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5月27日 星期六

大法官為德不卒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54fb0dd-ada9-41ee-bb15-4c349709bbf1

大法官為限期立法時,針對修法方向為指示,早已屢見不鮮,卻在如此重要的案件裡,隻字不語,到底是在保持司法自制,還是將燙手山芋丟回給立法院,實已讓人感到模糊。(圖片來源:民報/CC0

大法官做出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親屬篇未使同性者可有婚姻關係,有違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保障,致要求相關機關須在兩年內修法。如此的解釋,就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權的國家,致為人權保障的深化邁向新的里程碑。只是到底未來,對於同性的婚姻保障,到底是立專法或直接修民法的重大爭議,大法官留由立法者自行衡量,且關於修法的方向,大法官亦未能進一步指示,就讓人有為德不卒之感,致可能產生諸多的後遺症。

對於民法親屬篇的婚姻關係,向來被解釋為是立基於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制度保障,而因婚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也就被限定在異性戀的基礎之上,致將同性戀者的婚姻關係,完全排除於親屬篇之外。如此的限定,就使同性戀者,無法為結婚登記,致無法為永久且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而且在無法成為配偶的情況下,就無法為緊急醫療時的同意權人,更無法為他方的繼承人,致形成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對待,也是大法官之所以宣告違憲的最重要理由。

只是在宣告違憲的同時,仍設下兩年必須修法的期限,若立法者未能修法,同性戀者仍可直接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免因立法的懈怠,致影響同性者的婚姻權。只是在這兩年的過渡期間,同性者可否立即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就因此號解釋明文僅能在兩年後,就必然被拒絕於門外,而留有些許遺憾。

其次,針對最具爭議的立專法或直接修民法,大法官則完全保留由立法者來衡量,似恪遵權力分立之界限。惟大法官為限期立法時,針對修法方向為指示,早已屢見不鮮,卻在如此重要的案件裡,隻字不語,到底是在保持司法自制,還是將燙手山芋丟回給立法院,實已讓人感到模糊。

也因大法官的不語,未來在立法院,就必然出現立專法或專章與直接修民法的衝突。尤其若以避免衝突對立及社會安定為由,而以制訂性伴侶或同性伴侶法來為同性婚姻的依據,能否與民法一夫一妻的保障劃上等號,實有很大的疑問。退一步言,若真相等,又何須另立專法?而最終若以專法、專章來處理同性婚姻關係,就必然會衍生後續的行政訴訟,甚至將戰場再次延伸到釋憲。

而不管如何修法,皆須消除一切對同性、異性,甚至是跨性別的歧視,而以婚姻平等權保障為最上位的指導原則。若果如此,目前存有歧視的法規範,就不僅是民法,也包括其他法領域。如以刑法通姦罪來說,由於此罪保護的法益,乃為婚姻制度之維持,再加以現行法制並不承認同性婚的情況下,此條文所保障的對象,就僅限於異性婚,致出現一種不平等。同時,對於通姦的定義,司法實務仍堅持,必須是異性間的性器插入,而不包括口交、肛交等行為之見解。依此而論,同性間的婚外情,就不在通姦罪的處罰範疇,致又出現一種逆向的歧視。

故在修法對同性婚姻保障之同時,亦得對通姦罪的規範為檢討,甚至考慮將此除罪化,這必然又會引發爭辯。此外,如同性婚姻者想為人工生殖,甚至是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問題,恐更會引爆更大的立法衝突。也因此,此次大法官的違憲解釋,僅在形式上承認同性者的婚姻權,但在解釋內容極為簡略與空洞下,只是將難題丟回給行政與立法權,距離同性婚姻權的確實保障,實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以台灣之名加入WHO --向陳隆志教授致敬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48b50c4-66ac-40c3-b1fa-090d9e206e0b


