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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4日 星期四

設置情色專區能否減少警察貪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5.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698dd7c-963e-4c47-9917-d5e0b6c5adad

台北市中山分局,發生警察長期包庇色情酒店的集體貪瀆弊案。由於此分局轄區內,特種行業林立,向來有天下第一局之稱,除為督察室及政風機構緊盯之對象外,於1996年周人蔘電玩案爆發後,更祭出分局警察6年強制改調他局的條款。甚至於2010年台中角頭翁奇楠遭槍殺後,警政署還訂定黑白互動規範,以使警察與特定人士的接觸,能被監督與透明化。

只是如此嚴密的事前防制措施,仍無法防止如中山分局這類的大染缸,所出現的風紀、甚至是貪污問題。這就不得不讓人思考,如:情色專區的合法與有效管理化,是否才為降低警察收賄的良方?

依據《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即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公務員若包庇此等犯行,更須加重二分之一的刑期。至於實際從事性交易者,雖不涉及刑罰,但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80條第1款,娼、嫖皆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

故在我國,情色交易原則上屬不法行為,惟於此等行業於市場上有其需求,就使其完全轉向地下,既無法有效管理,更易出現業者為了避免被抄,而對執法者輸送利益,致使其犯下更嚴重的公務員受賄罪。

故只要情色交易處於非法化,在市場有需求,合法供給卻處於零之下,就必然全面黑市化。如此的結果,必然帶來此等行業多由幫派所掌控,警察也易被買收,包庇、貪瀆情事,似就無法避免。更糟的是,若這樣的情境,無法根除,長此以往,就可能使所有警察處於隨時貪腐的情境,致形成共犯結構。若有不從者,也因此會被排擠。

而於2009年的《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裡,大膽跳脫情色交易有違公序良俗的傳統框架,肯認立法者,對此等行業可為有效管制的裁量空間。因此在2011年的《社維法》修正時,於第80條第1款、第91條之1第1項,明文地方政府有權制訂自治條例,來規劃性交易區域。這也代表,一旦立法設立專區,於此範圍內的情色交易,就排除《刑法》與《社維法》的處罰,業者自無庸再對警察行賄。

惟此法修正至今,尚無縣市通過專區設置之條例。而於上次縣市長選舉,明確表達設立情色專區的台北市長柯文哲,於現在,亦僅處於諮詢階段。之所以如此,原因無他,就是在鄰避效應下,任何被選為專區的當地居民,必然強力反對,這於有選舉壓力的地方首長或議員來說,實皆難以承受。

即便排除萬難,通過情色專區之自治條例,但根據《社維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第4款,對於情色營業場所,乃採執照制度,若全台僅有一縣市設有專區,就會出現僧多粥少,必然造成搶破頭的情況,警察仍不能免於受賄之風險。更何況,一旦有專區出現,維護治安的壓力,也必然沈重。

同時,在從事性交易也採證照制度下,警察除必須保護性工作者免受迫害外,也得取締無照工作者,這也易成為貪污的原因,而與現況無太大差異。

總之,欲藉由「情色專區」來減少警察貪污的機率,於法、於現實,恐都無法達成。既然如此,還是得回到警察本身的清廉自持,這既得靠廉政機關的不斷肅貪,更得強化法治的觀念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