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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1224「李明哲在中國獄中被「非人道」對待!言論自由無罪,中國立刻釋放!」李明哲救援大隊記者會

李明哲在中國獄中被「非人道」對待!言論自由無罪,中國立刻釋放!(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

今天,12月24日,耶誕節前夕,李明哲被中國強迫失蹤任意逮捕第645天,大家開始準備過年放假跟家人團聚,李明哲至今仍被關押在中國湖南赤山監獄,無法回到台灣。
 
李凈瑜及李明哲救援大隊、台灣人權促進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監所關注小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青平台、永社、尤美女立法委員、時代力量等團體,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由李凈瑜說明日前去中國探監所得知李明哲的現況,現場聲援社團齊力譴責中國政府「非人道」差別對待一個人權工作者,再度重申言論自由無罪,中國政府應立即放人!
 
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因網路言論,於去年3月19日被中國政府逮補、強迫失蹤,2017年11月28日被判刑五年。今年九月之後,李明哲妻李凈瑜申請探監,數次被拒,終於在今年12月18日探視到李明哲。
 
透過此次見面,李凈瑜才得以確認明哲之前的確被移監北京十天。但李明哲自己不知道是哪一天被移監,也完全不知道移監原因。整個移監過程,並未告知家屬,也違反中國自己的「監獄法」第20條,關於收監應通知家屬的規定。
 
李明哲重新被移回赤山監獄之後,卻發現其所有保暖衣物及私人物品,全部已經被丟棄,獄中的帳戶也因成為「新入監」狀態,而被暫時凍結,無法使用現金。由於赤山監獄一直以來提供的食物皆為腐敗食物,導致明哲身型消瘦。之前由於明哲可以使用現金購買其他食物,現在卻因為行政程序重新跑過,暫時無法動用現金,而導致飲食不正常,體重已下降30公斤以上。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這些作法已違反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標準」第一條,不該對囚案進行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及第十九條,應提供適合氣候且足以維持健康的衣服。李明哲救援大隊寄去的數百封書信,明哲至今一封皆未收到,凈瑜寄過去的信件,也平均都是半年後才到明哲手上。其他獄友皆可收到親友來信,此一作法,是針對明哲的差別待遇,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7條的通信權,也違反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標準」第二條的不歧視原則。
 
李凈瑜寄去的書籍,全部都是在中國境內,依據「出版法」,通過審查,合法出版的簡體中文書籍,很多書的內容只不過是在談中國戰國或漢朝的歷史,只因為是外國翻譯著作,而全部無法到李明哲手中。之前獄方答應要讓明哲去擔任監獄圖書館管理員的承諾,也從未實現。
 
而在中國的監獄中,被收容人的家屬可以辦理所謂「親情電話卡」,讓被收容人跟家人通話。之前李凈瑜因台胞證被中國取消,而無法辦理,後來凈瑜用護照已經申請了一隻中國的手機號碼,卻至今未接到過明哲電話。後來才得知,原因是明哲也需要辦理,而獄方卻以明哲的「台胞證」,無法驗證核實,而不斷拖延讓明哲可以依法辦理電話卡的程序。中國政府自己發的文件,卻說無法核實,簡直荒謬。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理事長札西慈仁表示,聽到李明哲在監獄這樣被對待,很難過,但也不意外。對西藏人來說,很多政治犯就是這樣在中共的監獄中被折磨。中共政權下的司法不公平、是假的,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包括最近的新聞就是一位維吾爾商人只是因為宗教信仰去麥加朝聖,就被判處死刑。中國所謂的宗教自由、言論自由、 人權根本都是假的。同時他也要提醒台灣人,選舉的時候很多人被中共所騙,以為中國可以為台灣帶來什麼,但這都是謊言。西藏和香港就是最明顯的例子,台灣人不要相信中國政府說的話,事實證明,都是謊言。
 
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指出,從日常生活必須的食物、飲水、醫療的穩定提供,再到保外就醫、戒護外醫的刁難及延宕,甚而致命,再如提供收容人本人及家屬很重要的社會聯繫與支持,諸如接見、通信、寄物等,都是很關鍵的在監處境觀察重點。李明哲先生今日在中國監獄遭受如此待遇,我們不只是要提出嚴厲譴責,更要直接要求台灣政府停止到中國取經這種荒謬行徑,兩岸司法互助協定根本形同具文,已讀不回,我們要求讓李明哲回家,並請大家共同關注李明哲的在監處境。
 
民間司法改格基金會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雖然中國批准了反酷刑公約,但從李明哲的遭遇,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空有漂亮的法規,但實際上可以任意地移監、不給予保暖衣物跟乾淨的食物,這已經構成酷刑與殘忍、不人道待遇。中國不能這樣對待一個人,因為這些都是身為一個人最基本的尊嚴。選後,無論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或是雙城論壇,當大家開心的希望跟中國交流時,我們更不能忘記現在一個孤單的台灣人在中國遭受到這樣的對待。我非常沉痛的要懇請台灣人,或是全世界關心李明哲狀況的朋友,持續透過行動,例如寫明信片到監獄,讓中國政府、中國的人知道我們,非常非常在意李明哲的狀況。
 
青平台劉璐娜表示,「法治是一切自由社會的基礎」,這是德國政府12/23也發表嚴正聲明支持加拿大在其公民被羈押的立場。在中美貿易戰啟動前後,中國對其他國家公民的人權壓迫從來不手軟,加拿大也有三位公民和李明哲一樣被失蹤,同時也有兩百位公民下落不明,台灣公民被中國政府失蹤下落不明者也超過千位以上。Human Rights Watch(人權觀察)的亞洲區中國部主任Sophie Richardson,在12/23的專文嚴正呼籲:北京實施所謂的「改革開放」已四十年,中國政府卻日益不能容忍國內的反對意見和政治參與。然而,中國境外人士似乎尚未察覺,隨著北京的勢力高漲,他們的人權也逐漸受到威脅。中國對台灣、對其他國家的人權迫害步步進逼,我們無法置身事外。台灣公民,以及台灣公民賦予政治權力的台灣政府,都必須嚴肅面對。我們必須持續不斷的為李明哲發聲,因為這就是捍衛自由、捍衛民主、捍衛台灣。因為台灣是世界面對中國霸權的第一線的試金石,絕對不能屈服和懦弱。台灣恐懼中國,即是被中國勢力奴役的開端。
 
時代力量高雄雄市議員黃捷表示,李明哲遭受的待遇是慘無人道更嚴重侵犯人權。李明哲不是權貴高官更沒有犯罪,他只是和我們一樣的公民,他不過是和中國公民互動交流,與我們無異,卻在中國被失蹤、被扣押、被審判,甚至被入監還遭到惡劣的虐待。誰能擔保台灣的公民不會是下一個李明哲?我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同一個國家,因為我們捍衛言論與思想自由,我們更尊重人權也深化民主,我們不只要嚴正譴責中共粗暴的行為,呼籲中共立即釋放李明哲,也要求我國政府站出來聲援李明哲並提供其家屬必要的協助!
 
尤美女立法委員表示,習近平上任後,中國對人權的打壓已經到了最嚴重的程度,引起了國際社會多方的關注和譴責。包括歐盟、美國等國際社會的抗議,包括歐洲議會多次通過決議聲援李明哲,表示中國應立即釋放李明哲;且今年9月歐洲議會通過的「歐中關係」報告批評中國日趨獨裁,再度提及李明哲案的嚴重性。另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中的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Working Group on 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也持續非常關心李明哲目前的處境等等。聯合國在日前針對中國的普遍性定期審查的官方報告也說,「自第二輪普遍定期審查以來,中國當局措辭含糊的國家安全規定,在中國境內及境外實施任意逮捕、起訴和監禁,鎮壓當地和外國人權行動者和人權捍衛者」。但李凈瑜這次探監所發現的是李明哲在獄中的處境每況愈下,已違反中國有參與修正的「聯合國囚犯最低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2015年修正)和中國的「監獄法」(2013年施行)。因此,我們在這裡嚴厲譴責中國的行徑,只要中國不釋放李明哲,我們就會一直提出譴責。中國只要一日不釋放李明哲,便是持續增加台灣人對中國的不信任和反感,加深歐美等國對中國的敵意。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中國在今年11月6日接受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查,也將於明年3月聯合國大會公布其接受的意見,台灣的NGO也會跟國際人權組織合作,再度發表聲明。同時也會針對聯合國集會結社權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Rights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of association)的年度報告提交報告,說明台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因為在網路上與中國網友的討論群組及結社,而被中國政府入罪關押的問題。
 
李凈瑜寫給李明哲的信:
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posts/471733843358594
 
時間:2018.12.24(一)15:00
地點:立法院請願接待室
 

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videos/2106048066392419/
 
更多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365

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1222「從『數位通訊傳播法』看政府如何因應『假新聞』」永社座談會


「從『數位通訊傳播法』看政府如何因應『假新聞』」永社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kvvTqIHV7hQHJ2vt1
 
有組織性、惡意地透過網路傳播假消息或俗稱的「假新聞」,對民主社會危害明顯。由於民主政治保護言論自由,再加上網路科技媒體的特性,有心人得以低成本且高效率地強化假訊息的影響力與穿透力,並藉此達成特定政治目的,但傳統上僅考慮主流媒體傳播形式的法規如今卻難以應付。
 
為因應這種狀況,世界各國陸續針對社群媒體採取管制,重點往往在於大型社群平台業者的責任、或由司法機關下令要求大型平台業者配合。台灣臉書的活躍用戶有1900萬戶,比例世界第一,社群平台決定了訊息傳播的走向,絕非誇大。立法院目前在審查中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就涉及網路平台業者的責任,但法規是否完備?業者的責任範圍責任分配為何?會否影響傳統媒體與一般使用者的言論權利?對於這些議題,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座談會,希望能夠對於行政、立法部門與社會各界,提供一些分析與建議。
 
  時間:2018.12.22(六)14:00-17:00,13:30報到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B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三樓)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楊聰榮/台灣師範大學應用華語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與談:比鄰/「Cofacts 真的假的」共同發起人
     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
     何明諠/台灣人權促進會專案經理
     徐子涵/開放知識基金會台灣代表
     黃文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
     黃亮崢/數位時代媒體群創新長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與談人15-20min、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kvvTqIHV7hQHJ2vt1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528329937666399/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1218「教育部應命台大重選校長」記者會

「教育部應命台大重選校長」記者會

  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台灣大學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邱雅文與陪審團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協會等法律及教育界公民團體,12月18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召開記者會,重申此次校長遴選程序中有嚴重瑕疵,管中閔並非合法的校長人選,並強烈呼籲教育部長葉俊榮不能趁著選後氣氛低迷試圖放水,教育部應該依法行政,要求台大盡速重新遴選出新的且合法的校長。
 
  台灣大學新任校長遴選爭議已近一年,今年1月遴選委員會選出管中閔為新校長,但因管中閔涉及擔任企業獨立董事等爭議,教育部5月以遴選過程「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函請台大重啟遴選,台大不服而提起訴願,目前正在訴願程序當中,最快本月(12月)會有結果,未來也可能需要進一步透過司法解決爭議。

邱雅文律師

  邱雅文律師除了與許多學者、校友向教育部部長信箱表達具體的法律意見以外,對於台大所提之校長遴選訴願案,也提出一份「法庭之友」法律意見書,認為教育部5月4日要求重啟遴選的函文乃是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因此訴願並不合法。邱雅文律師並在意見書中重申,這次校長遴選程序中有諸多違反法律、違反憲法、程序不正義之處,未揭露獨董身分、未利益迴避等瑕疵亦相當明確,教育部有權也有責要求重啟遴選。當年堅持正當程序的葉教授,跟如今棄法律程序於不顧、卻尋求「有溫度的溝通」的葉部長落差如此之大,令人十分難以接受。

賀德芬教授

  賀德芬教授則表示,管中閔這一年來諸多違法與不負責任的表現,顯然不適合當台大校長。明天(19日)就要進行訴願會,很遺憾本案拖到現在已經淪為政治角力的場域,很多從未關心過大學自治的政客,為了各種目的,在此案中紛紛將大學自治無限上綱。然而大學自治是不能無限上綱的,應該要依法來進行。現在這個葉部長,很難讓人相信他以前是那個堅持程序正義的葉俊榮教授。監察院之前的調查報告也很明確指出違法之處,並糾正教育部,但葉部長上任後的教育部卻對此非常消極,近乎放棄為自己的政策辯護,令人難以想像。我們尊重訴願委員的獨立,但明天我們要好好檢視葉部長是否放水、是否放棄自己的職守、是否未戰先投降。
 
  黃帝穎律師說明,教育部及監察院都很明確地各有公開文書指出台大校長遴選的違法問題,葉俊榮部長上網就可以看到。先前台大校務會議對於管隱匿獨董身分、蔡明興副董事長未迴避遴選委員、管是否違法兼職等問題,不查明也未處理,顯示台大自律失靈,此時他律就更顯重要。黃帝穎律師強調,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揭示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並賦予國家「合法性監督」的權責,「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應受國家合法性監督。因此,不論是大學自治立法權或行政權的行使,自當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因此台大校務會議未補正程序瑕疵,教育部應命台大遵循「正當行政程序」,予以補正,而非讓違法遴選「就地合法」。葉部長必須捍衛教育部的立場,這是最基本的依法行政,也是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請葉部長回想一下自己當年教了甚麼。
  台灣教師聯盟蕭曉玲理事長則批評,葉俊榮部長是非常典型的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做不到,應該下台的恐怕是葉部長而不是前兩位部長。民間對於依法行政的要求比教育部本身還要積極,如果有最終決定權的教育部繼續這樣放水,那葉部長就應該下台,甚至應該被追究瀆職的責任。
 
  台灣陪審團協會邱一峰律師認為,葉部長過去因為婦聯會的事情已經被認為是放水部長了,在這個案子中也近乎是踐踏正當法律程序。這個遴選過程有明顯違法,那麼遴選結果顯然就是無效的。
 
  先前已有部分校長候選人表明不願再選,校務會議也因為新學年開始,由新的民意重新組成,遴委會更有多人辭職,亦有學生、學校代表遴委更替等狀況,繼續依照「舊」遴選委員會的決議未必妥當。另外教育部若讓管繼續參與遴選,將面對管違法兼職及隱匿台灣大獨董資訊兩個法律爭議,如果管再度當選校長,爭議繼續存在。排除管中閔,讓其他人重新開始遴選程序,才能解決問題。
 
  教育部如果試圖以「有溫度的溝通」或政治上的磋商而作出任何退讓、放水,都是對民主法治的重大傷害,這是不能容忍的。因此法律與教育界的民間團體強烈呼籲「依法行政,重選校長」,教育部應該依法行政,要求台大重組遴委會,確立正當性及對校內有足夠代表性,再選出新的、合法的校長。
 

附件:邱雅文律師對臺大校長遴選訴願案「法庭之友法律意見書」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hqpKlSkwh93c9z_D3KRpMy9tYiGGJy9s
 
 
時間:2018.12.18(二)上午09: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主辦單位:永社、陪審團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協會
 
出席:賀德芬/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邱雅文/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邱一峰/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
   蕭曉玲/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聯絡人: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02-2388-3997、tfawork2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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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台大校長難產將屆滿周年 永社要求教育部重啟遴選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18/1485505/