為確保地球村人民享有高度健康、完美的生活環境,自然應該儘速同意讓台灣參與,做為一個會員國。台灣需要WHO,而WHO也需要台灣。
(圖片來源:民報郭文宏攝
台灣未獲邀參與2017年世界衛生大會(WHA),除了友邦官員向世衛秘書長陳馮富珍當面要求,希望繼續邀請台灣出席WHA,美國衛生部長普萊斯(TomPrice)更曾親自致函給陳馮富珍,促其本於專業邀請台灣出席大會。

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獲得盟友支持,媒體報導,今年友邦駐日內瓦代表團曾3度聯合與世衛秘書處聯繫,還跟秘書處官員爆發舌戰。事實上,WHO拒絕台灣參與,已然牴觸WHO憲章宗旨「享受可能獲得的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及社會條件而有區別」。我國應以WHO憲章為闡述依據,向國際說服。

筆者曾投書自由時報《健康實體 台灣符合WTO憲章》一文,認為台灣可彈性以「健康實體」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但內文誤解國際法權威陳隆志教授《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的新策略:申請為會員國,不是觀察員》論文(詳參新世紀智庫論壇第33期/2006.03.30)之主張,幸蒙陳教授於2017年5月20日台灣前途懇談會後予以指正,甚為感激,特此更正及致歉,並對陳隆志教授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之學術貢獻及對台灣之名參與國際之堅定信念,表達最高之敬意。

陳隆志教授論文提及,參考台灣使用「經濟實體」參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經濟實體)及世界貿易組織(關稅領域)的做法,以「健康實體」的概念尋求國際社會認同。台灣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是為了因應其宗旨,促進亞太地區二十一個成員間貿易與經濟的合作,共同對抗保護主義、解決貿易投資糾紛的特殊性,因此接受台灣以「經濟實體」身分成為會員。可惜的是,政府無法就「健康實體」在WHO憲章的法源依據作進一步的解釋。

陳教授上開所論,是對當年政府所採取「健康實體」觀察員的策略,認為是一種委曲權宜的作法,並未能真正排除台灣參與WHO的障礙。

陳教授主張以台灣的名義身份申請加入WHO或其他國際組織,是對「一個中國政策」攻勢的積極回應,也在向國際社會表達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屬於中國的事實。再者,台灣參加WHO有健康人權的一面,也有牽涉台灣國格的政治面,我們思考加入WHO的策略,絕對不可以犧牲國家獨立主權作為交易條件。假使我們在國際上不認為自己是一個國家,不願意爭取主權國家應有的權利,那麼台灣在國際上將繼續停留在「經濟實體」、「漁業實體」、「健康實體」等等,對政治面繼續保持沈默的後果,就會被解釋為「默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陳教授論文中指出,WHO是基於聯合國保護人權的精神而成立,以促進全人類最高的健康水準為目標,且強調「追求健康為人人應享之權利,此一權利,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況之不同而有所差別」。為確保地球村人民享有高度健康、完美的生活環境,自然應該儘速同意讓台灣參與,做為一個會員國。台灣需要WHO,而WHO也需要台灣。

事實上,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及1972年第25屆WHA第25.1號決議,僅排除當時由蔣介石代表的政權參與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決議中並未提及「台灣」,也就是說,世界衛生組織從未決議排除「台灣」的參與。台灣參與WHO及聯合國,在國際法理上均有正當性。

筆者贊同陳教授以台灣名義身分加入WHO及其他國際組織之主張。縱使退一步採取權宜策略「健康實體」,台灣可為國際交流的醫療水準、防疫能力及衛生條件,符合促進人類應享有最高健康標準的WHO憲章宗旨,因此,台灣以符合WHO憲章的「健康實體」概念,向民主國際社會訴求勿對台灣「衛生隔離」,仍有國際法上的正當性。最終之目標,當以台灣之名加入WHO及其他國際組織,始符合民主及人權平等保障之普世價值。

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國民黨拒還財於民 應強制執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ef86626-aa28-4692-82b2-7c4b6b3e1f24


