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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 星期五

【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也是我國人民?》座談記者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也是我國人民?》 座談記者會
新聞稿



  時間:2023年2月24日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3樓)

  合辦單位: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

  與談人:黃帝穎/永社副理事長
      宋承恩/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
      陳俐甫/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彭至誠/永社法案研究員
  (依發言順序排列)

  近日高雄地方法院一起國賠案件的民事判決裡,宣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等語,引起社會廣泛議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台灣早已各方面實質獨立,從領土、主權、人民等面向看,都無庸置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人民顯然是他國人民。而該法官於判決書中引據1993年法務部第16337號函釋,來宣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既不符社會現實,且一天內就引起眾多民眾對法院判決的質疑及不信任。

  作為長期關注民主憲政之發展的民間團體,永社認同台灣的法律應逐步落實兩公約的人權保障,而國賠法的本意在於對所有因國家過失而產生的受害者,給予賠償,並不以我國國民為限,因此,在台灣領土內發生的國賠案件受害者,不分國籍都應該具有國賠制度適用。

  然目前,台灣的國賠法因有第15條平等互惠原則的設計,限制了一部份外國人民的適用;而從本案判決來看,法官做出悖離事實的解釋,還宣稱其有憲法之依據,實應歸責於台灣憲法之過時與不適用。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表示,雄院國賠中國人判決違憲,照該判決邏輯,中國人也可請領6000元的全民共享金,可見判決荒謬。解決之道,除了憲改外,法官本應正常認事用法,另修正國賠法,廢除國賠法第十五條,也可避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同時有效保障人權。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認為,國賠法以外、稅法、兵役法、刑法…也都有同樣的問題,趁國賠事件為契機應該一併反省,整備自憲法以下的正常法制來符合現在台中雙方為兩政府之現狀,並應加入考量中國對台之武力威脅因素。

  該判決再度凸顯我國法律長久以來對於中國人於我國法律中地位不清問題,永社法案研究員彭至誠強調:「目前我國憲法對於國家賠償保護的對象,明文指出為『人民』,又依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第四條第五項,我國領土不僅是台灣,還包括中國及蒙古;蒙古人、中國人都算是我國人民,明顯悖離現實,且進一步導致中國人與我國人間、中國人與我國政府間,權利義務關係必須仰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卻無法對所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本次判決所引發之爭議,便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漏未規定國賠相關事項的顯例,容易讓法適用者提出脫離現實卻又看似合法的法律詮釋結果。」

  本次判決惹議的問題根源,在於憲法。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表示:「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當時是中國的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將民主選舉所需要的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並未變更《憲法》領土主權的聲稱。

  在目前的台海局勢,這樣的主張危害台灣的國家安全。目前國際強烈嚇阻中國不得單方面以武力改變現狀。『現狀』是什麼?不正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可是依照剛才的法律見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是隸屬於中華民國的。我國政府的政治承諾是『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但法院的打臉是『台灣也是中國人的台灣』。這樣的狀況,我們怎麼對國際說,中共對台灣的武力進犯是侵略,前來援助協防的友邦不是干預中國內戰?

  此一不合理的現象,目前無法透過法律解釋、上訴或憲法解釋,在體系內解決。明確國家邊界刻不容緩。台灣制憲基金會主張應由台灣人民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以完成國家正常化的關鍵一哩路。」


新聞聯絡人:彭至誠/永社法案研究員 02-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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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talk新聞/雄院國賠中國人 民團批判決荒謬違憲 籲修國賠法憲改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3-02-24/859113

中央社/國賠中國人民惹議 本土社團批判決違背現實促修法






2020年8月31日 星期一

【永社出版品】2020/08 《開創台灣新憲法——永社「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制度架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開創台灣新憲法——永社「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制度架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現行憲法有關國家權力規範受限於憲法本文原先架構,致生憲政實務與民主憲政應有規範常有扞格。縱偶有聖君賢相掌權,能力保人民權利為福祉,然制度內容若未能改變,終究並非長治久安之策,亦非人民之福,誠應以民主法治的作為現代文明國家的核心價值,同時作為台灣憲政改革必須深思及檢討的課題。

【書籍資訊】

出版: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版次:2020 年 8 月 初版
規格:18.8 x 25.2 公分 (平裝)

2019/01/12「永社年度研討會: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制度架構」活動記錄

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從做菜談憲改

王思為(作者為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8715

一家專業的餐廳,其廚房的器具設備與它所擅長的菜式絕對要相互搭配,否則做出來的菜一定不怎麼樣。試問,利用傳統中式廚房的烹飪器材,有可能煮出精美的道地法式料理嗎?或者是運用西式廚房的器具,有辦法煮出中菜的滋味與精髓嗎?

修憲其實也是同樣道理,當吾人在替內閣制抑或是總統制辯護時,可曾想過這猶如餐廳菜式一旦決定要變動時,並不光只是採買食材的重點大異其趣,連廚房都必須整個打掉重練,否則煮出來的食物必然難入饕客法口。無奈地,每當學者或政治人物振臂疾呼中央政府體制的變革時,有多少人真正理解過其所涉及與涵蓋的層面茲事體大,豈是幾個憲法條文變動就可以解決的呢?

內閣制為例,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理,並非人民直選,而是間接產生;但在台灣現行制度下的縣市長係由人民直選,此時便發生縣市長得票數比總理高出甚多的情況,那麼不免發生民意基礎孰強孰弱之爭議。假如修憲同時將縣市首長改為間接選舉,則我們擔心的黑道萬年治國,又將是難以避免的後果(每次縣市議長選舉時的風風雨雨,此處無庸再述),更何況還有很多相關複雜的連動問題待解。在這種狀況下,貿然採用內閣制,對於目前憲政體制缺陷的改善卻是治絲益棼,弊大於利。

要認識並理解一個國家憲政體制之表現,不僅僅在於檢視其憲法本身的條文設計,更關鍵的是,要釐清該國在憲法實踐上所不可或缺的完整配套機制與詳細辦法,以及該國在其社會脈絡與歷史經驗之中所映照出來的體制價值。吾人如果只是以望文生義方式進行虛幻的憲法想像,卻忽視驅動並維持該憲政體制之所以如此運作之必要因素,那麼必然會落入畫虎不成反類犬的困境,這樣的憲改只會愈改愈糟。

如同法國憲法巨擘杜維傑(Maurice Duverger)所言:「憲政體制的價值,絕大部分取決於身處其中的人們所崇尚之價值。」憲政運作軌跡中所牽涉的政治體制、經濟結構、文化慣習與社會組織網絡,在在都影響著憲政制度的表現。脫離本國自身經驗的憲改議論美則美矣,但掛在天邊的彩虹會降臨嗎?

