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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 星期三

解密年限、誰說了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370899c-3eb0-4e1a-86cc-0ad407f359e0

美國總統川普於日前,核准解密刺殺甘迺迪案尚未公開之檔案,不過,由於中情局與聯邦調查局仍有些許意見,故國家檔案局先行公布二千八百多份文件,所剩資料,則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決定是否延長解密期限。如此的過程,就衍生出國家機密的公開時間,到底該由誰決定之問題。

於1963年11月22日,美國總統甘迺迪,於達拉斯遭射殺身亡,警方雖於案發後不久,找到嫌疑犯奧斯華,但其於兩日後,於警局且眾目睽睽之下,亦遭射殺死亡,故從此時間點開始,所謂陰謀論的說法,就甚囂塵上。於當時,美國雖立即成立由時任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華倫,組成委員會進行調查,且於9個月後,公布調查報告,除確認兇手僅一人外,更對3發子彈所造成的傷口為詳細解說。而因3發子彈,只找到兩發彈殼,且對於3發子彈所造成的諸多傷口,也只能用子彈會轉彎的神奇理論來圓說,致令陰謀論更為流行。

美國國會,也相繼於1970、1980年代,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惟仍受限於機密檔案的取得不易,再加以時間流逝,相關證據的逐漸滅失,此等調查於還原真實的作用,也有相當的侷限性。而1992年,美國國會為解消長久以來,各界對甘迺迪刺殺案的猜測與懷疑,特別通過〈甘迺迪刺殺案檔案法〉,以為逐步公開此案相關檔案的規範依據。故至現今,甘迺迪刺殺案的官方資料,實已公布超過9成。至於所餘資料,最遲必須在法案通過後25年,也就是今年10月26日前公開,這也成為川普解密的合法性基礎。

惟根據此檔案法第6條,若遇有解密可能危及國家存立、軍事防禦、情報組織與工作或公眾利益等,仍可將公開期限加以延長。只是這些例外條款,用語極為廣泛,為了避免主事者的恣意,除要求異議機關提出證據與說明外,依據檔案法第7條,須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的外部委員所組之獨立委員會,來進行最長180天的審查,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藉由這樣的相互制衡,正可降低公機關動輒以空泛的公益或國家安全之理由,來規避人民監督之風險。

而就我國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來說,依據第11條第2項,若屬絕對機密最長為30年、極機密為20年、機密為10年。若須延長,依據同條第5項,除須向上級機關報請核定且僅以兩次為限外,不管任何等級之機密,至遲都應在30年內開放,除非有特殊情況,才得由立法院同意延長。故依現行法制,國家機密的解密時間,仍受到一定限制,似能有效防止,以保護機密之名來行掩護貪贓枉法之實的行徑,但果真如此?

因由上級機關來決定延長與否之設計,乃屬一種自律,並未有外部人之參與,不易有抑制濫權之聯想,反令人有官官相護之質疑。更糟的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就應永久保密,此規定既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依同條第2項,核定永久機密之極大權限,竟仍是由機關首長一人獨斷,亦完全排除立法院的同意權限。

故〈國家機密保護法〉諸如此類的制度設計,必然會出現權力制衡的真空狀態,就易形成藏汙納垢之溫床,致須儘速檢討與修法。除必須全面落實民主監督與引入他律機制外,更應將永久機密制加以廢除,免使其成為不法者的保護傘。畢竟,沒有人的生命是永恆,更不可能有機密是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