*自由時報/控台大校長遴選有嚴重瑕疵 公民團體籲盡速重選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45490

*中央社/民團:管中閔非合法人選 台大應重選新校長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812180059.aspx

*臺灣時報/台大校長卡管案傳教育部擬退 民團籲勿放水
 http://www.taiwantimes.com.tw/ncon.php?num=27480

*風傳媒/台大校長案將滿1周年 賀德芬:管中閔不夠格任台大校長,許多人挺管是為了報復年改
 https://www.storm.mg/article/724468

*新唐人亞太台/喊話教長不能放水 公民團體籲重選台大校長
 http://www.ntdtv.com.tw/b5/20181218/video/236239.html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採訪通知】「教育部應命台大重選校長」記者會


時間:2018/12/18(二)09: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主辦單位:永社、陪審團協會、台灣教師聯盟

出席:
賀德芬/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邱雅文/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邱一峰/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
蕭曉玲/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台灣大學賀德芬教授、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邱雅文律師與陪審團協會、台灣教師聯盟等公民團體,12月18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召開記者會,重申此次校長遴選程序中有嚴重瑕疵,管中閔並非合法的校長人選,並強烈呼籲教育部長葉俊榮不能趁著選後氣氛低迷試圖放水,教育部應該依法行政,要求台大盡速重新遴選出新的且合法的校長。

  台灣大學新任校長遴選爭議已近一年,目前正在訴願程序當中,最快本月(12月)會有結果,未來也可能需要透過司法解決爭議。先前台大校務會議對於管隱匿獨董身分、蔡明興副董事長未迴避遴選委員、管是否違法兼職等問題,不查明也未處理,顯示台大自律失靈,此時他律就更顯重要。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揭示憲法保障大學自治意旨,並賦予國家「合法性監督」的權責,因此台大校務會議未補正管中閔隱匿獨董身分及利益未迴避等校長遴選程序瑕疵,教育部應命台大遵循「正當行政程序」,予以補正,而非讓違法遴選「就地合法」。

  進一步來說,先前已有部分校長候選人表明不願再選,校務會議也因為新學年開始,由新的民意重新組成,遴委會更有多人辭職,更有學生、學校代表遴委更替等狀況。另外教育部若讓管繼續參與遴選,將面對管違法兼職及隱匿台灣大獨董資訊兩個法律爭議。如果管再度當選校長,爭議繼續存在。排除管中閔,讓其他人重新遴選,才能解決問題。因此民間團體強烈建議教育部應該求台大重組遴委會,確立正當性及對校內有足夠代表性,再選出新的、合法的校長。

  敬邀採訪!

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張善政的科技決勝論解決不了網路假新聞難題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12.17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4210

日前行政院推出一系列規範假訊息的修法方案,前行政院長張善政即在臉書發文,認為透過立法管制假新聞是一個愚蠢的想法、應該要靠聰明的網路科技手段,解決假新聞問題。

張前院長既曾是Google的台灣高層,亦曾說過台灣是中國網攻的試驗場,顯然非常了解台灣的網路處境。只是,他提到立法很笨,而認為科技工具才是王道。類似這樣的科技決勝論,在科技創新奪走多數利潤的時代,我們並不陌生。但,真的只要有聰明的網路科技工具,就能解決的了網路假訊息(假新聞)嗎?

一個簡單的問題:世界上哪個國家的科技最強?說是美國,大概不會有人異議。但美國沒有受到網路假新聞的困擾嗎?

有關假訊息在網路上的傳播力量,三位美國MIT教授於2018年公開的研究成果常常被引用:有70%的機率,Twitter上的虛假訊息較真實訊息更易被轉傳; 而真實訊息要花上虛假訊息的六倍時間、才能同樣接觸到1500位用戶。而網路假訊息對近年美國總統大選、英國脫歐公投、法國選舉…的影響,相關研究也不斷推陳出新。

顯然,科技發達的美國,還沒發現一種聰明的科技手段,以解決假新聞的難題。即使連身為科技巨擘的臉書自己,也還在用最傳統的方式對抗網路假消息—僱人來做事實查核工作。這在在說明,目前還沒有一種「聰明的網路科技工具」是可以解決問題的。

今年4月,臉書創辦人祖克柏出席美國國會聽證,不少網友也曾對不熟悉技術面的國會議員、問一堆看似蠢笨的問題,加以嘲笑。但事實上,不就是這樣的科技菁英主義,讓臉書長年以來可以透過不斷道歉回應各種隱私權及商業模式的質疑,但卻總是迴避社會要求更多的法治監督嗎?

一個月前,全球資訊網之父--柏內茲李(Tim Berners-Lee),曾在歐洲科技峰會上感嘆,網路的發展已經偏離了發明人的初衷。科技峰會創辦人兼執行長柯茲葛瑞夫(Paddy Cosgrave)也說:「我認為科技正在經歷驚恐時期…這是反思期。」

就在12 月初,英國國會公布臉書內部電子郵件顯示,臉書把用戶資料當成協商籌碼,選擇性地和對公司有利者分享,但無辜的用戶並不知情。日前,則有數百萬臉書用戶原本設定不公開的照片,不幸由於第三方業者應用程式的程式錯誤,私密照片曝光。

可見,若缺少法律的監督,企業為了營利很可能無所不為,使用者的權利根本不受保障。就算退一步認為科技業者存心良善,仍也可能因過失發生錯誤,導致資安或資料的風險,倘若沒有法律規範,受害者又如何究責呢?

科技確實非常重要,筆者也非常同意,法律效果往往有限。不過,在網路假新聞(假訊息)的防制中,單靠科技工具,顯然還無法解決網路空間中交錯複雜的人性、社會、心理、傳播、法律…等難題,而如何讓享有創新果實的科技菁英們,負起更大的社會責任,這也正是目前防治網路假新聞(假訊息)的最大挑戰。

2018年12月16日 星期日

修法防治假訊息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12.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54323

造謠「台客受困關西機場靠中國救援」的男大生,法院裁定免罰。日本關西機場因燕子颱風關閉,造成台灣旅客滯留,當時該網友在PTT發文,聲稱受困在機場的台灣旅客,正被中國領事館派出的車輛載離機場,台人求助台灣駐日辦事處,卻被冷處理,引發網友大罵駐日代表處,雖事後證實中國根本沒有派車在機場接人,但已造成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啓誠自縊身亡。

警方查到造謠源頭,是台北大學游姓男大生,雖此造謠致我國駐日外交官自縊,但法院仍認為該謠言未造成民眾畏懼或恐慌,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要件,因此裁定免罰,暫且不論輿論對此法官裁定之批評,此事件已凸顯我國有修法防治假訊息的必要。

日前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報告「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強調言論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但今年我國已發生多起因假訊息而引發的紛擾事件,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社會安定,甚至對國家安全帶來衝擊。因此,政府推動修法工作是在兼顧言論自由與社會秩序的前提下,以更有效、快速的因應能力,啟動自我防禦工程,推行相關法制規範,致力打擊假訊息的危害。

確實,對比法國今年七月立法通過「以抑制假新聞傳播為目標的法案」及德國去年通過「社交網路強制法」(NetzDG),民主國家均以立法或修法方式,防治假訊息可能造成的社會或人民,甚至是生命的危害。法官對關西事件謠言裁定免罰,即凸顯現行制度不足以因應假訊息的防治,因此行政院盤點出首波七項相關「假訊息」的條文修正,應認有亡羊補牢的必要。

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華為公主案 vs. 網路假訊息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12.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52884

日前《中央社》發了一則新聞,指外媒《國家利益》指出,華為4月才在台北開設旗艦店,台灣大量使用華為產品,恐成國安漏洞;而NCC則指出,不會有此疑慮,因為法規早就禁止使用中國大陸製設備。

在華為公主在加拿大遭逮捕的敏感時刻,《中央社》這則報導特別令人驚心。報導內容雖沒什麼錯誤,但筆者必須指出,所謂的外媒《國家利益》報導,重點指的是台灣大量使用華為的「個人裝置」產品,而NCC所言,則指依據前幾年NCC所訂定的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的國家安全考量辦理;也就是說,NCC監理下的電信業者,於架設系統時不能使用中國大陸製核心網路及基地台相關設備。

但電信業者的系統不能使用華為設備,與台灣人民是否使用華為手機或其他裝置產品,完全是兩回事。易言之,就算NCC監理下的業者沒有國安疑慮,並不代表台灣就沒有使用華為產品所產生的國安漏洞。尤其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處理公務文件的公務人員、應禁止使用相關產品的規定,外媒所指出的憂慮,對國安單位恐怕仍是一個未解決的挑戰。

硬體設備的國安意識雖然猶待加強,所幸,國安層次的網路假訊息戰,在此次選舉後已受到高度重視。九日《自由時報》報導,行政院公布一系列針對假訊息的修法草案,其中除了加重散播不實假訊息、致損害公眾的民事或刑事罰則,更令人關注的,便是「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修正:要求社群平台業者(如FACEBOOK和YouTube) 於政府機關或民眾檢舉有人在平台散播不實訊息時,社群平台業者應進行事實查核,並於24小時內將查核為假的訊息下架。

此修法大致是仿德國的立法,將社群平台業者的自律責任法制化,同時提高社群平台業者運作的透明度。固然,對社群平台業者是否能扮演好真假仲裁者的角色,我們仍應高度審慎以對,但要求比媒體更像媒體的社群平台、負起更大的把關責任是不可避免的國際趨勢,此次修法,不妨視為一個開始。

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中美的5G爭霸戰 台灣還醒著嗎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12.07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3623

筆者日前去參加行政院所舉辦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民間諮詢委員會」,主軸是邀請產學各界,針對未來的5G 發展與產業應用,各抒己見。當天與會的經濟部、工研院以及產業各界代表,對5G的未來都提出了美好的願景,筆者也相信恰如主持會議的童子賢理事長所言,5G的科技特性,將容許更多元的應用,有機會打破現今資通訊產業鏈的獨大霸權結構、活絡創新與中小企業的發展,台灣必須要好好把握。

由這些會議可知,政府相關部門十分重視5G的發展,但從科技產業法律與政策的層面出發,筆者仍想指出,政府的角色應該要能為產業降低風險,而不是製造風險,但就這一點,政府相關部門至今的表現,不算合格。

首先,讓我們回想去年的公平會裁罰高通234億的案件:5G專利和產業布局的領頭羊,毫無疑問是美國和中國。而在公平會裁罰高通的案件中,我們也看到由於台灣政府企圖和高通加強合作的產業策略,公平會最終放棄高額裁罰、轉與高通和解、以交換高通的經濟合作與在地投資。但公平會先是嚴厲裁罰、再是低調和解,紛紛擾擾數月、最後才決策轉彎,對產業界而言,行政機關在短短數月之內改變處分,若今是則昨非,這樣的決策過程,難道不是為產業界製造風險?

其次,以5G產業為核心,美國頻頻出手壓制中國。單就今年而論,美國先是以國安為由、駁回博通與高通的併購案,次又以中興通訊公司違反伊朗出口禁令為由、直接下封殺令不手軟。G20峰會後,美國聲明暫緩明年1月對中國加徵的關稅、中國也聲明將採購更多美國貨品做為回饋,兩強暫時休兵,沒想到和平日子還沒過幾天,美國再度以違反對伊朗的貿易禁令為由,透過加拿大逮捕了華為公司的財務長(華為公司創辦人的女兒),此事引發各方想像,甚至導致台灣5G概念股大跌。

身為世界第一大電信設備供應商的華為,5G設備的全球市佔率超過30%,影響力遠勝中興,華為若遭受制裁,必將牽動產業供應鏈各個環節。台灣股市對此事件的反應,也充分反映了中美兩個5G巨人相鬥,台灣隨時可能受池魚之殃。

但中美貿易戰至今,目前公開可見的政府報告偏重金融和財稅層面,尚未見相關部門提出科技核心產業面對可能場景的風險評估(至少未見到公開報告),就筆者所知,有許多企業經營者,對中美貿易戰的未來惶惶惑惑,只能從各家新聞媒體的片斷資訊中尋求解答。

不過,該場會議中,唐鳳政委特別回應了筆者有關中美貿易戰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到會追蹤此事的後續發展,也讓筆者樂觀以待。最後,筆者要強調,中美貿易戰,不僅僅是關稅或貿易順逆差之爭,而是一場尖端科技與智財實力的爭霸戰。台灣在發展5G產業時,除了硬體和頻譜,也切勿忽略軟體—尤其是法律和智財的重要性。

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新聞稿】李明哲宣判一周年再度失聯,各界集結捍衛台灣自由與人權

李明哲宣判一周年再度失聯,各界集結捍衛台灣自由與人權(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

從今年金馬獎的頒獎典禮風波,到11/24選舉公投的結果,都在在反映了中國對台灣的影響越來越大。對於台灣的人權及言論自由的影響也越來越大。金馬獎頒獎典禮上,台灣紀錄片得獎導演傅瑜的發言「希望台灣可以被當作一個獨立的個體看待」,卻比起中國導演及演員在頒獎典禮上說這裡是「中國台灣」引起更多的撻罰檢討。
 
11/28記者會上,來自藝文界的周世倫導演、李惠仁導演、立法委員尤美女、歐巴桑聯盟張淑惠、時代力量 林昶佐、西藏青年議會執行委員Tsewang Dolma及 Penpa Tsering、國際特赦組織副理事長劉璐娜、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永社洪崇晏、文山社區大學鄭秀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張馳、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林欣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黃怡碧、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吳佳臻、自由圖博學聯台灣分會李芃萱、國際人權聯盟東亞辦公室潘儀、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等人出席,表示今天在李明哲的「不公平審判」一週年的日子,特別集結站出來,告訴台灣及國際社會,台灣人要站出來扞衛自己的言論自由及人權!
 
