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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 星期三

比特幣吸金 有犯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6.27

台中市調處破獲涉嫌比特幣吸金詐騙案,金額高達15億元。惟觀網路世界,對於虛擬貨幣的買賣,不僅數量逐漸增多,更是無遠弗屆,則以此等名目來投資募款,於現行法能否成罪,卻得打個大問號。

目前於網路上,雖可以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亦能為計算財產價值的單位,更可藉由匯率差來獲利,似與一般貨幣無太大差異。而以我國來說,因無任何法律規範此等行為,基於法無禁止、就是人民自由之理,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似不會有違法的問題存在。惟若以比特幣的高獲利來進行募資,並以之為投資標的,由於涉及諸多投資者的權益,必得面臨適法性與否的挑戰。

論以詐欺罪有難度

以比特幣的高獲利來吸引投資,首先想到的,即是有否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惟用獲利極高來號召,除非完全未為買賣,否則,到底要宣稱獲利比多少,才能稱為詐術,又得依賴當事人間的知識、教育、年齡、職業、資訊等因素來考量。這於一般詐欺案件之判斷,就常陷入模糊,更何況是如虛擬貨幣,這類極度不確定性的事務,欲論以詐欺罪,恐更有難度。 

而金管會於去年底,曾發布新聞稿指出,像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因具有高度投機與風險性,就禁止金融機構不得參與與提供相關的服務與交易。如此的解釋,等同否定虛擬貨幣的支付與流通之功能,故若有人提供此等服務或交易,也不能認為是金融的存放款業務,能否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可併科1000萬元到2億元罰金的非法吸金罪治之,肯定有相當大的疑問。 

在金管會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性質下,類如比特幣,就得視為是有價證券。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先向金管會申報,違反者,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效法日承認通貨性

只是金管會認為,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價證券之性質,必須依據個案認定,如此的語焉不詳與缺乏客觀標準,就使虛擬貨幣之募集,要否先申請核准及未核准的刑事處罰,完全繫於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面對虛擬貨幣已經存在,且逐漸與一般貨幣並駕齊驅,甚至取而代之的未來趨勢,主管機關就不能視而不見,甚至動輒以刑罰對待。尤其北鄰之日本,早於2016年5月於修正《資金結算法》時,正式承認虛擬貨幣的通貨性,而私人在得內閣核准後,亦得設立交易所為相關的服務,凡此新增章節也在2017年4月正式生效。如此的規範,既能有效管理,且藉由交易的透明與紀錄化,更可防止虛擬貨幣淪為洗錢的工具,致可為我國取法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