHFw86I



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台教會×永社「太陽花之後:依法追訴還是政治追殺?」座談會



【時間】2015年3月7日(六) 上午10-12點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主辦】台灣教授協會、永社
【主持】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副會長

【與談】黃帝穎|律師
    邱顯智|律師
    高涌誠|律師
    魏 揚|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研究部部長
    陳廷豪|世新社發所研究生
    賴品妤|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發言人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聚眾妨害公務、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侮辱公務員、侮辱公署、違反集會遊行法…318佔領立法院,起訴22人,323佔領行政院,起訴93人,411路過中正一分局,起訴4人...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改變了台灣,激起了新世代,改寫了民主的定義,扭轉了原本已走至懸崖邊的台灣政治與經濟命運,但是,動搖不了國家的司法機器?!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而司法就是背後等著捕蟬的螳螂?!

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回應「反服貿抗議事件」起訴聯合記者會 新聞稿


政府開戰 人民迎戰
反濫權、要究責
撤回院版監督條例,停止貨貿談判

更多記者會影像請參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Facebook相簿


  馬政府於2/10起訴119名參與「318佔領立法院」、「324行政院流血驅離事件」和「411路過中正一分局」之學生與公民,部分當事人、318義務律師團與公民團體上午十點在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回應。我們要抗議檢方濫權興訴,要求追究「324行政院事件」施暴員警責任,並延續318運動「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要求撤回「行政院版監督條例」,通過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並停止預定年後舉行的貨貿協議第十次談判。

  馬政府以濫訴、卸責、敷衍的態度回應人民,人民將起而迎戰。我們要求「起訴」濫用國家暴力的江宜樺院長、王卓鈞署長與施暴員警,我們要控訴這個不正義的政府,記者會後,我們在行政院門口貼上 『起訴』及倒貼的『正義』的紅紙,表示人民也正式起訴這個政府,並暗示政府在過年前起訴百餘人的作為,完全是政治清算,將司法淪為政治打手,而非正義之展現。

一、抗議檢方濫權興訴:
  馬政府大規模起訴119人,意在製造「寒蟬效應」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行動。起訴人數最大宗的「無故侵入行政院建築物(77人)」,絕大多數人僅因跟隨群眾進入行政院內,遭警方留置即被起訴,甚至有視障按摩師,因為行動不便,遭警備車一併帶回警局作筆錄,就成為被告。

  而馬政府特別針對蔡丁貴教授等公投盟成員,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聚眾妨害公務之重罪起訴(首謀及下手實施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特別針對林飛帆與李惠仁導演等人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起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是出於法律以外打擊積極行動者、領導者與媒體工作者的政治考量。

  對此同為被起訴當事人的劉敬文呼籲:「希望各界能夠出來聲援蔡丁貴老師,他不是首謀,卻被以聚眾首謀的重罪起訴,未來可能身陷囹圄。跟我被刑法153條起訴,最高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蔡老師如果被定罪,罪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蔡老師這麼多年的犧牲、奉獻,夠了。民主的台灣,不允許再有政治犯!」

  我們要強調所有的參與者,都是和平非暴力的行動,當張慶忠用三十秒,未經任何討論表決,宣布將服貿協議視為完成審查,國會喪失基本功能時,體制內已無救濟管道,人民不得不採取自力救濟行為,正是這樣的行動,讓台灣繼續保有民主體制,絕非「煽惑他人『犯罪』、「『無故』侵入建築物」、「妨害『公務』」?臺左維新總召林于倫表示:「318運動是「公民不服從」的體現,許多年輕學子及參與運動的朋友在這場運動中覺醒並體悟到,面對馬政府侵犯民主價值以及無所約束的親中政策及開放政策,對於無能為力的廣大勞苦大眾及改革運動者,窮盡所有管道後,挑戰體制及面對可能的司法及行政追殺,是捍衛台灣民主社會不致崩壞不得不的選擇。」

  與會代表們不約而同地指出,檢方濫權興訴的目的是製造寒禪效應,企圖壓制人民的抗爭,被起訴當事人洪崇晏說:「這個政府可以抓走我們,但抓走了我們這一百多人,還會有更多的人自動自發地站出來、用更激烈的方式進行反抗。」民主鬥陣代表謝邑霆也說:「只要政府繼續用這樣敷衍、卸責、轉移注意力的方式向人民宣戰,那我們也會一次又一次的走出來行使我們的公民權利,向政府迎戰!」

