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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恐攻威脅凸顯美國刑事司法之特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4.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632a140-b08b-410b-8ebe-76d7bf8dbfab

藝人狄鶯之子孫安佐在美國賓州涉嫌恐怖威脅,遭當地警察逮捕。而從目前的跡象顯示,似會朝向認罪協商,以儘速了結此事。只是認罪協商,是否必然,卻又與美國刑事司法的結構,息息相關。

依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刑事被告雖有受陪審團及迅速審判的權利,但因開啟陪審程序,須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故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為有罪或不抗爭的答辯,法官即進入量刑程序,只有在無罪答辯時,才會進入陪審程序。至於會進入陪審程序的案件,比率相當低,不會超過百分之五,顯示在美國,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認罪為終。

而被告會有罪答辯,必是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至於被告的動機,原因很簡單,就是想儘速終結案件,以免進入繁複的陪審程序,尤其於遭羈押的場合,為了獲得自由,更易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故於此等情境,有無可能造成,無辜者為了避免遭判有罪,或犯重罪者,為了獲取較輕刑罰,致在違背真實與非自由意志下,致與檢方妥協呢?

為了避免如此的弊端,對於認罪協商的有效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早已確認,司法者非可照單全收。如認罪協商須基於被告的自願性,而非受到檢察官,以其地位優勢為強暴、脅迫而來。同時,為了防止被告在盲目下認罪,既要求被告須有律師協助,檢察官也應清楚告知,認罪等同放棄陪審團審理的憲法權利。故對被告的有罪答辯,若發現協商內容,嚴重偏離事實,或有違被告意願,甚或是在不平等的基礎上達成,法院有權加以否決。

惟此種否定,畢竟是例外,雖不能說聊備一格,卻也不常被使用,最著名者,應是1930年代,訴追芝加哥黑手黨老大艾爾・卡朋(Al Capone)案。此案乃是以逃漏稅為訴追,檢方與之達成協議,以認輕罪繳錢了事,卻遭審判長否決。惟這畢竟是很少見之例子,故認罪協商遭濫用的問題,就一直存在。

以涉嫌恐怖威脅罪來說,於美國現今的反恐與反槍的氣氛下,無論是否為玩笑,執法機關都不可能等閒視之。尤其,若查有槍械、子彈等證據,到底僅是恐怖威脅,抑或已進入意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的重罪(Felony)領域,就陷入模糊,也讓檢察官握有極大的籌碼。

雖然,於此類恐攻威脅的案例裡,常有被告主張心神喪失(mental illness)為抗辯,但在採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下,若以心神喪失為抗辯,所有鑑定及專家證人出庭的費用,都必須由主張者負擔,更遑論,這些複雜且專業的精神醫學術語,能否讓陪審員吸收,致又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也因此,為了免於檢方以重罪起訴,再加以陪審程序於時間與結果的不確定性,孫安佐選擇認罪,並於法庭上為有罪答辯,就屬必然。甚至若法院考量被告為外國人,而以服社會勞動或繳交罰金來替代監禁,並立即驅逐出境及限令數年內不得入美,也有不小的空間,也是辯護律師最想達成的協商結果。

而由於孫安佐的行為,於台灣,頂多涉及刑法第151條,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恐嚇公安罪,致不符合刑法第7條,即須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域外犯罪處罰之要件,故其回國,亦不會有後續的訴追,此案也就告一段落。只是一句玩笑話,卻帶來進入美國的限制,甚至被標籤,這門法治課的代價,實在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