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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準國民待遇已經開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3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0cb4ad1-4f19-4b0a-8108-bb79bab33e7c

中國岳陽中級法院,以台人李明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被告以服從判決而不上訴,此案看似告一段落。惟將此罪適用於台灣,也等同宣告,中國對台人的所謂「準國民待遇」,已經開始。

從此次起訴與判決李明哲積極參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都是來自其於社群網站針對中國的時事議題所發表的言論。若先不談這些於法治國家認為平常,但於威權國家認為是激進的言論,是否足以會動搖國本,卻暴露出一個現實問題,即台灣人於台灣所為的言行,能否為中國《刑法》效力所及?

雖然,於中國境內從事顛覆國家政權之行為,不管本國人、外國人,皆會受到處罰,惟若真有外國人因此罪被逮捕、起訴與判刑,中國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性,會依其《刑法》第35條,直接將之驅逐出境,致不會有實際的懲罰效果。之所以會如此的原因,或許很簡單,就在於中國的崛起,不可能傻到以此等罪名,來關押外國人,致與他國,尤其是西方國家,產生嫌隙。

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於實質上,就僅能針對中國自己人,尤其是異議份子,如: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果如此,則在台灣人不被中國界定為外國人下,若於中國境內觸犯此罪而被判刑,就沒有驅逐出境之適用,致必定受監禁。

更值注意的是,依據中國《刑法》第8條,外國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國民犯罪,若屬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如:「顛覆國家政權罪」,除非行為所在地法律不處罰,否則,仍為中國《刑法》效力所及。而因他國,尤其是強調人權保障的國家,鮮少有這類罪名存在,故於法律層面,就很難將此罪強加於外國人身上。甚且,基於與他國邦交關係之穩定與國際形象之維持,中國司法機關不會笨到以此罪,來對付外國人於外國地所為對中國人權抗議與不滿的言行,頂多以「拒絕入境」了事。

中國,雖一直堅持台灣屬其領土,但畢竟事實的管轄權不及,故台人於台灣地所為不利中國政權之言論,在過往,也未曾有人因此被起訴、審判與判刑。就算於2009年的馬政府時代,基於一中原則所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也無法否認,兩岸司法權,互不隸屬與互不管轄的現實狀況。既然如此,則中國對於台灣人於台灣之行為、台灣對於中國人於中國之行為,自然不會加以管轄,至多也是對於不受歡迎的人物,採取禁止入境之措施。

而於李明哲案件裡,中國起訴與判決所依憑者,都是其於台灣的網路言論,只是其溝通的對象為中國人,或可因此認為犯罪地也應包括中國。惟「顛覆國家政權罪」乃屬於「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故這些言論就算影響到中國、就算是犯罪行為,也僅發生在台灣的管轄範圍內。依此而論,中國就不能以犯罪地亦在中國,來為《刑法》效力的擴張。

只是於李明哲案裡,中國司法機關跨越了這條紅線,直接將「顛覆國家政權罪」,適用於台灣人於台灣地所為的人權、法治言論,既判決有罪,還依中國《刑法》第56條,剝奪了台灣人於中國境內本就不擁有的政治權利,實顯得相當諷刺。這也象徵,從此以後,於台灣這片土地所為任何批評中國政權的言行舉止,一旦進入對岸,都有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與審判的風險。亦讓人思考,目前中國正研擬的所謂「準國民待遇」,竟是從刑罰先行開始。

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11/28採訪通知】回應中國對於李明哲的宣判記者會

【11/28採訪通知】回應中國對於李明哲的宣判記者會:
李明哲無罪!立即釋放李明哲!
 
時間:11月28日(二)下午2點
地點:蔡瑞月舞蹈社,黃絲帶樹下
 
出席發言:
王麗萍|前立委,陪同李凈瑜遭拒入境
鄭秀娟|文山社區大學校長
林秀幸|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高榮志|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洪崇晏|永社副秘書長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主辦單位:李明哲救援大隊
 
#我們都是李明哲
https://wearelee.github.io/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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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凈瑜判後聲明 】
追求理想必須支付代價。
 
為弱勢者爭人權是推動人類文明提昇的必要奉獻行為,李明哲明知山有虎,他早就覺悟必須為此承受「被認罪」、「被囚禁」的折磨。我們不心存幻想,如今只是坦然面對,我們沒有權利抱怨。
 
作為李明哲的妻子,我再次表達,我以李明哲的奉獻為榮為傲。
 
【近況更新】
李凈瑜現在被封鎖在中國岳陽的飯店中。無法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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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中國岳陽市中級法庭宣判過程】
 
*彭宇華、李明哲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宣判視頻(三)
http://tw.weibo.com/3960688335/4179004355487649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彭宇華、李明哲均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彭宇華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李明哲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彭宇華、李明哲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彭宇華、李明哲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宣判視頻(二)
http://tw.weibo.com/3960688335/4179002048457237
針對被告人彭宇華提出的辯解和彭宇華、李明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詳細宣讀法院評判意見。
 
*彭宇華、李明哲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宣判視頻(一)
http://tw.weibo.com/3960688335/4178997891955104
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公訴人、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及各自辯護人到庭。審判長宣讀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二名被告人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30人旁聽。
 
*彭宇華、李明哲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宣判預告
http://tw.weibo.com/3960688335/4178976266221068
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於11月28日9時15分在我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宣判。我院將通過微博視頻播出宣判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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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李明哲被判刑5年 當庭表示不會上訴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B28W0002
自由時報/被控顛覆國家政權判刑5年 李明哲稱不會上訴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6661
蘋果即時/「顛覆國家政權罪」判5年 李明哲:認罪不上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8/1249197/
蘋果即時/李明哲遭判刑!政大教授譏:這就是兩岸一家親?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8/1249269/
新頭殼/李明哲案上午宣判 李凈瑜抵湖南旁聽 判刑輕重受矚目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28/105193
中央通訊社/李明哲判刑5年 放棄上訴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1285003-1.aspx
風傳媒/李明哲案宣判!「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 剝奪政治權利2年
http://www.storm.mg/article/364864
中時電子報/李明哲遭判5年有期徒刑 放棄上訴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8002941-260409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誰讓縱火累犯趴趴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1.26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26003613-262105

新北市中和公寓縱火案造成9死2傷的慘劇,雖於事後警方立即逮捕嫌犯,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卻發現此嫌犯於今年已有2次縱火紀錄,卻未及早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以致釀成悲劇。如此重大的傷亡,政府必須審視檢討,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才能對社會有所交代。

1997年,我國沿襲德國自納粹時代即存有的制度,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的所謂預防性羈押,其中第1項即針對某些再犯可能性高的犯罪,如放火、性侵害、竊盜、詐欺、恐嚇公安等罪,檢察官只要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

只是以防止再犯為由,顯與羈押在確保被告就審與保全證據的目的不符,致有先行刑罰的危險。再者,關於有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判斷,實難有一定的衡量基準,若此標準一直趨於浮動,必會造成因人、因檢察官或因法官而異的差別對待。更受爭議的是,一旦認為有再犯之虞來羈押被告,不啻是種有罪預斷,致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所以關於預防性羈押的聲請與決定,不僅得嚴格遵守程序法定,也應比一般聲押案件有更為堅實的證據。

就此次案件來說,犯罪嫌疑人雖有縱火前例,但因非屬現行犯,警察依法無權進行逮捕,僅能將相關卷證函送地檢署,並由檢察官親自傳喚或由其開拘票交由警方為拘提。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及第228條第4項但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經逮捕或拘提程序者,檢方是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此在學理上稱為逮捕前置原則。因此就算警方之前已知悉有縱火案件發生,卻也須等到檢察官的拘票後,才能依法進行搜捕,這就必然產生時間上的間隙,造成犯罪防制的漏洞。也因此,這次的縱火死傷事件似為法律本身的缺陷所致。

筆者建議政府應考量修法,讓《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預防性羈押的程序更為明確,以免未來再有遺憾發生。

同時,相關單位也須思考的是,面對可能居無定所與再犯的行為人,即便無權先為逮捕,但警察是否僅以通知到場或查訪其登錄的住址,即為已足?又為何5、6月發生且已函送地檢署的案件,卻要遲至9月、11月檢方才發出拘票?現在已是網路時代,檢察官和警方難道不能加強協調、加速聯繫嗎?凡此種種,到底是出於行政疏失、人力不足、案件繁多或其他因素所造成,恐不能以制度使然,或由檢察官和警察互推責任了事。

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411路過中正一案判決執行 暨 發起募款行動記者會


集遊抗爭除罪化,妨害公務要修法

2014年04月11日下午許多自發群眾因中正一分局不當驅離公投盟的集會、並做出「以後不再許可集會」等超越憲法的行政處分,自動前往路過分局。其中Savungaz Valincinan、陶漢、洪崇晏、蕭年呈等四名參與者遭到起訴,於2017年8月31日高等法院二審以「妨害公務」等罪名判決其中兩名被告有罪定讞(蕭年呈拘役五十天,預計分三期執行易科罰金;Savungaz Valincinan拘役四十天,緩刑兩年、保護管束及四十小時法治教育,預計聲請放棄緩刑)。
 
今日(11/21)為聲援即將執行「分期易科罰金」的被告,並抗議如今「集會遊行保障法」遲未修法,「妨害公務」等條文與其他法律規範越見頻繁地被用以打壓集遊陳抗,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權會、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公投盟等聲援團體,及本案四名被告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應當儘速修正「完整落實集遊權」的保障法,檢討妨害公務罪章等被濫用於箝制集遊陳抗的相關法規,並且停止再以濫行訴訟或濫加刑罰的方式迫使集會陳抗參與者承受不必要的司法代價!
 