  除了來自國家暴力和司法濫權的壓迫,被起訴當事人王奕凱也特別指出:「那些沒有到現場,可能在其他地方,因為被發現參與318社運,碰上學界,工作場所封殺的人,曾經有318的醫療團醫生因此無法去參加學術研討會,也有人未起訴就無法拿到簽證,更別說未來定罪,那些還在就學的人,正在工作的人,可能碰上的打壓,這是我們該去保護他們,或是主動幫助他們的地方。腳步。」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說:「318太陽花運動,就是人民行使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的權利,為台灣社會重建民主政治秩序,讓我們重新思考何謂公平正義的市場經濟,同時喚醒人民面對中國吞併的抵抗決心與意志。這群遭到司法訴追的夥伴,是我們追求政治民主、社會正義與台灣主體性的先鋒」



二、追究國家暴力責任:
  行政院事件,是人民看到馬政府蠻橫地拒絕三一八運動訴求後,積極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在行動過程中,人民堅守非暴力原則,行政院卻以強勢警力,血腥暴力毆打驅離民眾,至今無任何執法過當警員或指揮官受到懲處,顯示國家放任警方濫權施暴,卻一再打壓人民和平集會、表達意見之權利。

  被起訴當事人的曾柏瑜亦表示:「318佔領運動中的抗爭行為,都是抵抗權的行使:這個權力是當國家權力嚴重侵害民主價值,卻沒有其他任何的救濟管道時,所對國家進行的抵抗。如果政府沒有任何反省,人民的訴求也沒有絲毫回應,甚至連323行政院佔領行動中的國家暴力也沒有追究,卻先動用國家資源對行使抵抗權的公民進行訴訟,那很明顯地,這個體制仍然是失靈的。」

  民眾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的照片歷歷在目,台北地檢署對於警察施暴行為卻未見起訴,人民向法院提起自訴,最高法院竟荒謬地把不同加害人、不同被害人的自訴案件視為同一案件,拒絕受理、拒絕正義,此舉形同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迫使受暴民眾毫無法律救濟管道。今日來聲援之各公民團體、當事人及義務律師團皆表示將繼續以具體行動,追究國家暴力責任。

  對此被起訴的黃郁芬表示:「佔領立法院與佔領行政院兩個佔領運動,從策劃到執行本質上都是一樣的行動,都一樣是人民面對不公不義的國家機器,行使人民自由意志的行動,在去年的四月,我們就曾經出來自首呼籲檢方不要濫訴無辜,今天在這裡,我們一樣要回應檢方,不要濫訴、要究責,在起訴行使公民抵抗權的人民同時,也應該起訴施暴的警方、下令的執政者,要讓下令傷害台灣人民、傷害台灣民主的執政者負起相應的責任。」

  同在起訴名單中的陳廷豪也說:「從318,323到411,我們每個人對於我們的所做所為毫無怨悔。法律責任,我們勇於承擔,我們從沒逃避。但被歷史書寫成血腥政權的馬江政府,該負的責任不應被輕輕放下。」

  台灣出現三一八運動並非偶然現象,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特別指出:「318運動也出現在今年一月聯合國所出版的『2014集會遊行權』年度報告中,特別報告員指出這是全球各地的佔領及抗爭運動是全球趨勢,不是單一國家、趨勢的現象,這所呈現的各國的『民主倒退』及因為各種經濟貿易協定所造成的各種不平等,而引起人民的權利意識覺醒。各國政府越是壓制人民的聲音及言論自由,就越會帶來更多的危險與混亂。」


三、撤回院版監督條例,停止貨貿談判:
  馬政府對中國的黑箱談判,是引發318運動最主要的導火線,當年為黑箱服貿政策辯護的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已辭職下台,並坦承「清楚看到多數選民對當前政經局勢的不滿與不耐」,但是毛治國院長依然顢頇地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清單。人民要求制定落實國會監督、人民參與的對外談判法制,江宜樺與王郁琦卻把現行的「四階段監督要點」改成法條,想要敷衍人民,而今始作俑者江宜樺、王郁琦下台,毛治國院長依然敷衍人民聲稱「對政院版監督條例不預設立場」。

  對此與會的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賴品妤表示:「行政院前幾天把立院第七會期優先法案與協議案送到國民黨團,備受爭議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仍名列其中;黑島青的立場一直反對形同虛設的政院版監督條例,同時我們也認為在這個政府氣勢低迷不得民心的狀況下,根本不該優先討論如此爭議性的法案,應該立即撤回政院版兩岸監督條例!以及停止現在仍然持續進行中的貨貿談判!」

