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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 星期三

教化可能真能鑑定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1.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743f21f-3fe8-473e-9473-ef4140c5a2d4

人心難測,所有對於犯罪者未來的風險評估,就真的只能是臆測,而與賭俄羅斯輪盤,有著相類似的機率。(圖片來源:民報取材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八里雙屍命案被告謝依涵,在經歷三次的死刑判決後,於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主要理由乃是認為有教化可能性。惟關於教化可能與否,是否真能從心理鑑定得出客觀結果?

依據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因欠缺責任能力,故不罰。又根據同條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因屬限制責任能力,故得減輕其刑。只是對於責任能力之判斷,除要鑑定有精神疾病外,更須因此造成是非辨識與行為控制能力的欠缺或減弱,故要達於此種情狀,實屬微乎其微。

惟依聯合國於1984及2005年,根據國際人權公約所相繼做出,即不得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判處或執行死刑之決議,這就使最高法院,曾以此為理由,撤銷下級法院判決發回更審的重要理由,也造成侵害生命法益的案件,必然送請鑑定且次數頻繁的現狀。

不過,在這幾年所發生的幾起重大殺人事件,由於犯罪事證明確,且往往經鑑定無任何精神異常,故是否判處死刑,就繫於法官如何依據刑法第57條來量刑。而關於此條文的量刑審酌事項,所列舉有十款之多,但不外就是根據行為本身因素,如犯罪動機、犯行重大、犯罪結果等,或者是形成犯罪原因,如品行、智識、犯後態度等等。凡此事項,實屬對於行為人整體人格的判斷。

只是法條賦予法官必須審酌的事項,多屬空泛與不確定,對於如何的情況該判死刑,一直缺乏客觀的基準,這就難免相類似案件,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異性。若再加以人性所必然存有的「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心理,殺人案件最終遭判處死刑確定者,僅約一成左右的比例,實也不足為奇。更麻煩的是,基於慎刑原則,面對死刑案件的審理,往往較其他案件漫長,一再發回更審、審理期間動輒超過五年、十年者,早已是司空見慣之事,這對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都是一種煎熬。

又須注意的是,不管是在刑法,或者是我國已簽署的人權公約,皆無有教化可能即可免死的明文。但這不代表,以教化可能為免死刑的理由,就不具有正當性。這是因現代刑罰,不是只有應報與嚇阻,而是更強調再社會化的特別預防。換言之,只有在無任何再教育可能下,法官才必須考慮終身隔離。也因此,以教化可能為免除死刑之理由,未必與兩人權公約的簽署有關,毋寧說,是人權保障深化的必然結果。

只是對於教化可能,卻又得依賴心理鑑定,但關於此等鑑定,卻又有諸多問題存在。由於此等鑑定,並不像DNA鑑定般有客觀性,而帶有鑑定者本身的主觀,又因目前國內司法心理學專家的欠缺,法制上亦不承認來自於被告或被害人自費委請的專家鑑定,就使心理鑑定趨於單一,致難出現相互對照與辯論的空間,法官所能審酌事項,自然有其侷限性。

尤其對於行為人未來是否再犯的預測,恐更屬於刑事司法的大黑洞。畢竟,人心難測,所有對於犯罪者未來的風險評估,就真的只能是臆測,而與賭俄羅斯輪盤,有著相類似的機率。唯一可以較為合理評估者,或許在於殺人者,若判處無期徒刑,則在二十五年後假釋,因年歲已高、體力衰退,致不可能再犯重罪的可能相對偏低。若果如此,長期、甚至無期限的人身自由監禁,或能解決判死與否的爭議,但問題是,我國目前法制及監獄體系,已經做好準備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