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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 星期一

陪審參審走向交融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03.26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326003146-262105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未來審判制度要採陪審或參審,特別加開公聽會以廣納各方意見。但這兩者真能截然兩分嗎?

所謂陪審,是由平民所組成的陪審團來決定犯罪事實之有無,並於有罪時,由法官單獨來量刑。而參審則是由平民所選出的參審員與專職法官共組合議庭,並共同決定犯罪有無及量刑。由於採陪審制的英、美與採參審制的法、德,剛好是海洋法系與歐陸法系的代表,因而有前者必採陪審、後者必採參審的分法。然而在各法系的交互融合下,陪審與參審兩分的見解也出現變化。

如在美國某些州,已開放給陪審團做死刑、無期徒刑的評決,也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所謂陪審員只參與事實判斷、不參與量刑的模式正逐漸被打破。此外,陪審員原本不得在法庭詢問證人、鑑定人等,但在俄羅斯、烏克蘭等國也開放給陪審員直接詢問相關人證的機會,致有使陪審走向參審的趨勢。

又以歐陸最早採行人民參與審判的法國來說,就僅限於重罪法庭;至於平民參審員的選任則與英、美的陪審員選出相同,即以案件為單元,藉由隨機產生及篩選程序,選任正式參審員及若干候補者。相對於此,德國的參審制其適用範圍就不限於重罪,但參審員人數只有2位或3位,且第一、二審皆有之。而參審員不僅有任期,候選名單則由政黨及公益團體推薦,較傾向於菁英主義,與法國的普遍性有別。

至於歐陸其他國家,就更難於分類,甚至如丹麥、挪威在一般案件採參審制,但在重罪案件採陪審制者。更特殊者,還有比利時,於重罪審判時,雖由3位法官和12位平民組成合議庭,但在有罪、無罪評議時,卻由12位平民來決定。故此等國家,實在很難說是陪審或參審。

也因此,將陪審、參審絕對兩分,並認為某一制度絕對好或壞、絕對要採或不採用的主張,既過度簡化了問題思考,更忽略法制引入,必須要能與本國的社會結構相契合,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移植。

更重要的是,不管採哪種制度,既是得花至少10年的浩大工程,就應以精密的司法架構為基礎。所以現階段,就不能單純以審判結構改成是陪審或參審為足矣,而應是對刑事司法進行全面且徹底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