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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中美科技冷戰,5G 是台灣大好機會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9.05.27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91509

最新一期《經濟學人》以「新型態冷戰」描述美國面對崛起的中國霸權,從半導體到登月、從潛水艇到影音內容…各項領域,滴水不漏務必確保絕對領先。其中,尤值台灣注意的,是雙方5G科技關鍵基礎建設的佈局競逐。從開罰中興、鼓吹盟國圍堵華為、一系列針對中國公司的法律訴訟、到美國川普總統簽下「國家緊急狀態命令」,直接要求禁用「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不可接受風險」的電信設備。美中雙方在尖端科技和產業競爭的緊張關係,愈拉愈高。

5G技術由於高(傳速)、大(頻寬)、低(延遲)、巨(量資料)等特性,未來能開發的市場應用與服務,加上人工智慧的進步,比之4G世代,將有吾人現在無法完全想像的跳躍性進展。此外,新科技開啟新市場,運用得宜的話,必是一次產業轉型與經濟升級的契機。

因應5G發展,目前行政院提出的《電信管理法》草案,顛覆了傳統的高度管制思維,反映出國際產業趨勢與台灣的特殊條件,更展現政府在通傳科技產業的策略佈局,可謂一部相當進步的立法。

立法院審議中的《電信管理法》草案和舊法相比,有幾大重點:首先是開放業者「共網共建」,無需每位業者自建網路;其次,是開放「頻譜共用」,並同步修改競標規則,開放讓兩家以上業者合作競標頻譜,要求共同得標頻譜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最後則是將電信業者執照制改為登記制。

以上幾點修正分別對應到5G的技術與市場特性:第一,5G在硬體佈建上需要較4G綿密的網絡,對於地小人稠的台灣,勢必要考慮佈建效益和環保健康的平衡。其次,讓業者合作競標頻譜,這是完全改變了4G競標時代「加強市場競爭」的原則,顯然有欲扶植「國家級大業者」的雄心。最後,登記制讓政府管制密度降低,讓市場自由度提高。

從《電信管理法》草案,可以看到政府在5G產業發展的策略佈局,完全不同舊時代,氣象一新。但也有幾點值得注意:以現行草案而言,5G市場勢將「大者更大」,表示國內市場競爭將減少,其正當性是邁向國際市場的競爭、以及讓5G關鍵網路建設可讓更多新創、中小業者利用。有鑑於此,未來頻譜競標,讓業者得到一定比例的連續大頻寬、而非讓眾人去競逐分割小段的頻寬,將更符合草案的精神。但這勢必要配合要求業者提升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努力,方有正當性。

此外,未來可讓新創、中小業者以合理成本(甚至無償)漫遊5G網路,鼓勵提供創新應用與服務,以彌補國內市場競爭不足的損失。最後,通訊個資和隱私安全,與環保健康一樣,是新興法律課題,《電信管理法》草案主軸既在降低政府管制,一以貫之,在通訊個資與隱私的保障上,也應該降低政府干預的程度。

美中科技冷戰,是科技與智財之爭、也是法律與價值之爭,更是台灣產業提升轉型的大好機會。5G在尖端科技中,是既具國安戰略價值、又最有利於台灣開發的領域。如何讓相關產業往更先進的技術、更高端的價值邁進,掌握法律規格和技術標準一樣不可或缺。《電信管理法》看似冷硬、排不上熱門法案,但它將是決定5G產業架構的關鍵角色。

2019年5月23日 星期四

2019年5月22日 星期三

2020年國會大選:「賴士葆們」的逆襲之戰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05.21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5/21/052101

2019年5月17日,台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同婚專法),晉升為亞洲第一個允許同婚國家。這一天,是台灣自由民主的世界級驕傲。尤其,當天上午傾盆大雨,萬人雨中聲援。法案通過後,大雨停歇,國會上空彩虹乍現,這個巧合讓人動容。喜悅過後,倘若冷靜思考,包括同婚專法在內的許多進步立法,其實最快在不到一、二年內,將立即陷入灰飛煙滅的險境。

