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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

【死囚槍決】死刑執行是政治提款機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8.31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831/1249038.htm

法務部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對死刑確定犯李宏基為執行,再度引發議論。即便法務部宣稱,此次死刑的執行,已經審慎檢視其既無聲請釋憲、再審與非常上訴之理由,更無心神喪失之狀態,一切依法來執行,但如此的說詞能否讓人信服。此外,更凸顯在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之下,不管執不執行死刑,也不管法務部說得如何振振有詞,都難讓人擺脫政治聯想。

刺死前妻並強行擄走6歲女兒企圖燒炭自盡,女兒身亡但自己卻獲救的死刑犯李宏基,依據我國刑法,同樣造成死亡的結果,卻因主觀是殺人或傷害故意,而有不同之法律效果。若為殺人故意,則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既遂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若為傷害故意,則依據刑法第第277條第2項的故意傷害致死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由於殺人既遂與故意傷害致死罪,一可處死、一不可處死,故對於是否存有殺人故意,至關重要。只是此等主觀乃存在於人的內心,往往得靠法官根據客觀情狀為判斷,這就陷入為人詬病的法官心證。此案於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僅是為報復,判其無期徒刑,但之後的上訴審,皆認為被告是有計畫與以殘暴的手段殺人,且其女兒為18歲以下,根據《兒少法》還得加重二分之一。甚且於上訴期間,還揚言與被害人家屬不死不休,已無教化可能,致得處以極刑。從此案的過程就暴露出,是否判死,存乎法官自由心證。

此案於2016年確定後,查無任何救濟可能,且也符合人權公約殺人手段異常殘忍致可處死的規定,因此,法務部長依法核准並立即執行,看起來完全合法,若要說是為執政者的政治聲望或選舉考量,似屬無稽之談。惟如此的辯解,馬上產生的問題是,目前死刑確定尚待執行者尚有42位,其中比李宏基更早確定者,或殺人手段相當或更殘忍者,亦所在多有,而這些死囚若未能在之後執行死刑,無論法務部講再多的正當化理由,恐都無解於政治考量的猜測與懷疑。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務部在說明為何執行一人,卻難以讓人信服的理由後,突然話鋒一轉,重提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的決心與步驟,尤其是關於死刑廢除配套的研議,還有社會安全網之建立,要非老調重彈,即是華而不實。其次,更讓人感到突兀的是,法務部怎可一手拿屠刀,卻滿嘴談成佛的道理?也難怪,於現今台灣,無論藍或綠執政,若不執行死刑,會是千夫所指;執行死刑,也會落得是為選票的口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