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住房權入憲遭國民黨撕票有感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376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居住正義是馬政府「黃金十年」、「八大願景」中重要的施政核心。我國憲法本文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固然可將居住權視為人民基本權利,惟從居住正義觀點而論,當代的居住權不僅強調住屋的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侵害,更應強調「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保障。

在貧富差距日漸嚴重的台灣,住房已從原本的生活必需品淪為投資炒作、牟取暴利的投機商品,民怨沸騰不已。馬政府雖陸續修定各種相關法令,試圖實踐「居住正義」目標,惟在欠缺憲法明文根據下,往往有事倍功半之憾。有鑑於此,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等卅五人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經社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其中於第五項規定「人民享有適宜的住房之權利」,明文賦予住房權憲法地位,俾補充憲法本文第十條居住自由之不足。

這項具有高度正當性與人權進步性的修憲提案,日前卻遭中國國民黨野蠻撕票,令人浩嘆。箇中理由,無從得知。適逢各民主國家歡慶《大憲章》制定八百年之際,如何使進步力量成為國會穩定多數,使台灣人權保障水準向上提升,這點恐怕是全體選民明年投票時應嚴肅思考的課題。

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全國憲改聯盟:「修憲破局大選算賬」記者會



【這不是鬧劇,什麼是鬧劇?!】
政黨呼攏人民,全國憲改聯盟呼籲「反輔選」總統及立委候選人
(全國憲改聯盟6/16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邀集公民團體於今天 (16日) 赴立院群賢樓,要求立院把握關鍵時刻,通過社會有共識的憲改公投提案。全憲盟提出警告,若干政治人物口口聲聲支持憲改,實際上卻阻撓公民參與憲改的機會,其反動的姿態完全違背了公民社會的集體意志,若6/16無法通過提案、交付公投,全憲盟呼籲全民共同揪出令憲改破局的黑手,在即將展開的大選予以抵制,給予這類無良政黨和政客嚴厲的教訓。

全憲盟要求:
修憲破局、政客踹共
違背承諾、選票教訓
政治算計、大選算賬

  全國憲改聯盟召集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常務理事顧忠華表示,全憲盟今天帶著悲憤的心情,在群賢樓表達抗議。朝野兩黨預知憲改可能一事無成,已經開始互相推諉責任,一方批判綁架提案,另一方回敬格局太小,看在公民團體眼裡,十分痛心憲改議題淪為互擲泥巴的一場鬧劇,完全無視於多少基層民眾認真討論憲改的各種方案,更期盼政黨領袖及最高民意機關能傾聽民意、讓憲法朝進步的方向修改,啟動真正的改革契機。如果政黨的利害計算只想愚弄人民,人民怎能不生氣?明年投票如果少了一張公民複決的選票,全憲盟不排除發動反輔選運動,點名那些應當負起政治責任的候選人,以讓他們落選來付出切身之慘痛代價。

  21世紀憲改聯盟總召集人洪裕宏質疑,18歲公民投票權、不分區政黨門檻、降低修憲門檻等等沒有爭議的提案,為什麼不優先處理?甚至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閣揆同意權綁18歲公民投票權。洪裕宏對國民黨特別提出呼籲,國民黨不應用包裹綁架的方式,而應該順應民意,讓民意在立院被尊重。若這次修憲一事無成,全憲盟將進行反輔選運動,讓背棄人民意的政治人物拿不到人民的票。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發言人賴品妤表示,18歲公民投票權、不分區政黨門檻等等提案,是在朝野討論開始之前就知道沒有爭議的,而且國民黨自己都開記者會同意這些案子。賴表示:「但進入討論程序之後,國民黨念茲在茲的把有爭議跟沒爭議的案子綁在一起,人權法案跟無關的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18歲公民投票權也跟毫無關係的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以此預估,今天的投票不意外也會流會,恐怕也得不出共識。」賴品妤也表示,立院討論的最後一天,人民會在外面看政府是不是一意孤行。並說:「國民黨從去年到現在聲勢低迷、大失民心。如果要繼續選擇背離名義,明年選舉等著看!」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表示,青年是國家的棟樑,從三一八學運到反黑箱課綱,證明了青年的智慧。這個會期卻可能因某個政黨將提案綁在一起而一事無成。並表示若提案通過不成,人民要用選票教訓他。

  民主鬥陣副總召吳崢痛批,讓憲改公投提案卡在懸崖邊的罪魁禍首,就是國民黨。並特別呼籲正式通過國民黨的民調、將競逐2016國民黨選舉的洪秀柱副院長,在其宣傳影片中表態支持投票年齡下修18歲,相信年輕人的政治能力,並認為把18歲當大人,他就是大人。吳崢現場提出質疑,此次許多憲改公投提案,國、民兩黨都支持,但如果此時此刻身為現在立法院副院長的洪秀柱,在同僚都在立法院的情況下都無法讓自己公開宣稱支持的提案通過,如何說服大眾他的證件以及社會領導能力?

  南崁意識矩陣發起人郭凌峰表示,英國已經有19歲的市長,許多地方的年輕人都可以投票,而台灣18歲可以選舉投票的提案,民進黨、國民黨、以及人民都支持,卻看起來難以通過。郭質疑,政治人物嘴巴上都說同意會支持,卻實際在阻撓,以此可見政治人物所聲稱支持的不是原則性的主張,而是技術性的交換,使得提案討論的最後一天我們還要在外面監督。郭並認為,憲法應該做好自己的本分,憲法是表人民的意見,不應該阻擋人民的意見。郭凌峰並表示,許多反課綱的高中生已經比更年長者更有能力思考,然而像王金平、洪秀柱這樣的政治人物,有最多的權力的人卻是將權力放在自己的手中。郭呼籲人民要站出來,不能放任政治人物掌權,才能修出自己想要的憲法。

  全國憲改聯盟副召集人、永社副理事長陳耀祥表示,身為公民應該把權利要回來,希望立院做出睿智的選擇。全憲盟有四項訴求回應民意、記名表決、分別處理、不要包裹表決。陳並表示,在這個歷史時刻,如果程序上有人要綁架整個憲改,希望歷史能記住這些人的名字,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陳耀祥並呼籲,朱立倫主席、王金平院長不應躲起來,雖然不參加競選,但是應該出面承擔責任。18歲公民投票權等等沒有爭議的提案,應該必須通過,體制問題等有爭議應與沒爭議的提案切割,不應用綁架方式。並認為:「誰阻礙憲改,就要成為歷史的罪人。」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理事長莊豐嘉批評,如果18歲公民投票權已經成案,卻用18歲的公民投票權綁不在籍投票,就像是已經懷孕之後才被告知雙胞胎才能生產;莊呼籲如果此次提案不過,2016年18歲的青年們雖然還沒有辦法投票,但是他們的父母應該站出來,教訓阻撓他們權利的候選人。

  台灣教授協會執委陳俐甫表示,如果中華民國憲改不能讓人民參與,就是人民的枷鎖,並呼籲大家在這個關鍵時刻,不應該跟支持度只有9%不到總統站在一起,會公開反對憲改的也只有馬英九了。陳並表示憲法是人民授權委託,人民在立院外面苦苦呼籲,裡面的人卻在吹稅金的冷氣,應該還給人民應有的權利。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去年 (2014年) 6月14日到黎明技術學院演講時表示:「政治不是好走的路,要學生不要從政。」張痛批,我們身為公民一再呼籲人民要要關心政治,身為國民黨的主席卻不要管政治,實在荒謬。並懷疑是否這就是朱立倫的執政立場,在此關鍵的修憲時刻,也希望人民不要管政治?