記者會一開始,主持人、本案當事人洪崇晏簡要說明妨害公務如今遭到濫用、限制陳抗之案例情形,近年來除了護樹、華光社區迫遷案、大觀社區迫遷案聲援者等因為陳抗行動受到妨害公務追訴,另外包含公投盟、勞工團體、高教工會、凱道抗爭的原住民族等等也都正遭遇不同程度的司法追訴。洪崇晏也表示未來會連結類似案例,透過記者會、判決評析研討會、聲請釋憲等方式,突顯妨害公務罪章如今實務運作的不合理性,希望能扭轉司法系統的見解。
 
接著公投盟的蔡丁貴教授說明411路過行動對於捍衛集遊權的公共性以及社會公益性,並質疑近來不當鎮壓的許多警方高官都頻頻獲得升職,其實是整個體系都在鼓勵執法人員濫用法律、限制言論,應該要檢討整個政府體系的「殖民性」,蔡教授並呼籲社會大眾應該要關切這類集遊陳抗的案件,盡量給予支持。
 
聲援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王曦強調,妨害公務構成要件在實務上太過寬鬆,在司法審判中「強迫脅迫」要件常被過度擴張,只要與公務人員肢體接觸或口角衝突就很可能構成,經常忽略「公務」的合理合法性,也並不理會公務是否「真的有被妨害」,的確就會變成對陳抗行動和人民言論的不當鉗制。
 
中正一案其中一位被告Savungaz Valincinan今日無法出席,由主持人代為朗讀其部分聲明,其聲明除說明因工作及生活受到保護管束太過限制而聲請撤銷緩刑之外,並強調:集會遊行陳情抗議是人民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手段,不應被不當限縮;更質疑二審法官為何能以被告於一審庭上發笑即認定「顯缺乏對法庭秩序之尊重」,並附加一審所未有之「40小時法治教育」。
 
本案當事人陶漢呼籲,在解嚴後三十年的今天,台灣的公民社會雖然復甦但還很脆弱,集會遊行是公共討論與政治改革的第一道門,請求大家一起關注集遊法以及警察實質權力過大的問題。今日執行的被告蕭年呈則質疑:中正一分局當時的局長方仰寧都當場承認這場行動只是路過,如今參與者承受司法責任,是否代表方仰寧說白賊?
 
記者會中也宣布,從今天開始,在先前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及聲援團體協助之下,由胡博硯教授提供個人帳戶作為本次募資帳戶,本案當事人為兩名有罪被告向社會發起「募款行動」,希望募集足以繳納易科罰金(蕭年呈五萬及Savungaz Valincinan四萬,共九萬元)的金額,引用華光社區募款行動的說法:「希望以團結對抗政府的分化,以集體的行動告訴國家司法打壓不能打倒運動的力量」。目前已經有幾位捐款者,近日也將陸續公布相關行動及捐款徵信。
 
最後與會聲援者及當事人共同以手撕開上有妨害公務、侮辱公署、違反集遊法、公共危險等字樣的紙張與封鎖線,並高呼口號「集遊抗爭除罪化,妨害公務要修法」,象徵「突破濫用刑罰對於人民集會遊行陳情抗議的封鎖」。
 

時間:11月21日(二) 下午13:00
地點: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台北市貴陽街二段26號)
 
新聞聯絡人:世新大學社發所學生 洪崇晏02-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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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路過中正一案募款資訊及捐款表單:https://goo.gl/forms/mhYrVMYVE0Lj4Dp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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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報/路過警局夥伴被入罪 洪崇晏:集遊法還在立院待修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5a66634-6924-4da2-a94c-75b56d0380dc

*蘋果即時/「路過中正一」遭判刑 他們想募款繳罰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1/1245070/

*MSN新聞/"路過中正一"判有罪 洪崇晏:集遊抗爭除罪化
 https://www.msn.com/zh-tw/news/other/路過中正一判有罪-洪崇晏集遊抗爭除罪化/ar-BBFpT6U

【新聞稿】司法院的傲慢與偏見--秘密籌劃參審制的國民法官法草案

譴責司法院偷渡「國民法官」進入司改國是會議,違反民主原則的作法。

時間:2017年11月21日 上午09: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 101會議室


司法院秘密籌組會議,草擬參審制的國民法官法。其過程秘密不公開透明,完全違反政府應該公開透明的民主法制原則。而其所採行的參審制,也完全違反司法民主化原理。
  
司法改革及陪審團,一直都是民眾相當關注的議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雖告一個段落。司法院雖機關算盡,盡量排除支持陪審團的人進入司改國事會議,但仍然只得到陪審、參審平手收場。可見支持陪審團制度已經是民意主流。
司法院即使操弄、打壓,仍無法得逞。但是司法院卻違逆民意,在會議尚未結束前,在6月底就已秘密籌組委員會,以日本新試驗的參審制度,假「國民法官」一詞,行參審之實,公然欺騙人民。(參審制同樣係由三名法官與六名素民參審員組成,主體上仍不脫威權色彩作祟)。「國民法官」的三位法官隨時可憑其法律專業來操控人民,主導審判過程,並影響審判結果。完全無法解決法官貪汙、參與政治鬥爭及恐龍判決的問題,也無法得到人民的信賴。司法院秘密操作參審制的國民法官,完全顯露其司法的傲慢與偏見。
  
司法院偷渡「國民法官」進入司改國是會議,力圖年底將草案送入立法院闖關,且在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召開前便已秘密籌組委員會的作法,應受到強烈的譴責,如此強硬且草率的態度,是否真正能落實蔡英文總統期望的「建立屬於人民的法院,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達成台灣司法民主化,實在讓人難以秉持樂觀的態度,憂心未來司法改革前景。
  
台灣陪審團協會特此召開記者會譴責司法院此一違反民主原則的作法,並向人民報告。​
 
楊聰榮教授為永社論述委員,今日代表永社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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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陪審團協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needjury/videos/146902288988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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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司法院秘擬參審制草案 綠委、民團批「絕對錯誤」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60216

*公視新聞網/司法院開會研擬參審制 推國民法官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77490

*中央廣播電台/司法院研擬國民法官 民團質疑黑箱討論參審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380814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24億的黑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2b06180-9471-45e2-b538-e49c26e3e2d1

關於「海軍獵雷艦案」,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而其中,對於慶富公司於去年10月,亟欲請求海軍給付未編入預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國防部於今年3月答詢立委時稱,此款項並未先行給付,卻被查出,早於去年底,即從他科目湊出款項支付。國防部雖堅稱合法,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預算法》第62條,除行政院所統籌之科目或第一預備金外,立法院所通過各機關的年度預算,就須依所列項目經費為執行,不能相互流用。惟有時計畫總趕不上變化,故於《預算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所分預算,若某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就得辦理流用,但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的百分之20%。

而根據國防部的說法,由於陸、海、空軍乃由其所管轄,故只要是所有軍種的武器採購科目,都可統歸於同一計畫或業務,只要流用金額不超過法定百分之20%,即屬合法。故於去年,國防部就從各軍種的所有武器採購項目中,去籌出經費來支付獵雷艦的第3期款項。

惟國防部對同一計畫的寬鬆解釋,實有違預算流用的立法意旨。因允許機關流用,乃是基於彈性與不得已,而非一種常態,致只能是細部與性質相類似科目間的調整。則如獵雷艦般,以國防部為同一計畫的所屬機關,並為三軍採購經費的相互挪移,就紊亂了當初編列各科目預算之目的,也使立法院藉由預算審查來監督行政權的作用,因此喪失。