They will be back

如所周知,國民黨作為最大在野黨,在同婚專法立場上,多數委員被歸類於為持排拒與反對態度,箇中道理相當簡單。觀乎反同派在去年公投展現的強大財力與動員力,的確令人咋舌。倘若國民黨與這股龐大力量合流,再加上延續去年勝選氣勢,2020年重回完全執政機會,勢必更加保險。在這個重回執政的總目標底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就算平權法案過了,2020票投國民黨也會全部改回來!」的嗆聲,並非一時囈語狂言,而是國民黨經過精密分析未來幾個月政治局勢發展後,為了召喚反同派支持者、擴大政治基盤,而許下的政治承諾。

尤其更值注意的是,「賴士葆們」在同婚專法上高呼的「票投國民黨,全部改回來」霸道宣言,只是小小的例示警告。不僅是同婚專法,也包括新國會與蔡政府從2016年5月以來的諸多努力,也在「全部改回來」宣言的射程範圍之內。5月17日下午當同婚專法通過時,成功大學教授李忠憲卻在臉書寫下「2020年的選舉才是關鍵,如果失敗了,不止回到原點,可能會永劫不復!」等語,是一個值得咀嚼再三的忠告。

國會才是權利遊戲的中心

幾個月來,太多媒體幾乎每天樂此不疲地把討論的焦點環繞在誰要選總統、誰要當總統等話題。從國家治理與政務推動角度來看,國會才是權利遊戲的中心。當代民主憲政體制下,國會掌握最重要的兩項權力,其一為立法權,其二為預算審議權。首先就前者而言,法治國家,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法院則要依法審判。法律,是維持國家秩序的根基。而法律的唯一產地,又是由人民代議士組成的國會。

詳言之,我國國會共有113席立委席次。第9屆國會(2016年2月至2020年1月)在短短3年內能通過那麼多的進步立法與修法,與其說是誰當總統的功績,箇中關鍵毋寧在於拜「國民黨席次極小化」之賜結果。更淺白地說,國民黨席次從上屆的64席,掉到本屆僅剩的35席,由於這個妨礙進步立法的最大絆腳石從國會暫時挪開,才使得諸多進步立法不至於被國民黨的人數優勢封殺。

其次,就預算審議權來說,「財政為庶政之母」,各種施政目標的推動,需要有配置足夠的財源作為後盾。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案的審議,每年底都是國會行事曆上的重頭戲。蔡英文政府在短短3年來能推動許多重要改革的關鍵因素,在於國會對於預算案沒有進行過多非理性、敵意性的抵制杯葛。回顧陳水扁政府時期,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原應於2006年底審議完竣的20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國民黨與其友黨佔國會多數席次下,居然比法定通過日期延遲197天,直到2007年6月中旬才經國會三讀通過,創下國會長期延宕審議總預算案的惡例。以古鑑今,縱使明年總統大選仍由民進黨候選人勝出,只要「國民黨席次極小化」狀態沒有繼續維持的話,預料未來將會有更激烈的預算衝突。

提防「賴士葆們」的逆襲

面臨即將到來的2020年大選,台灣若要鞏固這3年來進步立法的成果,關鍵在於2020年2月啟動的第10屆國會。倘若讓國民黨的「賴士葆們」席次重回如第8屆64席左右規模、單獨一黨過半的話,不管現任總統有沒有順利連任,倘若立法權與預算審議權落在國民黨多數席次的國會手中,那麼「賴士葆們」的逆襲恐怕最快將從2020年3、4月開始,包括同婚專法在內等這些在蔡英文總統任期內推動重要進步立法,很殘酷地將在蔡英文本屆總統任期尾聲,就迅速劃下休止符。

總之,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而政黨政治運作的核心在於國會。要捍衛同婚專法這個得來不易、讓台灣得以「脫亞入歐」的民主果實,唯有台灣公民團結奮起,盡一切力量防止國民黨的「賴士葆們」再度盤據國會,方能遏止「2020票投國民黨,全部改回來」的惡夢成真。

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聯合聲明】「籲檢察官遵憲,勿干預職務法庭審判」

  永社及制憲基金會、陪審團協會、台灣教授協會等民間團體針對「監察院彈劾陳隆翔檢察官」一事發表聯合聲明「籲檢察官遵憲,勿干預職務法庭審判」,聲明稿如後附,邀請各個關心民主、憲政及法治的團體參與連署、廣為轉發,也請媒體朋友協助發佈。非常感謝!