台灣公民李明哲去年三月從澳門入境中國被任意逮捕失蹤,至今已經是第619天。去年11月28日,李明哲被以他在「臉書」及「微信」(we chat)還有QQ上的網路言論,被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下五年重刑。從今年三月起,家屬才開始每月可以去探監,至今五次,但今年九月之後,家屬連續被拒絕探監二次,十月透過在中國的台商協會得知李明哲被移監的訊息,十一月探監再度被拒,李明哲再度陷入音訊全無的狀態,安全及健康狀態堪憂。
 
李惠仁導演表示,雖然大家說藝術歸藝術,政治歸政治,但是藝術跟政治是離不開的。最近才又剛有一位中國的知名攝影師盧廣,拍攝中國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在今年10月底前往新疆,11/3晚上開始失聯,家屬至今未接獲任何拘捕文件。這顯示政治仍在在影響到藝術家的創作以及人身自由。
 
西藏青年議會執行委員Tsewang Dolma也表示,他在此表達與台灣的團結之意。他認為台灣跟西藏共同面對來自中國的壓迫,因此感同身受,希望跟台灣人一起奮鬥,捍衛民主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副理事長 劉璐娜表示AI於11月21日台灣時間的晚上啟動全球緊急救援,強烈譴責中國對於良心犯的迫害。國際特赦組織也要求中國政府立刻並無條件釋放李明哲,並應確保他免受酷刑和其他虐待,並在拘留期間能定期、必要時不受限制地獲得與家人接觸的機會及醫療資源。
 
國際人權聯盟fidh在11月15日發出緊急救援聲明,再次呼籲國際關注李明哲再度陷入「無法對外聯繫的監禁狀態」,同時也呼籲中國應揭露李明哲目前的所處位置,中國應立即無條件釋放李明哲,並應確保他的身心健全。
 
聯合國非自願及強迫失蹤工作小組(WGEID)也多次來信詢問李明哲及家屬探監的情況,並表示已經向中國政府採取行動。各國的大使館也都紛紛表示關切。李明哲救援大隊及各個聲援團體再次呼籲台灣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向國際社會發出聲音,以確保李明哲的安全。
 
立法委員尤美女 表示,只要李明哲一天不放出來,我們就會不斷地繼續開記者會。11月中國於聯合國進行「普遍定期審議」(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聯合國官方報告中也引用台灣人權團體的報告提到,習近平上任後,中國對人權的打壓已經到了最嚴重的程度,引起了國際社會多方的關注和譴責。我們要求中國立刻無條件釋放李明哲,且在這之前確保家屬探視權、免於酷刑及健康醫療權。中國只要不釋放李明哲,我們就會持續聯合關注李明哲的國內外友人,出面要求中國立即釋放他。
 
立法委員林昶佐表示,會利用在國會監督的力量,要求中央政府層級應該把握任何與中國官方有交流或見面的機會提及李明哲,捍衛台灣的民主人權價值,更應該盡速通過難民法,彰顯台灣與中國在人權價值上的差異。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表示,之前APEC會議李明哲救援大隊即呼籲台灣官方所指派的代表,應該在會議上向習近平及各國領袖訴求釋放李明哲,可惜最後台灣派去的代表並未在會議上提及任何隻字片語。不過,台北市也將於下個月舉辦「雙城論壇」,中國也將派團來台。民進黨上台之後,中國政府即再次斷絕與台灣官方單位的往來,針對李明哲的任意逮捕拘禁,台灣的政府單位也往往沒有任何溝通管道而束手無策。李明哲救援大隊及現場所有團體代表共同呼籲,在「雙城論壇」這樣的見面機會中,台灣的政府代表應該為李明哲說話,並應該針對任意移監及拒絕家屬探監表示抗議。尤其是曾口出「兩岸一家親」及涉中國器捐爭議疑雲的台北市長柯文哲,更應該在這時候展現一個作為台灣首都市長的高度,向中國進行正面溝通對話。
 
歐巴桑聯盟及親子共學團的張淑惠表示,每一個人都是中國的目標。中國殘暴政權來臨時,不會放過任何一個人。我們有辦法教小孩縮減尊嚴、讓渡人權過生活嗎? 如果我們認為這樣不對,對孩子說不出口,現在就該挺身抗議。呼籲中國把李明哲還回來。捍衛台灣孩子得到民主人權的對待,絕對不妥協。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說明,李明哲救援大隊將發起「#台灣人給明哲的365封信」,鼓勵台灣人每天寫一封信給明哲,甚至讓國外也可以參與這項行動。由寫信人自行貼在自己的臉書版上,並標注「#尋找李明哲」的臉書社團頁面。
 

時間:2018.11.28(三)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出席:
 立法委員/尤美女
 歐巴桑聯盟/張淑惠
 時代力量/林昶佐
 西藏青年議會執行委員/Tsewang Dolma及 Penpa Tsering
 國際特赦組織副理事長/劉璐娜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林欣怡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怡碧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吳佳臻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
 文山社區大學/鄭秀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張馳
 永社/洪崇晏
 紀錄片導演/周世倫
 紀錄片/李惠仁
 
更多詳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355

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守護民主 守護自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11.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48836

近日來世界各國紀念一次大戰百年,然回顧一世紀前,戰後迎來的民主,尤其是威瑪共和,卻因希特勒藉由「衝鋒隊」此一工具,在公開場合毆打政敵、製造恐慌,使德國社會無法對政策進行有效的思辯,於是在一言堂的氛圍下投票予納粹後,最終導致民主毀滅了民主,引起二戰的爭端。

去年起,台灣出現統促黨以暴力手段,陸續於二二八紀念日、台大中國新歌聲活動,攻擊台派團體、以甩棍打得台大學生頭破血流,均已造成不同理念者不敢表達自己意見,更使社會大眾對相關政治議題感到恐懼。更嚴重的是,近三個月來,支持特定候選人的「境外網軍」,於網路上針對持不同意見的柯一正、小野及詹雅雯等人,甚至只是講出真相的中原大學設計學院院長陳其澎,均以大量謾罵、羞辱式的言語攻擊、灌爆其臉書,意圖使其噤聲,使社會上只剩下吹捧特定親中候選人的言論。

不論是肢體上的「有形暴力」或網路上的「無形暴力」,都將導致社會上僅剩單一言論的結局,喪失多元辯論的空間,就如同納粹衝鋒隊對民主的巨大傷害。因此,我們必須記取歷史教訓,甚至在美國國會年度報告及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莫健均提醒台灣選舉正面對中國網軍及假訊息介入之際,台灣人更應以選票回應網軍的「無形暴力」,避免重蹈「民主毀滅民主」的歷史慘劇,守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聲明稿】1121 「新聞台淪韓粉 強烈呼籲NCC依法開罰」

新聞台淪韓粉 強烈呼籲NCC依法開罰
2018.11.21

  近日選舉新聞亂象紛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媒體的監督卻嚴重怠惰,因此永社、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教師聯盟等公民團體發表聲明,譴責中天新聞台淪為韓粉,呼籲NCC依法開罰,強調NCC主委詹婷怡如繼續推卸責任,應知所進退。

  維護視聽傳播多元化以及廣電媒體健全發展,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首要任務,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以及第27條規定,NCC作為主管機關,有責任監督衛星廣播業者播送經事實查證並確認內容正確以及公正、平衡的報導,違者依同法53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然而,因為NCC的行政怠惰,導致部分媒體肆無忌憚,不論是高雄市長政見發表會被刻意炒作的戴耳機假新聞事件,或是邱議瑩委員的「大家沒離開」被刻意扭曲報導,或是近日網友統計,中天新聞台在5個小時的新聞中,有3個小時都在報導韓國瑜,剩下的時間不是播送廣告、就是報導與選舉無關的新聞,這些事件都可以明顯觀察出部分媒體肆無忌憚,完全不甩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事實查證以及公平報導原則的要求。

  對於這些違法事證明確的案例,NCC早就必須主動依職權調查並依法開罰,但如今不僅只有被動接受檢舉,詹婷怡主委還將本應依法開罰案件推到中選會去,顯然有行政怠惰的情事。在此除了要嚴正譴責中天新聞淪為韓粉,踐踏公平報導的法律規範,還要同時提醒NCC詹婷怡主委,獨立機關必須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獨立行使職權並不等同於不沾鍋,可以隨已之意將主責業務推給其他機關。詹主委如繼續縱容違法新聞與假訊息,假新聞不想管、違法媒體不想罰、什麼事都不想做,就不需戀棧權位,請知所進退!

聲明團體:永社、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教師聯盟


聯絡人: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02-2388-2505
tfawork2014@gmail.com

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1119「2018年法律界反對公投第16案以核擋綠聲明」記者會

法律界反對公投第16案以核擋綠(照片來源: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民國(下同)91年12月11日立法後,遲未落實;直到106年1月26日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始將依法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之期限訂明。
 
我國核能發電設備之運轉執照分別將於107年12月5日、108年7月15日、110年12月27日、112年3月14日、113年7月26日和114年5月17日到期,執照到期之核能發電設備理當停止運轉。核一、二廠執照有效期限剩不到5年,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均無法申請換照;核三廠曾因設備老舊多次火警,亦不該冒險延役;核四廠封存時尚未完工,並有諸多安全疑慮,續建需耗龐大經費且無法保證安全。
 
環境基本法制定迄今近16年,至114年近四分之一個世紀,法律落實之期限不應一再拖延。數個法律團體共同發起聲明,呼籲各界: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即廢除電業法95條第1項,投下「不同意」票。
 
共有283位法律人參與連署,包含121位律師、46位法律學者、60位法律系/所學生、30位法律系/所畢業生及26位相關法律從業人員(含尤美女、黃國昌、周春米等3位立法委員)。
 
尤美女委員表示:2011年福島核災的後果是我們要極力避免的,台灣沒辦法承受核災,核四廠因「拼裝」等問題不斷,花了20年還未能完工並在2014年停建;爾後2017年通過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具體訂出台灣廢核的時程表。
 
但是,如今我們看到「以核養綠」公投希望廢除電業法核電廠應在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規定,無疑是2014年馬英九政府宣布停建核四後的重大倒退。該公投提案方主張的「潔能家園,一二三四」,是希望回到馬英九政府時期的「再生能源10%,核能20%,燃氣30%,燃煤40%」配比;就再生能源占比的願景10%,僅有政府政策目標20%的一半,「養綠」只是個幌子;就燃煤佔比的願景40%,比政府政策目標30%,多出10%,用「反空污」募集連署,提出的能源配比,空污卻更高;更何況燃煤占整體發電比率的40%,等於是比2017年時的燃煤發電量微幅削減3.4%,可見該提案根本沒有減煤的願景。
 
甚至,公投案發起人還強調希望「核電機組擴充到二十部規模」,不僅要重啟核四,還要多蓋好幾間核電廠,這是我們必需反對的。以核養綠的核能占比是20%,等於回到福島核災前,核電約占台灣發電20%的狀態。但福島核災後,核電發電占比逐年下降,去年僅占全國發電量的8%。
 
希望大家11月24日公投時,18歲以上的公民能在第16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投下反對票。我們必須記取福島核災的教訓;台灣的核電廠是全世界數一數二地座落在人口密集區,且核能電廠安全與否的真正關鍵是「安全文化」,也就是維護與訓練的品質、經營者與員工的能力、管制監督的嚴謹性,這些要件已經證明不存在於核四廠長達20年的興建過程。儘管台灣現在的能源轉型不免遇到挑戰和衝突,但是我們也正在努力創造機會。唯有反對以核養綠公投,才能讓核四廠不再重啟,老舊核電廠不延役,並增加再生能源、減少燃煤、減少空汙的能源轉型契機。
 
黃國昌委員則提到:在先前有關於本案公投的辯論會中,我已經表達了我法律的觀點!從法律的效果來看,這是一個讓人無法理解的公投案!公投主文明文表示,要將《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予以廢止;但廢止本條文以後,實際上並不會發生這些提出公投的人所聲稱的法律效果!核四也無法直接運轉,對核一、核二也不會產生延役的效果(申請延役的法定時間早就已經過了);除此之外,更不用說本次發起「法律人反核連署」的團體們所提出來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這一個已經延宕了十幾年都無法落實的法律政策與目標,要怎麼在法律效果上與公投內容進行調和?
 
再來,核能發電的實務本身就不是一個在完美的實驗室中、由完美的操作者進行的一個完美過程;它在現實的環境裡面,必須有維修、保養、管理,而台電過去有關於核一、核二、核三在運作上所出現的各式問題,讓國人實在沒有辦法繼續放心!
 
最後,也是大家一直迴避討論,但也是我們終究要面對的問題,就是「核廢料」!特別是「高階的核廢料」,它到底要放到什麼地方去?如果我們決定繼續發展核能,那提出這主張的人,就必須回答這個問題:「請問,核廢料究竟要放到哪裡去?如果你針對本公投要投下贊成票,那我必須請你問你自己:「請問,你願意將核廢料放在你自己居住地的附近嗎?」如果你不願意,那我們既然享受了用電的便利,怎麼可以不負責任的把這些核廢料丟給我們的下一代,丟給我們未來的子孫,認為時間可以去解決這個問題呢?
 
從七零年代發展核電至今,即便是擁核者非常信賴的台電、原能會,都並未提出任何「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計畫」;那麼擁核者要如何迴避這麼嚴肅的環境正義、世代正義的問題?台灣在能源轉型的過程中,會有陣痛、不便,這都是事實,但這也是過去所累積的錯誤!我們這一代的台灣人,必須要有這個肩膀,把它扛起來!負責任地完成「能源轉型」!
這就是為什麼今年的公投第16案,我會堅決地投下「不同意票」!我也邀請所有關懷台灣未來環境正義、世代正義的朋友也站出來,對公投第16案投下「不同意票」!
 
台北律師公會監事張譽尹律師提到:核電機組須有運轉執照,才可以運轉發電。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5至15年,提出安全分析報告向原能會申請換發運轉執照,經過核准,才能繼續運轉。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參照)。
 
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只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文。即使刪除了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政府仍須遵守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因此,第16號以核養綠公投的主文「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雖然性質是「複決型的公投」(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五項參照),但即便通過公投,廢除了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國家仍應遵守其他法令規定,於執照到期時陸續除役,並不會當然發生擁核者期待的核一二三廠延役(核一二廠均已超過申請延役的法定期限)或核四續建的效果。
 
不過,我們還是要呼籲全民,積極領取選票,對第16號公投案,投下「不同意」票,讓禍遺子孫萬年的核電,徹底死透,並且避免核電幫藉由反智的政治效應,順勢復辟。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林三加律師認為:環境基本法所揭示之「非核家園」目標及落實,對台灣非常重要,因為台灣位於地震帶,並沒有適合處置核能廢料之場所,核能之使用僅短短幾十年,卻製造出高污染的核廢料,卻要沒有使用核能的後代子孫多個世代持續照料核廢料,違反世代正義。目前我們應該做的是,齊心共力將「非核家園」一步步實現,具體進行各項「減核」之措施及作為,並持續發展與環境共存的再生能源。
 
環境法律人協會代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徐偉群副教授表示:《公民投票法》在今年一月修正通過後,已經刪除了原來的投票率門檻。也就是說,過去只要領票投票的人數不滿全國總投票人數的一定比例,那麼公投出來的所有結果都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修法拿掉投票率門檻以後,領票投票人數的多少就不再是一個公投案通過與否的重點。這是一次進步的修法,讓台灣人民可以更容易透過公投程序,對公共議題進行討論、審議、辯論和一起做決定。
 
不過,也因此,我們要提醒大家,按現在的《公民投票法》第29條的規定,公投案要通過是取決於兩個條件:(1)有效的「同意票」是不是多於「不同意票」;(2)有效同意票總數是不是達到全國總投票人數的四分之一以上。換言之,如果反對這次公投的第16案,反對「發展核能,阻擋綠能」,反對把無法處理的核廢料遺留給以後的世代,那麼就必須出門投票,必須領公投票,並在第16案選「不同意」,投入票箱。只要投不同意票的人,超過投同意票的人,第16案就無法通過。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認為:91年12月11日制定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立法後,政府卻一再推遲達成非核確保國民安全的期程。100年3月福島核災發生,社會各界看清身處地震帶卻使用核電廠的風險及萬一發生核災的慘痛後果,反核聲浪促使馬前總統在同年11月3日公開承諾:「核一、核二與核三廠將不再延役」,如今核一兩部機組分別停機近4年和1年多,即將於今年12月5日和明年7月15日除役。
 
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要求核能發電設備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114年並非任意設定的期限,台灣運轉中最後一座核電廠即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到期日即是114年5月17日,不應讓老舊核電廠冒險超齡使用。該電廠不僅有活動斷層通過且曾因汽機葉片飛出氫爆、發電機受鹽霧影響、變壓器高壓套管孔蝕、輔助變壓器受損、發電機絕緣劣化等因素多次起火;近年更多次因老舊電纜線短路,引起消防系統動作;甚至發生螺栓射出擊傷包商等離譜事故,實應儘早除役而非延役。
 