退一步言,即便認為國防部可以三軍各採購科目的預算,來為「乾坤大挪移」,但依《預算法》第63條但書,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項目,是不允許流用的。所以,如果連此等遭刪、減的項目,都不能藉由流用來復活,則未編入年度預算的科目,就更不能由各機關無中生有,並自行找其他科目經費來流用。故於獵雷艦第3期款項,根本未編入去年之預算,國防部就擅自為科目款項的移轉來,向廠商為支付,實侵蝕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致嚴重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不過,由於預算法針對違法之效果,並無明文,致僅能以刑法,尤其是《貪污治罪條例》來為究責。而如此的浮濫挪用,在《貪污治罪條例》裡,亦無明文的處罰條款,勉強可適用者,為此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採購公共工程或器材舞弊罪」。惟此條款的處罰要件,乃先列舉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則濫用預算,能否稱為浮報,恐會有適用爭議。雖然此條款,還以其他舞弊情事來為防堵,但什麼情況可稱為「舞弊」,卻又是不明確,致暴露出此處罰要件的模糊與不確定性,也反應於現實面,此罪幾乎鮮少為適用。故此種行徑,必又得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論處。

惟圖利罪於主觀上,必須要明知違背法令,若承辦官員佯稱不知,甚或過往即是如此,就很難合致如此的要件。而且,若支付款項乃屬遲早之事,能否稱為圖利,也是個問題,致凸顯出目前圖利罪難以治罪的困境。

不管如何,面對國防部如此「荒腔走板」之行徑,國防部官員若渾然不知有何違法,就難逃尸位素餐之指摘。若明知有違法令而執意為之,恐就非行政懲戒或下台了事,而是須由檢察官儘速為圖利犯罪之偵查。

致波麗士大人:這不是恐龍判決!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3073

有男子停車拒絕酒測遭處罰鍰,經提起救濟,先經地院撤銷處分,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而免罰。如此的結果,既引起警界的反彈,更有恐龍判決之質疑,但真是如此嗎?

此次事件,最大的爭執,在於駕車者見前有臨檢站,即先行停車於路邊,警察認是為躲避酒測,故前往要求其接受臨檢,卻仍不開車門,致被以拒絕酒測,直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處九萬元罰鍰。故警方開罰,於法有據,似無任何問題。

惟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基於對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之保障,臨檢之對象,就只能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否定警察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而依此號解釋所制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的第八條第一項,亦為相同意旨之規定。甚至於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除重申警察實施酒測,只有是對已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民眾才有配合酒測義務外,更言明,若有拒絕,警察仍須先行勸導不果,且於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後,才可處以交通罰鍰。

只是就算於二○○一年的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及二○○三年生效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禁止概括、隨機性之檢查,但警察設下臨檢站,一律對駕駛者為盤查或酒測的情況,似也未見減少,致使大法官之解釋形同是種宣示,更使法律的強制規定被架空。

而於此次法院判決裡就先指出,人民面對警察設站為概括且隨機之臨檢,人民並無服從與受檢之義務。依此而論,警察以駕駛者不願接受酒測,必有酒駕之疑,僅能說是執法者的主觀臆測,並不能該當已生或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即便之後,有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無以治癒此等程序的瑕疵,故判定開罰處分違法,致須加以撤銷。

也因此,要說判決是恐龍,實屬太過,只能說,法院更強調法治與人權,這也代表,警察於未來,執法不僅得細膩與精確,更得重視正當程序之保障。同時,對於發動臨檢門檻之要件,如已生危害、合理判斷等不確定的概念,如何避免相類案件的歧異對待,恐更待司法者進一步的釐清。

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荒腔走板大挪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1.18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18003282-262105

關於海軍獵雷艦案,對於慶富公司於去年10月,亟欲請求海軍給付未編入預算的第3期履約款24億元,國防部被查出,早於去年底,即從他科目湊出款項支付。國防部雖堅稱,此為依法流用,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預算法》第62條規定不能相互流用。惟有時計畫總趕不上變化,故於《預算法》63條規定,各機關所分預,若某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就得辦理流用,但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的20%。

根據國防部說法,由於陸、海、空軍乃由其所管轄,故只要是所有軍種的武器採購科目,都可統歸於同一計畫或業務,只要流用金額不超過法定20%,即屬合法。故於去年國防部就從各軍種的所有武器採購項目中,籌出經費來支付獵雷艦的第3期款項。

惟國防部對同一計畫的寬鬆解釋,實有違預算流用的立法意旨。因允許機關流用,乃是基於彈性與不得已,而非一種常態。若都如獵雷艦般,將三軍採購經費相互挪移,就紊亂了當初編列各科目預算之目的,也使立法院藉由預算審查來監督行政權的作用喪失。

即便認為國防部可以三軍各採購科目的預算,來為乾坤大挪移,但依《預算法》第63條但書,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項目是不允許流用的。獵雷艦第3期款項根本未編入去年的預算,國防部就擅自向廠商支付,實侵蝕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致嚴重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面對如此荒腔走板之行徑,國防部官員若渾然不知有何違法,就難逃尸位素餐的指摘。若明知有違法令而執意為之,恐就非行政懲戒或下台了事,而是須由檢察官盡速為圖利犯罪之偵查。

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記者會】速修礦業法 賴清德醒醒


亞泥實質違法,展限迫在眉睫

時間:2017/11/16(四)上午9:30(9:20集合)
地點:行政院前(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今年9月,立法院開議前,民進黨政府信誓旦旦地將「礦業法」列為這個會期的優先法案,眼看會期到了尾聲,礦業法排審卻遙遙無期,讓人無法接受。另外,監察院於今年10月11日公布亞泥展限案調查報告,清楚指出此案違法,並對行政院、經濟部、礦務局和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同時也要求經濟部盡速修正現行礦業法諸多不妥適之處。目前,經濟部礦務局已將礦業法修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就等賴清德院長拍板。因此,關心礦業法的民間團體及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成員,今天來到行政院前,要求賴院長提出礦業法修法時程,自救會也預告將於亞泥礦權到期後進行封路行動,呼籲民進黨政府立即主動撤銷亞泥違法展限。

礦業亟需改革,立院力拼修法

雖然立法院在上會期的第二次臨時會排審了礦業法,但並未完成審查。這個會期經濟委員會召委蘇治芬表示礦業法已經讓人民等太久,民間礦業改革的訴求,立法院都聽到了,只要行政院盡速將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定會立即排審,力拼本會期完成礦業法修法。眼看亞泥礦權在11月22日到期,隔日就要再持續挖山20年,上會期召委同時也是亞泥案義務律師團團長高志鵬表示,礦業改革就是國土的轉型正義,未來將透過修法,要求所有未做環評的礦場都要補做環評,位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礦場,也要踐行原基法的諮商同意權,過去所有不公義的霸王條款通通拿掉,避免亞泥違法展限事件重演。昨天(15日)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部預算,就決議凍結礦務行政與管理的預算一成,鞭策行政部門上緊發條加快腳步。時代力量高潞·以用委員則呼籲行政院應命經濟部主動撤銷亞泥展限,把被占用且開挖40年的土地還給族人。

礦業法修法五大重點

台灣的礦場幾乎都落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原基法也早已明文規定採礦等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的行為必須諮商並取得當地部落族人同意後,才可以採礦。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謝孟羽表示,到目前為止,礦業法仍未將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入法,在亞泥展限案上,行政院和經濟部還試圖為礦業主解套,讓原基法關於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保障的目的,實質上被排除適用。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則說明,過去民間已召開多場記者會談現行礦業法的問題並要求修法,礦業法修法的重點應包括:1.霸王條款的修正、2.落實礦業開發的資訊公開、3.建立利害關係人的知情參與和諮商同意的法定程序、4.礦權申請/展限的程序應更完備、5.賦予主管機關實質的監督工具。

亞泥展限確實違法,經濟部應主動撤銷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成員再度北上,表達不願亞泥繼續挖礦20年,自救會副會長白誠實指出,監察院調查結果顯示,亞泥展限違法事由一卡車,相關行政機關也多有過失,政府應有實際作為,修正這些過失,而不是讓亞泥輕率地繼續挖礦;副會長白世義也沉痛的表示族人一個個過世,希望在可見的將來,亞泥可以把土地返還給族人;自救會會長田明正也宣告,亞泥如果繼續挖礦,族人將用更激烈的行動展現守護土地的決心。

今年6月25日「看見亞泥 搶救太魯閣」大遊行後,民進黨政府回應民間修法訴求,表示將礦業法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審議法案,經濟部已在9月中旬將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如今立法院會期即將在12月底結束,礦業法草案卻還卡在行政院,關心礦業法的民間團體及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在此呼籲行政院加快腳步,盡速將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讓礦業法能符合時代脈絡落實人權與環境保障。


【出席團體】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花蓮分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荒野保護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青年樂生聯盟、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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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礦業法修正案難產! 自救會將封路阻亞泥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B16P05M1

民報/亞泥展延下週將到期 族人將封山抗爭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0d9d240-99fb-483d-9b3e-c6fba632893f

自由時報/礦業法修法延宕 綠委及環團赴政院抗議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55192

蘋果即時/亞泥礦權展延再挖20年 自救會23日將封路抗爭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116/1242062