  記者會尾聲之際,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到場外報告目前修憲情形,場中國民黨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國民黨黨中央決定,18歲公民投票權一定要跟不在籍綁在一起,本期望下午能交付表決,但恐怕又要進行協商。

  全憲盟認為,從3月修憲委員會提案以來,憲改進程不斷陷入膠著,然而好不容易進入最後階段,如果一個修憲提案也沒送出立院,先前煞有其事的提案、審查,豈不鬧劇一場?眼看修憲功敗垂成,呼籲全體人民一齊關心,緊盯今日提案討論!



全國憲改聯盟。
(圖片來源:蘋果即時/侯世駿攝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修憲破局憲改團體究責國民黨將發動反輔選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90072

ETtoday:憲改闖關  民團點名藍委「憲改五毒」勿擋18歲投票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6/521413.htm

蘋果即時:要求18歲投票權修憲 憲改團體立院前抗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16/629877/

聯合新聞網:修憲一事無成被批「假修憲、真選舉」
http://udn.com/news/story/7753/998414

風傳媒:修憲破局 憲動盟靜坐痛批國民黨「視憲法如廢紙」
http://www.storm.mg/article/53418

中時電子報:全國憲改聯盟要求通過憲改公投案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616002752-260407

原視:立院會期最後一天 民團籲勿綁架提案
http://titv.ipcf.org.tw/news-13309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憲改若破局,朱立倫應負政治責任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30610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上週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審查18歲公民權的修憲條文,社會共識為先通過無爭議的條文,保留有爭議的條文到第二階段修憲,但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不顧朱立倫18歲公民權憲改承諾,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新增第10條,將無爭議的「18歲公民權」和有爭議的「不在籍投票」,兩個無直接關聯性的條文,寫在同一條文中,對此充滿政治算計的綁架式條文,民進黨立委及民間社團均表示反對,因此18歲公民權的修憲在初審階段破局。

然而,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公開承諾推動憲改,贊成18歲公民權,但國民黨團卻以不相關的「不在籍投票」綁架「18歲公民權」,這種政治操弄無非想讓修憲破局,若憲改法案出不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朱立倫不只誠信破產,淪為「馬英九第二」,更是阻礙台灣憲政發展的罪人,應負起政治責任!

事實上,朱立倫擔任主席的國民黨,不只綁架18歲公民權,在其他的憲改條文中,國民黨立委還試圖加入社會沒有共識的「閣揆同意權」。朱立倫上週公開表示,台灣近十幾年來整體政治運作所遇到的困境,就是權責無法相符,修憲第一步就是先通過恢復原來憲法所規定的「閣揆同意權」,呼籲朝野政黨不要為一黨一己之私,或為一次選舉做考量。

暫且不論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難產,因此把政治目標放在「閣揆同意權」的一次性選舉考量,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修憲主張,在論述上欠缺正當性,難以說服社會。朱立倫誤以為官員經國會同意,就可以權責相符、解決政治困境,但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其不只違法濫權,更製造政治困境,黃世銘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遭高等法院判刑定讞。簡單的說,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直接打臉朱立倫「閣揆同意權」的修憲主張!

黃世銘。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回歸憲政制度探討,憲法本文確有內閣制精神,不只國會有「閣揆同意權」,總統也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但我國歷經七次修憲,總統改由全民直選,職掌行政權的閣揆也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已從傾向內閣制,走向半總統制。

因此,在2006年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釋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的民主憲政精神,認定立法院決定NCC委員的人事權「違憲」,劃清了行政與立法的界限,行政機關除了有「獨立性」的少數情況,人事任命例外由立法院同意外,立法不可隨意介入行政的人事決定。

再者,法國的半總統制被認為與台灣中央政府體制較為接近,但法國第五共和並沒有「閣揆同意權」,即因法國有鑑於第三、四共和總統與閣揆的多頭馬車,導致政局紛亂,因而在現行第五共和刪除法國國會的「閣揆同意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蔡穎攝

朱立倫若以「閣揆同意權」綁架憲改,論述上毫無正當性可言,檢察總長黃世銘,係經國會同意,卻與馬總統共犯「洩密」,遭法院判刑定讞,顯見國會同意無法如朱立倫所說的解決政治困境,更與權責相符無關,若再參考法國第五共和刪除「閣揆同意權」,在在都對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幻想直接打臉。朱立倫如非為一黨一己之私,修憲應多作功課,切勿綁架、偷渡,若以政治算計讓憲改破局,朱立倫不只是憲改承諾「跳票」、誠信破產,更將是阻礙台灣憲政發展的罪人!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黃世銘打臉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5.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24420

朱立倫。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賴筱桐攝

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昨天表示,台灣近十幾年來整體政治運作所遇到的困境,就是權責無法相符,修憲第一步就是先通過恢復原來憲法所規定的「閣揆同意權」,呼籲朝野政黨不要為一黨一己之私,或為一次選舉做考量。

朱立倫誤以為官員經國會同意,就可以權責相符、解決政治困境,但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其不只違法濫權,更製造政治困境,黃世銘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遭高等法院判刑定讞。簡單的說,經國會同意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直接打臉朱立倫「閣揆同意權」的修憲主張!

暫且不論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難產,因此把政治目標放在「閣揆同意權」的一次性選舉考量,回歸憲政制度探討,憲法本文確有內閣制精神,不只國會有「閣揆同意權」,總統也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但我國歷經七次修憲,總統改由全民直選,職掌行政權的閣揆也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已從傾向內閣制,走向半總統制。

然而,法國的半總統制被認為與台灣中央政府體制較為接近,但法國第五共和並沒有「閣揆同意權」,即因法國有鑑於第三、四共和總統與閣揆的多頭馬車,導致政局紛亂,因而在現行第五共和刪除法國國會的「閣揆同意權」。

參考法國第五共和刪除「閣揆同意權」,且台灣檢察總長黃世銘也是經國會同意,卻與馬總統共犯「洩密」,遭法院判刑定讞,在在都對朱立倫的「閣揆同意權」幻想直接打臉。朱立倫如非為一黨一己之私,修憲請不要「頭痛醫腳」、胡亂牽拖!

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體育運動人權應納入憲法保障

陳耀祥(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16093

人類應該享有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並且保護和發展體育運動之道德基礎及參與體育運動者之人性尊嚴,確保運動員免受剝削。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台灣民主化之後,歷次憲改都集中在政府體制部分,各界忙著解決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及凍省等重大政治改革議題,人權保障方面並未受到應有的關注,此種現象雖有其政治上的需要,但是,也必須適度地導正。由公民團體主辦,2015年5月2日在立法院召開的「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各團體的共識宣言中雖提及「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障機制」,但是,人權清單包山包海,議題千頭萬緒,各有主張,所以留待第二階段處理。各界提出的人權清單中,體育運動人權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關注。

筆者認為,「體育運動人權」已經成為國際人權的重要一環,應該納入憲法規範,方能與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接軌。體育及運動不僅是國家實力的展現,也關係到國民健康及生活品質,很可惜地,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中都缺乏明文。

2015年5月2日在立法院召開的「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各團體的共識宣言中提及「擴大人權保障、強化人權保障機制」。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197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第20次會議擬訂「國際體育運動憲章」 (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時,就提出「體育與運動是基本人權」的主張,明文保障任何人都有進行體育及運動之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對人格充分發展所不可欠缺的,應該在教育體制內及其他社會生活領域中,確保人民透過體育及運動以發展其身心及道德能力之自由。無獨有偶地,歐洲運動憲章(European Sports Charter)也揭示人類應該享有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並且保護和發展體育運動之道德基礎及參與體育運動者之人性尊嚴,確保運動員免受剝削,包括濫用毒品、性騷擾和虐待,特別是兒童,青年和婦女等。