至於核四廠曾因颱風、人為疏失、設備故障、通過壓力測試的設備卻尺寸不合脫落等因素,多次淹水;並發生過靜電引起控制卡片程式錯亂;誤觸造成假信號、雨水滲入而喪失外電等光怪陸離的事件。台電曾以「設計整合效能欠佳」為由,不再與顧問公司續約;施工過程問題不斷,多次遭監察院糾正;1號機大量拆裝挪用2號機舊零件;大量違法變更設計,遭原能會開罰甚至被法院判決認定「可能造成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危害」;連原能會都曾發布新聞稿表示:「不會認為核四廠目前是符合安全要求的核電廠」。加上續建仍需耗費數百億元的龐大經費,且無法保證安全,實應早日停損。
 
「以核養綠」公投提案方主張的能源配比,與政府政策目標相較:燃煤多10%、再生能源少10%,加上核電廠存在安全疑慮,台灣國土面積狹小,無法承受核災風險,希望大家積極領取公投票並就全國性公投第16案投下「不同意」。

(照片來源: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台灣永社洪崇晏副秘書長表示:永社以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為宗旨,我們關注各種與台灣能否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因此我們反對目前這種廢棄物危害長存、顯然並不永續的核能使用,以下有兩點具體意見:
 
1、以核養綠這個口號根本「無中生有且自相矛盾」: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意思是「過期核電不延役」,擁核團體主張廢除此條文,就等於主張過期的繼續用,事實上跟養綠完全無關。況且核終口口聲聲核能無害、核能就是綠能,根本就沒有想發展綠能的意思。
2、發展核能前應先思考風險因應及核廢處置:目前的核能發電最困擾世界各國的課題,主要有安全性疑慮及無法解決核廢料問題,公投案並無法解決科學本質的難題,核廢料目前就是有害且無法處理。

過往的錯誤難以彌補,但如果要繼續使用目前的核能發電,應該要優先考慮安全及廢料處置問題,因此過期延役不可行、拼裝核四不可行,且廢料處置議題的討論應該優先於續用核電進行--無法處理,就不該用。

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及法律研究中心,發表師生共同聲明,說明三點反對以核養綠公投;由中心助理張嘉耘代為發表:
 
1. 台灣核電廠面臨地震與氣候變遷風險 
依據過去許多地質調查的結果,以及美國與日本對活動斷層的認定,已可確認核一、二、三廠之位址鄰近活動斷層。三座核電廠之選址,都不合於美國核管會,和台電規定的「8公里」標準。 再者,核一、核二與核三,皆是傍海而立,未來氣候變遷加劇,巨災頻率增加,台灣的核電廠必將首當其衝。三座核電廠面臨著地震與氣候變遷的風險,應如期除役。
2. 核廢料存放是一個人權問題,不是只有科學技術標準 
台灣於2009年內國法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它的第一條即保障原住民族與在地居民,對於社會經濟發展的自決權。台灣核電始於威權時期,在權威的體制下,蘭嶼的居民從核電在台灣的第一天起,就沒有應有的選擇權。民主化之後,開始形成核廢料遷出蘭嶼的政策共識,但台灣經過這麼長遠的討論,至今還是無法解決核廢料該存放在哪裡的爭議,蘭嶼的在地居民還是被迫延續威權結果,與核廢料為伍;台灣各地若沒有意願存放核廢料,台灣就沒有能力處理核廢料。
3. 台灣需要的不是更多的能源,而是能源轉型 
氣候變遷的減緩,需要各個面向的配合,只有減少燃煤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節能。台灣過去在減緩氣候變遷和非核的雙重目標及壓力下,用電量卻還持續增加,在此刻若僅因為覺得「有需要」就延用核電,等於是「要節食還養胃口」,再說「不吃會餓」。但是核能畢竟不是再生永續的能源,持續使用核能只是把無法能源無法永續的問題延後。國家資源有限,如果我們有可以依賴的燃煤和核能,自然不會有多餘的動力發展綠能,實現能源轉型。

以上三點說明,台灣不能走回頭路,不能延續使用核能。
 

*聲明內容頁面:https://goo.gl/Y6Un9y
*個人連署頁面:https://goo.gl/oUaEKU
*團體連署頁面:https://goo.gl/67yT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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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19(一)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共同發起單位: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法學會、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學中心、台北律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更多記者會詳情,請見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https://www.facebook.com/wildatheart.org/posts/10160913236370580

【會後新聞稿】1119「平安夜連線-1124顧好民主」記者會

1124顧好民主
 it-it-jī-sù, kòo-hó-bîn-tsú(照片來源:人本教育基金會
距離選舉只剩下一個禮拜的時間了,從各個方面,我們明確地感受到民間漫著一種深層的恐懼和不確定感:關於能否有一個平安夜,在1124那一天。
 
這種恐懼與不確定感,並不合適在公開場合直接明說,也不宜刻意去炒作其隱含的內容,以免引起更進一步的對立;在這種情況下,基於關心台灣社會的安定與福祉的初衷,我們思之再三,乃組成「平安夜連線」,希望藉由民間團體的努力,加上各個候選人誠心的承諾,可以化解可能的危機,讓這次的選舉順利落幕。
 
平安夜連線於今日(19日)早上10點召開記者會,邀請發請團體到場,公民團體們都表達了對現狀的憂慮,以及捍衛民主的決心。
 
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史英表示,本活動看似不重要,但其實很重要,國家中需要有人冷靜,來守護民主。在目前的各種現象下,我們為公民憂慮,有人說多慮,我們也希望自己是多慮,但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我們的憂慮,是有事實根據的。在這個狀況下,我們希望候選人負起不煽動支持者的責任;同時,我們無意和候選人對立。所以在承諾時加了兩個選項,我們也願意接受候選人口承諾或同意我們的訴求。沒要為難任何人。而在提醒呼籲支持者冷靜。
 
人權律師童文薰表示,選舉現在到了最後關頭,但到了這種時候,開始傳出許多耳語,比如說有人怕公投票會作票?但公投怎麼做票?這樣的耳語讓人擔心選舉會因為民調和結果的落差,而發生過激的結果。台灣公民社會發展至今,大家對於民主要有信心,擔心做票,那我們就大家來監票,公民社會需要用多關心來化解擔心,大家一起來顧民主。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理事長楊憲宏表示,非常擔心1124,究竟有沒有平安夜。目前假新聞,假消息,假民調充斥,顯然意在製造動亂。一旦選舉結果和虛張的聲勢出現落差,便操弄支持者的悲憤。選擇相信假的民調,不信真的結果。楊憲宏理事長更指出,AIT主席莫健不尋常接受媒體訪問,表示「中國操弄媒體影響選情情況嚴重。」楊憲宏提醒,中共利用宣傳武器製造謠言從1949年以前已有劣跡,台灣不能不防備。
 
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陳豐惠則說,這次選舉不同於往年,假新聞、錯誤資訊充斥;作為語言工作者,也憂慮「語言」本身也在激化。呼籲社會應該在選後繼續對話溝通。希望候選人、民眾都在1124當天,一起顧好民主;it it jī sù,kòo hó bîn-tsú。
 
北社社長李川信提醒,雖對台灣民主有信心,但還是要提防假消息的效應。假民調造成選舉後動盪,台灣在2000年、2004年都有前例。這次選舉,關乎台灣民主深化,呼籲候選人自律、簽署承諾,重視選後社會安定。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歐蜜偉浪也表示他是原住民,住在拉拉山是各縣市縣界,可以感受到這次選舉許多惡意攻擊。喊打喊殺,連偏鄉都感受到激化的對立。但社會需要平安。「平安」,就是和平;希伯來文是「shalom」,有健康、和諧、飽和的意義。泰雅族語有一個詞語,「 sinlugan」,表示「帶有心的」,是燙的、有溫度、有高度的,代表的是領導者的責任與高度。歐蜜偉浪牧師提醒,相對於「sinlugan」,帶頭滋事會被咒詛。期望候選人都展現「sinlugan」,維持社會的平安。
 
青平台社會培力中心主任劉璐娜則說,一開始說這個記者會外界不在乎,但是其實很重要,因為現在韓國瑜已經不在他的競選場合唱夜襲了。所以只要公民團體表達憂慮,候選人都會感受到壓力。太陽花學運以來,年輕人催出了進步的能量,腳踏實地守護台灣民主。日前倡議婚姻平權的年輕人遭毆打,仍然維持平和。長輩應該加入這樣的平和。台灣社會需要不分世代,一起守護民主。
 
台語正常化推動聯盟召集人許慧盈則表示,選舉應該討論政見,反對候選人卻利用暴力、原始、未開化的手段煽動民眾支持者。台語有俗語說,不好的事先說破了,就不會發生。平安夜連線就是要先說破,倚靠公民的力量;所有的公民一起,1124,顧好民主 it it jī sù,kòo hó bîn-tsú。
 
台灣社社長張葉森則表示,民主國家選賢與能,本是好事。這次卻要發起1124的連線,而美國派遣艦集結台灣近海,足見選情造成的對立嚴重。本次選舉,中國藉機操弄台灣內部因改革所累積的不滿。期望台灣人民防患於未然、候選人自制、國安單位安定民心。
 
未來「平安夜連線」,將在各主要縣市向社會宣傳,讓每一個人提高警覺,一起「顧好民主」,不讓1124選情之夜發生任何非法暴力、「夜襲」事端。並呼籲各候選人簽署平安夜承諾書。對於不願簽署「平安夜承諾書」的候選人,我們將盡力說服,並向社會公佈。
 
平安夜承諾書(照片來源:人本教育基金會
時間:2018年11月19日(一)10:00
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 403會議室(台北市徐州路2號)
 
記者會直播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hef.tw/videos/337925217024972/
 
「平安夜連線」發起團體及更多詳情,請見人本教育基金會:
https://hefpressreleases.blogspot.com/2018/11/20181119-1124_19.html
 
「拒絕『夜襲』意識形態」連署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4ywp82QWysEKxiFfTEEWOvZsifEIRMtBAj0eawwlYmHVViA/viewform

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韓粉新聞台 NCC還在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11.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47380

韓國瑜不只網路聲量異常飆高,部分親中的新聞台淪為「韓粉」,整日連續報導大量韓國瑜正面新聞,踐踏新聞公平原則的法律明文,甚至造假新聞,把邱議瑩說的「大家都沒走」,變造成「大家不要走」(語意),違反法定的查證原則。

對於中國製造假訊息介入台灣選舉,美國國會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布年度報告指出,北京以散播不實訊息等多種手段,試圖妨礙台灣民主發展。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莫健也指出,外在勢力透過輿論風向、不實訊息,試圖改變台灣選舉結果,對台灣相當危險。美國如此提出警訊,台灣政府,尤其是主管機關NCC必須正視,並且確實執法。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同條第四款規定,「不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違反者,依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既然法有明文,且美國國會報告及美國在台協會也提出警示,NCC不應繼續縱容「韓粉新聞台」的偏頗報導,甚至對假新聞視若無睹,NCC在選前必須採取有效的究責與導正措施,才可能維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與法治。

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1113「拒絕『夜襲』意識形態連署行動」記者會

拒絕『夜襲』意識形態連署行動。(照片來源:人本教育基金會

上周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在選舉造勢場合中大唱軍歌夜襲,不只帶動全場觀眾合唱,隔日連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也在鏡頭前唱起軍歌夜襲來了。「鑽向敵人的心臟」不只是歌詞而已,它嚴重傷害臺灣民主與法治的發展,於是人本教育基金會於二天前發起「拒絕『夜襲』意識型態」,得到各界許多迴響,目前已有40個公民團體,以及將近一千八百人加入連署。
 
人本教育基金會於今日(13日)早上10點召開記者會,並邀請連署團體到場發表意見。
 
發起連署團體人本教育基金會的董事長 史英表示,許多公民團體雖然贊同連署,但是擔憂會被抹黑為選舉造勢;但如果大家都因此害怕抹黑而不敢表達意見,那們公民社會的聲音就會消失。史英表示自己的家人也對連署活動有意見,但人應該愛惜羽毛,更應該熱愛公理、是非與良知,也因此才會展開連署並召開記者會。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理事長 楊憲宏表示,韓國瑜團隊每天胡扯、耍嘴皮子,然後每天被拆穿,怎麼選得上呢?韓國瑜也知道自己選不上,但是公佈民調說有一千多通都支持他,但他的拒訪率是超過50%,相當打了兩千多通只有一千通受訪,怎麼會是準確的呢?這些假民調的公佈直洗腦韓國瑜會贏、會贏,如果輸了會怎麼樣?韓營的群眾會甘願嗎?他們會承認嗎?11月24日的夜晚會平安嗎? 楊憲宏直言,這些假新聞、假民調的結果就是撕裂台灣。
 
楊再補充,國民黨要贏的時候會唱《梅花》、《中華民國頌》,或是想接地氣一點就會唱《愛拚才會贏》,從來沒有唱過《夜襲》。《夜襲》這首歌就是為了培養對外意識,過去是對中共,但韓國瑜現在一唱,對象就是台灣人成了敵人,加上中共又幫他拍宣傳影片在中共電視台播,還不值得警覺嗎?不就是統戰和滲透嗎?
 
