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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 星期五

法務部長有無權力停止執行死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7.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6941ead-f836-4a82-9381-a3c47bbbe65d

近來,殺人分屍案頻傳,除治安亮起紅燈外,民眾要求執行死刑的呼聲再起,法務部長則以不能於憤怒與倉促下做決定來回應。惟針對已決的死刑犯,法務部長有無法定職權可來停止執行,卻是個很大的問題。

已經確定的刑事判決會產生所謂既判力,除必須加以執行外,也僅能藉由非常上訴或再審才能加以推翻。至於刑罰執行,乃由檢察官為指揮,並由監獄執行。又依據《刑法》第127條第1項,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針對死刑的執行,就比較特殊,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由法務部長令准後三日內,才能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此處會產生的疑問是,此令准是否代表法務部長有實質審查的權力?若答案為肯定,就等同是由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可以來決定,甚至否定判決的既判力,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也因此,法條之規定,名為令准,實非在賦予法務部長實質審查判決之權。故在法務部長並無不核准之權限下,若要停止執行,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即法院為再審裁定前,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之命令,才能停止。依此而論,針對已決的死刑犯,法務部長就只有令准一途,若遲遲未予決定,似就有觸犯違法不執行刑罰罪之虞。

惟一個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僅說令准三日內執行,卻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令准的明文。故只要法務部長不令准,就無依法執行之問題,再加以部長本身並非執行死刑者,要說觸犯《刑法》的違法不執行罪,似乎也不可能。從此凸顯出,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缺漏,卻意外賦予法務部長可以拖延,甚至否定死刑確定判決之權力,實侵害了司法權,更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故面臨此等漏洞,是否該為補強,就為立法者未來必須考量的重點。

更值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根據兩人權公約的精神,漸漸不再判處死刑,且就算死刑確定,主事者亦不敢於令准執行,則是否就得考慮廢除死刑。只是民意仍有超過七、八成反對廢除死刑的情況,立法者恐不敢於引起眾怒,以來廢除死刑。若果如此,在不廢死、卻又不敢於執行的態勢下,目前四十多名的死刑確定犯,又該如何對待?

以同樣採不執行死刑政策的韓國為例,自金泳三總統時代,處決五十七名死刑犯後,從1998年,即金大中總統至現今,就採取不執行死刑政策,韓國也在2007年正式被列為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只是如此的不執行政策,在保守的李明博上台後,卻面臨重重的考驗。尤其是在2009年間,相繼發生的幾起兇暴的連續殺人案件後,反對廢除死刑的聲浪再度高漲。且從犯罪統計觀察,每年發生的殺人案件,竟從1997年的789件,在2010年增加到1262件,輿情也將如此的結果,歸因於是不執行死刑所致。同時在2010年,韓國憲法法院做出死刑不違憲的判決後,更對再度執行死刑的主張,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只是在礙於國際觀瞻,再加以韓國亟欲與他國,尤其是歐盟簽訂FTA等的政治考量,而仍延續不執行政策,就造成死刑犯人數的不斷增加,致得特別立法規範死刑犯的處遇。如為了安撫死刑犯極不穩定的情緒,不僅不與其他受刑人混居,更給予其在法律、宗教、心理等輔導的最大方便。只是此種對死刑犯處遇的特別規定,既讓人感到突兀,也引來死刑犯受優遇的批評,故此種作法,是否值得我國學習,肯定也有爭議。但不管如何,對於執不執行死刑,總得面對爭議來加以檢討與解決,而非抱持消極以對或將燙手山芋丟給繼任者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