新頭殼/亞泥礦權將展延20年 原民23日封路抗爭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16/103947

環境資訊中心/亞泥礦權展延快生效 礦業修法還沒過 自救會將封路
http://e-info.org.tw/node/208494

聯合新聞網/影/礦業法卡在政院 反亞泥揚言封山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22630

中央通訊社/亞泥礦權將展延20年 環團預告23日封路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160109-1.aspx

NOWnews/環團:賴清德若延宕礦業法 民間將封路亞泥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116/2645228

ETtoday/礦業法修法遙遙無期 族人怒吼:11/23啟動封路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16/1053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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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詳情,請見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1549068538487720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替代羈押之窮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

蘋果日報/論壇 2017.11.15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71115/37846308

前立委蔡正元因涉及三中案遭羈押,因押期將屆,台北地檢署偵查又未完備,致僅能向法院聲請具保及限制住居。如此的過程,實反映出目前替代羈押之手段,所存有的諸多問題。

高保釋金恐難防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偵查中羈押期間為兩個月,且以延押1次為限。故現行法雖無偵查何時終結之明文,但就羈押案件而言,4個月就成為偵查期限,並於起訴後向法院聲請延押。只是羈押乃拘束人身自由,更因此限制了被告與律師溝通且為訴訟攻防準備之權利,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的意旨,就應是防止被告逃亡的最後、而非最優先手段。特別是如蔡正元案,檢察官在押期屆滿時仍未偵結,就僅能以高額的保釋金及限制住居、出境為替代手段。 

惟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保釋金額的多寡,若採取一致的標準,對無力繳納的被告而言,必會造成不公平。所以保證金的額度,勢必得由法官根據個案不同來為衡量。惟如蔡正元以1000萬元交保,對一般人來說或許高,但若從其所涉之罪及不法利益動輒上億元來看,是否足以防逃,肯定會有疑問。 

故光有保證金的繳交尚不足夠,法官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規定,要求蔡正元每日向所在的派出所定時為報到,以更有效來防止潛逃。惟一旦不報到,雖可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恐已無濟於事。 

而近來,樂陞案被告許金龍,為了保證自己不會逃亡,在向法院聲請停押之同時,也陳明願受電子監控。惟依現行法制,得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緩刑犯與假釋犯,並未及於交保或限制住居的被告,基於程序法定原則,法院自不能逾越法律,擅自對被告為電子監控,許金龍的聲請,也因此被駁回,致暴露出法制的不夠完備。 

更大的問題,還來自於法院對被告的限制出境。由於此種處分,並未出現於《刑事訴訟法》,而是司法實務藉由解釋,即以限制出境屬限制住居的一種,來為合法性之依據。惟兩者所侵害之權利,一為遷徙自由、一為居住自由,實有著不同的面向,如此張冠李戴的作法,實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出境違憲爭議

更糟的是,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5項,竟規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審判中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能超過8年。依此而論,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上之罪或偵查中案件的被告,就可無限期的限制出境,致踩踏《憲法》的紅線。無怪乎,於最近林益世之妻彭愛佳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竟出現高等法院加以駁回,卻教示當事人趕緊聲請釋憲之詭異情事。顯然,連司法者對這行之有年的強制處分之正當性,也抱持強烈質疑的態度。 

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

科技壟斷下的絕望者之歌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7.11.14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8885

生長於鐵銹帶的破碎家庭、卻在歷經波折後成為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高材生,還娶了和自己出身的社會階級完全不同的美嬌娘同學-1984年出生的傑德.凡斯(J. D. Vance)首次寫書,但他的回憶錄《絕望者之歌:一個美國白人家族的悲劇與重生》,立刻一炮而紅,成為美國各大媒體競相邀約的名人作家。人們既想了解一個魯蛇如何反敗為勝,又好奇美國的鐵銹帶選民,究竟為何促成川普總統的崛起。

鐵銹帶之所以影響大選,已有許多分析指出,主要是這些區域的傳統產業沒落、居民工作機會劇減、生活陷入貧困,相對於另一候選人希拉蕊所標榜的「創新」「科技」,鐵銹帶的選民深覺被遺忘,憤怒和不滿的情緒,成為川普的最大助力。

關於科技創新如何惡化財富壟斷與貧富不均,近日史丹佛經濟學教授克魯茲(Mordencai Kurz)也提出數據,說明IT數位科技產業的發展,讓財富壟斷的情勢愈來愈嚴重。根據克魯茲的研究,1980年代並不存在壟斷財富的問題,但到了2015年12月,壟斷財富達到了股市總市值的82%,大約相當於23.8兆美元(約新台幣725兆元),而克魯茲認為,財富愈來愈壟斷的情況主要起因於現代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IT)的崛起。

簡單來說,網路世界「大者恆大」,IT科技的特性讓產業規模效應發揮到極致,舉例而言,Google的全球搜索引擎市場占有率高達92.13%,而第二至第六名則在3~0.3%之間; 全球社群網站市場前七名,扣掉中國的網路長城,其他都是FB關係企業。這雖然可說是這些大公司勇於不斷創新的結果,但IT產業的壟斷特性和網路平台的規模效應,亦讓市場高度集中成為必然。

針對科技公司的壟斷特性與趨勢,各國政府並非毫無所覺,歐盟則是這其間最積極提出對策的。小至個案裁定,例如今年6月,歐盟裁定Google濫用其在搜尋領域的優勢,在搜尋結果偏袒旗下的購物服務Google Shopping,開罰24億歐元。大至法規修正,例如針對美國公司蒐集使用者資料,歐盟也提出限縮個人資料跨境傳輸的新規範。

日前的蝦皮和Pchome之戰,由於雙十一的網路購物熱潮,再次引起人們的討論。筆者認為,即使Pchome有諸多仍待改善之處,但它的擔憂並非無理。蝦皮早已非人們印象中爛貨充斥、不可信任的廉價網站,相反的,它賣的商品看來和其他網站大同小異,但它更提供運費補貼、履約保證、抽獎一抽就是百萬以上的房屋頭期款…利用資金優勢大膽燒錢,當然讓競爭業者備感壓力。。

但是,網路業者的資金架構早已全球化,此外,根據中國雙十一購物節的資料,最愛購買中國商品的前五名海外國家,分別為香港、美國、台灣、澳大利亞、新加坡,代表消費者也早於習慣購物全球化。在網路世界中,單以台資為名,已很難讓消費者買單。

這是網路世界的現實,但若放任壟斷平台繼續集中,筆者最關心的是,周邊上下游還有很多台灣的中小企業廠商,豬羊變色的時候,是否也將有許多家庭於科技壟斷之下,唱起絕望者之歌?

修憲的超高門檻 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919cc23-65c8-4b0d-9043-2d27a9f89e53

2017年9月,總統蔡英文提出憲改主張。蔡總統說,兩年前修憲功敗垂成,「18歲公民權」、「人權條款」、「票票不等值」等高度社會共識的議題,都沒有完成改革。但經過3次政黨輪替,「一個權責更相符,分工更清楚,各級政府更有效率的政府體制,是台灣人民殷切期盼的事」,蔡強調「我們這一代人的任務,就是為台灣打造一個更可以完善運作的民主憲政體系」,引起社會對憲改的討論。

對此,中國國民黨主席吳敦義也同意「18歲公民權」的憲改主張,但在實際作為上,國民黨卻婉拒總統府就憲改議題的拜會與共商。因此,在探討憲改要不要與國際接軌修訂「18歲公民權」,甚至是修憲為「總統制」或「內閣制」之前,要先探討修憲的程序問題,才可能進一步處理憲改的實體方向。

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1/4)之提議,四分之三(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簡單來說,只要立法委員有1/4反對修憲,即可否決近3/4的多數修憲主張,以目前國會結構來看,國民黨有超過1/4立委席次,即在政治現實上掌握修憲的否決權。

然而,這個3/4超高修憲門檻,恐讓台灣憲法無法隨著多數民意及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為《憲法》變遷,即此超穩定《憲法》無法確實反映主權者意志,恐有牴觸《憲法》「國民主權原則」的問題。

正常的民主國家,《憲法》雖較一般法律有較穩定的要求,但不論是對《憲法》或法律的修訂,仍必須能回歸主權者的意志,如此的法秩序始能認具有「民主正當性」,也就是說,「人民是頭家」不只是選舉口號,更是應時時刻刻反映在國家的《憲法》等法規範上,頭家有權修憲、修法,甚至是制憲,這都是民主國家的人民權利。

因此,當人民的憲改意志,因1/4少數立委的否決而無法反映於《憲法》時,我們就必須思考如此超高修憲門檻的合憲性問題。觀察世界各國的國會修憲門檻,以我國法律常繼受的國家為例:美國是兩院均2/3;德國是兩院均2/3;日本是兩院均2/3;法國是兩院均1/2(總統提案修憲時為兩院3/5)。簡單來說,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並無如我國國會3/4超高修憲門檻。