【聯合聲明】籲檢察官遵憲,勿干預職務法庭審判
2019年05月20日

聲明發起團體:
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教授協會

聲明連署團體:
綠色逗陣、台灣青社、台灣青年智庫

  因監察院彈劾陳隆翔檢察官,嗣後將進入職務法庭審理,少數檢察官卻發起連署反對干涉司法獨立等,令人擔憂。在該個案於「彈劾後、審理前」之時間點,諸多連署檢察官卻在未看過彈劾案全文及卷證資料前,即動員參與連署、特定媒體配合批判監委,如此行為恐影響職務法庭的審理心證,反而有干預審判之嫌,加深社會對司法之不信任。

一、檢察官應遵憲守法
  在制憲或修憲回歸三權分立前,依據現行憲法:監察院可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者提出彈劾案,其中法官與檢察官並未得以「豁免」;此一內容縱經過七次修憲後,仍屹立於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並未予以變更,故無論是制憲者或修憲者均認為,檢察官與法官絕非做出處分、判決或任何處置後,即可不受任何外部監督,遑論是在司法公信力已近十年不受信任的今日。

  依釋字第325號解釋,我國既設立五院分掌各別國家權力,則監察委員所為糾正或彈劾之判斷,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均應受到尊重;姑不論檢察官是否仍為司法官之爭議,被彈劾之檢察官於本案調查過程中,已對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侵占及盜用「彰化縣立體育場圓戳章」之犯罪事實漏未論斷,導致將「犯罪工具發還予被告」等重大缺失,顯非法律見解之不同,而是認事用法上有重大疏漏,監察院依據憲法予以彈劾,符合憲法規定,檢察官應遵憲守法。

二、檢察官勿干預職務法庭審判
  檢察官依法有客觀性義務,對於個案事實更有高於一般民眾的查證責任,在未詳閱彈劾案文及卷證前,即以政治性的串聯及特定媒體政論節目配合渲染,恐影響人民對檢察官政治中立的期待。

  尤其甚者,彈劾案通過後,依法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然檢察官串聯的政治行動及特定立場媒體配合渲染,反而恐影響職務法庭之審理,形成政治干預司法之社會印象,再次重傷司法的社會信任。

  為此,公民團體呼籲少數檢察官勿為政治操作,勿干預職務法庭之審判。


聯絡人:
永社 理事長 黃帝穎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02-2388-2505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tfawork2014@gmail.com

呼應〈奉勸檢察官:止謗莫如自修〉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5.19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9639

對凌博志檢察長投書貴報〈奉勸檢察官:止謗莫如自修〉一文,敬表贊同,也呼應認為,檢察官應以社會信任為念,勿率然政治操作。

監察院本月十四日通過曲棍球案之檢察官彈劾案,引發部分檢察官串聯反擊,同時特定媒體的政論節目配合大肆批判監委。可議的是,雖然本月十四日監察院通過彈劾,但彈劾案文全文電子檔是同月十六日監察院官網才公布,這代表理應明辨事理的部分連署檢察官及特定媒體,這兩天如蒙著眼睛「瞎起鬨」,未見彈劾案文就開始政治串聯。

媒體政論節目大肆政治批判,或許在民主國家是常態,但檢察官未見事實及理由(彈劾案全文)即開始政治串聯,在民主國家就不是常態了。尤其台灣社會對司法信任度甚低,如掌握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都未見事理,就草率進行政治串聯,這對檢察官的社會公信力更是一大傷害。

筆者雖贊成廢除考監,回歸三權分立,但在正式修憲或制憲前,我國目前仍是五權憲法,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揭示「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即目前憲法的設計,法官及檢察官受監察院監督制衡。簡單來說,民主國家沒有不受制衡的國家權力,依據目前憲法規定,檢察官不是「太上皇」,監察院仍有糾彈之權。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及違反通保法,雖經法院判刑確定,馬王政爭更經各國媒體報導而國際關注,但監察院仍兩度彈劾不過,護航黃世銘順利退休,讓黃每個月領台灣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六千餘元,監察院公信力跟著犯罪的檢察總長「陪葬」,當年卻未見檢察官串聯「自省」。

更諷刺的是,當監察院履行憲法制衡司法之權責,竟有少數檢察官未見彈劾全文及事理就開始政治串聯,親中媒體配合渲染操作,這讓社會如何相信檢察官?