對於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行政院黨產會「依法行政」,在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國民黨採取強制執行的「導正」作為,依法有據。(圖片來源:民報張家銘

行政院黨產會今年3月24日召開「國民黨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國有房屋及其基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發現國民黨以轉帳撥用取得國有土地已被徵收或已移轉第三人者,共計458筆,包括已移轉他人450筆、政府徵收8筆,面積逾73萬平方公尺,以今年一月公告現值計算,土地總價值至少92億元。若以移轉時當期公告現值計算,國民黨共計獲利超過12.4億元,黨產會將依法追討。

面對轉型正義的民主思潮,國民黨始終站在對抗的立場,針對黨產會即將追討10億元,國民黨同樣拒絕「還財於民」,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辯稱,訓政時期在憲法上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謂的黨國一體,是由當時的臨時約法所訂立,為了統一黨政軍的指揮權,因而成立國防最高委員會,由國民黨總裁出任,而國防最高委員會的層次是在行政院之上,所做決定等同現今立法權的最終決定。國防最高委員會227次會議是決定那些財產轉賬給國民黨作為賠償戰爭損失。

邱大展的荒謬辯詞,剛好也證明了「轉型正義」的重要性。邱的說法證明當年國民黨獨裁統治,違反憲法而設立國防最高委員會,甚至大言不慚地說這個委員會高於行政院、立法院之上,這種違反民主憲政常識的辯詞,不只是全球民主國家無法理解,甚至是讀過公民課本的小學生,都不敢如此主張。

轉型正義要做的事,就是導正這種獨裁統治的威權遺緒。

針對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甚至對10億元價金估算方式,辯稱當時用日產賠償是通例。行政院黨產會也回應指出,國民黨轉帳撥用的土地之後被國家徵收,國民黨領取了補償費,黨產會將依照記錄追討;至於轉帳撥用給第三人的土地和房產,在當時並沒有公告地價,黨產會以最靠近移轉時的公告地價計算價金。國民黨政府在訓政時期代表國家接收日產,但國民黨接收財產是在憲政時期,依照憲政時期,國民黨所接收的土地房產本來就屬於國家。

確實,行政院黨產會的認定,與民主的普世價值一致,任何政黨或個人縱使代為接收或管理國產,都沒有「據為己有」的空間,因此對於國民黨拒絕「還財於民」,行政院黨產會「依法行政」,在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國民黨採取強制執行的「導正」作為,依法有據。

依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也就是說,黨產會追討國民黨10億元,本有法源根據。

至於國民黨始終站在民主的對立面,拒絕還財於民,若在黨產會行政處分作成後仍執迷不悟,依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國民黨若執意對抗民主、拒絕還財於民,政府依法對國民黨「強制執行」,將有助導正國民黨回歸民主。

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健康實體 台灣符合WHO憲章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5.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02775

台灣今年未收到世界衛生大會(WHA)邀請函,對此,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表示,沒計畫邀請台灣代表團出席,引發國際關注。

然而,WHO拒絕台灣參與,已然牴觸WHO憲章宗旨「享受可能獲得的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及社會條件而有區別」。我國應評估,另以「健康實體」申請成為WHO會員或觀察員的可行性,並以WHO憲章為闡述依據,向國際說服。

事實上,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及一九七二年第二十五屆WHA第二十五.一號決議,僅排除當時由蔣介石代表的政權參與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決議中並未提及「台灣」,也就是說,世界衛生組織從未決議排除「台灣」的參與。

國際法權威陳隆志教授曾主張,參考台灣使用「經濟實體」參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經濟實體)及世界貿易組織(關稅領域)的做法,以「健康實體」的概念尋求國際社會認同。台灣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是為了因應其宗旨,促進亞太地區二十一個成員間貿易與經濟的合作,共同對抗保護主義、解決貿易投資糾紛的特殊性,因此接受台灣以「經濟實體」身分成為會員。