基此,對於我國超高修憲門檻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是否牴觸「國民主權原則」,而能宣告違憲?大法官過去確曾援引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作為基礎,宣告《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綜上,《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國會3/4超高修憲門檻,不只落後於德國、日本及美國的2/3國會修憲門檻,更恐因超穩定《憲法》無法反映主權者(即人民)的憲改意志,而牴觸《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因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前例,《憲法增修條文》的超高修憲門檻,亦可藉由違憲審查機制予以導正,讓民主憲政國家能確實回歸主權者意志,真正貫徹「人民是頭家」的民主基本精神。 

外役監逃亡 社會復歸與防逃的兩難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法律 2017.11.1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14/1049666.htm

王姓受刑人趁外役監的農場作業間隙逃亡,雖很快遭警察逮捕(新聞請見:月收3千被調科剩3百逃獄2天落網 王敏旭:沒犯錯卻受不公平),但這樣的過程,就必須立即檢討,現行外役監及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是否有完備的防逃機制。

長久以來,對於犯罪者的處遇往往是懲罰重於教化,就使監獄的人權與環境難以提升,更易使受刑人機構化,難以真心悔過,再回籠的機率也必然升高。尤其,目前約5.5萬的受刑人數,吸毒與酒駕者竟超過一半,凸顯台灣不思多元轉向,總以刑罰為優先的處遇政策,亦使監獄猶如壓力鍋般,隨時有爆發的可能。為了紓解監獄的擁擠程度,更為了使受刑人能順利回歸社會,《監獄行刑法》就規定有兩種類型的社會化處遇,即日間外出及外役監制度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1項,受刑人只有服刑滿三個月、行狀良好,且非犯毒品、脫逃罪,或撤銷假釋、累犯等,就可向法務部申請白天外出工作、就學或受職業訓練。惟因害怕受刑人日間外出後不回監,此條文自1997年增訂以來,就僅具有形式意義,故在缺乏有效的防逃機制下,日間外出就不可能單獨實施,須與外役監相結合。尤其在2013年,因洪仲丘事件廢除軍事審判制度,間接使軍事監獄回歸法務部管轄,因此有更多運用空間可改造成外役監。

而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為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受刑人逐漸適應社會生活,法務部得特別設立外役監。而根據外役監條例第4條,只要服刑滿兩個月,表現良善,且非犯毒品、脫逃等罪者,就可申請至外役監服刑。由於此種處遇,既然在使受刑人重返社會為準備,自不能如監獄般,對受刑人採取全面且嚴密的監控,致須採自治、自律的開放性管理,甚至可配合日間外出就業、就學,以達成無圍牆監獄的理想。

能申請日間外出或外役監的對象,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不僅限於刑期將屆或已核准假釋者,尚包括符合假釋資格、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三分之一、甚至無期徒刑超過九年者等等。則對這些刑期尚有一段時日的受刑人,於開放式監獄因強調自主管理,致必然出現諸多戒護漏洞下,此次台中外役監的逃亡事件,或許就顯露出落實且大量運用社會處遇,所須面臨的挑戰。

為了防逃,或可增加戒護人力,只是這樣的作法,又使外役監與監獄無異。若此路不可行,則針對日間外出或外役監受刑人施以電子監控,似就成為必須思考的方式。只是現行法制能為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假釋或緩刑犯,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無以對受刑人為此種措施之可能。而若真修法擴及於此,或可多少彌補戒護之漏洞,卻也須思量,這種監控方式是否形同於受刑人內心構築一道無形的監獄,致與社會復歸的目的相違背。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從珠寶竊案談台灣刑事司法互助的困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f856d26-e380-41d3-a5f5-ff1cf38954f9

世貿發生2億5,000萬元的鑽石竊案,警方鎖定來自哥倫比亞與墨西哥的十多名嫌犯,雖全數離境,但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協助下,已有一名遭土耳其警方留置。

而此次竊案,明顯屬跨國性集團犯罪,自具有高度的分工與組織性,再加以鑽石的易於攜帶與隱藏,若未能於第一時間為國與國間的資訊流通,就會喪失逮捕人犯與找回失物的黃金時機,致使犯罪組織,得以遊走天下。惟以目前情況,能否有效與他國為刑事司法合作,並將所有人犯逮捕且遣台受審,卻存有著諸多障礙待突破。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於1984年,在無任何投票表決,我代表權即被中國所取代,台灣雖可以政治實體(policy body)為參加,卻必降格如:港、澳之地位,最終就只能選擇退出。

而2015年,美國國會通過支持台灣以觀察員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法案,我國也順勢於去年提出申請,惟於印尼峇里島所舉辦的年度大會裡,卻遭擱置。而今年大會於北京召開,主席又為中國公安部副部長,我政府就選擇放棄申請與旁聽。如此的過程,暴露出台灣加入國際組織,所必然面對的中國因素。只是於此等大會主席4年一輪下,是否代表此段期間,我政府都須放棄申請?這樣的退縮,形同自我閹割,只會使台灣的國際地位更為萎縮。

衡諸現況,我國雖仍可透過鄰近友邦或其他方式與「國際刑警組織」作為聯繫,卻可能因此出現犯罪防制的時差與漏洞。故於現階段,即便無法加入,警察仍應展現強大的偵查專業,以能力與實力積極爭取「國際刑警組織」於台灣設立資訊中心,來為犯罪資料互通與直接聯繫之平台。

至於此次犯罪者或逮捕地的所屬國,皆不會與我有任何邦交,致不可能簽訂引渡條約,再加以多數國家仍堅持本國人不引渡原則下,針對這批珠寶竊盜嫌犯,遣送來台受審的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惟基於犯罪控制與國際名聲之維護,這些國家還是得對之進行逮捕與訴追,卻受限於證據不在國內的難題。

故不管成功追回竊物與遣送人犯來台的機會多渺茫,執法機關仍須積極偵查此次竊案,並將所得資料與證據主動提供給他國,既可補足域外犯罪證據難尋致無法定罪之困境,亦得因此與我鮮少來往的國家為接觸,並建立刑事司法互助之管道,甚至是協議之簽訂。

雖然,藉由個案與他國為刑事司法互助,仍可能受到中國的阻撓。尤其是現在兩岸關係處於冰河期,故這一年多來,有關台籍詐欺犯,幾乎都送往中國,過往幾年,所形成的「台人遣台、中人遣中」的東南亞模式,逐漸被打破,甚至是消失。惟我方似也無庸太過悲觀,以今年7月,兩起發生於泰國電信詐欺案來比較,其一起已經遣返回台者來說,就是由我刑事警察局主動出擊,並與國際刑警合作。相對而言,另一起遣至中國的台籍人犯,就完全是由中方提供資訊。

此外,如:幾年前發生的林克穎案,我與英國雖無任何邦交,但蘇格蘭的愛丁堡法院仍受理我方要求遣返之案件。目前於法庭上之爭執,並非台灣是否有請求適格,而在於我國監獄的環境,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之標準。法務部也因此,特別於台北監獄內特別設置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受刑環境,只是此時反須思考,難道只有在外國壓力下,才來為監獄人權的改善?

總之,面臨中國的打壓,確實難以為國際刑事司法的合作。惟這不能成為主事者消極不作為之藉口,畢竟,台灣不能淪為國際組織犯罪的溫床。

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獵雷艦案獵不到馬英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0603

針對獵雷艦案,行政院調查報告提及,馬前總統曾接受當事人陳情,並以密件方式轉給他機關,而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也因此出面協調銀行聯貸給慶富公司。若果如此,馬前總統是否會涉及圖利罪呢?