2019年5月13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0513 永社參與「遊說立委推外國代理人法」記者會 台灣基進:優先處理賣台旺中集團

「催生反統戰法  護台防中」。(照片來源:台灣基進)
今(13日)上午,由台灣基進與台政北等大學生社團、專家學者、民間十多個團體組成的「護台防中立法行動小組」,於立法院前召開「護台防中」記者會。立法小組表示,目前已經完成《外國代理人法》草案,正在進行立法院遊說,目前已有多位民進黨籍立委對草案表示高度興趣。而台灣基進發言人陳柏惟表示,這個法案就是要優先處理旺中集團。
 
資訊戰研究者沈伯洋表示,中國對台灣的資訊戰越演越烈,已從武力的「打台灣」、經濟的「買台灣」晉升到媒體的「騙台灣」。他警告,假如繼續放任中國的假資訊肆意流竄,台灣內部的信任將會摧毀殆盡,並陷入嚴重的民主社會的分裂與自我崩壞,最終,中國便能坐收統戰成果。他認為,台灣應效法美國和澳洲,將散佈中國不實資訊的媒體登記為「外國代理人」,透過立法在中國假新聞上附註「中國製造」,也可將媒體背後的勢力透明化。
 
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發言(照片來源:台灣北社辦公室主任)
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隨後補充,訂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就是與國際社會進行制度接軌。美國日前已揭露中國代理人在美國的滲透行為,並已將中媒「新華社」列為「外國代理人」,並以「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起訴五位中國網軍。同時,澳洲也通過「反外國勢力干預法」,通過立法避免間諜活動對民主政權的侵略。而台灣正面臨來自中國嚴肅的挑戰,雖然立院已通過外患罪修法,但更重要的是去處理更前端的資金運用如何進入媒體,並介入新聞自由的問題。
 
台灣基進發言人陳柏惟接著指出,台灣越是面臨迫在眉睫的媒體統戰,我們就越急切需要「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是二戰時期,美國用來防範納粹德國在美宣傳的法律,而這部法律的精華就在於,媒體有義務要向大眾揭露自己是「做廣告」還是「做新聞」。以臺灣為例,當我們的媒體去到中國,遵從中共政協主席汪洋的指示,成為向「兩岸統一的和平發展」的工具時,台灣就必須辨別媒體所宣傳的,到底是新聞還是外國的宣傳廣告。
 
法律學者宋承恩表示,台灣的民主需要治療,療方就是靠公民的行動來守衛我們的主權疆界。他說,台灣已經是一個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但言論自由的前提是,每個團體都必須揭露自身的利益。我們的政黨必須公布所收的政治獻金來自哪些企業,立院黨團必須公布受到哪些社會團體的遊說,電視廣告必須公布受到哪些單位贊助播出。因此,一些明顯代表中國利益的團體,要求他們登記為「外國代理人」只是「剛好而已」。最後,宋承恩呼籲,我們開放的民主社會需要更多公民的參與與行動來守護。
 
台灣社社長張葉森直言,中國就是在利用民主自由的制度來反民主自由。同樣面對中國的威脅,美國除了「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外,也還有針對「文宣」與「廣告」的法律來制裁中國滲透。此外,歐盟各國以及澳洲也都有相似的法律工具。而當台灣不只面臨來自中國的統戰媒體宣傳,甚至是「留島不留人」的武統言論都層出不窮時,台灣政府就更需要保障具有台灣意識的媒體。
 
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陳豐惠表示,中國的統戰是本土文化語言能否生存的關鍵。當今台灣社會充斥著各種以宮廟、媒體、文化交流的名義進行的統戰,如果沒能在立法上擋住中國的攻勢,對國家安全與語言文化的傷害不堪設想。當我們看到中國如何對付新疆、如何對付西藏、如何對付香港的例子,陳豐惠呼籲,關心台灣本土文化的台灣人都必須站出來,防止悲劇繼續發生。
 