除此之外,其他國際組織也一再重申體育運動的重要性,2002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提出「讓健康動起來」 (Move for Health) ,推動「將運動習慣與體能活動深入每一個人的生活中」;聯合國於2003年11月3日第58次會員大會第5號也決議:透過運動促進達成教育、健康、發展與和平的目標。換句話說,聯合國及世界各國家都將體育運動列為國家發展目標,也視為人民生活品質及國家競爭力的指標。

筆者以為,食衣住行育樂為人類基本需求,也是國家任務的重要內容。國家對於人民負有生存照顧義務,此種義務當中也包括體育運動事務在內,所以,不但在憲法上應將體育運動之發展明列為國家目標,作為國家義務,更應該將體育運動列入人權清單中,賦予人民自由進行體育運動之權利,以發展人格,維護健康、改善生活品質及提升國家競爭力。期待各界共同努力,一起打造健康幸福的新台灣!

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向中國國民黨黨員陳柏諭致敬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5.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b92c9c2-2797-48a7-bbce-a23d6934b5d1

朱立倫主席領導下的中國國民黨一改馬英九總統「行憲重於修憲」的既有主張,積極策動黨籍立委提案修改憲法。(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記者唐詩攝影


聆聽,是參與政治活動的必備基本素養,也是民主思辯開展的起始點。2016年憲改列車得以啟動,政治上最主要的驅動力之一,來自中國國民黨新任主席朱立倫去年11月間將內閣制定調為憲改清單首要目標而來。為配合新黨政層峰對憲改的關心,黨籍立委賴士葆等33人旋即於去年12月火速連署提出相關修憲案,儘管論述法理不通、破綻百出,但提案效率驚人。

朱立倫主席領導下的中國國民黨既然一改馬英九總統「行憲重於修憲」的既有主張,積極策動黨籍立委提案修改憲法。那麼對於台灣各界公民團體針對憲改的各種繽紛想像,照理來說應慎重聆聽、妥善對待為是。然而在上週六(5月2日)於立法院群賢樓的「2015台灣憲改藍圖會議」裡中國國民黨的參與,相當耐人尋味。

詳言之,本次會議係由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憲動盟)、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李登輝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經濟民主連合等團體,共同舉辦。邀集政黨代表、立法委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草根論壇參與者約200餘人,參與會議。在開幕時,有兩位中國國民黨員上台發言,其一為立法院長王金平、發言肯定民間促進溝通的平台,使修憲水到渠成,並承諾本會期一定會完成修憲案處理等語。其二則為修憲委員會召委江啟臣,主要報告中國國民黨團修憲共識,包括閣揆同意權、降低投票年齡、不在籍投票與降低不分區立委席次立委門檻云云。接下來的戲碼很讓人熟悉,王院長、江委員因「另有重要行程」,發言完畢後旋即搭電梯下樓,匆匆驅車離去。或許中國國民黨政治頭人的行程太滿、時間太寶貴,以致沒空聆聽各界民眾對憲改的主張與想像。場內200餘位關心憲改議題的民眾究竟訴求什麼?反對什麼?因何事爭執辯論?那些蒞會致詞的政治頭人,既不關心,也不重視。

巧合的是在同一日,隔著台灣海峽的另一岸,朱立倫主席在上海復旦大學舉辦名為「朱立倫與青年有約」的演講,據報導,現場來了約200名學生與教師,會中前半段朱主席引用電影《蜘蛛人》「能力越強、責任越大」台詞,勉勵在場學生應可承擔更大、更廣、更高的責任云云。至於後半段為提問發言時間,針對台灣交換生「國民黨對台灣青年朋友吸引力沒這麼大,該如何應對?」「國民黨受到很多抨擊,輿論幾乎是一面倒,有什麼可以向318學運或在野黨學習的地方?」等尖銳問題,朱立倫主席坦率表示,中國國民黨「有更多努力空間,會努力讓台灣青年了解」云云回應。觀乎「2015台灣憲改藍圖會議」中國國民黨選擇「不聆聽」的高傲態度,朱主席所言甚是,該黨可以努力的空間實在寬廣無際。

文末附帶一提者,當日會議,有一青年陳柏諭先生以中國國民黨黨員身份報名會議,不僅聆聽全程發言,並踴躍與參與的各公民團體互動,參與討論。未來中國國民黨在憲改課題上該怎麼努力才能重拾人民信賴?與其渡海找中國共產黨層峰高幹取暖,倒不如約見小黨員陳柏諭,聊聊5月2日那一天,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積極主張的「恢復閣揆同意權」、「立委兼任官吏」、「不在籍投票綁18歲公民權入憲」等修憲提案遭受如何嚴厲的批判?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與憲改共舞的轉型正義

洪崇晏(作者為永社執行秘書)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5.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8621

轉型正義所做的善後工作,必須要包含在「憲法」層次當中,才能夠真正「徹底」地有落實的希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簡榮豐攝

根據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的定義,轉型正義「是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我認為這些善後工作,對於飽受述十年深刻摧殘的整體臺灣社會而言,必須要包含在「憲法」層次當中,才能夠真正「徹底」地有落實的希望,這也是全憲盟等各公民團體不斷強調的目標之一, 以下對轉型正義有一些引申解釋,並扼要地分析我所認為轉型正義在憲改運動當中應該扮演的角色。

首先,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至少應該包括:
1. 對於受害者,不論是個人、族群或環境,必須「復原與賠償」
2. 對於加害者,不論是統治者、執行者或組織,必須「追究責任」
3. 對於威權壓迫的歷史與情況,必須「呈現真相」

並且我進一步認為,不能夠忽略第四種工作方向,也就是:「對於往後的國家與社會,必須『避免再度發生』」。這四個工作方向,應該要有法律依據,而且參照德國憲法,在臺灣社會曾受到威權政府造成極大傷害的情況下,恐怕是非常有必要將這些工作的「意義、必要性及授權」在憲法當中作出更明確地宣示或規定,譬如明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護它是政府的責任」。

再來,就需要轉型正義的對象範疇,我主張必須進一步拓寬:因為一旦仔細檢視社會與歷史,除了最常被看見以及被討論的政治壓迫、本省外省族間的群撕裂之外,如今的臺灣還應該要更進一步意識到──威權造成的傷害並不僅僅只在於「生命或族群」,轉型正義的領域也不應該僅限於狹義的「政治壓迫」。

我認為包含教育文化、媒體言論、集遊結社、人權意識、性別環境、生態環境、土地空間、勞資階級、經濟結構、原住民族與新住民族、身心障礙者和各種弱勢/少數族群……在內都存在著撕裂,從我們的歷史、課綱、國土規劃、居住政策、經濟政策、勞工政策(當然也包括工會組織和罷工等各種談判工具)、集游法規、婚姻制度、能源政策、選制、政黨法等各面向開始,都必須進行嚴謹的轉型正義討論與工作。

圖為RCA員工高喊口號要求勞動部長陳雄文道歉
(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對於威權政府,甚至後威權政府時期所壓迫的勞工、破壞的環境(譬如RCA案),即便未必是因為「威權獨裁體制直接的政治壓迫」,仍然應該要有「復原與賠償、追究加害者責任、呈現真相、避免再發生」等工作的進行。

這些工作都不應該在憲改的過程中被遺忘,甚至憲改本身就既是轉型正義的開始也是過程;至於是以重新制定憲法、修改納入憲法、具體落實憲法或者哪一種方式開始,這是我們應該要仔細討論、權衡與作出決定的下一個重要問題了!