青平台社會培力中心主任 劉璐娜表示,年輕世代不太能理解為何長輩為何慷慨激昂高唱夜襲這首反共抗戰歌曲,這些長輩的敵人在哪裡呢?那台灣的敵人在哪裡呢?應該是一場價值選擇的民主選舉,為何候選人會有這麼多玩弄和嘲諷民主的作法,也對軍國主義威權統治表達了嚮往,這對年輕世代而言是非常不可置信和搞笑的。
 
劉璐娜提到,解嚴30周年來,這些過去反民主和迫害人民的人,在今天,正在利用民主制度來傷害台灣的民主自由。歷史不是靜止的,會有倒退發生,這也是人類必須在歷史中記取教訓的原因。前天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紀念日,不僅紀念逝去的生命,生者則是有責任守護並促進和平、維護人權。今天的大家都應有這樣的責任和期許去維護台灣的自由和平、鞏固及深化民主。
 
今日有兩位家長特別前來支持本次行動,其中一位家長王錦萍表示,應該要想想孩子在選舉中是否學到了君子之爭,怎麼會因為是對手就當成敵人。過去選舉的歌曲都是標榜著希望、夢想,現在出現凶狠、殘酷的歌是不樂見的。身為家長,他不希望小孩學習這樣的文化和心態,應該要排除軍歌、置對方於死地的仇恨心態。
 
史英則補充,即使是軍歌,也很少有軍歌《夜襲》有這樣的殺伐之氣,像是《九條好漢》的「肝膽相照」是在凝聚我方的力量。《夜襲》的特別之處在於強調無聲無息,然後突然出手。然而就如楊憲宏秘書長所提醒的,儘管我們寧願相信這是多慮,但也不能毫無準備,因此才開記者會。
 
公民參與協會常務理事 許慧盈則說,夜襲對公民社會非常突兀,他呼籲公民們在選舉要選擇的是價值和政見,而不是看民調。因此他要譴責韓國瑜用《夜襲》這首歌污染我們的公民社會。
 
史英則說,有人說民進黨也講過「割喉」,但說的人是一介書生。當韓國瑜唱《夜襲》的時候,他是有前科的,在立法院和國會都偷襲過民代,因此會非常令人擔心。
 
台灣社社長 張葉森則表示,台灣對於中國就是中國對極權。韓國瑜就是空降到高雄去選,韓對高雄的生疏也在造勢晚會上露出馬腳,唱了《夜襲》這首歌。張社長他感到非常憤怒和害怕,因此參加這次的記者會,要唾棄沒有本事的韓流,讓選舉真正的回歸選賢與能。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表示,永社一直以促進民主法治為宗旨,對於國民黨這個過去威權壓迫台灣人民的政黨始終非常反對。這個政黨是殺人放火過的政黨,這些人是有攻擊別人的紀錄,現在居然還不斷把戰爭、殺戮、把其他台灣人當成敵人的意識形態,更是不能接受的。國民黨現在把轉型正義說是東廠和政治鬥爭,現在卻在選舉中又操作如此的意識形態,根本是兩面手法,希望台灣人民能看清楚這個政黨的本質。
 
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及北社理事也直言,《夜襲》恐怕根本是個暗號,歌詞中根本有醞釀暴動的言外之意。選舉攸關民主價值,怎麼可以把台灣人當成敵人。
 
史英最後結語,一開始我們說這個記者會不是為了選舉,但是應該說這也是為了選舉。在此呼籲台灣民眾與公民團體表態拒絕夜襲的意識形態,讓選舉回歸民主制度的選賢與能,而不是藉機分裂台灣人民、煽惑紛亂的工具。
 
*連署網址 :http://bit.ly/2DxfHLl
 

時間:2018年11月13日(二)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連署團體及更多詳情,請見人本教育基金會:
https://hefpressreleases.blogspot.com/2018/11/2018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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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拒絕「夜襲」扭曲台灣 民團站出來高分貝反對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10810

*中央社/人本抗議夜襲歌曲 30餘團體連署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811130164.aspx

*新頭殼/反對韓國瑜「夜襲」意識形態 民間團體串聯站出來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11-13/166164

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

【新聞稿】1110「李明哲狀態不明,李凈瑜探監再度被拒 」記者會

李明哲狀態不明,李凈瑜探監再度被拒。(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人權倡議者李明哲於去年3月19日被中國強迫失蹤,任意逮捕至今第601天,今年10月22家屬李凈瑜原訂要去探監,於10月19日從台商協會方面得知李明哲被移監,而被拒絕探監,但家屬至今無收到中國政府任何書面通知。10月31日,又從台商協會方面得知李明哲又被移回赤山監獄,於是透過海基會,再次安排探監,卻又於11月9日傍晚收到訊息,探監再度被拒。
 
李凈瑜表示,如果明哲真的已經移監,目前北京氣溫只有二度。如果沒有移監,湖南常溫也只有十二度。移監不是小事。李凈瑜的好友,王麗萍也表示,之前凈瑜寄出給明哲的五十五本書,經過獄方審查,只有十五本有送到李明哲手上。請中國維持一絲絲文明國家的水平,讓家屬可以去探監。王麗萍也表示,明哲目前毫無訊息,我們擔心他正處於危險狀態中。
 
李淨瑜今年三月、五月、六月、七月、九月,共五次探監。十月台商協會說移監被取消探監,十一月探監,昨天又再度被取消。令人十分擔心。李明哲妻李凈瑜最後一次探監日2018年9月10日,迄今已兩個月,獄方兩次取消每月正常探監,並發出通知已將李明哲移監,隨後又否認。昨夜通知下星期一探監可行,傍晚又通知,探監被取消,種種異常現象顯示,李明哲正處於危險狀態中。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理事林欣怡表示,我們一再舉辦相關活動,就是希望大家不要忘記李明哲,包括今年十一月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查」,中國進行第三次審查,台灣人權促進會及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也都有繳交民間報告,甚至多次至歐洲進行遊說倡議。而在昨晚得知訊息之後,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第一時間通知聯合國非自願及強迫失蹤小組,聯合國任意拘留工作小組,及各國際人權團體最新情況。或許現在在選舉,大家都覺得不要關注中國議題。但是即便不是為了李明哲,台灣都應該發聲,讓中國知道他不可以這樣任意對待我們。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表示,今天也是奧斯陸基金會舉辦過國際人權論壇的日子,這幾年台灣其實也舉辦或參與不少相關的論壇及會議,應該透過這些場合,更積極地說明台灣面臨來自中國的人權侵害及威脅的事實,呼籲國際關注李明哲,他正是因為網路言論自由,而被任意逮捕跟關押的人權工作者。
 
青平台的劉璐娜也表示,根據海基會的統計,目前在中國被失蹤的台灣人已超過五百位,被中國任意拘禁的台灣人則超過一千人。因此目前在台灣享受民主自由的年輕人,面對中國任何形式的威脅,及各種高資本的滲透宣傳,應該正視,而中國透過影響各國的選舉,威脅到全世界的民主,包括澳洲紐西蘭美國歐盟都是跟台灣面臨同樣的情況。
 

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再次強調,中國不遵守自己的法制,不遵守國際標準,不通知家屬,任意移監,只是在減損中國自己在國際社會上的信任。中國是在限制自己的國際空間。所有關心台灣主權的人,都應該關心李明哲。因為這是台灣在國際上最重要的民主人權價值。
 
王麗萍表示,昨天前總統馬英九竟然還發表「不排除跟中國統一」這種言論,他覺得非常荒謬。今天台灣變成這樣艱難的處境,就是因為「九二共識」,中國用「九二共識」來威脅台灣,對台灣人進行各種侵犯,前總統竟然還說要跟中國統一,這不是一個卸任的總統該做的發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邱伊翎表示,李明哲再度陷入狀態不明的情況,不知道去處及現況,不知道聯合國強迫失蹤小組是否會再重新開啟受理案件,並呼籲國際社會關注,並要求中國政府告知家屬,李明哲現況,並呼籲台灣政府應對中國政府提出嚴正抗議及積極維護家屬探監權利。
 

時間:2018年11月10日(六)上午10:00
地點:慕哲咖啡X左轉有書(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B1)

更多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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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報/中國反覆不定,李明哲處境危險 李凈瑜:為什麼不讓我探監?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5198503-2aa7-4ee2-85f1-b1986d6cc91a

*公視/李明哲傳遭移監 妻李凈瑜探監再被拒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12613

*自由時報/李凈瑜2次探視李明哲受阻 陸委會:惡意阻攔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08197

*蘋果日報/連2次探監申請遭拒  李凈瑜憂李明哲健康狀況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10/1463996/

*中央社/連續兩次探監被拒 李凈瑜擔憂李明哲身體狀況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1100081.aspx

*聯合新聞網/李明哲是否移監狀態不明 李凈瑜探監再度被拒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3472701

*大紀元/李明哲狀態不明 李凈瑜探監再度被拒
 https://www.epochtimes.com.tw/n265642/

2018年11月5日 星期一

【新聞稿】1105「任意移監如人球 APEC張習會,勿忘李明哲」記者會

任意移監如人球 APEC張習會,勿忘李明哲。(照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
今年度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經濟領袖會議將在11月12日至18日於巴布亞紐幾內亞登場。台灣將由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代表參加,出席成員還有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政委兼國發會主委陳美伶、經濟部長沈榮津與國安會副秘書長蔡明彥等人。
 
許多國家主張APEC與人權無關,但亞太經濟合作(APEC)在其成立宗旨便明示為「促進亞太地區經濟成長發展及人民福祉」,「發展」與「人權」也同時為其重要目的。Human Rights Watch近幾年皆會在APEC峰會前要求各國與會領袖針對人權議題發聲和施壓,台灣的人權團體也呼護台灣代表應藉此機會發聲。
 
蔡英文總統2016年5月就職以來,中國為堅持「九二共識」而斷絕兩岸官方交流,此次峰會是台灣和中國政府高層領袖會面的難得機會。蔡總統應責成我國與會代表,當面向中方表達李明哲無罪、應予立即釋放的要求。
 
我們認為,台灣與會的官方代表應透過各種方式,尋求APEC中亞太各國的支持聲援,清楚地向他們說明李明哲案以及該案所代表的中國打壓人權和民主價值的嚴重性;因為這樣的打壓已經不限於針對中國公民,甚至開始針對其他國家公民,同時也不再只限於政治異議份子,也及於商人。例如,加拿大籍富商孫茜據報因修練法輪功而於2017年2月在其北京住處被中國政府任意逮捕,至今未經審判遭關押逾20個月,慘遭酷刑。在台灣,也不僅李明哲一人,也有五百位台灣人被失蹤,超過一千位的台灣人被發法拘禁。台灣應善用APEC會議,結合其他有國民受害國家政府,要求中國尊重法治與人權國際標準。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宋承恩表示,我們的領袖代表,應該要把提升區域性人權保障的議題帶到 APEC ,也是因為人權與區域經貿習習相關。其背後更是價值的選擇,正如美國副總統彭斯的演講所揭示。唯有建立在民主、自由、尊重多元的基本價值上,區域性的經貿與發展合作才能走得長遠,符合亞太地區人民長遠的利益。
 
經濟民主連合的賴中強律師則表示,應在亞太經合會上主張推動設立「亞太人權法院」,以建立亞洲地區的人權共同規範及具有強制力的「區域法院」;賴律師認為如同「歐盟」不只是一個「經濟共同體」,也共享同樣的價值與信念。亞太地區如果也希望形塑成為一個共同體,也應該朝此方向前進。
 
而針對11/6即將在聯合國面臨「普遍定期審查」(UPR)的中國,日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前往日內瓦參加審查前的「會前會」(pre-session),跟各國代表報告李明哲案的最新情況,呼籲各國關注中國對於台灣人權工作者及言論自由的打壓及侵害,也對於全世界的人權工作者造成威脅,並呼籲他們在審查期間提出相關建議,要求中國改善。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pre-session會議上有來自中國、香港、全球的援藏組織、世界維吾爾大會、獨立中文筆會、瀕臨危險學者(Scholars ar Risk)的聯盟組織,甚至也有來自拉丁美洲的人權律師及受害者到場,向各國代表說明中國對於他們的各種人權侵害,包括在拉丁美洲的中資企業所造成對於熱帶雨林的環境迫害,及對於原住民的土地文化的掠奪及侵害。顯示出中國的人權侵害,已經成為全球的問題。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在日內瓦一共拜訪十多個國家代表及國際組織,讓各國更加理解台灣目前的處境。在接下來11/6的審查,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的代表也已經抵達日內瓦,預計與各國團體在場外進行抗議。中國將於11/6上午九點(日內瓦時間,台灣時間為下午四點),在萬國宮內,進行審查。各國團體會在場外抗議,屆時台灣NGO也會跟現場連線,網路直播現場的實況。
 
文山社區大學校長鄭秀娟表示,李明哲從去年三月十九日被失蹤,至今已經將近六百天。日前又傳出被移監燕城監獄,又被移回赤山監獄的訊息。但中國官方始終未以書面文件通知家屬,顯示其監獄管理,再度違反國際最低人權標準,日前「李明哲救援大隊」也已針對此發表聲明譴責抗議。
 
*UPR第31會期即將開始,中國則將於台灣時間11/06下午四點接受審查。
http://webtv.un.org/live-now/watch/31st-session-of-universal-periodic-review-/570866573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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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發言名單:
 文山社區大學校長/鄭秀娟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
 立法委員/尤美女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宋承恩
 

更多資訊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
https://www.tahr.org.tw/news/2336

【2018年法律界反核聲明】連署招募中~

「我是法律人.我反核」(圖片來源: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2018年法律界反核聲明】

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民國(下同)91年12月11日立法後,遲未落實;直到106年1月26日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始將依法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之期限訂明。我國核能發電設備之運轉執照分別將於107年12月5日、108年7月15日、110年12月27日、112年3月14日、113年7月26日和114年5月17日到期[1],執照到期之核能發電設備理當停止運轉。
 
核一、二廠執照有效期限剩不到5年,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均無法申請換照;核三廠曾因設備老舊多次火警,亦不該冒險延役;核四廠封存時尚未完工,並有諸多安全疑慮,續建需耗龐大經費且無法保證安全。環境基本法制定迄今近16年,至114年近四分之一個世紀,法律落實之期限不應一再拖延,呼籲各界: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2]即廢除電業法95條第1項,投下「不同意」票。
 
[1] 原能會網站_核電廠基本資料:https://www.aec.gov.tw/核能管制/核能電廠基本資料--3_19.html
 
[2]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主文:「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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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十問「以核養綠」公投/蔡雅瀅律師:
  http://zh.wildatheart.org.tw/story/6/8281
 
﹝加入連署﹞

 *個人連署:請點 https://goo.gl/oUaEKU

 *團體連署:請點 https://goo.gl/67yTBk
 
﹝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Wild at Heart Legal Defense Association, Taiwan)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法學會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學中心台北律師公會... (持續招募中)
 
﹝連署名單及更多資訊﹞

 *請見蠻野心足網站:
  http://zh.wildatheart.org.tw/story/10/8324

截斷網路假消息 法律戰是世界趨勢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8.11.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44442

今年十月初筆者至阿姆斯特丹開會,會中遇到兩位美國法學教授,他們問起,台灣怎麼處理假消息(fake news)?怎麼看待中國在網路上的影響力?筆者一時語塞,想不出台灣目前有哪些做法,可以回覆這兩位學者的關心。

散播虛假不實的資訊,藉以達成特定目的,自古有之,但假消息之所以成為新議題,除了美國總統川普是最大的宣傳手,更重要的是有組織性地、惡意透過網路傳播假消息,對民主社會可以造成的危害,已經歷歷顯現:從二○一六年美國總統大選、二○一七年英國脫歐公投、二○一七年法國總統大選,以及不久前德國東部的反難民暴動…,有心人藉由民主政治中保護言論自由的規則,利用網路科技媒體的特性,低成本且高效率地強化假訊息的影響力與穿透力,以達成特定的政治目的,不但證實有效,也早就讓傳統上僅考慮主流媒體傳播形式的法規,無法應付。

美國、歐盟以及亞洲多國,都在討論如何管制網路假訊息的新形態破壞力,民主國家更為了維護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而小心翼翼。例如,德國選擇了要求社群平台審查檢舉內容的立法;而法國國民議會則在今年初步通過,選前三個月、由法官在四十八小時內快速審查社群平台內容。兩者相較,德法都針對社群平台的強大傳播能量,要求其負起更大的責任。

無獨有偶,歐盟亦在二○一八年三月發表了調查報告,提出包括要求社群媒體強制關閉帳戶、對有毒的內容農場求償,以及加強標誌網路上的不實訊息等做法。而就在上月底,英國和加拿大的國會,也聯合要求社群平台之王—臉書創辦人祖克柏,出席「假訊息」的聽證會。

由上可見,要求社群媒體負起更大的責任,已經是不可擋的趨勢。而各國之所以同時針對社群媒體,要求聽證或立法,正是因為人們逐漸了解,網路工具可以為善、也可以為惡,認為網路世界是純粹中立的烏托邦主義,刻正深受挑戰。而早年讓這些社群平台,披著「中立第三者」的外衣、免除所有責任的法律架構,恐怕已經不符潮流。