台大台語文社的許哲榕斥責,台灣不可再姑息中共的媒體統戰。根據中國媒體研究者何清漣的研究,2009年旺旺回台投資媒體事業,恰好就是中國開始大打媒體宣傳戰的時間點。除公然接受中共指導之外,旺中集團也利用中共援助的龐大資金,一再干預台灣的民主制度。許哲榕警告,如果台灣對中國統戰再無作為,恐怕明年真的就是台灣最後一場民主選舉。
 
台大女性研究社的廖宣佳表示,拒絕中國統戰就是保障人權。她指出,經過三十年來的努力,台灣的性別運動已有相當的成果,但反觀中國,女權運動者僅發起「反家暴、反女性歧視」的訴求,便遭政府惡意逮捕與判刑,更不用說中國遙遙無期的同志人權。廖宣佳呼籲,站在人權的立場,就必須要守衛台灣得來不易的人權成果,嚴拒中國統戰。
 
獨立青年陣線的陳薪雅談到,台灣需要專門處理中國滲透的法案。中國的滲透從媒體深入到基層鄰里,正一點一滴啃食台灣的民主。雖然目前已有許多專家學者點出資訊戰的危害,立法院也修正了外患罪的規定,但台灣仍然需要一個更針對中國滲透的法案來保衛台灣。最後,陳薪雅也呼籲,各個深切關心台灣未來的公民,都能一起來催生出台灣的反統戰法。
 

時間:2019年05月13日(一)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記者會影片紀錄:
https://youtu.be/R1k0qwVmJ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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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團體]
 
*政黨
 台灣基進
 
*民間團體
 台灣北社
 台灣母語聯盟
 台灣社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國家聯盟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
 永社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獨立青年陣線
 
*學生團體
 台北大學尋寶社
 台灣大學女性研究社
 台灣大學台語文社
 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會
 政治大學野火陣線
 師範大學暗暝合作社
 
*專家學者
 法律學者 宋承恩
 資訊戰研究者 沈伯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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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民團護台防中 盼催生台版「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88492
 
*芋傳媒/本土社團共組護台防中小組 反制媒體統戰【影】
https://taronews.tw/2019/05/13/339308/
 
*美國之音/台灣一些團體推動立法院通過“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https://www.voacantonese.com/a/Taiwan-Pro-Independence-Group-Push-for--Foreign-Agent-Registration-Act-20190513/4915120.html
 
*中央通訊社/護台防中 民團推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5130194.aspx
 
*聯合新聞網/獨派推「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揭露賣台媒體的金流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09639
 
*大紀元台灣/籲處理紅色媒體 民團遊說「外國代理人法」
http://www.epochtimes.com.tw/n281257/
 
*新唐人亞太台/台媒赴中聽訓 學者:新聞需打上中國製造!
http://www.ntdtv.com.tw/b5/20190513/video/245515.html

2019年5月7日 星期二

考試院的歷史沿革──談考試委員人數下修之必要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05.07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5/07050701

針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其中擬規劃將現行19名考試委員降為3名,並把任期從6年改成4年之舉,日前考試院長伍錦霖很慎重地召開記者會,一方面指責立法院「以修法之名行修憲之實」,將引發憲政危機;另一方面則稱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變更考委職權,他會辭職負起政治責任云云。

查考試院長伍錦霖係馬政府執政時期於2014年6月經立法院同意,同年9月出任考試院長。撇開伍錦霖「6年任期僅剩1年多、請辭並無如此壯烈」這段不談,有關考試院與考試委員的學術研究,很值得在此關鍵時刻好好地一併談談。

都是孫文惹的禍:考試院割裂人事行政權

孫文以中國隋、唐朝已降確立的科舉制度為藍本,於行政權外另立考試權,而成為現行憲法的特殊設計,基本上並無任何理論基礎可言,百分百的是外行領導內行之舉。

考試權原本屬於行政權的一環,其作用在為國掄才,目的在形成專家政府,現制考試以建立職能政府為目的,固然有必要使掄才之典客觀獨立。然而為確保考試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理論上縱使要維繫考試行政獨立,也只要仿效美日等國的行政委員會制度,於行政部門設置文官委員會即可,不必煞費周章另外成立一個大而無當或虛有其表的考試院。