同樣的法理,台灣可為國際交流的醫療水準、防疫能力及衛生條件,符合促進人類應享有最高健康標準的WHO憲章宗旨。因此,台灣以符合WHO憲章的「健康實體」概念,向民主國際社會訴求勿對台灣「衛生隔離」,有國際法上的正當性,而需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

我國對精神疾病犯罪者的處遇準備好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b4838a4-a7a5-4233-ba02-0792fd7439ee

精神疾病繁多,有重有輕,一概以此為理由,顯然粗糙,更使刑法的安定性因此產生動搖。(圖片來源:民報取自CC0
就在北投割喉命案被告龔重安,被高等法院以其罹患思覺失調症,判處無期徒刑後不久,去年引起社會震撼的小燈泡案被告王景玉,士林地院亦以相類似理由,判處無期徒刑。此兩案雖尚未確定,卻有幾近百分之百的機率,不會以死刑為終,致顯示出台灣已步入實質廢死的階段。而從法院皆以患有精神疾病來免除被告一死來看,對於此等犯罪者的處遇,到底現行法制是否已做好準備?

兩公約無明文不得判死規定 這是兩公約人權委員會之解釋

類如龔重安或王景玉的殘暴殺人犯,若不判死刑,則在無期徒刑仍可於二十五年後假釋下,就得在其服刑期間予以矯治,以防止再犯。而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被法院認定無責任能力致判決無罪者,若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安之虞,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又依同條第2項,若因限制責任能力致得為減刑者,若有再犯或危害公安之虞,法院仍須在其執行完畢前或後,令入相當處所為監護。凡此條文,即是對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刑事處遇依據。

惟因監護乃屬保安處分,不能在監獄內執行,致須送入精神病院或醫院等處所矯治,但醫療處所是否有足夠的戒護能量,勢必得為考量的重點。又依刑法第19條第3項,監護處分最長為五年,能否有效戒治,也是個問題。更值關注的是,適用監護處分之前提,乃須經法院判定為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而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造成是非辨識能力或行為控制能力的喪失者,即屬於無責任能力而不罰,若只是因此使辨識或控制能力降低,則屬限制責任能力而得為減刑。

換言之,即便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如龔重安或王景玉,但因法院不認為足以影響是非辨識或行為抑制能力,故兩被告皆非以刑法第19條來免死,而是引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決議與解釋,即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致以無期徒刑來論處。只是在兩人權公約並無不得判死或執行死刑的明文下,法院為何可如此判決?這主要是因,立法院於2009年四月,通過兩人權公約施行法,且根據此法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此委員會曾於1984及2005年,相繼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判處或執行死刑之決議,也就因此成為法院不判死的重要依據。

我國精神病間太少 將導致精神病患受刑人病情加重

只是人權委員會的解釋,明顯比我國刑法第19條的規定寬鬆,且精神疾病繁多,有重有輕,一概以此為理由,顯然粗糙,更使刑法的安定性因此產生動搖。更糟的是,若以兩人權公約來為無期徒刑理由,因其尚不服和刑法第19條之規定,亦無送入醫療處所為矯治與戒護之可能,致得拘禁於監獄。這就會產生一個疑問,即此等因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在未先進行矯治前,果適合與其他受刑人一同關於監獄?

雖然,法務部矯正署設有桃園、台中與彰化三個精神病監,但在床位、人力與資源極其有限下,必然設定極高的申請門檻,也不可能讓人久待,致可能使諸多患有精神疾病的受刑人,被拒絕於門外,就會使病情更加惡化,而成為不定時的炸彈,致成為監獄管理的最大隱憂。這也是在不判死已處於無可逆轉的情況下,主事者必須儘速解決的棘手課題。

2017年5月13日 星期六

婦聯會違法徵稅和逃稅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f966d76-50cd-4d69-b386-b4308347c969

