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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蔡正元掏空中影 早有法院認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7.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cb930ba-4709-4f36-90bf-902f26edcb60

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因涉侵占中影3.7億元被檢方兵分多路搜索住所及公司後聲押,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禁見。

對此,國民黨前主席洪秀柱聲援蔡正元,高喊「政治迫害」,蔡正元的「兄弟」邱毅也替他發聲,指「蔡正元案並非劍指蔡正元」,此案也非單純財產侵佔案或公司背信案,而是狠打七寸的「政治追殺案」。

但事實上,蔡正元淘空中影的背信犯行,早已經法院認證,北檢僅是依法偵查,根本不是政治追殺。

台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473號判決指出:「蔡正元當時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情,此有前述起訴狀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70-272頁),又上訴人就上開減資案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經濟部以該案之決議不符公司法第168條、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並無可分次辦理之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但上訴人未予補正,而於98年2月11日遭經濟部退件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因此,阿波羅公司及時任阿波羅公司及上訴人公司負責人之蔡正元於95年8月11日即知悉上開減資案決議,可能違反法令致無效,而需將上開減資款返還予上訴人,且知悉該等股權之實質權利人,亦要求僅為股權交易平台之阿波羅公司返還上開減資款,並知悉阿波羅公司無資力,竟就阿波羅公司無自由處分權之上開減資款,成立系爭信託契約,並移轉處分該減資款為信託財產(此部分應構成詐害債權行為,然因本院認定系爭信託契約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於99年7月17日失其效力,而無再予撤銷之實益),嗣後更違反信託法第3條、第15條規定,處分系爭信託財產(詳後所述),係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五鬼搬運,左手交付右手,將利益輸送自己,致使上訴人之減資款債權不能實現,受有損害,顯係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之減資款債權」,顯見蔡正元之掏空犯行,早已被法院認證。

可惜,馬英九執政時代,黃世銘的「特偵組」,執意不辦三中案,縱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73號民事判決直指「蔡正元於兼任上訴人公司及阿波羅公司負責人時,明知上訴人公司之減資無效…竟仍以信託方式,將減資款信託於自己……竟仍以違反法令方式,左手交付右手,五鬼搬運,將利益輸送自己」,且此見解經最高法院維持,判決蔡正元應返還不法獲利1.7億元定讞,但特偵組仍是視若無睹。

好在2016年政黨輪替後,立法院修法廢除特偵組,讓檢察組織走回常軌,而北檢仍有勇敢公正執法的檢察官,依法偵辦黨國權貴,才讓國家追究不法的三中案出現史上重大進展。

總結來說,北檢偵辦蔡正元背信等罪,有高院和最高法院判決當基礎,且判決白紙黑字指明蔡正元的五鬼搬運犯行,檢察官僅僅是依法處理而已,根本不是黨國既得利益者喊的政治追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