  我們在此要求毛治國院長明確撤回「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讓國會通過通過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並要求停止預定年後舉行的貨貿協議第十次談判,以避免黑箱服貿協議之後的黑箱貨貿協議,犧牲農民與民生產業勞工的利益,來換取特定財團在中國的利益。



時間:2015年2月12日上午十點
地點:行政院

出席者

一、當事人:
曾柏瑜、黃郁芬 、陳為廷、蔡丁貴、林志龍、陳廷豪、劉敬文、王奕凱、洪崇晏、賴芳徵

二、律師團代表:
顧立雄律師、陳孟秀律師

三、聲援團體代表: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民主鬥陣代表謝邑霆、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賴品妤、臺左維新總召林于倫、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唐博偉、綠黨共同召集人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蔡中岳、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

主辦單位:經濟民主連合、公投護台灣聯盟、黑色島國青年陣線、臺左維新、民主鬥陣、台灣教授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永社、反黑箱服貿義務律師團、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勞工陣線 、綠黨、地球公民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島國前進 、澄社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國際特赦組織 、婦女新知基金會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環境法律人協會、北社、台灣女人連線、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人本教育基金會、台北市社工師公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福爾摩鯊會社、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相關報導】

新頭殼:太陽花遭訴學生 赴政院貼春聯起訴政府
http://newtalk.tw/news/2015/02/12/56907.html

自由時報:民團抗議濫訴太陽花 赴政院嗆起訴政府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55711

苦勞網:反服貿占領後 119人遭起訴 群眾反貼春聯 控國家暴力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1668

Peopo公民新聞:公民團體 政院抗議反濫訴 要究責
http://www.peopo.org/news/268053

蘋果日報:太陽花學運幹部到行政院 抗議辦民不辦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212/558823/

ETtoday 東森新聞雲:參與學運遭起訴 挨告人齊聚政院倒貼「正義」小春聯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12/467025.htm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318學運參與者遭起訴 打人的警察呢?

永社聲明
針對去年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陳抗事件,北檢於今日偵結並分別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罪起訴共118人。永社認為,日前行政院才將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列入立法院第7會期優先法案與協議案,北檢又選擇趕在農曆年前大動作起訴合法表達意見的民眾與學生,質疑北檢是為執政黨的兩岸政策背書,並藉由此舉恫嚇下會期所可能引發的陳情抗議事件。永社更要指出,北檢既有能力偵辦並起訴百餘位青年學子,卻找不到一位舉棍猛攻民眾的警察並對其究責,難道北檢的態度是「只准警察打人,不許學生抗議」嗎?

永社認為,自從去年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多數學者皆已撰文指出,由於立法委員張慶忠僅以30秒時間宣布完成兩岸服貿協議審查,使民主憲政制度出現無法逆轉的重大明顯瑕疵,多數研究報告也顯示出,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民眾為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其所採取的抵抗行動,應該視為對於民主制度的維護而阻卻違法。事實也證明,當初若無318學運支持,兩岸服貿協議恐已進行到無法回溯的「審查完畢」結果。因此,公民於318學運期間所為之違反實定法之行為,皆得援用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主張行為合法。

永社要指出,言論自由乃受憲法第11條以及兩公約所保障,舉凡政府施政不當、司法偵查審判不公等爭議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為促進民主自由體制之健全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形成意見,避免受評論之官署屢執此刑法之尚方寶劍,動輒對於發表言論者祭出刑罰以杜絕悠悠之口,反造成大眾畏禍而噤聲不語之民主倒退現象,「侮辱公署罪」本身就是舊時代的威權產物,人民表達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本即應同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北檢無視上開憲法所保障之「抵抗權」以及言論自由,執意起訴勇敢起身面對政府濫權的青年學子,對於北檢利用司法程序作為政府施政手段之擔保品,永社感到十分遺憾。

此外,針對北檢始終未針對於學運期間打傷民眾的警察進行究責,永社認為,當日執法員警皆有出勤紀錄可查,動手打人的警察影像、圖片更於媒體間廣為流傳,北檢只敢一一起訴手無寸鐵、合法抗爭的覺醒公民,卻未針對動手打人、違反比例原則執行勤務的員警以及包庇、藏匿犯罪嫌疑人的警政署進行究責,永社亦針對北檢此種選擇性執法的濫權行為表示強力譴責。



新聞聯絡人 
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李彥賦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3月24日凌晨,在行政院,國家動用警察暴力驅離和平集會民眾,傷者頭破血流的畫面震驚全國。受害者們在義務律師協助下,先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應負責任的官員及員警。(參見附表)