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圖片來源:民報取自CC0
媒體報導,行政院黨產會發現,婦聯會向來屬「免稅團體」,但2011年卻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遭財政部國稅局追繳5.1億餘元的「所得稅補繳」費用;黨產會調查也懷疑婦聯會恐是逃稅慣犯,因為除2011年外,1997年和2017年也有補繳所得稅的紀錄,甚至2015年能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樣出現爭議。

事實上,婦聯會不只有違法逃稅的爭議,更有違法徵稅的荒謬歷史。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然而,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是違法違憲之徵稅。

蔣宋美齡私令 婦聯會違法逃稅、違憲徵稅 金流不明

如今黨產會更調查發現,自婦聯會2015年財務決算發現,婦聯會當年度收入3.5億餘元,支出2.2億餘萬元,但在支出中,「退休金」支出竟暴增達3000多萬元,較往年的數十萬至上百萬的退休金高出許多。

黨產會質疑,「退休金」是否屬於婦聯會「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能否納入免稅標準計算,不無可議;若國稅局未來要求婦聯會補繳2015年度的所得稅,以婦聯會該年度收入3.5億餘元來看,國稅局應依法追究可觀的逃稅之責。

此外,黨產會也發現,婦聯會轄下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也是逃稅大戶,財政部2012年發現基金會未達免稅標準要求補稅,但基金會主管機關教育部卻以一紙公文,同意該基金會當年未足額支出款項可分四年度使用,讓基金會符合免稅標準,逃過遭國稅局討稅,但仍屬可議。

針對婦聯會的逃稅爭議,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指出,根據國稅局所提供資料,婦聯會曾有多次補繳所得稅紀錄,分別是1997年一筆、三百多萬元,2011年四筆、共5.1億餘元,2017年二筆、共4000萬餘元。至於婦聯會哪些支出項目不符免稅標準?這些金額又是補繳哪些年的所得稅?還要釐清。

依法追究逃稅大戶法律責任、追討數百億非法徵稅

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涉及逃稅,國稅局仍有必要予以查明。更重要的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國家仍應追究婦聯會取得違憲違法徵稅之責。

簡單的說,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這比逃稅的違法程度更加嚴重。

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依法納稅是法律義務,況沒有法律授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依法行政」,本應追究婦聯會逃稅的法律責任,同時更應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的非法徵稅。

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新聞稿】集遊保障未落實,妨害公務遭濫用——路過中正一事件二審開庭前記者會




2014年04月11日傍晚,群眾因中正一分局不當驅離公投盟的集會、並作出「以後不再許可集會」等超越憲法之行政處分,自發前往「路過分局」。其中Savungaz Valincinan、陶漢、洪崇晏、蕭年呈等四名參與者遭起訴,於2016年12/30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以「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罪名判決四名被告有罪,提起上訴後訂於今日(05/11)下午進行二審第一次審理。

對如今「集會遊行保障法」遲未修法,且「妨害公務」罪章當中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公務員等條文,乃至其他刑法與行政法規,被用來處罰和限縮集會遊行的情形越見頻繁,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民間司改會、台權會、永社、高教工會等團體與本案及其他案件被告,今日下午二時於高院前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及司法部門,儘速修正「完整落實集遊權」的保障法,檢討被濫用的其他法規,並且停止再以司法訴訟或其他行政處份的方式,迫使集會陳抗參與者承受不必要的代價!

本案被告痛批,長期以來警方對人民陳抗採取各種粗暴執法行為,卻難以被究責,行政院事件的施暴員警如今仍然找不到,但反之人民陳抗只要稍有冒犯,不論是肢體接觸或者激烈言詞,即便並未造成任何傷害,卻幾乎都會被以妨害公務相關罪責所追訴,顯然是對於人民集會陳抗的權利有意且嚴重打壓,只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卻不解決問題。

各聲援團體強調,集會遊行「和平與否」才是重點,緊急、偶發、有無首謀、報備與否、禮貌與否都不應該成為限制人民集遊權、甚至加諸刑罰的理由,縱使人民陳抗與警方有肢體接觸,亦應考量行為本身是否即為言論表達的一環,是否即是在質疑、阻擋政府不當行政,若是,則亦應將之視為和平集遊陳抗的一部分,不應濫行加以刑罰,更不應該如目前集遊法當中的第30條,特別針對抗爭者而訂立更嚴峻的刑罰。