以目前加重平台責任以截斷網路假訊息的趨勢,事實上亦對堅持優質新聞的傳統媒體發展有利。傳統媒體的衰落,和社群平台興起後,媒體只能順著演算法追求點閱率,而無法找到有效的獲利模式,有相當關係。社群平台既得到了傳播媒體內容的利潤,卻不受任何媒體責任的要求,兩者處於不對等的競爭關係 ,也早就是數位世界法規檢討的目標。此外,傳統媒體亦可以扮演網路訊息事實查核的守關角色,與其他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共同維護網路世界的秩序。例如英國BBC早就設立了網路資訊查核專責小組,臉書在美國也和主流媒體合作進行事實查核。台灣政府捨棄「假新聞」一語,改以「假消息」代替,也正確反映出這樣的趨勢:阻止網路惡意假訊息的傳播,民主國家的做法,從來就非針對傳統媒體。

放眼全球,歐盟運用GDPR的域外效力,改變了數位經濟的遊戲規則。美國在美中貿易戰中,多方利用禁售令、「經濟間諜法」、行政權,甚至提出新法案,嚴控中國竊取智財與5G科技。法律戰,早就是形塑數位世界的關鍵。台灣自詡將成為「數位國家」,更應認清,數位世界千變萬化、數位法律日新月異,「放手不管」、「不設罰則」,恐怕只會讓自己成為網軍散播不實資訊的練兵場。

誰同意以核養綠 核廢料就放誰那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11.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44445

中選會公布的第十六案「以核養綠」全國性公投,涉及國家能源政策,甚至是否重啟核能發電等爭議,引發關注

暫且不論「以核」能不能「養綠」?或是如環保團體所批評的,是「以核擋綠」?縱然前總統馬英九大力支持「以核養綠」,但連中國國民黨黨內也無共識,國民黨籍新北市長朱立倫曾表示,在確保核能安全及核廢料去處前,不會連署支持。

無論「以核養綠」各界如何解讀,既然「以核養綠」公投已經成案,人民也將就國家應否發展核能的「以核養綠」公投案投下「同意」或「不同意」票,不論此公投案是否通過,都是直接民意的展現,政府必須重視,並且作為評估興建核電廠與設置核廢料儲存場選址的重要依據。

核能發電的能源政策,最困擾世界各國的課題,主要有安全性疑慮及無法解決核廢料問題。公投案並無法解決科學本質的難題,但可以提供政府清楚的民意呈現,讓國家了解是哪個縣市?或哪個行政區的民眾?對於「以核養綠」同意票比率最高,即表現出該區域對國家發展核能政策最能接受的民意。基此,政府應尊重「直接民主」,如擬興建核電廠或設置核廢料儲存場,應以「以核養綠」同意票比率最高的行政區,作為選址決定的優先根據。

2018年11月2日 星期五

禁止遊行 韓國瑜把高雄當天安門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11.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3f8e0da-6383-4963-a2ca-bd17d2477190

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近日在媒體專訪指出,未來當選高雄市長後,將禁止與「意識形態」有關的請願或抗議等活動上街頭。韓國瑜說,表示高雄近2、30年被意識形態纏得喘不過氣,若當選高雄市長,將禁止政治性及意識型態的集會遊行;在被各界質疑後,猶如白海豚轉彎,韓國瑜改口說不會阻擋、但會採道德勸說。

韓國瑜的「禁止上街論」嚴重踐踏言論自由憲法價值,不只大開民主倒車,更已重重打臉自家的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與前主席馬英九。簡直把高雄市當成中國天安門,同樣是不容人民表達不同政治意見或意識形態的獨裁思維。

事實上,人民上街表達意見,受到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及第八條「集會遊行自由」之保障,尤其是政治性言論,更是民主國家高度保障的人民權利(參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第七一八號解釋),因此就連向來保守的國民黨政治人物,如馬英九、吳敦義,也不敢公開反對言論自由。

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

簡單來說,韓國瑜的禁止政治遊行說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就算真的當選高雄市長,韓的違法濫權也將會被司法制衡,甚至被究責。

把街頭還給人民 不容開民主倒車

在政治面上,韓國瑜禁止上街論,剛好打臉自己的黨主席吳敦義。國民黨主席吳敦義在去年五月投書媒體「言論自由無敵人」一文,講明「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有人主張統、有人主張獨,都是言論自由範圍。統獨意見不一樣,不代表我們就是敵人。不用霸凌與羞辱的方式,對待不同的意見,才是自由社會公民的基本素養。」,而韓國瑜禁止「意識形態」上街,恐怕要先「罷免」大談統、獨言論自由的自家黨主席吳敦義。

尤其甚者,「把街頭還給人民」是馬英九2008年總統的競選政見,馬英九在今年到台大校園街頭「挺管」時,也再度高喊言論自由。很明顯的,韓國瑜欠缺民主法治素養,也就罷了,甚且在網路聲量攀升之際,趁勢提出比目前國民黨政策更集權的「禁止上街論」,難道已提前「逼宮」自家前後任黨主席馬英九與吳敦義?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不容任何政客開民主倒車,就算是中國力挺的政客也不例外。韓國瑜不惜打臉自家前後任黨主席馬英九與吳敦義,宣示要禁止高雄人上街表達政治意見,簡直把高雄當成中國天安門,以檢踏民主普世價值的方法,將台灣朝中國人權的低標拉近,這看在全球民主國家的眼裡,恐怕不只是笑話,更是民主逆流的嚴肅課題。

2018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1030「請立院儘速啟動審查《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草案」記者會

請立院儘速啟動審查《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草案

《法官法》從2011年開始實施至今6年多,但關於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新聞仍層出不窮,以2018年為例,有法官性騷案、蹺班為性交易、與當事人不當接觸、浮報溢領加班費等;至於檢察官部分,花蓮檢察官闖幼兒園事件更是震驚全國,突顯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機制改革的急迫性。司法院雖然允諾修正其中的「評鑑制度」,卻遲遲未將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不知還要拖延多久。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今日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籲請立法委員重視人民對於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殷切期待,於本會期能儘快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莫讓技術性問題延宕改革時程。
 
1. 《法官法》評鑑制度修正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除了前述個別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事件外。現行「個案評鑑制度」成效不彰,6年多來(2012/01~2018/07),法官評鑑委員會僅收案61件,已經結案的53件中,評鑑成立件數為21件,成立比率為39%。至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案量未公開,結案50件中,評鑑成立的有13件,比率為26%。至於實施2次的「全面評核」,由於結果不公開,外界僅知沒有任何法官或檢察官有移請個案評鑑,表現不佳的法官、檢察官如何處理,不得而知。
 
對此,司改國是會議提出許多修正建議。例如,增加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人數,來源應力求多元化及異質化。其實,民間團體曾就評鑑委員會決議欠缺性別意識召開記者會,希望未來評鑑委員會應該提升其組成的多元性與異質性,改變現行以「法律人」為主的現況,透過多元的觀點及不同於傳統的視角,整體評鑑法官、檢察官適任與否。
 
又例如,現行法,對於提起檢察官評鑑的時效過短,常常使得人民在審判終結後想提起檢察官評鑑時,才發現時效已過,國是會議也建議延長;而人民可以請求評鑑,更是國是會議決議與民間共同的訴求,司法院也不反對。可惜,前述修正都無法進到國會審查,評鑑制度的改革可說是仍走在黑暗的隧道中,看不見出口。
 
2. 司法院草案與國是會議決議仍有落差
 
除立法進度緩慢以外,今年7月20日司法院公布的草案內容也有許多條文並不符合國是會議的決議精神,例如,現行制度下,經評鑑委員會認定應付懲戒者,還需要再經過監察院的審查,才能進到職務法庭審理,由於程序過於冗長,因此國是會議決議應付懲戒者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用再經過監察院,但司法院草案沒有採納此決議,僅將職務法庭原本一級一審修正為一級二審,但沒有解決前端程序冗長的問題。實則,不同的制度建議本來就需要國會進行討論審查,但若遲不開啟,無從討論,更遑論完成制度的改革。
 
3. 官方應參考民間的改革建議
 
除前述時效與評鑑制度簡化的問題外,也籲請立法院參酌民間建議進行修法。包括將現行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執掌的全面評核改由評鑑委員會進行,並合理適度的公開結果,以利打造值得信賴的司法體系;此外,為因應人民直接提起評鑑的制度改革,應增設專職評鑑委員及專職工作人員,讓評鑑委員會有資源妥適的處理評鑑案;而在政府積極研商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情形下,讓國民法官能夠參與職務法庭審理,消弭目前人民對職務法庭官官相護的疑慮。

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一直都是人民最在意的司改項目,問題不解決,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繼續在暗處啃噬司法的公信力,對於認真、盡責的法官、檢察官們更是不公平。因此,聯盟籲請國會在此會期儘速排案審查,讓司改進度持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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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0.30(二)10:00
地點:立法院正門
主辦: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
 
【出席團體/代表】

立法委員/周春米委員
立法委員/黃國昌委員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
台灣人權促進會/顏思妤主任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羅士翔執行長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林慈偉主任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靖珮律師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范植鈿研究員
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執行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 
 
*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RzTtN8XDfMQ
*更多詳情請見民間司改會網站: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555

2018年10月28日 星期日

德法打擊假新聞 重點在截斷網路訊息快速傳播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10.27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0788

筆者在今年6月中,於《上報》發表「打擊網路假新聞 看德國怎麼做」,提到德國立法(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簡稱NetzDG)針對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要求它們就平台上特定種類(主要是《刑法》犯罪)的言論內容、負起快速審查與處理的責任,否則就會被政府處以鉅額罰款。之後台灣媒體上許多假新聞(假消息)立法管制的討論,常常提到德國,但由於德國NetzDG的立法思維相當創新,筆者發現台灣的相關討論,時而誤解了這部法律的精神所在,往往讓討論失焦,實非筆者所樂見。

網路訊息傳播的速度與形態,本就和傳統媒體不同,在大型社群平台出現之後,人人都是記者、人人都是編輯,任何一個帳號都可以是一家自媒體。各種資訊無需經過任何形式的查核,即可上網公開。如此社群平台的先天結構,造就了假/不實訊息的溫床。其中,具有特定目的、有組織、有系統的透過網路、製造並散播假新聞(假消息)的手法,以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威脅民主政治的本質,許多國家都已高度關注。民主國家之中,採取立法方式意圖對抗網路假消息的流竄,德國是一個典型。德國的立法有幾項特點:

(一)NetzDG所規範的言論內容,本就屬於《刑法》犯罪,不是創設新的言論犯罪:這也就是說,這些言論本身就是「不法的言論」,只是一般犯罪由司法機關認定,在NetzDG中,則考慮司法程序曠日費時、為期能因應網路訊息快速傳播的形態,把責任加諸大型社群網路平台業者,要求業者在24小時內快速處理舉報內容、避免不法言論的損害進一步擴大。 
(二)NetzDG所規範的對象,是大型社群網路平台業者,不是使用者、也不是傳統媒體業者:所謂大型社群網路平台業者,就如臉書、twitter和youtube。舉例而言,在NetzDG之前,使用者在網路上宣傳納粹或否認二戰的大屠殺歷史,這本身就構成犯罪,但使用者犯法,平台業者並沒有責任(總不能因為網友在臉書誹謗他人,則業者也要連帶坐牢吧)。在NetzDG之後,平台業者對使用者的不法內容,需要負起快速審查和刪除的責任。

相對於德國由於二戰歷史以及難民因素,對種族仇恨的言論散播十分敏感,法國則十分在意選舉期間的網路不實訊息傳播。2018年1月,法國總統馬克宏與俄國總統普丁會面,曾直接抱怨俄國媒體在2017年大選前,大量報導他在海外洗錢的不實訊息、透過網路高速流傳,企圖害他落選。基於這樣不愉快的經驗,法國國民議會今年初步通過的《打擊網路假訊息法案》,也是希望用新的方法、扼止網路流傳的不實訊息。這個方法,則是選前三個月,政黨或候選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所謂的「虛假或不實的網路資訊」,法官應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下令要求社群平台業者配合、封鎖這些舉報的網路內容。

儘管德、法的法案由立法至執行,有關言論自由的辯論從未終止,但值得我們重視的是,德、法都認知到網路訊息傳播的速度和方式不同以往,現有的法規雖有處罰規定,但卻常常緩不濟急,導致這些不實訊息在受法律處罰之前,早就造成難以挽回的網路災情。因此,德、法基於各別的歷史和國情,提出了加重平台業者責任、或要求法官快速審查並下令平台業者配合封鎖的立法。

但無論是德國加重大型社群平台業者責任、或法國要求法官快速審查,兩者都與一般網友無關、也和傳統媒體無關,而是截斷網路訊息快速傳播的過程,以避免在司法結案之前已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以德法為鏡,可以得知,打擊網路假消息,民主國家的管制重點在大型社群平台業者的責任、或由司法機關下令要求大型平台業者的配合,管制重點既不是傳統媒體、也不是一般網友。

其實,針對網路的特性,加重大型社群平台業者的責任,已是國際趨勢。即使沒有立法,美國、歐盟亦連連要求臉書至國會聽證,在在顯示大型社群平台,未來必需負起更大的責任。

台灣臉書的活躍用戶有1900萬戶,比例世界第一,社群平台決定了訊息傳播的走向,絕非誇大。政府要立法管制,其實也不必捨近求遠。立法院目前在審查中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就涉及網路平台業者的責任。只是照原本提案機關NCC的規劃,該法的主要目標是讓網路服務業者得以有免責的避風港。但避風港的保護思維,是仿自美國20年前網路產業正在起步的立法模式,當時網路業者是新生兒,現在則長得一個比一個大,需要的早就不是法律的保護。筆者建議,重新檢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可以是立法管制網路假訊息的切入點。

2018年10月26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1025反核力量集結迎戰,公投反方辦事處成立,拒絕「核四又來了!」第16案公投請投不同意票!



  年底將有10個公投案與大選合併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23日發布,擁核方提出「廢除電業法95條」的公投(以核養綠)補件後,查對結果已達門檻,依法公告公投案成立,此案編號為第16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已做好迎戰準備,徵求1500位民眾聯名支持,成立公投反對方辦事處,設立北中南三個辦公室,爭取參加電視辯論會的反對方資格,邀集長期支持反核運動的各領域社會團體與新政治力量集結,一同呼籲民眾11/24向核電說不,在第16案投下不同意票!