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怪怪 票票不等值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0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7002

示意圖。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詹朝陽攝

現行國會選制所產生的票票不等值問題,究竟有誰真正關心?人口數四十七萬的新竹及四十六萬的宜蘭縣,與人口數九萬的澎湖縣、七萬的金門縣及九千多人的連江縣,同樣都選出在立法院內具有相同影響力的一席立委,每位選民投出的那一票所產生的價值不相同,民意結構被嚴重扭曲,如此明顯不公平的情形正腐蝕著台灣民主的根基,但這項嚴重違反民主的問題,卻在本次修憲討論中全然被漠視,令人訝異莫名。吾人不禁要問,這種沒有碰觸到問題的改革,豈是改革?

從現在檯面上所看到的修憲提案裡面,全都圍繞在不分區立委席次的增加(例如呂學樟等提出全國不分區增加為六十四名),但對於區域立委的選舉改革部分卻避而不談。或許這是各政黨在不願意「讓選民不高興」的假設下刻意迴避,但如此輕率的態度,對於「票票不等值」問題卻毫無幫助;更何況,假使不分區席次決定增加,在國會席次總額上將大幅壓縮區域立委的席次改革空間,反而是治絲益棼的做法,有識者不可不慎!

或有云德國聯立制就是以區域及不分區各半的方式選舉之,因此,不分區名額理應還有從現行三十四席往上調整的空間。但請千萬正視下列事實:德國的國會選制是建立在「議會內閣制」加上「聯邦制」底下的聯立制,因此德國是區域國會議員選出兩百九十九名,另外再經由「各邦」以「邦政黨名單」、「分別」進行「區域不分區」之兩百九十九名國會議員選舉。換言之,跟台灣情況不同之處在於,德國八千萬人口要選出總數約六百名國會議員,他們也沒有所謂的「全國不分區」設計,對於聯立制席次政黨門檻則是五%的政黨票或者是區域三席。我們絕不能無視於上述德國聯立制的運作基礎,而不求甚解地東拼西湊,或只想囫圇吞棗地便宜行事,用望文生義的「象形法」,想當然爾地把德國聯立制大肆拆解之後又自行拼裝上路。因此,所謂不分區名額增加的修憲提案美則美矣,卻是頭痛醫腳、完全文不對題的修憲方向。

國會改革茲事體大,而修憲之目的也是要將目前發生問題的地方加以改善。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此時不改,更待何時?


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國會、選制,東施效顰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1487

國會選舉制度設計的精髓原本是希望每位國會議員都能夠大致上代表同等數額的人民,讓選民所投下的每一票都具有相同效力。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國會選舉制度設計的精髓原本是希望每位國會議員都能夠大致上代表同等數額的人民,讓選民所投下的每一票都具有相同效力。但是目前國會選舉制度所產生的民意代表性落差問題十分嚴重,國會議員選舉票票不等值的情況基本上對於民主本身就是一種傷害,因此如何好好地修補此一問題乃是國人相當關心的。

不過,國會既由全體人民所直接選出,代表人民主權。可是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設計底下,原本應該代表人民的區域立委卻逐漸地朝向代表該地區的利益方向演化,變成地方的代言人;而政黨不分區的立委表現時而讓人有成為政黨禁臠的感覺,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專業能力或社會良知,這些異象使得國會選舉的初衷開始出現有點面目全非的感覺。未來應該如何朝向國會建全、合理的制度進行調整,才是吾人在此波憲改浪潮下應該思考的方向與重點。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進一步而言,將立委選舉切割成「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兩種不同類型選舉的時候,就造成了立委投票的那一天同時既是地方性選舉(區域),又是全國性選舉(全國不分區)的情況。通常區域立委與選民之間的連結深厚,選民與立委較有機會直接接觸;但是全國不分區的選舉讓選民對於候選人有「去個人化」的現象,選民對於不分區名單中的候選人基本上認識並不深(或者甚至根本不認識),往往只能針對政黨形象進行投票選擇。

以目前有全國不分區立委席次34名來看,其中有多少名不分區立委是一般民眾相當陌生的?假使依照現在已經送案到立院修憲委員會的修憲版本中有數案係在維持區域立委名額的狀況下將全國不分區增加到64人(甚至更多)的設計,姑且不論人民主權在如此的意涵下是否仍被完整地代表,但試想下列問題:當全國不分區名額一旦大幅增加之時將會造成什麼後果?選民根本無法認識名單上的候選人,僅能對政黨形象進行投票,而非候選人本身條件的優劣。如此的選舉制度促成選民終究不選人、只選黨,迫使選民政黨化,但是我們目前的政黨體系競爭並不公平,大小政黨之間所擁有的資源差異懸殊,不分區席次的增加反而是強化了政黨的地位、政黨的控制力量被強化,如此的設計是否違反民主精神?這對民主政治發展是正向的助力抑或是反向的拉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更何況如果想要仿效德國的聯立制,將國會一半席次透過不分區的方式選出,但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德國並無「全國不分區」的設計,也就是說德國的299席不分區國會議員選舉是分別從16個邦之中選出的,亦即德國是以邦為單位的不分區選舉,並且是以5%政黨選票,或者是獲得3席邦的區域國會議員作為門檻。「邦不分區」、「5%政黨票」是德國聯立制的運作原則。這些運作要旨能夠套用在台灣身上嗎?假使又要像過去那樣地用「象形法」東抄一些、西引一點外國的憲政制度,抄個表面樣子再添加上「以兄弟之創見」的方式修憲,是不是很可能就會像東施效顰一樣,造成畫虎不成反類犬的效果呢?

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憲政改革需落實法治國原則

張雁翔(作者為永社究責委員會副主委,執業律師)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4411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法治國原則是憲政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台灣卻常遭錯誤解釋,例如: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時,「法治」一詞被部分人士曲解為人民必須遵守形式意義上的法律,他們認為,人民對政府違法違憲的恣意作為只能「合法」且「溫馴」地表達意見,反之,國家既不須接受人民的指揮,也毋須服從人民的意志。前揭就「法治」的錯誤解釋,也反映了台灣人民對於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尚有不足,吾人實有必要依循法治國原則之真實精神而予闡釋,並在未來的憲改藍圖中,落實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法治國原則」。

首先,法治國原則是理性思維所塑造的國家思想,目的在於排除任何恣意與專斷的國家行為。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機器本身必須按照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來運作,即國家必須受到「理性制度」的控制,而非國家以法律來統治人民。在這樣的理念下,不會有選上總統即可獨裁四年,掌有國家權力即可任意妄為的可能性。

其次,現今意義的法治國原則是實質的法治國而非形式的法治國。德國在經歷納粹政權以形式意義的法律破壞法治國理念之歷史經驗後,深刻體悟到法治國的重建必以落實民主與人權價值為依歸。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是以,現在法治國家的意義已非單純的守法與惡法亦法,而是必須謹守「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實質的法治國否定了違反民主、人權等基本價值的國家行為,這也包括了全面禁止將民主國家主權讓渡給獨裁國家,也禁止將民主國家矮化成為獨裁國家的一部分。