聲援者也進一步痛批侮辱公署、侮辱公務員等刑罰是威權遺毒,許多國家對於單純批評、侮辱國家象徵或者機關權威的行為,都視為言論自由範圍並除罪化。以高若想參與兼任助理納勞保抗爭並對公務人員捏蛋為例,被捏蛋的公務員如果覺得不舒服,可以進行民事追究,沒有任何公務受到阻礙,國家根本沒有理由特別保護政府高官、甚至額外以更嚴厲的刑法追訴,台灣還保有侮辱公署或者侮辱公務員的罪名,是「不民主的象徵」。

而今年一月高教工會抗議到教育部訴求兼任教師納勞基法,亦有成員遭到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移送地檢署,顯示集遊法如今仍是政府用以打壓抗爭者的重要工具,對於相關法規的修正,集盟及各團體呼籲:集會遊行和陳情抗議是人民最基本的發聲手段,政府應該將街頭還給勞苦大眾;除應儘速適用兩公約對於和平集會遊行權的保障,刪除不必要的程序和行政限制,修改集遊法和其他法規,去除針對陳抗行為的罪刑;更該避免濫用警力對於陳抗行動過量干預,提高警察人權意識訓練,莫使警察成為鎮壓人民的打手;當然也不該再動輒以公共危險罪、廢棄物清理法等其他法規,或者額外設立禁制區、強制排除等行政措施對抗爭者加以威脅和排除。

記者會最後,出席者共同高呼「集遊保障未落實,妨害公務遭濫用」、「抗爭有理,反對濫訴」等口號,本案被告也進入高院進行二審第一次開庭。


【主持】
洪崇晏/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學生

【出席】
Savungaz Valincinan/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中正一事件妨害公務被告
陶漢/輔仁大學學生中正一事件侮辱公務員被告
洪崇晏/世新社發所學生、中正一事件集會遊行侮辱公署被告
高涌誠/律師、永社理事長
高若想/政大社會所學生、兼任助理捏蛋案侮辱公務員被告
陳政亮/高教工會秘書長、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
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何友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研究專員

【聲援團體】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永社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蔡瑞月舞蹈社

2017年5月7日 星期日

不管大狼只管小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5.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00103

補習班狼師誘姦女學生事件,凸顯政府對於狼師的防範,遠比不上對計程車司機的嚴格。簡單來說,政府執法只要相同標準,也能有效避免出現下一個房思琪。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不得擔任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雖有法律的防狼師規定,但實務上,政府卻對補習班少有監督及執行。

對比之下,同樣是防治犯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刑法第兩百二十一條至第兩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主管機關則依法對計程車司機嚴格執行。難道色狼也分職業高低,不管狼師、只管司機?政府執法容許這種雙重標準?

因此,曾有計程車司機不服政府的嚴格執法而提起訴訟,最後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作成合憲解釋,認定法律對於職業自由的限制,以包括妨害性自主等犯罪做為排除的條件,合於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及比例原則。同樣的法理,政府如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規定,採取與對計程車司機相同的執法標準,依法防治「狼師」,除了合於上開釋憲意旨外,更將符合社會對政府公平防治「性犯罪」的期待。

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酒駕對同乘者連坐處罰的疑問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5.0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02/37635999/

面對居高不下的酒駕違規案件,立法院初審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除對酒駕累犯及拒絕酒測者採累進罰鍰的加重處罰外,更受關注者,即是對同乘者亦處以6000到1萬2000元之罰鍰。如此的連坐重罰,能否有效嚇阻酒駕,不得而知,卻有法律適用的爭議。