而考試院在掌理考試權之外,又以銓敘部掌理部分人事行政權,造成人事行政權之切割,使得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組織上疊床架屋,在權限劃分上迭生爭執,影響行政機關人事業務之順遂推動。是以有學者感嘆指出,台灣獨有的考試院經過半世紀的憲法實施,已證明這種思想與制度之窒礙難行。

尤其,2014年6月17日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出席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時也曾語重心長表示,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並舉出國民黨智庫說法,表示現在的考試院怎麼看都像「雞肋」,實際運作上考試院「強奪行政院的人事權」。以上觀點,恰好交互驗證了考試院是憲政上的一大錯誤設計。

19位部長級年薪委員的怪現象:考委人數下修的必要

考試院要不要廢除,是憲改層次課題。考委人數要不要下修,則是屬於修法層次課題。早在上個世紀的1994年,即有立委提出考委人數應予縮減之議,而考試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其後也順應研提因應方案,除維持現狀外,亦有「縮減至15人」及「縮減為11人」兩個替代選項。只是這些改革,都沒有成功。

時至今日,一個驚奇的事實是:《考試院組織法》上次修正是1994年7月。這是一部從考試院長邱創煥時代迄今,25年來從未被進行任何修正的法律。

環顧當代先進國家,鑑於政府規模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精簡已成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有關我國考委人數下修,應在此思維下進行法制變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掌理,所謂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

現行考委名額19人,惟其背景乃1947年從「大中國」幅員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3萬6 ,000平方公里幅員而論,考委人數顯屬過多而無必要,與當代政府員額精簡、行政簡約的潮流背道而馳。

針對考委人數下修的立委連署提案,其實從2012年以來早已絡繹不絕。或許是好日子過慣了,每次考試院立場最多就是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時表達反對,從1994年那次修法以後,考試院從未認真地針早已「年久失修」的《考試院組織法》向立法院提出任何修法提案。甚至一直到今年4月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立委連署提案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際,依舊欠缺考試院提出的院版作為併案審查的依據。

根據報導,考試院的修法意見,於5月2日下午才送至立法院。此舉堪稱文官界踐行「能拖就拖」的典範案例。只是觀乎考試院這次「考委人數下修至13人,已是考銓業務運作最低人數」、「任期維持6年」等主張,看來這次考試院還是不脫上個世紀,該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提出「縮減至15人」、「縮減為11人」替代選項的敷衍思維。

文末,再次恭錄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2014年6月「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的重要發言。可惜立法院這次是修法,而非修憲。從而賴士葆委員這句話,當可縮減為:為了國家進步,考試委員要下修。

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限制馬英九出境否 檢驗司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5.06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6479

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被列七年以上重罪的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被告,馬因卸任總統身分,受限國家機密保護法境管三年規定,故尚未被法院限制出境,但本月二十日將期滿三年,因此北院合議庭將針對馬的限制出境進行評估。事實上,法院是否對馬限制出境,檢驗著司法的公正性與社會信任。

三中案中,馬英九時任國民黨主席,決策者馬英九當為本案主嫌。然而,替馬處分黨產的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中投前總經理汪海清,以及涉侵占中影股款案的蔡正元妻子洪菱霙等人,均遭北院裁定限制出境,豈有協助犯罪者都限制出境,卻縱容主嫌有權「落跑」之理?

再者,對於卸任總統的強制處分,當年法院的扁案羈押裁定,認為陳水扁「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因此將前總統陳水扁裁定羈押。同樣涉犯重罪的馬前總統,也符合扁案的羈押原因,法院若連限制出境都對馬放水,更將凸顯司法對扁馬兩位前總統有「天差地別」的差別待遇。

更可議的是,相較於陳水扁羈押原因,馬英九曾有美國綠卡(姑且不論自動失效說是否成立),且馬的女兒擁有美國籍,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外不歸,刑法將難以訴追。司法若公平對待前總統案件,甚至公平對待三中案中其他被告,至少應對馬限制出境,才可能勉強重建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