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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6日 星期三

立委暴力 遠比丟水球嚴重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07.25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725005057-262105

立法院因審前瞻計畫預算,引發藍綠立委混戰,卻發現有實習生亦趁亂丟水球,立法院也發出聲明,要將該名學生移送法辦。此位學生的行徑確實不當,但是否觸犯《刑法》,卻又是另一回事。

就學生可能未經申請或登記換證,而進入立法院議事廳堂的行為,是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無故侵入住宅罪呢?由於此罪所保護的法益為個人居住安全與隱私的自由,立法機關能否主張此種權利,有相當大的疑問。況且,禁止未經許可侵入國家機關的目的,實在確保公務員免於恐懼致能公正客觀的行使職務,與侵入住宅罪在保護的個人住居自由,實屬南轅北轍的不同面向,這也是為何在《刑法》中,將公機關稱為公署,以與住宅有所區隔的原因。

所以,除非將侵入國家機關的行為入罪化,以來填補治罪漏洞,否則,硬將公機關納入侵入住宅罪的保護對象,就有違類推禁止的《刑法》原則。而就算以侵入住宅罪論,但此實習生乃由立委以助理身分帶入,能否稱為無故,也有問題。

其次,針對丟水球的行為,依照立法院的聲明,由於此舉動恐會造成他人受傷,也影響議事先進行。依此而論,就可能涉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妨礙公務罪。只是此罪必須是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施以強暴、脅迫,才足以成立,而丟水球的行為,能否合致於強暴、脅迫之手段,實有相當大的疑問。更值得注意的是,藍綠立委為了前瞻預算,早已扭打成一團,此時能否稱為是議事進行、執行職務,致成為妨礙公務罪保護的對象,實在更有疑問。

大學生於議事殿堂丟水球,確實不對,卻不至於到達刑事不法的程度,而且不管是侵入住宅,抑或是妨害公務,都非屬重罪,若以最嚴厲的刑罰處置,亦嚴重違反《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尤其比之於先前太陽花學運的學生,無論是立法、行政與司法權,都是以最寬容的態度面對,若此次單一個人的丟水球事件卻大動干戈地處理,必會引來政治顏色不對的聯想,也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而從此事件,或許更該思考一個問題,即從過去到現在的立法院議事亂象,立委諸公們的種種荒誕,甚至是暴力行徑,遠比這位大學生的行為來得嚴重,卻可躲在民意代表的言論與表決免責權下,不受任何法律追究,也顯少看到立法院以自律方式進行懲處。因此這種對丟水球作強力譴責,卻對立法院內更多且更大的不當行為視而不見,只能說是嚴以律他、寬以待己的最糟糕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