首先提出自訴的是76歲的周老先生。周老先生3月24日凌晨4時許在行政院前靜坐,因年紀關係無法在武裝警力抵達時馬上離開,竟遭到員警棍打、腳踢、盾牌撞擊及被強力水柱沖擊,導致肋骨、腰椎衡突骨折並且腹腔血腫,他在4月1日對馬英九、江宜樺(時任閣揆)、王卓鈞、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局長)提出控訴。

後來,另一位傷重的王醫師,也在4月15日提出自訴,王醫師是在3月24日凌晨3點在院區靜坐時,與妻子目睹警方執法之兇殘之後決定起身離開,一旁的鎮暴警察一邊對他們說「嘿,很好,快點離開啊」,左手搭著王醫師的肩膀,右手卻向王醫師腹部出拳,隨後以警棍重擊頭部。本欲離開卻仍遭警察暴力相待的王醫師遂倒地昏迷,並發生抽搐現象。

未料,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以及台灣高等法院竟認為這兩案屬於「同一案件」,對後來王醫師的自訴做出「不受理」判決,導致王醫師案件求助無門。判決一出,引發律師團及學者譁然,一旦這種法律見解成立,影響的不只是王醫師以及所有324行政院案件受害人,更嚴重的是:往後,如果有大量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國家暴力案件,只要有人「先」提出自訴,其他的受害者都自動喪失提起自訴的權利!法院判決剝奪人民自訴權,侵害了憲法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6條以及第32號一般性意見所保障的訴訟權,同時更包庇了該為暴力負責的加害者。

義務律師團已經緊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嚴正抗議這種「只想推案子、不想惹麻煩」踐踏人民權利的法律見解,義務律師團的訴求如下:

1. 請求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不當判決:
此案件彼此間並非同一案件,因為被告不同且犯罪事實不同(被告指揮鏈不同:周老先生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王醫師則控告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被害人不同、下手打人者不同、受傷地點等均不同)。

此外,無論是否為同一案件,在有多數被害人時,僅因較晚提出自訴便喪失訴訟的權利,是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何況,僅受理第一人的案件,顯有差別待遇且侵害後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最高法院應拒絕高等法院剝奪人民自訴權的不當見解,以免包庇了國家暴力的加害者。

2. 最高法院應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如前所述,此案件爭議點涉及人民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及平等原則,屬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刑事案件」,籲請最高法院行公開言詞辯論,確立兩案是否為同一案件。

【附表】:針對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提起的自訴案件列表

提出自訴日期自訴人(共46人)被告
2014/04/01周老先生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18號 開股)
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2014/04/15王醫師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1號 交股、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2971號 民股)
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2014/04/16周倪安委員
(台北地院103自字61號 戊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
2014/04/25林oo等18人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9號 能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不知名指揮官
2014/05蕭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2014/05/07黃oo等22人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35號 瑞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南港分局長楊鴻正
2014/06/30周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2014/09/12江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之員警

【時間】2014年12月30日(二)上午10:00~10:30
【地點】最高法院大門口(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出席】
律師團: 顧立雄律師、尤伯祥律師、高涌誠律師等25位義務律師
當事人: 周倪安委員、黃銘崇等13位受傷當事人
學者: 胡博硯教授

社團代表: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

聲援社團: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324政院暴力鎮壓真相調查小組、永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捍衛苗栗青年聯盟、AI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樹黨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律師 02-25231178

【記者會照片】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2596118379077.1073741875.176765029076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相關報導】

新頭殼:324自訴全算1案?律師籲最高法院撤銷判決
http://newtalk.tw/news/2014/12/30/55337.html

自由時報電子報:324鎮壓自訴法院不受理司改會批荒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93200

中時電子報:控江宜樺殺人被駁王心愷上訴最高法院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30003742-260402

蘋果即時: 「法院挺國家暴力」 324警打人只辦一件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30/533239/

風傳媒:324遭警毆自訴無門控訴司法包庇國家暴力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91060ef0-8fea-11e4-9ff2-ef2804cba5a1

公庫:20141230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25685


2014年6月16日 星期一

王醫師控告方仰寧等刑事自訴案-0616法庭觀察紀錄

葉洋裴(永社執行秘書)


6/16)上午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召開刑事自訴準備庭,自訴人王醫師經法院通知不必到庭,而由義務律師高涌誠、張雁翔、林昶燁代理出席,現場更有近30位關心集會人權、國家暴力、司法正義的旁聽民眾共同參與,被告三人亦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