實質法治國認為國家不能先違反憲法,復要求人民必須服從其違反憲法所做成的決定。國家若因自己的違憲行為而遭人民以行使抵抗權之方式予以反抗,則人民抵抗權的行使反而會因為具備捍衛憲政秩序之正當性,進而阻卻其可能的形式上違法性。如同黃國昌教授的精湛比喻:「當看見一個嬰兒被鎖在密閉的車中瀕臨窒息,該做的事情就是打破車窗、救出嬰兒。這樣的行動,不僅是法律所容許的,更應該是法律所鼓勵的。」

其三,現今法治國的思維更發展為社會法治國的理念。社會法治國係相對於自由主義而來,其導入社會主義於法治國的概念中,而藉由稅捐與給付行政來實踐「國家重分配義務」與「社會救助」。是以,避免財團與權貴壟斷政治權力、減少社會貧富差距以及對於弱勢的扶助,都將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任務。

誠如德國法哲學家Gustav Radbruch所言:「最善的民主乃在於其有能力妥善的來護衛一個法治國。」在法治國家原則的理念下,新的憲政改革必須落實理性的制度、民主、人權的價值秩序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被遺忘的憲改議題

許惠峰(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法律學系主任)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89331

此次憲改除公民投票權下修至18歲、增加立委人數、選舉制度改革、公投門檻下修及閣揆同意權等熱門議題外,尚有若干重要但不受重視之議題。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此次憲改除公民投票權下修至18歲、增加立委人數、選舉制度改革、公投門檻下修及閣揆同意權等熱門議題外,尚有若干重要但不受重視之議題,例如: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所造成之「憲政空窗期」、高額選舉經費衍生的金權政治以及和平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應如何保障等問題,皆屬憲改中不可忽視之議題,分述如下:

一、立委應延任二個月以避免總統與其併選之空窗期過長:本屆立委任期於2016年1月31日屆滿,致使必須於屆滿前改選,進而使總統與立委併選後距離下屆任期開始時長達4個月之久,此一期間除將產生政權接替之不確定性外,整體政府施政恐易形成看守內閣之現象,無法決定重大政策而毫無作為,致使行政效率大打折扣,進而浪費公帑。

因此,為節省另行舉辦一次選舉之經費,以減少選舉經費支出之目的,固無疑問,然因此所造成提前進入看守內閣而生行政效率不彰問題,其所付出之整體社會成本雖無法具體量化,然絕不少於單獨舉辦一次總統之耗費。因此,倘若欲合併選舉以節省經費,長遠之計,實應將立委任期延長而一併於3月舉辦,而非將總統選舉提前而產生前述行政效率之弊端。

二、建立公平合理之選舉制度更勝於增加立委人數:台灣社會高額的選舉經費導致「選賢與能」之目標未能透過選舉機制達成,致使當選之民意代表或執政黨於選舉時必須仰賴政治獻金,而不得不與財團共生,此一共生結構乃因「資本化選舉制度」所生,倘不作根本性之改革,任何當選之政治人物即很難擺脫與財團共生之關係,不論於施政作為或監督法案,皆很難避免不向財團之利益靠攏。

柯文哲曾提及,候選人其於選舉時向一般人民所訴諸之理想或政見,於選後即束之高閣。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此一問題之嚴重性,柯文哲市長於選後的電視專訪中亦曾提及,候選人其於選舉時向一般人民所訴諸之理想或政見,於選後即束之高閣,或遇與財團利益衝突時自動打折、轉彎,甚至犧牲一般民眾利益而圖利財團。因此,如何透過選舉經費之相關規範,降低選舉經費,使選舉不成為金錢競賽的遊戲或決定當選與否之關鍵因素,方能使代議制度真正地反應並照顧中下階層及弱勢族群之利益。建立公平合理之選舉制度更勝於增加立委人數,如果無法於選舉制度中選出不依賴財團之政治人物,增加再多的立皆無法反應一般人民的心聲。

太陽花學運即在於取回人民賦予政府的統治權,當政府不顧民意恣意妄為時,人民即有權利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向政府展現集體意志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三、和平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應不受任何刑事訴追:由於台灣社會民意代表的表現不佳,致使訴求直接民權的公民運動興起,而政府的無能及施政的黑箱作業,更使得公民不得不上街頭表達不滿,去年太陽花學運即在於取回人民賦予政府的統治權,當政府不顧民意恣意妄為時,人民即有權利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向政府展現集體意志。

而此一對抗不公不義政府的國民抵抗權,在和平非暴力之前提下,應受憲法完全的保障,而不受任何刑事訴追,以確保人民可在不受任何刑事制裁之威脅下,有效地從事公民不服從運動,適時地給予政府壓力,以停止錯誤的政策。

綜上所述,憲改議題雖各有其重要性,然各政黨不應僅關心涉及政黨利益之議題,而應從建立國家社會制度之長遠利益著眼,如此方能贏回人民的信賴,而憲改才能奠立長治久安之基石。

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從鄧文聰羈押案論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必要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04.15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480831

幸福人壽前董座鄧文聰被控淘空一百二十億元案,上週經檢辯來回攻防,高等法院更二審合議庭基於司法院不能以欠缺法律授權的辦案注意要點強制拘束法官,應由承審獨任法官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合議為由,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仍有羈押必要,遂駁回抗告確定。這個裁定不僅讓鄧文聰交保希望落空,也同時再度提醒社會大眾「司法院非審判機關」的怪誕現象。

詳言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原無下級法院或法官須受高級法院或法官指示拘束的道理。有趣的是,在我國現制下,在最高審判機關(即最高法院)之上,有另一更高的司法機關,亦即司法院的存在。就司法院的性質而言,其本質卻僅為司法行政機關而已。誠如前司法院長范光群教授精闢指摘,司法院不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與公務員懲戒等業務,其本身只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地位,使得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現實上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接著又把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地位,置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下,使得司法行政長期凌駕於司法審判之上,這種錯誤配置已與司法權應以「審判」為主,「司法行政」為輔的本質背道而馳。甚至根據歷史經驗,司法行政對司法審判具有指導影響權限,司法院發布的諸多辦案指導原則,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以及這次牽涉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俱屬之。使得即使台灣在解嚴後,政治實力者只要能切實將滲透司法行政層峰人士,即有可能若無似有地控制司法審判,這也莫怪人民時而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產生合理質疑。

總之,表面上號稱受憲法保障,作為司法權核心而應獨立審判之法院,司法行政實質上卻可藉由發布「注意事項」、「要點」等方式「領導」、「指導」、「指揮」司法審判,恣意壓縮法官審判之獨立自主空間,此種現象無疑地是對司法獨立的一大阻礙。上週的鄧文聰羈押案裡,高等法院勇於挑戰司法行政領導司法審判的適法性,殊值感佩。此舉更再度彰顯倡議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不僅能發揮節省人事成本、避免組織疊床架屋效益,更是為了讓司法審判事務脫離司法行政權的控制,保障審判獨立的絕對必要改革。

