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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荒腔走板大挪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1.18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18003282-262105

關於海軍獵雷艦案,對於慶富公司於去年10月,亟欲請求海軍給付未編入預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國防部被查出,早於去年底,即從他科目湊出款項支付。國防部雖堅稱,此為依法流用,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預算法》第62條規定不能相互流用。惟有時計畫總趕不上變化,故於《預算法》63條規定,各機關所分預,若某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就得辦理流用,但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的20%。

根據國防部說法,由於陸、海、空軍乃由其所管轄,故只要是所有軍種的武器採購科目,都可統歸於同一計畫或業務,只要流用金額不超過法定20%,即屬合法。故於去年國防部就從各軍種的所有武器採購項目中,籌出經費來支付獵雷艦的第3期款項。

惟國防部對同一計畫的寬鬆解釋,實有違預算流用的立法意旨。因允許機關流用,乃是基於彈性與不得已,而非一種常態。若都如獵雷艦般,將三軍採購經費相互挪移,就紊亂了當初編列各科目預算之目的,也使立法院藉由預算審查來監督行政權的作用喪失。

即便認為國防部可以三軍各採購科目的預算,來為乾坤大挪移,但依《預算法》第63條但書,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項目是不允許流用的。獵雷艦第3期款項根本未編入去年的預算,國防部就擅自向廠商支付,實侵蝕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致嚴重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面對如此荒腔走板之行徑,國防部官員若渾然不知有何違法,就難逃尸位素餐的指摘。若明知有違法令而執意為之,恐就非行政懲戒或下台了事,而是須由檢察官盡速為圖利犯罪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