就現實而言,很難想像公務員無收受利益而為人作嫁之行為,但由於公務員受賄罪之成立,不僅必須找到隱密性極高,如收受賄賂的證據,更必須證明行賄、受賄間的對價關係,勢必常會陷入訴追障礙。也因此,為了解決如此的困境,我國刑法才有圖利罪,致具有防堵治罪漏洞的作用存在。

只是圖利罪,於二○○一年,為了清楚區隔便民與圖利,即進行大幅度修正。除在主觀上,必須屬於確定故意,即明知違背法令,同時,行為也僅限於圖私人不法利益,更界定須要有人因此得利,才足以成罪,並完全刪除未遂犯之規定。則在如此嚴格的要件下,雖能避免便民行為被當成是圖利罪,卻也使圖利罪的定罪率大幅下降。十件被檢察官以公務員圖利罪起訴的案件,最終只有三件是有罪確定,且此三件之中,真正以圖利罪確定者,也只有一件。

就獵雷艦案來說,若僅有總統府轉陳情書給相關單位,而無任何以總統之影響力,以迫使主管機關須出面協調來給予慶富公司紓困貸款之證據,如此的轉陳,即便列為密件,也有人因此得利,就不過是例行公事,致無以證明有圖利之情事,更難合致於明知違背法令的主觀要件。故欲追究馬前總統圖利之罪責,恐是難上加難。

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司法院即提出廢除圖利罪之建議,但法務部卻持不廢但可修正之意見。故於未來,圖利罪即便未被廢止,也會走向修法限縮犯罪要件之途。若真如此,立即的效應,即是所有尚繫屬於檢察署或法院的此類案件,皆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從輕原則來處理。則馬前總統所涉,包括獵雷艦,甚至是大巨蛋等的圖利案,就有超過九成以上的機率,會以簽結或不起訴處分為終。

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新聞稿】『李明哲 望你早歸』NGO聯合發起黃絲帶運動

照片來源:尋找李明哲
李明哲救援大隊
 
時間:2017年11月7日 早上十點
地點:蔡瑞月舞蹈社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
 
「李明哲救援大隊」發起黃絲帶綁樹&「李明哲透明卡」拍照運動,呼籲各地關心此案的民眾響應,在黃絲帶寫上任何對李明哲想要說的話,綁在各處(如陽台、樹上、欄杆)等等,以及與「李明哲透明卡」合照且傳於「尋找李明哲」粉絲專頁,共同表達台灣人民對於李明哲案與民主人權的關注。
 
文山社區大學校長鄭秀娟表示,明哲的職位仍一直幫他保留著,等待他回來復職。接下來文山社大也會找一棵樹綁起黃絲帶,象徵歡迎他的歸來。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法院受理案件後三個月內應進行宣判,今日11月7日已超過三個月,中國政府既然公開審理此案件,也應依照法治精神,正式公開宣判此案結果,家屬有權知道是否已經宣判,家屬的探視權也不該被剝奪。
 
李凈瑜之前曾經表示她要「每一週都去中國探視李明哲,直到他自由返台那一天。」但是至今李凈瑜的旅行文件,至今仍未獲准。「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所謂的「人道探視權」,完全被剝奪。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中國在9/11公開審判李明哲的起訴書上,所載的「犯罪行為」,都是李明哲於2012-2013年及2015年在台灣上網的言論,這是李明哲的「言論自由」,也受到台灣法令及國際公約所保障,這並不是「犯罪行為」。中國此次逮補、審判李明哲的過程,既是任意逮補、又未通知我國,且將「言論入罪」,已經完全違反「國際法」及「兩岸司法互助」的規範。中國藉此製造「寒蟬效應」,企圖打壓台灣的言論空間,無限擴張中國的「法律管轄權」,對此,台灣政府不該漠視。李明哲不是單一個案,也不是單純刑事案件。此案涉及我國主權及管轄權,我國政府應嚴正回應。
 
台灣教授協會林秀幸教授表示,中國這樣處理李明哲案,其實就是把對台政策一元化。過去對台策略還需要多管齊下,偶爾威脅,偶爾裝一下文明,台灣也有統派的知識份子幫中國塗脂抹粉。李明哲案,把這些都打回原形。中國不但不遵守國際法,不尊重人權,把手伸到台灣公民身上。現在連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這樣的政權,連塗脂抹粉都不用了,只剩下威脅利誘。透過李明哲案,中國對台策略只有更朝向暴力和更赤裸的利誘,就像抗生素的劑量,只有越用越猛。我們也要提醒中國政府,這樣不留轉圜餘地的單線操作,中國負擔得起嗎?中國不擔心台灣民心越走越遠嗎?中國確定台灣人是可以透過恐嚇來馴服的?我們希望中國政府清楚台灣人的政治觀,人權觀。中國這樣做也許符合中國內部政治鬥爭的邏輯,卻不符合台灣人的邏輯。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表示,台灣政府在此案上的「低調」策略嚴重失靈,民間團體仍會積極透過國際管道進行救援,目前聯合國仍持續受理此案,明年民間團體也不排除再次去聯合國進行報告,甚至透過針對中國的UPR定期審查,對中國近來持續鎮壓人權的現況,提出報告。
 
蔡瑞月舞蹈社蕭渥廷老師表示,蔡瑞月當天與其夫於白色恐怖時期被迫分離四十年之久,如今李明哲夫妻也面臨同樣困境,救援大隊將第一棵黃絲帶樹選於蔡瑞月舞蹈社,我們也期待在李明哲歸來之日,我們能夠一起將黃絲帶拆下。
 
【出席團體】
李明哲救援大隊、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西藏台灣人權連線、自由圖博學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詳情請見尋找李明哲
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posts/251690215362959

林益世與簡太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0036

近日因慶富案被告圖利罪的前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昨天反告立委黃國昌誹謗,卻未對為何召開兩次會議介入個案,使公股行庫高額聯貸慶富,最重損害二○一億元做出解釋,更未向人民道歉,竟反告質疑者誹謗,這讓人想起另一個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

同樣是馬英九執政時受重用的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二○一二年被控介入個案,處理中鋼下腳料,更向業者索賄。案發之初,林益世同樣堅決否認犯行,甚至與簡太郎一樣,對質疑者提告誹謗(當時林益世告爆料的壹週刊及記者)。但隨著檢察官偵辦,林益世介入個案及向業者索賄情節越臻明確,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簡太郎同樣告質疑者誹謗,但依據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秘書長僅有綜合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之職權,並沒有為特定業者取得公股行庫高額貸款等利益的權力,且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簡太郎所辯「依法行政」,請問是依什麼法律,為慶富「喬」高額聯貸?簡太郎被黃國昌告發圖利罪,何來誹謗之有?

當年,林益世為了政治效應而告質疑者誹謗,但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確有不法,林益世反而因提告誹謗,被檢察官另案依「誣告罪」起訴,且法院判處八個月徒刑;簡太郎與其效法林益世,對質疑者提告誹謗,不如將慶富案解釋清楚,到底兩次開會為慶富「喬」高額聯貸,是依據什麼法律?背後若無高層指示,政院秘書長是否一視同仁為所有陳情人開協調會?公股行庫的二○一億元損失誰要負責?又是全民買單?

2017年11月6日 星期一

羈押或天價保釋金就能防被告逃亡?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法律 2017.11.0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06/1046245.htm


遠雄企業負責人因大巨蛋等案,遭北檢起訴後,法院裁定以5.5億元交保,創下司法紀錄。惟當事人卻能在30分鐘內湊足現金,除顯示其財力雄厚外,亦讓人思考,如此天價的保釋金,真能防止被告逃亡嗎?而如果不能,難道就得羈押嗎?凡此疑問,凸顯出我國防逃機制存在著諸多問題。

羈押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不僅對其心理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也甚為重大,自必須將羈押當成是保全被告與證據的最後手段,此即所謂慎押原則。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僅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為羈押要件,已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性,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若以重大犯嫌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也等同是一種先行刑罰。

所以,在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裡,雖未將重罪羈押條款宣告為違憲,卻也強調,涉有重罪的被告是否為羈押,仍必須結合其他要件為觀察,即必須考慮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且非以羈押不能防止時,才得為之。大法官的見解,無寧說是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一個平衡點,也在督促檢察官與法官,在面對羈押的聲請與審理時,必須更為慎重。

故在羈押必須慎用的前提下,以高額的保釋金及定時向派出所報到,似乎就成為最常見的替代方式。惟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關於保釋金額的多寡,若採取一致的標準,對無力繳納的被告而言,就會造成不公平。所以保證金的額度,勢必得由法官根據個案不同來為量定。就趙藤雄而言,若從其所犯之罪及不法利益所得來看,處以高額的保釋金額實屬必然,只是若從其能在短時間內即能湊出5.5億元來看,除了顯現出其財力與資力雄厚,如此的保釋金額是否足以防逃,自讓人產生懷疑。

故光有保證金的繳交尚不足夠,法官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規定,要求趙藤雄每日向所在的派出所定時為報到,以更有效來防止其潛逃。惟一旦不報到,雖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恐已無濟於事。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

而在樂陞案裡,被告許金龍曾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了保證自己不會逃亡,除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外,其亦陳明願受電子監控。惟依據現行法制,得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緩刑犯與假釋犯,而未及於交保或限制住居的被告,基於程序法定原則,法院自不能逾越法律,而擅自對被告為電子監控,許金龍的聲請,也因此被駁回。

總結來說,羈押確實最能有效防止被告逃亡與湮滅證據,自成為檢察官的首選,只是本於無罪推定,羈押卻須是最後的手段,這於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恐更得加以限縮。只是在人權保障深化的同時,法制上卻未能為防逃機制,尤其是電子監控等的配套,就易出現漏洞。尤其在台灣審判期間漫長的情況下,更讓人有可乘之機,致須儘速修法以對。

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馬英九會中「蛋」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1.02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02005398-262105