近來憲改議題被各界熱烈討論,迄本文脫稿為止,立法院已累積十九個待審的修憲草案。可惜的是,無一針對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問題表示意見。憲改工程經緯萬端,當前在時間緊迫下,或許難以一步到位。惟放眼下一階段「憲改之窗」開啟之際,朝野各黨應嚴肅思考落實法院一元化理念,於憲法明定除憲法審判事項外,以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從憲法層次澈底擺脫法院行政機關指揮干涉法院審判之長久陋習。

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修憲公聽會 應開放公民旁聽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4.1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30/2015033094642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修憲時程終於進入緊鑼密鼓的時刻,自四月九日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將連續舉辦十場公聽會,如果一切順利,修憲案可望在六月中旬送出立法院,於明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時由公民複決。值得關切者注意的是,修憲委員會也已經投票選出召委,分別主持每周兩次的公聽會,召委擔任者分別是國民黨籍的呂學樟、吳育昇、江啟臣,以及民進黨籍的李俊俋以及鄭麗君,在這份名單中,最令人擔憂的,是呂學樟與吳育昇兩位委員。

在2010年,「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曾經行文各委員會召委簽署同意開放進入委員會旁聽,當時吳育昇便主導黨團幹部會議,要求所有召委一律不得簽署同意書,也不得提供發言紀錄、出席情形或任何問政資料給公督盟。若進一步瞭解吳育昇委員當時拒絕的理由,包括「已對外開放網路議事轉播視訊系統,可透過視訊系統了解開會情形」以及「為何要片面開放給公督盟旁聽?其他團體是否也要比照?」實在令人不免覺得可笑,可笑視訊轉播成了拒絕進入旁聽的理由、可笑吳委員竟然能夠如此扭曲平等原則。

此外,吳育昇委員所謂「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本來就不對外開放旁聽」的說法,其實也是恣意解釋法規,因為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的《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其實與《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有所衝突,而依法規解釋ABC,組織法當然優先於議事規則。

而在2014年,呂學樟委員則是藉由考察中央研究院之機會,對參與318學運的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實行各種檢查,包括言行、績效以及出勤紀錄,引發輿論質疑所謂考察中研院其實是針對黃國昌個人進行政治打壓,企圖形成寒蟬效應。雖然呂學樟對於質疑表示否認,但其脫口而出「中研院是直屬總統府單位,研究員卻頻頻向總統嗆聲,非常不得宜」等一番理由卻又再度顯現其自身對於學術自由的認識毫無水準可言,所以當時便遭黃國昌回以「比已故總統蔣介石還狂妄」,因為即便是蔣介石當年也都不至於對中研院院長胡適說出這樣的話。

回顧吳呂兩位委員的過去言行,一位善於曲解法令、一位對於自由民主毫無認識,令人憂慮二位委員是否又會自行發明出什麼「兄弟獨創見解」的奇想,用來阻止公民旁聽修憲委員會所舉辦的公聽會。有鑑於此,修憲委員會在召開公聽會之前,應預先訂定旁聽規則,並且將旁聽資訊公佈,廣邀社會各界參與,切莫臨時公佈,也不可黑箱作業、密室討論,如此方能符合公開、透明等程序正義諸原則。

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認真對待「節制資本」條款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81019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抗議《反媒體壟斷法修法》爭議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朱沛雄攝


在我國現行憲法當中,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是一個身分曖昧且敏感的條文。隨著中華民國的坎坷命運以及全球政治的劇烈變化,本條文一直有內容大異其趣的不同詮釋。

憲法制定之初,制憲者咸信此條文是「國父」孫中山三民主義「民生思想」的落實;國民黨政權遷台後,它被當作穩定統治正當性的「神主牌」供奉;1950年韓戰爆發及對台美援之後,台灣成了美國打造的反共基地之一,於是因為「節制資本」帶有社會主義思想,憲法第142條往往被略而不提,這可以說是歷史對它展開嘲諷的序曲。

在1990年代,伴隨民主化思維對於國民黨政權的質疑以及英美「解除管制」浪潮,不但「中山思想」乏人問津,「節制資本」更成了經濟自由化與經濟成長的一大阻礙。於是,1994年憲法條文增修「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的規定,也因為大量「管制鬆綁」的立法,而產生「原則與例外顛倒」的「憲法變遷」;進入21世紀後,「全球化」與「新自由主義」大行其道,其信徒紛紛主張,基於「補充性原則」國家必須退居幕後,一切都可以BOT。憲法第142條面臨了「形骸化」危機,問題之嚴重,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也曾於2014年投書指出「憲法向左,政策往右」的矛盾現象。

全世界並沒有因為擁抱全球化思維而走向更美好的康莊大道,各種金融危機與風險充斥人們日常生活,21世紀才過不到10年,「反全球化」、「反跨國資本」及「反自由貿易」等各種批判聲浪已在世界各角落燃起。

在這島嶼上,《崩世代》一書揭露了「財團化」、「貧窮化」以及「少子女化」等三大危機;青年「占領101」響應「占領華爾街」;除了反對金融怪獸,也出現了「反對媒體壟斷」運動。「318學運」期間,立法院外的街頭公民論壇,也有「賤民解放區」徹夜不眠地討論因應全球化及自由貿易的反抗策略。

如果憲法還肯認「世代正義」這一個概念的話,那麼在這「憲法時刻」,也應該重視學生與青年族群對於新憲法的想像,重新檢討昔日朝向全球化與新自由主義的過度傾斜。

經濟自由固然重要,但是為了保障經濟弱勢者的生存權,國家絕對不能過度放任市場邏輯。當基本國策當中保留「節制資本」條款,使其發揮「國家目標規定」之規範效力,政治部門便有向未來形塑的客觀義務,司法審查也能以之為法規解釋指標,於基本權衝突或就新興基本權補充內涵時發揮作用。「節制資本」反對者所敘述的全球經濟環境,如今已然再度發生改變,世界各角落正興起對於全球化的檢討與反思,如果「節制資本」反對者所說的「憲法變遷」曾經發生的話,那麼它已「再度發生憲法變遷」。在新憲法制定過程中,「節制資本」的精神必須被認真對待,在經濟與政治秩序動盪的島國,或許在未來不久就能發揮關鍵性的影響。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新時代修憲須有理想性的黨版方案

楊聰榮(作者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副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74169

與之前的修憲不同,這是在經歷一連串的公民運動之後的修憲議程,富含公民運動能量的修憲歷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時刻來臨,修憲已經成為各方共識,與之前的修憲不同,這是在經歷一連串的公民運動之後的修憲議程,富含公民運動能量的修憲歷程,是這次修憲最大的特色。各政黨的修憲方案也已經相繼出爐,在現行的體制下,修憲仍然須要由政黨提出,因此黨版修憲方案各方矚目,因為黨版的修憲方案具有現實感。在這裡要特別指出,不論如何考慮修憲這個階段能達到的成果,我們仍然希望見到黨版的修憲方案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想性。

