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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 星期四

測謊有效性也分強勢弱勢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4.2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420/37624294/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未來將禁止對弱勢者進行測謊,期能有效保障弱勢被害人與被告於訴訟上的權益,只是弱勢者如何界定,卻肯定是個問題。更值得注意的是,測謊的有效性,難道會因受測者是強勢、是弱勢,致有所差別?

測謊有效性的前提,乃基於人所言真假能夠引發特定的生理反應,且在個人無法自我控制下,這些反應能被儀器所測知,並為專家所判讀。惟此前提看似科學,卻一直存有爭議。

以對被告測謊的質疑,首來自於其是否有客觀性,如施測者的專業性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是否正常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每個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有一致的判定基準?如與其他科學鑑識,如DNA相較,由於此種鑑定不具有上述的干擾因素,也可由其他專家依相同程序為檢視,準確性極高。相對而言,測謊無法排除諸多干擾因素,致不具有科學所強調的再現性,就無法檢視過程與結果的正確性,致成為測謊鑑定的致命傷。 

我國刑事司法實務雖不排除此種證據方法,卻要求施測者須受有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經驗、施測機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與施測環境必須排除干擾外,更得在受測者身心及意識正常的情況,才得為測謊。而為使相對人保持此狀態,施測者既應告知得拒絕的權利與測謊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更得先檢視身心狀態是否適於受測。凡此要求,正暴露出在受迫情況所為的測謊,不僅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其取得的結果必也失真。 

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惟就算司法實務對測謊鑑定有如此嚴格要求,卻未必能獲得實踐,因在施測空間為偵訊者所掌控,而受測者處於孤立下,即便是無辜者,其身心果能保持正常?甚且目前國內,並無對測謊者專業認證的機構,亦無任何客觀的標準程序,又何能檢驗測謊結果的有效性?

更糟的是,現行測謊,往往是在檢方認為被告不說真話或不認罪時為之,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致難保證其中立性。若被告仍不認罪,即難逃測謊未過的宿命,致等同是變相的自白。甚而於受測者已通過測謊之場合,但執法者仍不相信,致再送其他機關為施測,亦所在多有,既嚴重侵害被告的不自證己罪權,也讓人懷疑,一再送測謊,是否只為入人於罪?

也因此,關於測謊於刑事審判的有效性,實與受測者是強、是弱無關,而是該全面檢視,這種鑑定技術,是否僅是披著科學外衣的偽科學,致應被屏除於法院之外。畢竟,不認罪送測謊、測謊未過等同有罪的思考邏輯,絕對與刑事司法的無罪推定原則相違背,更可能成為冤罪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