  完整會後新聞稿請參見: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18

擁核燒煤增空污、拒絕核四又來了
迎戰以核擋綠公投 反方辦事處成立記者會

時間:10/25(四)上午十點
地點:中選會大門外

記者會出席代表: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永社、綠色和平、人本教育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宜蘭人文基金會、台灣樹人會、社民黨、時代力量、基進黨、歐巴桑聯盟、綠黨、樹黨、左翼聯盟、人民民主黨


「廢除電業法95條」公投反方辦事處設立三個辦公室
北: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70號8樓之3)
中: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台中分會(台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2樓)
南:地球公民基金會 高雄總部(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282號5F)


主辦單位: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2013年309全國廢核大遊行,北中南東共有超過22萬人上街要求終結核四、核電歸零。遊行結束後,數百個民間團體為串起台灣自主的公民社會力量,共同組成了「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廣招環保、人權、工運、教育、性別、社福...等各領域的公民團體,以「團體」作為成員單位,但不包含政黨組織,現已有超過兩百個公民團體加入。





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聯合聲明】宗教法不應超越國法(暨10/24(三)「宗教激狂法撤案 回頭是岸就是現在」記者會)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何宇軒攝

【聯合聲明】宗教法不應超越國法

聯合聲明原始連結: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16

  近期引起社會議論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雖迫於輿論的壓力取消 10/24(三)的立院審查,但綜觀草案中諸多法條皆背離於一般人的想像,背離於規範整體社會的法律體系,且分別侵害到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種種議題。

  探究宗教之本質,是以精神力量撫慰人心,亦具有安定社會之力量,但這並不代表宗教團體即可以此種理由將「宗教自由」無限上綱,要求社會大開方便之門,給予宗教團體所需的一切社會資源,理所應當的以宗教之名歧視無信仰之就業者、就學者,干擾教育體系,甚至要求排除合理的法律規範,只為了更加無所忌憚的使用國家土地,為了保護宗教不動產而忽略民眾的人身安全,面對種種不合理的條文,跨環境、人權、教育、性別等多個領域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起聯合聲明,我們譴責的理由如下:

一、影響環境甚鉅
1. 草案第 22 條、27 條排除了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建築管理法規、消防法規、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恐導致宗教建築濫墾濫建、危樓林立,不但破壞自然地景與生活環境,更罔顧人民的生命安全!
2. 草案第 27 條中,宗教違建佔用公有土地達 5 年以上者,卻免受公產管理法規、土地法第 25 條的審核把關,便得向政府申請以購買、借用、租用、設定物權、受委託經營等方式,輕易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就地合法,這等於是變相鼓勵人民以宗教之名侵占公共資源,嚴重傷害社會公平正義!

二、傷害教育體系
1. 反對宗教入侵校園,學校若可以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對莘莘學子影響甚鉅。
2. 反對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
3. 反對以知識之名將宗教放入教育,違反教育中立原則。關於宗教歷史、宗教戰爭、各種社會的信仰等社會議題之瞭解是原有課程已有之內容,無需宗教基本法。(第 16 條)

三、傷害基本人權
1. 宗教自由應是思想自由的保障,例如是否信仰宗教、是否參與宗教活動,但國家不應對特定宗教獎勵或禁制。
2. 草案中如 13 條、17 條、20 條、22 條,均屬於宗教團體在管理上的過度保障。
3. 本法以宗教自由為名,對於信仰自由的解釋為似是而非的規定,除侵害教育權、勞動權等其他基本人權外,甚至造成對於「不信仰宗教」權的侵害;而有關宗教團體的自主權及管理上,又給予過多的優遇。本法以保障宗教自由為名,事實上是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免責及擴權,甚至有違憲之虞。
4. 造成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依照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宗教團體可要求其所設立的私立學校的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否則可以進行解聘,若學生信仰不同,甚至可以不核發畢業證書。
5. 剝奪十六歲以下未成年者之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之自由。

民間團體聯合要求:
1. 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四位提案人應立即撤案,並且完整公佈遊說團體名單!
2. 執政黨、內政部及相關部會應公開表態,說明執政當局對《宗教基本法》的立場。
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應召開公聽會,邀集內政部及相關部會,謹慎檢視既有法規缺漏。
4. 行政院應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佔用公有土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並且評估建物合法化後的潛在衝擊,據此研擬宗教違建的清理對策。

聲明團體(以回覆先後順序排列):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婚姻平權大平台 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千里步道協會、勵馨基金會、台灣人文煮意麵團、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看守台灣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黃國昌立委國會辦公室、尤美女立委國會辦公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NPOst 公益交流站、社團法人台灣全人與民主教育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島國前進、社團法人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樹林國語禮拜堂、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綠黨、爸爸非核陣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農村陣線、勞動視野協會
(陸續增加中......)

【記者會】宗教激狂法撤案 回頭是岸就是現在

  時間:2018年10月24 日(三)AM 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出席:吳其融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主持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翁國彥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鄭英兒牧師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發中心主任
     林子琳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張明旭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
     施宜昕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
     葉大華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聯合新聞稿: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16


永社並參與連署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聲明全文:https://www.facebook.com/twgeec/photos/a.1980959928886680/2109702262679112/


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新聞稿】1010「公民團體聯合聲明 研擬「中國居住證」因應措施」記者會

針對中國發放予台灣公民居住證的議題,公民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因應措施。
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永社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今日(10日)下午舉行論壇並召開聯合記者會,針對中國發放予台灣公民居住證的議題,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因應措施。
 
個人與國家層次的風險評估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邱文聰說明,中國國務院以《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作為向港澳台居民發放「中國居住證」的依據,其法規清楚認定居住證持有者符合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以及領有中國公民身分號碼等三項身分要件。他認為,在個人層次上,中國居住證延續中國政府長期對台灣人民的國籍主張,並藉此明確其對台灣的領土主張;更甚者,居住證結合數位管理系統,領證者在享有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將個人資料隱私遭侵犯的風險,完全暴露於中國政府的掌控之中。
 
在國家層次上,邱文聰進一步強調,中國以單方措施發放國民身份證件予台灣國民,並表明申領人的認諾,此法理主張將強化國際社會對「中國實質統治台灣」的印象。他解釋,居住證措施透過「人民的認同選擇」架空了台灣現行法令上國籍的單一性,中國國民身分將取代台灣國民身分;並且中國以此包裝對台灣人民的分化,進而瓦解台灣的主權邊界。
 
共同體邊界作為民主的前提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林秀幸指稱,民主實踐必須立足於主權國家,因為確認共同體邊界與存續社會融合是支撐民主制度的基礎與動力來源。她表明,引導台灣人申領中國居住證顯示了中國的策略轉向,中國政府不僅主張過去一貫抽象的主權立場,如今更伸入公民權利領域施展具體作為,建構中國國家體制對於台灣人民的管轄途徑。對此,她呼籲台灣政府應該展開積極作為,阻止台灣人走入中國的國家建構;由於中國對台灣展開「實體國民化」的意圖明顯,過往的法理宣稱即將成為現實,如此一來,站在反對專制政體侵犯台灣民主憲政的立
場上,政府應該以行動反制。
 
相關立法建議
 
針對修改法制規範的操作細節,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提到旅中台灣人目前成為中國的政治籌碼,他因此主張政府應該採取「對中國強硬,對人民柔軟」的基本原則,並落實法規上的防禦機制,以防範中國對台灣主權進一步侵犯。
 
他根據風險控管的比例原則,依序說明當前可行的修法方向:領證者應於入境時主動申報,政府再依此建立民主安全機制,甚至提供旅中之國人必要的協助;
 
經合法申報並完成雙重國籍身分登記者,除了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擔任特定公職之外,其他國民權利原則上不予限制;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分與台灣民主共同體成員身分之間存在忠誠、義務之根本衝突,領有「中國居住證」但未完成申報及雙重國籍登記者,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及服軍職、公職等公民權利。然而,該規範方式須採法院事前審理後限制,或採事後刑事課責,則有待進一步討論;
 
依據「對人民柔軟」之原則,所有加諸於單純領證國人的措施,不因而喪失台灣公民身分、戶籍資格、民事權利、入出境權利與全民健保等社會權,以避免造成國人過度之困擾;
 
但是,若領證國人進一步與中國建立更緊密的共同體連繫,譬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於中國境內設有戶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居住證達十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軍隊或中國共產黨黨部任職,原則上應取消其台灣公民身分,也就是去除台灣國籍、戶籍以及其所衍生之權利。
 
台灣永社副祕書長洪崇晏表示,談到限制領證者公民權利,台灣目前的大法官釋憲案例提供充足的法理合憲性基礎,但實際操作仍需強化修法過程的正當性論述。他進一步強調,限縮公民權利等措施應該建立在消除外部成本的基礎之上;由於領證者的個人抉擇提高了台灣國家安全層面的風險,依比例採取反對措施是合理的行為。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沈伯洋接續發言,他主張「人權保護」仍然是所有反制措施的最終目的;然而國家安全考量與人權保護理念之間,並不存在絕對的矛盾,反而適度因應民主共同體邊界受侵害的問題,才能確保人權存續。他也希望政府不該全面道德譴責旅中的國人,而是必須針對中國居住證政策,具體且按比例提出因應之道。
 
林秀幸補充,希望藉此次因應修法宣示主權,「兩國論」才是必要充分的條件,除了防禦外,更帶有積極的面向;邱文聰進而表示,要能「對中國強硬」,才有「對人民柔軟」的條件。賴中強強調,相關修法建議不能被簡化為「只要申報就能繼續享有投票等公民權」,關鍵在於要完成「雙重國籍登記」,將大陸「外國化」。面對中國的種種措施,我們要主動因應,我們必須向中國傳遞清楚的訊息,中國今天這樣的措施,要把台灣內地化,我們就要把大陸外國化,透過這樣的立法措施,向中國傳遞強烈而清楚的訊息。
 
直播連結 PART 1
https://youtu.be/AWZqy3GC--o
 
直播連結 PART 2
https://youtu.be/ZQ5pHorN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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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時間: 2018.10.10(三)下午15:3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四樓議室
 
記者會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長
 邱文聰/台灣守護民主平會長
 洪崇晏/台灣永社副秘書長
 沈伯洋/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專員

2018年10月3日 星期三

台杉既是國家級投資公司 就該減少政治干擾和近親繁殖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10.02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9116

知識和創新是現代經濟發展的發動器,已是老生常談,世界各國無不想方設法,鼓勵本國創新、刺激產業發展。尤其台灣的鄰居:中國,正在傾力累積科技開發與智財創新的實力,連創新經濟的領頭羊—美國,都從消極地遏制中國剽竊智財、改為更積極採取多項限制與中國合作的措施、以保護自家的關鍵科技與產業發展。

以台灣經濟和對岸的連動程度之高,倘若中國加速往中高端技術邁進,對台灣影響不言可喻。也因此,相較之下,台灣更應該用加倍的力量,確保策略產業的領先創新地位。

雖說台灣需要追求創新、力求突圍,眾人都會欣然同意,但說易行難。筆者這幾年和新創團隊接觸的經驗,其中一點心得,即是理解到創新不僅僅是技術需要突破,創新要產業化,更有許多社會、文化、組織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創新者要取得本地融資,十分不易。這倒也不能全怪台灣的銀行,銀行業的文化以保守見長,而創新本就是一項高風險的工作:不但失敗率偏高,新創者能提出的資產又多是「看不見的智慧、無形財產」。

受限於過往以製造、代工為主的經驗,台灣銀行業重視「看得見」的資產,往往要融資者提出不動產做為擔保。銀行不願意去賭看不見的無形智慧財產,一方面既是缺少智財評價與估價的機制,另方面,更是缺少接納創新、承擔風險的文化與習慣。

因之,在台灣本土的市場機制下,風險高、無法保障收益的新創,要取得資金,相對困難。雖然台灣人不是沒有錢,但大筆大筆的資金寧可轉進房地產、或躺在帳戶中、收不到1%利息的存款。導致資金不是流動性偏低,就是往無法創造外部效益的領域流動。

換言之,以現有的市場機制欲思鼓勵產業創新與轉型,恐怕已然失靈。此時,政府的角色就相當重要。往常政府最常提出的做法是新創補助,但官方補貼的缺點是緩不濟急、官僚作業僵化,和新創所需的彈性和靈活,格格不入;另一方面,官方的審查標準和產業發展脫節,往往讓申請創新補助成為一場「作文大賽」,有紙面KPI卻無實質GDP、或者各項補助計畫的審查委員和申請團隊重疊性過高,導致補助資源無法雨露均霑。

究竟如何適度引導國家力量扶植新創、提出更有商業彈性的機制、避免官僚僵化之弊?目前國發會提出設立「國家級投資公司」,由政府結合民間力量成立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官民共同合作投資產業創新。

這項已有其他國家採行的做法,對台灣政府而言卻是新嘗試。國家資金不再以補貼形式在場邊觀戰,而要直接「撩下去」投資創新,台杉公司迥異於傳統,讓人耳目一新,但也讓人對未來台杉是否能成功,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做為一家「投資公司」,台杉最大的優點,是應該能擺脫僵化官僚與政治干預,展現商業活動的靈活彈性與投資決策的專業高度;但做為一家「國家級」的公司,動用國家資源成立,亦需受到公共監督。兩者如何平衡?

筆者建議,受民所託,台杉適時適度公開相關投資資訊以及決策過程,以備公共檢驗;但另一方面,由於投資是高度專業的工作、投資新創更需要複雜的跨經濟、財務、科技、和法律的知識,在投資決策上,應容許專業者有一定的判斷餘地,減少不必要的政治干擾和近親繁殖。其次,由於國家投資公司負有鼓勵創新、刺激產業發展的政策目標,更重要的將是以成敗論英雄,定期檢驗其投資效益、以及能否成為「國家級鯰魚」,帶動整體產業的創新。

2018年9月25日 星期二

《公媒法》並非擴大政府對媒體的控制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思想坦克/談談影視音 2018.09.24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8/09/24/《公媒法》並非擴大政府對媒體的控制

隨著數位匯流的發展,台灣媒體環境每況愈下,關心傳媒文化的有識之士,常常呼籲媒體應該趨向整合,以避免惡性競爭、品質日益下降的困境。但說歸說,真正要著手啟動媒體整合的工程,媒體天性百家爭鳴、各吹各的號,委實是一件相當困難的工作。

在這樣的背景下,完全無須攪動這一池春水的文化部,居然願意嘗試這項困難重重的工作、歷經籌畫、終於提出從公家資源挹注的媒體整合開始,將《公共電視法》修正成《公共媒體法》草案,納入公視、華視、央廣、中央社以及客台、原民台,以期打造國家級的媒體品牌和內容通路,輸出台灣的文化價值。眾所周知,長期以來,輸出文化,在國際上打造台灣品牌和內容,從來易說而難行,單單是這樣的勇氣與決心,就令人刮目相看。

如果有人因為《公共媒體法》即將把六大媒體併在一起、便憂心忡忡說這是「政府擴大對媒體的控制」,他們大概並沒有仔細看過草案。分析草案的內容,主要可分為加強民意對人事的監督、確保公共媒體的資金來源、以及考量現有員工的權益。

由人事方面來說:未來董監事採取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相較於現行部分媒體乃由行政院單方提名,增加了民意監督的程序;此外,草案更要求每二年定期改選一半的董監,以交錯任期制反映最新民意。由經費方面來說,草案改變現由主管機關分配經費的方式、規劃設置公共媒體基金,提供相對獨立且具有保障的資金來源;同時在媒體經營上將採執行長制,以公開程序徵選;於員工保障方面而言:採取最小變動原則,保留勞工董事名額。

換句話說,依據這部草案,未來的公共媒體,在人事部分,將從行政院單方決定、改為須經過民意或公開程序的檢驗;在資金部分,從由文化部的分配權限、改為獨立基金的維持運作;在營運方面,將由主管機關的決策改由公開徵選。怎麼看,文化部都是大大失血、以成就這些媒體的獨立性。只要看過這部草案的規定,就算再怎麼不認同這部草案的內涵,恐怕都不能說,這是一部「擴大政府掌控媒體」的法律,相反的,這根本就是一部「縮小政府對媒體掌控權力」的法律,大大的違反一般人對政府風格的認識。