目前提出來的黨版修憲方案,還有修正討論的可能。目前兩黨比較有共識的部分是擴大公民參與的範圍,這個部分原則是朝野都可以同意。在降低投票年齡方面共識度較高,但是要推動不在籍投票方面可能在互相信任度不足的情況下,會成為有爭議的主張。同樣在推動政府體制改革方面,考試院與監察院都被點名到了,差別是在是否要做階段性修正,讓考試院與監察院瘦身,或是確立三權分立成為憲政運作的基本原則。此外,建立權責相符的政治制度應該是共同可以接受的原則,但在具體主張上面,則各有不同主張。其中有一部分的考量是考慮兩個階段的修憲,若有爭議過大或是變動過大的主張,可能會放入第二階段修憲。這是為了讓修憲順利進行,現階段朝野互相同意的共識。

這個發展趨向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從正面的方向來看,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及蘊釀,朝野已經產生許多共識,如果朝野兩黨在預計的發展中持續推動,這樣修憲的可行性就相當高,儘管兩黨各有主張,應該可以在預計的時間範圍內完成第一階段的修憲。這種情勢,對比於過去一段時間朝野惡鬥的情況,有相當程度的進展。在經過公民運動及最近民意洗禮的台灣政壇,大家都有體認,兩黨惡鬥會受人民唾棄,現在如果能在修憲工程中有所進展,也算是政黨回應人民訴求的正向發展。

在經過民意洗禮的台灣政壇,大家都有體認,如果能在修憲工程中有所進展,才算是政黨回應人民訴求的正向發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從反面來思考這次的修憲,正是由於這樣的修憲形勢,目前黨版的修黨方案對於政府體制的思考較多,對於理想性的原則與精神,反而著墨不多。其實憲法做為最重要的人民與政府權利義務規範,各國憲法提出是多半有其理想貫穿其中,這些理想可以大到如立國精神一般,也可小到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在目前的強調政治現實的修憲氣氛當中,這些原則性的想法,反而在黨版的修憲方案中,沒有人再提起了。

考察世界各國的憲法,不少憲法都有其政治理想包含其中。「民有民治民享」與「自由平等博愛」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條文,如果我們暫時提不出如立國精神這種偉大的理想,至少可以在人權條文上,將我們這個社會已經漸漸認同的價值列出來。每個政黨都應該有理想,不管理想是在那個層面的。如果有一天我們邁向正常的國家,我們的憲法成為人民與政府締約的根本大法,我們希望憲法的理想性能讓更多的公民認同,我們可以讓公民對於憲法條文朗朗上口,成為規範政府運動原則,以及保障人民權利的基本文件。

我們應該至少要求政黨人士告訴我們理想在哪裡,現階段可以做到什麼地方。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黨版的修憲方法可以具有理想性嗎?可以的。各國的政治領導都是要提出理想,爭取認同。不能因為政治現實失去了說明理想的能力,但是可以說明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我們應該至少要求政黨人士告訴我們理想在哪裡,現階段可以做到什麼地方。如果政黨在這個階段理想性不足,那就是公民運動現階段可以努力的目標。提出自己的理想,這是現階段公民運動可以要求的,做為催促政黨保持進步的方法。

2015年4月1日 星期三

閣揆同意權 歷史回顧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3.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7632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3月27日召開黨團大會,通過黨團版修憲案初版。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國民黨版修憲案日前出爐,毫無意外地,黨政層峰所念茲在茲者,既非擴大青年參政權,亦非強化憲法人權條款,而係主張恢復閣揆同意權,使未來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長,必須受制於立院多數黨的意志。

回顧歷史,早在二○○五年九月,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即以取消立院對閣揆同意權造成立院對政院監督職權不能相副為由,主張未來若修憲,應先恢復立院閣揆同意權云云。接著於二○○六年五月,針對憲法無閣揆同意權,致總統未任命國會多數任行政院長的問題,馬英九認為這點可用所謂「信任投票」取代,當時甚至具體承諾,倘若國民黨執政,可將行政院長人選提到立院信任投票,建立憲政慣例,不必另外修憲。

饒富趣味的是,隨著二○○八年國民黨取得總統與國會多數之完全執政地位,恢復閣揆同意權主張就如同潛艇般地神秘潛航。直到近六年後,國民黨二○一四年底九合一敗選,馬英九狼狽辭去黨主席一職為契機,這艘神秘潛艇才又再度浮出水面,甚至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卅三人早已於去年十二月火速連署提出相關修憲案。

梳理近十年國民黨提出恢復閣揆同意權的時機,箇中奧義相當簡單:當民進黨執政,則強調立院以閣揆同意權作為制衡總統武器的必要性;當國民黨執政,就算立院多數也是同黨,不管是閣揆同意權抑或信任投票連提都不提,一切只要乖乖服膺黨政層峰英明領導即可。二○一六年總統及立院大選將屆,閣揆同意權此時再度浮出,背後赤裸的政治鬥爭與權謀算計,還不昭然若揭?

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修憲公聽會 應開放公民旁聽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3.3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30/20150330946422.html

立法院。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修憲時程終於進入緊鑼密鼓的時刻,自四月九日起,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將連續舉辦十場公聽會,如果一切順利,修憲案可望在六月中旬送出立法院,於明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時由公民複決。值得關切者注意的是,修憲委員會也已經投票選出召委,分別主持每周兩次的公聽會,召委擔任者分別是國民黨籍的呂學樟、吳育昇、江啟臣,以及民進黨籍的李俊俋以及鄭麗君,在這份名單中,最令人擔憂的,是呂學樟與吳育昇兩位委員。

在2010年,「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曾經行文各委員會召委簽署同意開放進入委員會旁聽,當時吳育昇便主導黨團幹部會議,要求所有召委一律不得簽署同意書,也不得提供發言紀錄、出席情形或任何問政資料給公督盟。若進一步瞭解吳育昇委員當時拒絕的理由,包括「已對外開放網路議事轉播視訊系統,可透過視訊系統了解開會情形」以及「為何要片面開放給公督盟旁聽?其他團體是否也要比照?」實在令人不免覺得可笑,可笑視訊轉播成了拒絕進入旁聽的理由、可笑吳委員竟然能夠如此扭曲平等原則。

此外,吳育昇委員所謂「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本來就不對外開放旁聽」的說法,其實也是恣意解釋法規,因為規定「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的《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其實與《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有所衝突,而依法規解釋ABC,組織法當然優先於議事規則。

而在2014年,呂學樟委員則是藉由考察中央研究院之機會,對參與318學運的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黃國昌實行各種檢查,包括言行、績效以及出勤紀錄,引發輿論質疑所謂考察中研院其實是針對黃國昌個人進行政治打壓,企圖形成寒蟬效應。雖然呂學樟對於質疑表示否認,但其脫口而出「中研院是直屬總統府單位,研究員卻頻頻向總統嗆聲,非常不得宜」等一番理由卻又再度顯現其自身對於學術自由的認識毫無水準可言,所以當時便遭黃國昌回以「比已故總統蔣介石還狂妄」,因為即便是蔣介石當年也都不至於對中研院院長胡適說出這樣的話。

回顧吳呂兩位委員的過去言行,一位善於曲解法令、一位對於自由民主毫無認識,令人憂慮二位委員是否又會自行發明出什麼「兄弟獨創見解」的奇想,用來阻止公民旁聽修憲委員會所舉辦的公聽會。有鑑於此,修憲委員會在召開公聽會之前,應預先訂定旁聽規則,並且將旁聽資訊公佈,廣邀社會各界參與,切莫臨時公佈,也不可黑箱作業、密室討論,如此方能符合公開、透明等程序正義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