酒駕連坐罰最明顯之例是日本,只要是提供車輛、賣酒給駕駛者等,都有刑事處罰。據日本《道路交通法》,明知駕駛酒醉而仍與之共乘者,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其目的是希冀同乘者能盡早勸阻及制止酒駕者上路,以免於憾事發生。

此次立法院修法即沿襲日本。惟有疑的是,日本對於酒駕同乘者乃採刑罰對待,但立院此番並非修《刑法》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自僅能以行政罰鍰為之。同時,對於同乘者的連帶處罰,排除掉18歲以下、70歲以上及身心障礙者,或有其道理,但將搭乘計程車或租車等乘客排除,或能避免處罰過廣,卻可能使連坐處罰效果打折。

明知與否如何查證

更麻煩的是,為了避免過度課予同乘者的義務,勢必得限定於明知,也就是確定故意之情況。只是明知與否,警察如何查證?又如此模糊且空泛的主觀要件,勢必也會造成執法者的差異對待。

此外,目前對於酒醉駕車者,若呼氣酒精濃度在千分之0.15至0.25之間,乃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處1萬5000到9萬元的罰鍰。但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0.25,則須依《刑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故未來,立法者若僅將同乘者的連坐處罰增訂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而未於《刑法》中為相類似的刑罰規定,這就會形成,酒駕者觸犯行政罰、同乘者須連坐處罰,駕駛者觸犯較重的刑罰、同乘者卻無庸處罰的詭異現象。

雖然,警察取締酒駕違規每年都超過10萬件以上,但因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已從2011年的400多人逐年下降至100多人;顯見警察的強力取締,能防止肇事致死發生。也因此,酒駕防制不能只依賴重罰,而應是通盤性的立法與執法政策之考量。

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連爺爺們 無信賴保護可言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5cd07c6-7c03-4190-8dd8-84c777376394


「黨職併公職」沒有法律依據,已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任何人對這種違憲「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信賴保護可言。(圖片來源:民報影像處理

立法院三讀通過黨職併公職處理專法,規定一年內應返還溢領退休金,但國民黨團揚言對此提集體訴訟。更誇張的是,前副總統連戰辦公室主任丁遠超對國民黨的集體訴訟表示,這種作法合情、合理也合法,連戰不會反對、拒絕,而且會力挺到底。顯然,連爺爺們對於「黨職併公職」溢領人民納稅血汗錢,似要告到底,絲毫沒有「還財於民」的意思。

國民黨團及連爺爺們或許主張當年「黨職併公職」是合法辦理退休,溢領的錢是「信賴保護」,但早在1952年大法官釋字第五號解釋已揭示,黨務人員並非公務員。因此,「黨職併公職」的退休金計算方法,沒有法律上基礎。荒謬的是,當年連爺爺們辦理「黨職併公職」的依據,僅是類如「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等連「行政命令」都不是的內部要點。

然而,對於公務員退休的年資計算,大法官釋字第658號解釋理由書清楚揭示,「財政影響深遠,應係實現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與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而屬法律保留之事項,自須以法律明定之」,換句話說,「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已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任何人對這種違憲「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信賴保護可言。

再者,縱18趴優存遭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也已宣告改革合憲,該釋憲意旨認為,政府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定上限,雖導致利息降低,但該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該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尚未到期的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相關規定。因此,相關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亦認為,18%優存規定的修改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確有公益之考量。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果,並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公務員領取18趴優存,正當性遠比「黨職併公職」高,然政府對於18趴優存的改革,大法官都宣告合憲,沒有違反信賴保護的問題,則全球獨創的「黨職併公職」退休金合併計算,不只沒有正當性,更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黨職併公職」的連爺爺們,當然沒有信賴保護。

簡單地說,曾以身310億元擠身中國《胡潤百富》2015年全球富豪榜的連爺爺及連爺爺們,對於違憲的「黨職併公職」及因此溢領的退休金,沒有合法的信賴基礎,且這種利用黨國威權統治,近似強取納稅人血汗錢的違法溢領,在法律上根本不值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