北檢因大巨蛋案,以圖利罪起訴前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並求處10年重刑。只是從圖利的定罪率僅3成,且司法實務趨向嚴格適用下,李述德、甚至馬前總統能否成罪,就有商榷餘地。李述德擔任大巨蛋案甄審委員及議約主持人時,屢屢變更營運契約及將營運權利金歸零等,有利於遠雄企業,卻不利於北市府的行為,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圖利罪。

惟與政府採購法在除弊的面向不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目的則在興利,故於此法中,就有諸多行政機關須給予得標廠商最優惠租稅與融資等之授權規範。則如大巨蛋案般,主管官員給予遠雄企業種種利於商業營運之措置,是便民還是圖利,實處於模糊的界限。

而對最具爭議的免除營運權利金之事項,在有會議錄音為證下,似為檢方最有利的武器。惟依《促參法》第11條,只言明簽約時應依據個案記載權利金,卻無明文上、下限。且依第12條第1項,此等契約被界定是私法關係,任何權利金的約定,即便下降至零,也會被認為是私法自治的領域。且就現實運作,國內BOT案未有權利金約定者,亦所在多有。故免除權利金有無違法,實處一片混沌,能否合致圖利罪於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肯定會有疑問,致讓被告有相當大論辯無罪之機會。

更值注意的是,圖利罪於2001年修法時,刪除未遂犯之規定,這也代表即便違背法令且有圖利行為,但只要相對人無得利,就屬不罰之行為。2013年最高法院做出決議認為,於涉及公共工程之場合,須扣除建造成本、稅捐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仍有所剩餘,才該當於獲利之要件。

如此解釋下,就大巨蛋案來說,遠雄雖省下數十億元的權利金,但投入的設計、建造、材料、借貸等等經費恐已超過上百億元。甚且於大巨蛋正處停工狀態下,檢方到底如何精算,未來營收之利必大於遠雄所付出之成本,實難以想像,致會落入罪疑惟輕的最終結果。

如果李述德所涉的圖利不法,於法律攻防仍有極廣泛的爭辯空間下,檢方欲追究馬前總統之責,恐更困難。尤其,馬與趙藤雄會面,有否談及權利金歸零等事,就算兩人間的供述有矛盾,但因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權之故,檢方就不能以李述德反覆陳述或當事人避重就輕等來推斷馬、趙之間必有協議與指示。畢竟,在法庭上,只能依證據,而非起訴者的主觀臆測為裁判。若果如此,北檢對馬前總統另案偵查,是真在調查不法抑或等時機不起訴,耐人尋味。

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第12屆蔡瑞月國際舞蹈節【咱台灣人的歷史 要由咱台灣人來寫 Our People Our Story】


第十二屆蔡瑞月國際舞蹈節隆重舉行,台灣與日本、美國、澳洲進行穩固的文化交流,展現民間柔性外交實力,傳遞台灣文化能量,備受國內外肯定。

本屆舞蹈節以「228事件七十週年紀念系列活動 - 咱台灣的歷史 要由咱台灣人來寫」為主題,希望透過經典舞作,表達人民對臺灣歷史的重視。

舞蹈節將邀請:美國埃立歐‧波瑪爾專為台灣鄭南榕自焚事件所創作的台灣史詩舞作《那個時代》、日本現代舞大師-石井漠經典舞作《Mask》與《機械是活著的》等國際頂尖大師舞作。

敬邀共度舞蹈饗宴!


【開幕活動】
-時間:2017.11.02(四)10:00~15:00 免費入場
-地點:玫瑰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請由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入場)


-開幕記者會活動流程:
 10:00~10:20
  *簽到、主持人開場介紹來賓
 10:20~10:40
  *全體參與團體進行2017文化繞行儀式
 10:40~10:43
  *董事長致詞
 10:43~11:05
  *外賓致詞
  *《台灣人的歷史 要由咱台灣人來寫》宣言發表-戴寶村
  *開幕舞作《那個時代》- 蕭靜文舞蹈團
  *228七十週年文化紀念行動
  *演唱歌曲《春之佐保姬》-高英傑
  *演唱歌曲《長春花》-高英傑
  *獻詩-李敏勇
 11:05~11:20
  *開幕舞作《森林的樂章》-蕭靜文舞蹈團
  *日、美、澳舞蹈大師致詞
 11:20~11:35 祝禱大會舞、記者會結束

-臺灣史論壇:
 *召集人:戴寶村教授
 *活動時間:12:00~15:00 免費入場



【開幕活動相關報導】

*公視/蔡瑞月舞蹈節 新作"那個時代"寫台灣歷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75647

*民報/台灣人的歷史要由咱台灣人來寫!《蔡瑞月國際舞蹈節》今登場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995f124-7578-4d0f-9ee8-28d61011ab17

*自由娛樂頻道/蔡瑞月國際舞蹈節開幕
 https://youtu.be/smW-yV3z5Xs


【舞蹈節演出場次】

 11月3日(五)19:45首演
 11月4日(六)15:00 (已滿)
 11月4日(六)19:45
 11月5日(日)15:00
 11月5日(日)19:45
 
【購票資訊】
 *兩廳院售票系統 https://goo.gl/QfDbKW
 *聯絡電話 02-2523-7547
 *票價:全票1000元,學生憑證600元,敬老愛心300元
 *當天請備票據及雨具

【演出地點】
 玫瑰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入場)
 
【志工招募】
 https://goo.gl/forms/cUQIJerJRVF88vvG3

【合辦單位】
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鄭南榕基金會.紀念館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協辦單位】民主維新、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北北新巢、台灣教授協會、Su Beng-史明粉絲頁、史明紀錄片「革命進行式」、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薩烏瓦知部落、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新莊社區大學、台灣婦全會 - NATWA、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海島演劇、台灣維吾爾之友會、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Betty Chen、財團法人王金河文化藝術基金會、台灣永社


更多第12屆蔡瑞月國際舞蹈節資訊請見:

*蔡瑞月舞蹈節活動頁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40364469930151/

*蔡瑞月舞蹈研究社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love.moondance/

2017年11月1日 星期三

解密年限、誰說了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370899c-3eb0-4e1a-86cc-0ad407f359e0

美國總統川普於日前,核准解密刺殺甘迺迪案尚未公開之檔案,不過,由於中情局與聯邦調查局仍有些許意見,故國家檔案局先行公布二千八百多份文件,所剩資料,則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決定是否延長解密期限。如此的過程,就衍生出國家機密的公開時間,到底該由誰決定之問題。

於1963年11月22日,美國總統甘迺迪,於達拉斯遭射殺身亡,警方雖於案發後不久,找到嫌疑犯奧斯華,但其於兩日後,於警局且眾目睽睽之下,亦遭射殺死亡,故從此時間點開始,所謂陰謀論的說法,就甚囂塵上。於當時,美國雖立即成立由時任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華倫,組成委員會進行調查,且於9個月後,公布調查報告,除確認兇手僅一人外,更對3發子彈所造成的傷口為詳細解說。而因3發子彈,只找到兩發彈殼,且對於3發子彈所造成的諸多傷口,也只能用子彈會轉彎的神奇理論來圓說,致令陰謀論更為流行。

美國國會,也相繼於1970、1980年代,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惟仍受限於機密檔案的取得不易,再加以時間流逝,相關證據的逐漸滅失,此等調查於還原真實的作用,也有相當的侷限性。而1992年,美國國會為解消長久以來,各界對甘迺迪刺殺案的猜測與懷疑,特別通過〈甘迺迪刺殺案檔案法〉,以為逐步公開此案相關檔案的規範依據。故至現今,甘迺迪刺殺案的官方資料,實已公布超過9成。至於所餘資料,最遲必須在法案通過後25年,也就是今年10月26日前公開,這也成為川普解密的合法性基礎。

惟根據此檔案法第6條,若遇有解密可能危及國家存立、軍事防禦、情報組織與工作或公眾利益等,仍可將公開期限加以延長。只是這些例外條款,用語極為廣泛,為了避免主事者的恣意,除要求異議機關提出證據與說明外,依據檔案法第7條,須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的外部委員所組之獨立委員會,來進行最長180天的審查,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藉由這樣的相互制衡,正可降低公機關動輒以空泛的公益或國家安全之理由,來規避人民監督之風險。

而就我國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來說,依據第11條第2項,若屬絕對機密最長為30年、極機密為20年、機密為10年。若須延長,依據同條第5項,除須向上級機關報請核定且僅以兩次為限外,不管任何等級之機密,至遲都應在30年內開放,除非有特殊情況,才得由立法院同意延長。故依現行法制,國家機密的解密時間,仍受到一定限制,似能有效防止,以保護機密之名來行掩護貪贓枉法之實的行徑,但果真如此?

