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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 星期二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真的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新台灣國策智庫/名家專論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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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2018年一開始,即通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會行政院後,送立法院。若能在今年通過立法,並以兩年為緩衝期間,最快在2020年,國民法官即可上路。只是國民法官制度,是否真象徵我國司法民主化,卻也有其問題。

根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針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之罪,必須由三位專職法官與六位由平民選出的國民法官,共同組合議庭為審理。而國民法官不僅與三位法官同列,於審判過程中,更可直接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或被害人。而於言詞辯論後,進入評議程序,國民法官亦與專職法官同有決定犯罪與否與量刑之權力。若比之於陪審制度,陪審員僅能為有罪與否的判斷,而不能參與量刑,國民法官似乎有較大的權力,似更接近司法民主化之目的。

惟這看似對等的設計,卻隱藏著諸多不對等之處。如就最重要的評議來說,根據草案內容,認定被告有罪,採取三分之二,即至少六票的多數決,且此六票中,至少一票是為專職法官所投,否則,皆須以無罪為終。如此的雙重門檻,雖可使成立有罪的難度提升,致能使案件獲得充分討論,但這也代表,即便六位國民法官的意見一致,也無法推翻一位專職法官的意見。而若與人數相同的日本裁判員制度,其乃採取附條件的過半數決(即半數中至少一名法官),或者人數較多的法國參審制度,其所採單純的三分之二多數決,來為比較,國民法官制度顯然結合兩者的評議方式,卻使平民參與審判,即便有人數優勢之名,卻無其實的質疑。

至於一旦為有罪評議後,國民法官還必須與專職法官,一起來決定刑期。由於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其範圍可能相當寬廣,如殺人既遂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其徒刑、死刑,故對於這類必然牽動社會敏感神經的案件,關於量刑的評議,必然陷入複雜。而依照草案規定,則採附條件的過半數決。不過因刑的量定,不是有無、而是量的問題,若刑期不一致,就得由最低到最高,逐一累加到過半。惟於多數決裡,還是得有一票是專職法官所投,才符合此等門檻,就使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因此再被稀釋。這雖是在防止國民法官的爆衝,所為的攔阻機制,卻又形成評決權的不對等。

而這種不對等,還不僅於此,若進一步觀察草案內容,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裡,檢察官起訴時,不允許將相關卷證併送法院,此在日本稱為起訴狀一本(張)主義,目的當然在防止法官的未審先判。但於未來,此制度若僅適用於國民參審、而不適用於其他案件,就必產生一國兩制之疑義。其次,根據草案內容,國民法官不能參與正式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這雖然是防止偏見所必然,但因此階段,仍是由合議庭的受命法官所主持,則其是否可能產生預斷、是否因此擁有先行瞭解案情之優勢,就易與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認知的不對等。

至於審判過程中,國民法官形式上雖有與法官相同之權力,但在遇有證據能否提出於法庭或證據調查必要性與否之爭議時,其決定就完全專屬於三位專職法官。雖然,審判長仍可裁准國民法官在場聽取,卻更像是種恩賜,致形成決定權力的不對等,也易有國民法官只能看到經篩選的證據之危險。

事實上,關於國民法官制度,有幾近九成,是沿襲至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是否適合於我國,實有很大的檢討空間。雖然,國民法官在人數上佔有絕對多數,但不管在證據決定、證據調查、法律見解,甚至評議與評決上,國民法官卻處處受到專職法官的箝制,這是在達成司法民主化,抑或僅是花瓶,就待時間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