早先,筆者(現任中央社董事)曾跟一起開會的央社董事開玩笑說:我們要變成「末代董事」了。話雖玩笑,但就如同其他有識之士所見,筆者認為,整合資源、向國際發聲,這樣的努力方向,大致都是對的。

當初文化部在推動《公共媒體法》草案的過程中,曾經強調有三個目標:一是公共化、二是國際化、三是產業化。公共化在草案規定中,已經充分彰顯,後二者在這次的改革中,涉及不同媒體的定位與角色、以及營運方式的調整,值得進一步討論。

在《公共媒體法》的草案公開記者會中,鄭麗君部長曾強調國家級的優質媒體品牌和內容通路,事實上此二項目標,也分別呼應著媒體的不同定位。以中央社和央廣而言,擔負一定的國家任務,以新聞為重;公共電視和華視,則既有新聞部,也有節目製作;而客台和原民台,既是新聞台、又具有多元族群文化的意義。未來在公共媒體的大傘下,如何使用和國外相比仍然是極其有限的公共資源,避免重覆配置,且讓各個定位不同的媒體,發揮所長、互相合作,將是未來公共媒體集團能否成功的關鍵。

雖然各媒體的定位不同,但筆者並不認為,如此就「無法整合」,只是「如何整合」,需要多加討論。如果只強調組織形式上的整合,硬要把幾個體質不同的媒體、在組織和營運上綁在一起,自然容易產生營運上的困難。但若整合意謂著在公共媒體的規範下,共享資源的擴大、維持現有各媒體一定的運作空間,這就應該是比較有意義、也比較可行的整合。

《公共媒體法》草案出來後,曾有一媒體界的朋友告訴筆者:希望未來公共媒體能在運作上具有商業媒體的彈性、但又具有公共精神,讓大家可以信賴。這位朋友所言,也點出了社會的期待,畢竟公共媒體和商業媒體同在同一市場內競爭,在百家爭鳴,各顯神通的環境中,公共媒體若不能提出優質產品, 要能勝出,絕非易事。

筆者更想指出的是,某程度而言,公共媒體和商業媒體本來都是媒體運作的形式、而並非截然二分。許多商業媒體的報導做得有聲有色,這些報導,當然也有「公共性」。而以政府資金運作的「國家媒體」或「公共媒體」,和商業媒體也有充分的合作。

例如,中央社的報導內容豐富,願意花錢以取得授權的商業媒體很多、尤其是海外派駐新聞採訪的部分,是中央社的強項,而可以補一般商業媒體較少經營的不足。又如公視和凱擘合作的《雙城故事》,同時在NETFLIX和電視台上映,由內容到通路,都是商業和公共媒體合作的範例。最後,近來華視和美國之音之間,同意包括「白宮記者會新聞分享」、「新聞拍帶共享」、「美國之音紀錄片分享」及「新聞攝影互相支援」,這又可說是一件跨國的公共媒體和國家媒體的合作。更早在今年8月,台灣網路媒體流線傳播就曾帶隊到美國之音探路,相信也提高了美國之音亞洲部門對台灣媒體的興趣。

以上種種,無非都說明了,台灣很小、資源很少,不管是公共媒體、商業媒體或是國家媒體,雖在所有權上有區隔,但實務上常有合作。《公共媒體法》若能順利通過,逐步解決公共媒體的困境、強化國家媒體的功能,提供文化內容的國際通路,這自然也就能改善整體的文化傳播環境。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就由文化部自我犧牲開始。

2018年9月14日 星期五

錯認?認錯?指認瑕疵誤了林金貴一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9.1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3/1248473.htm

2007年5月間,剛假釋出獄不久的林金貴,因一起計程車司機遭槍殺案,被指為兇手,並於2010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以無期徒刑確定。惟本案,雖有街頭攝影機的影像,卻無法辨認是否與被告為同一人,也沒有找到兇槍,只有目擊者的指證成為判決有罪的最關鍵證據。只是對於目擊者的指認程序,並無任何法律規範下,就易成為冤罪的根源,也是此案遭判有罪的重要關鍵。

向來對於定罪與否的關鍵,除被告的自白外,即是目擊者的指認與證詞。尤其是在自白於證明有罪的重要性,已隨著時代變遷不再是證據之王,偵查機關依賴目擊者的證詞,就變得更為迫切與需要。

而就目擊者的指認過程,一般多由警察以照片或從多數人中去實際指認,如此過程似乎沒有供述的成分在,也因此似乎是一種獨立的證據方法。但是,如果仔細思考,之所以會出現指認,必然是因警方發現目擊者,而在經目擊者陳述犯罪過程及被告的長相後,才有警方安排指認,所以指認過程不過是附屬在供述內容中,並非獨立的證據方法

只是就現實面,警察機關卻常將之當成是獨立的證據方法,且直至現今,指認程序的規範竟仍是2001年由法務部與警政署所頒布的內規。雖然,此等內部規範也強調指認人必須先為陳述後指認,以防止先入為主,也規定必須是多數指認,而非單一指認,且多數人的外觀不能有太大差異,更禁止警察為暗示與操控。但卻在未有法律規範情況下,此等規範也就流於一種道德宣示,難發揮任何規制作用。

以林金貴案來說,由於街頭攝影機拍攝的畫面極為模糊,就只能加上目擊者的描述進行素描。但目擊者的證詞,除了有記憶的不可靠性外,亦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影響,再加以描述的完整性與否,皆存有種種的不確定性,因此所產生的所謂行為人描繪到底有多少真實性,也有相當的疑問。

尤其在此案中,警察根據死者的友人看過素描後即說出像誰,這本身的過程便存有嚴重瑕疵。而警察在給目擊者指認的照片,雖有多張照片供指認,卻有一張照片內的人明顯有被上手銬,因此,就算警察未為任何言語誘導,可想而知,目擊者會指向誰。

不過,就算整個指認程序充滿諸多瑕疵,還是可藉由檢察官、法官的把關,免於冤罪產生。只是在林金貴案中,不管是檢察官或法官,面對此等嚴重指認瑕疵竟視而不見,更忽略影像鑑定根本無法確認同一性,也無任何跡證證明是被告所為,卻仍判處被告有罪。這不禁讓人感嘆,所謂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證據裁判等《刑事訴訟法》的ABC,竟走不出法律系的講堂。

雖然,林金貴案在經過十多年後,藉由先進的3D影像還原技術,以及藉由關鍵的身分證照片來證明短期間內頭髮的生長速度等等,終於得以為其洗刷冤情。但這個歷程卻是被告用人生換來,也顯現科學證據於現今刑事司法的重要性。既然如此,偵查機關就不能再過度依賴供述證據,而對於指認程序也勢必得加以法制化。

2018年9月11日 星期二

好巧,又是這三個法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9.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31193

郭冠英辱台  政院省府仍應把關

發表辱台「仇恨性言論」的前官員郭冠英,遭馬政府撤職後,在台灣省政府包庇下,讓郭短暫任職一個月即辦理退休,郭冠英申請退休遭銓敘部拒絕而提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命銓敘部應准郭退休,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讓自稱「高級外省人」的郭冠英將領「台巴子」納稅血汗錢每月六萬元,社會無法接受。

姑且不論判決郭冠英勝訴的北高行第四庭,剛好是在黨產會案罕見裁定「停止執行」,以維護國民黨產的相同三位法官。僅探究郭冠英判決理由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機關『得』參酌內部陞任評分標準…,亦得自行裁量是否舉行面試或測驗,亦即舉行面試與否,求才機關具有裁量權。」進而認為省府規避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上班一個月後辦退休是合法。如此荒謬結論,不只社會無法忍受,法理上也站不住腳。

行政法上,並非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就可以為所欲為、恣意或濫權裁量,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合義務裁量」,並符合一般法律原則,然郭冠英在省府徵選程序中,本有七位報名徵選的公務員,其餘報名者初試分數未低於郭冠英,但省府恣意將其他公務員,當成配合演出的臨時演員,恣意不辦面試,直接錄取郭冠英,這就是「濫權裁量」。可議的是,行政法院對此未置一詞,更無視監察院在郭冠英案調查台灣省政府的糾正案文,擺明護航郭冠英。

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已成定局,但該判決僅拘束銓敘部行政處分,未及於省府違法任用郭冠英的行政處分,因此省府及行政院仍可把關,既然監察院正式糾正案文直指省府徵選程序違法,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省府對於當時違法任用郭冠英之行政處分,得自行依法撤銷,上級機關行政院亦得為之。

簡單來說,省府與政院依法仍得撤銷任用郭冠英的違法行政處分,銓敘部將准郭冠英退休之處分即失所附麗,端看主政者能否把關,確實淘汰辱台的不適任官員,維護台灣民主法治,也為納稅人省下每個月六萬元的血汗錢。

【被告沒人權】羈押並非刑罰 被告不是犯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9.10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0/1255440.htm

有曾被羈押的被告於網路論壇上連載了數篇在台北看守所內的親身經歷(請見新聞連結),令人驚訝羈押處遇的現況外,也讓人質疑,到底羈押被告與受刑人間,是否該有相同,甚至更糟的對待?

羈押的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與證據保全,並非在懲罰被告。而雖然檢察官的羈押決定權,已在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刪除,但仍有羈押聲請權,且若認無羈押必要者,也可自行決定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此的權力,就可能以聲押與否來逼使被告認罪,尤有甚者,即便檢察官手邊的證據仍不充分,在被告不認罪下而聲押,若法官未加詳查,就可能使無辜被告因此受災。如此的結果,就使羈押的保全作用喪失,成為押人取供與先行刑罰的手段,使羈押被告與受刑人無異。

而早在2008年,大法官做出的釋字第653、654號解釋,就開始打破羈押等同刑罰的思維。到了釋字第665號解釋,既言明羈押的最後手段性,更強調在受無罪推定原則下,羈押不能成為先行刑罰的手段。為了防止羈押決定,法官只能接受檢察官的片面資訊,在2016年的釋字第737號解釋,也肯認羈押程序的律師閱卷權,並於之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裡,也採取強制辯護制度。凡此種種,實已顯示,對於羈押被告的保障,在法制上的改變。

只是法制的變革,未必代表執行沒有落差。以羈押決定來說,檢察官動輒要被告認罪以來換取保釋,仍所在多有,且即便羈押審查採取強制辯護,但法官不看證據,只看罪名輕重與輿論反應來決定,似乎也不會消失。更值得檢討的是,對羈押者的處遇,原本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除了人身自由受拘束外,其他自由權的行使,理應不能受到太多限制。惟觀《羈押法》,對於羈押被告的處遇幾乎與受刑人一模一樣,且在大法官相繼於釋字第755、756號解釋,強調受刑人仍應受到基本的人權保障下,於現今,反而出現羈押被告的保障不如受刑人的詭異現象。

再就現實面來說,雖然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已重申羈押被告與辯護人間的溝通與接見權不能被干擾,更不可全程監聽、錄影,只能由戒護人員監看不與聞。只是如何只看不聞,實難以想像,且在這樣的監視下,如何能有效為溝通與辯護,實也無法理解。更令人質疑的是,根據《羈押法》第23條之1第2項,對於被告與律師的來往文書,基於維持看守所秩序之必要,仍可對之進行檢查,如此廣泛無邊的目的,既把律師看成是潛在的犯罪者,更完全挖空了被告與辯護人間的秘密溝通權。

此外,在偵查中羈押,一次兩個月,可延押一次,原本是希望檢察官能迅速蒐證,以迅速將案件終結,卻往往成為偵查的期限,就容易使檢察官的提訊,重點不在釐清案情,而是另有所圖。尤其當檢察官開始訊問,被告若無法忍受看守所的惡劣環境,就很難不及早認罪以求得保釋,羈押就著實成為非任意性自白的根源

也因此,在羈押被告不是受刑人,也受無罪推定的保障下,處處充滿違憲及違反人權保障的《羈押法》實應全面修正,否則,羈押就很容易與「人質司法」劃上等號。更重要的是,檢察官應該深切體認與檢討,羈押絕對是保全被告與證據的最後,而非最優先手段。

2018年9月9日 星期日

我國對器官買賣刑罰的幾個盲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9.08

作家伊森・葛特曼(Ethan Gutmann)的屠殺(Slaughter)一書之中文版,在台出版,再引發台北市長柯文哲,是否曾帶病人至中國為器官移植,且確知器官來自法輪功成員的爭議。由於此書內容,多是根據轉述,也夾雜著訪談與作者個人的評論,實屬傳聞,致難成為法庭上的證據。惟於此書的出版,反該檢討我國目前對於器官買賣的刑罰規定,到底有何問題存在。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至於違反的效果,根據此條例第16條第1項,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根據同條第2項,為了符合國際禁止器官買賣的人權保障趨勢,我國國民就算在領域外犯此罪,也屬此條例的處罰效力範圍。甚而根據第3項,醫事人員觸犯此規定且情節重大,還可廢止其證照。

惟須注意的是,對於器官買賣乃是於2015年才入罪化,在此之前,僅能處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故類如屠殺一書所指的2008年之前,就算查有至中國進行器官買賣的情事,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亦不能為刑事處罰,且因行政罰的裁罰時效僅為三年,現在也不能處以罰鍰。

又即便於現今,已將器官買賣入罪化,但關於非無償的器官提供或取得的手段,法條並未清楚界定。不過在2015年的修法理由裡,卻列舉了五種行為態樣,除包括具有對價關係的器官買賣、仲介外,對於安排或商議有償的器官移植者,亦在禁止之列。只是於我國刑法,僅有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等類型,要件皆屬嚴格,單純為安排或商議,能否稱得上有犯意聯絡或有行為分擔,實在有疑問。

更有甚者,此修正理由也將明知所接受之器官來源不明而仍為移植者,列入非有償的範疇,此可能更有問題。因是否有償與是否明知器官來源不明,乃屬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態樣,明知器官來源不明而移植,仍可能是屬無償,若此條文可涵蓋至此,顯然逾越了法條文義。

更重要的是,此等列舉並非在法條之中,實也無拘束法官之效力。故於未來,對於器官買賣,除須修法列出有償提供或取得的手段外,由於到底是有償、無償,有時很難證明與界定,如在器官移植的場合,器官本身不能有對價性,但手術、運輸、保存等必要費用,仍須由病人支出,但如果此類費用過高,就會產生疑問。也因此,為了防止規避,就應將明知器官來源不明的移植行為,同列於刑事處罰的範圍,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才能有效制止器官買賣之發生。

由於在台灣,器官移植的程序與通報,受到非常嚴格的管控,所謂器官買賣或者是在非自由意志下的器官移植,尤其是2015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時,立法者亦要求主管機關在相關的醫療指引中,明確禁止死刑確定犯的器官捐贈下,此類違反人權的器官移植行為,幾乎已在國內消失。只是在器官移植的需求下,於境外從事器官買賣,就肯定難以消失。

而同樣在2015年修法時,雖也將刑法效力擴及於我國民於海外的器官買賣行為,但關於此等行為的訴追,就有賴於司法互助,但證諸我國目前的國際地位,實有很大的困難。尤其是在兩岸關係處於冰凍期、更不可能自掀家醜下,請求中國提供器官買賣的資訊,顯是緣木求魚的想法。也因此,為了避免對器官買賣的刑罰規定流於形式,就算再困難,還是得加強國際的刑事司法合作,以來共同防制買賣與活摘器官的非人道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