因由上級機關來決定延長與否之設計,乃屬一種自律,並未有外部人之參與,不易有抑制濫權之聯想,反令人有官官相護之質疑。更糟的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就應永久保密,此規定既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依同條第2項,核定永久機密之極大權限,竟仍是由機關首長一人獨斷,亦完全排除立法院的同意權限。

故〈國家機密保護法〉諸如此類的制度設計,必然會出現權力制衡的真空狀態,就易形成藏汙納垢之溫床,致須儘速檢討與修法。除必須全面落實民主監督與引入他律機制外,更應將永久機密制加以廢除,免使其成為不法者的保護傘。畢竟,沒有人的生命是永恆,更不可能有機密是永遠。

【記者會】11/01「不忘709,聲援謝燕益、王全璋」

「不忘709,聲援謝燕益、王全璋」記者會

時間:2017年11月1日(三)上午0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主辦單位: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永社

新聞聯絡:周先生 0912-561-284

與會發言:
 尤美女委員-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
 郭吉仁律師-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
 王龍寬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申訴中心主任
 洪崇晏-永社副秘書長

記者會逐字稿:
*逐字稿詳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taiwan-support-china-human-rights-lawyers-network/1864772847169313/

記者會直播:
*直播影片請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action/videos/1864620917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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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709,全球『#不見不散』行動】
首發!『#王全璋不見不散』

緣起:

1. 709 案律師仍無自由
 發生超過兩年,至今尚有律師王全璋及維權人士吳淦在押,周世鋒律師、教會長老胡石根等人尚在服刑;多名律師雖釋放仍遭軟禁或嚴密監控,如王宇、包龍軍夫婦,李和平、李春富兄弟、謝陽、謝燕益等等。

2. 709人們
 709案當事人普遍指述在偵查期間遭施酷刑。先前曾有謝陽律師透過辯護人發布詳細被酷刑紀錄,多名律師獲釋後出現精神創傷症狀,且曾被長期餵食不明藥物。

3. 無遠弗屆無聲不出
 台灣人權團體將發動「#不見不散」行動,透過全球網路串連行動,希望由台灣發散求援聲音,各國參與人士每日一圖文,要求中國政府立即釋放受害律師或允許律師、家屬會見,向中國施壓,要求中國政府讓外界了解其下落及身心健康現狀,維護其受國際法和中國國內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王全璋不見不散』!
我們行動,直到見到王全璋
王全璋律師失蹤中,請求支援!
律師王全璋被強迫失踪逾800天,不僅被剥奪律師會見、家屬通信等基本權利,其妻李文足帶著襁褓中的幼子,竟遭當局施壓房東、幼兒園,造成流離失所、無法入學,甚至多次遭任意拘留。

此時,我們需要,而且必須,透過行動,支援王全璋,天涯只是咫尺。
此時,我們尋找王全璋律師,我們不會停止,直到見到他。
我們,比中國的搜捕網還要綿密,因為,我們無所不在。
我們,跨越時區,跨越國界,跨越語言。


更多詳情,請持續關注: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action

*『#王全璋不見不散』活動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2286379174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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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頁面】

*『#王全璋不見不散』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22863791743165

尋找一個可以蓋住你的頭的物件,拍一張照片
*活動說明:

 A:拍攝兩張照片,首先,尋找一個可以蓋住你的頭的物件,把頭蓋住拍第一張照片

 B:拿掉物件,再拍攝沒有蓋住頭的正常照片,這是第二張照片

 C:請同時上傳『#王全璋不見不散』活動頁,然後分享並且TAG您的好友們,邀請您的好友們參與我們的行動!並且請同時TAG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感恩~~

 D:各位夥伴請注意!當您參與行動的同時,我們懇請您將照片版權授與我們進行後續可能做的紀錄與播放,我們絕對保密不將照片對外提供給第三方,如有後續行動,如出版,我們也必定在官網公布。

另外,我們將每日選出一位參與者,寄出紀念明信片,不管您,身在何方!


【相關報導】

*民報/聲援中國人權 民團發起「上傳無臉照」行動

*自由時報/聲援中國維權律師 民團發起「王全璋不見不散」行動

*新頭殼/聲援中國維權人士 人權團體發起網路串聯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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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法 趙藤雄頗有空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0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8108

北檢針對趙藤雄所涉及的大巨蛋等諸多案件,求處極重的二十四年有期徒刑。如此的訴追,似展現檢察官肅貪的決心,但趙藤雄真會因此栽了嗎?

就趙藤雄為新北市土地變更造鎮案來說,由於收賄、行賄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若未能即時查到金流狀況,就難為訴追。即便查有利益往來的證據,又涉及是否有對價性之疑難。尤其民意代表,並無具體的職務權限,且任何議會決議,也非單一個人所能決定,除非能證實其收受來自於廠商的利益,並以預算來逼迫主管公務員就範,否則,就很難判斷其中有對價性。只是要證明議員有向官員施壓來放水,實不容易,民意代表自可輕易以政治獻金規避,致僅能針對承辦公務員來究責。

又因貪瀆犯罪的訴追重點在公務員,就算查有收賄,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行賄者只要於偵審中自白,就必然減刑。由於法條並未明文,須先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即便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認罪,就必為減輕或免刑。故趙藤雄就此部分,仍可如法炮製其於合宜住宅案之認罪過程,甚至以繳交數億元給國庫,來換取緩刑了事。

再就檢方所指稱,趙藤雄以人頭或子公司涉嫌搶標遠雄人壽之工程,並浮報工程費以掏空公司之部分,所可能涉及者,即是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不法所得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似就為治罪的重心。

惟此兩罪的構成要件,如特別背信罪的違背職務行為、非常規交易罪的不利益或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等,皆屬極不明確的法律概念,這就讓被告有相當大獲判無罪之空間。且要證明得標公司為趙藤雄所掌控,甚至有金錢來往,恐不能只憑理所當然的直覺,而須有堅實的證據。況且,私人企業非公部門,即便不公開招標或獨厚某家公司,甚至標案金額有違市場常態,若無法證明是董事長一人獨斷,要說交易有違常規,也有違罪刑法定。也因此,檢方對趙藤雄求處重刑,雷聲或許很大,但千萬不要落入雨點小的最終結果。

檢察官忘了蔡宗易?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0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8107

台北地檢署昨針對趙藤雄所涉四大弊案提起公訴,其中前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在大巨蛋案圖利遠雄,遭檢方依圖利罪求處十年徒刑,北檢依法追查弊案,固值肯定。但其中李述德的辯詞顯與事實不合,違反經驗法則,企圖為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脫罪,社會及司法應高度關注。

北檢起訴新聞稿第四頁及第五頁記載,「被告李述德…自承對台北市政府議約工作小組成員…誆稱:『我們這條就照九月二十號協商的結論,我也講一下,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這個表寫無權利金,這張不要寫。』云云,虛構捏造市府高層已與遠雄巨蛋聯盟會面並作成不收取營運權利金之決定」。簡單來說,北檢疑採信李述德為馬脫罪的辯詞,認定九二○馬趙私會免除「營運權利金」的事實,是虛構捏造?

事實上,九二○馬趙私會是否存在,是馬英九市長在大巨蛋案是否涉犯圖利罪的關鍵,如果確如李述德在錄音檔中的說法,市長與遠雄董事長親自見面,達成免除營運權利金的共識,則馬英九至少與李述德犯行相同,應負圖利罪責(北檢求刑十年)。

但如照李述德在北檢的辯詞,改口稱九二○馬趙會是虛構,則李述德形同自行決定免除遠雄「營運權利金」,自己全扛圖利罪責,以掩護真正的決策者馬英九,使其脫罪。

因此,李述德辯稱九二○馬趙私會為虛構,為馬英九脫罪的目的明顯,但這個辯詞完全禁不起檢驗。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的三立政論節目上,坦承確有九二○馬趙會,且他有參加該次會議,也勾勒出該次馬趙會處理涉及權利金問題。

事實很清楚,九二○馬趙私會並非只是李述德說得算,該次規避正常議約程序外的私會(正常議約依法需錄音及製作會議紀錄),達成免除營運權利金的不法共識,不只有北市府的李述德錄音為證,更有與會的相關證人證實,足認馬英九才是涉入圖利遠雄的市府高層,如李述德執意護馬,應另負偽證罪責。

再者,在經驗法則上,北市府處理大巨蛋的重大標案,事涉免除營運權利金(北檢依遠雄計畫書估算圖利逾三十.四億元)及重要合約變更事項,僅是一個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長李述德可以決策,機關首長馬英九完全無知?這符合經驗法則?

李述德對遠雄免除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遠雄三十億餘元,遭檢方起訴求刑十年,但其辯詞卻顯然為馬脫罪,不惜違反事實及經驗法則,足認李述德護馬心切,且犯後毫無悔意,請檢方明查事理,勿讓李述德當「余文」,否則將再度重創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