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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馬英九有第二個余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1.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43b4d06-91fa-49cc-9932-d3c92fc13505



馬英九的訴訟打出「不沾鍋」策略,只是他的隨行秘書林有振,可能要擔心自己變成余文第二。(圖片來源:取自網路/民報合成


立委柯建銘針對前總統馬英九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案提起自訴,台北地院日前首度開庭,馬以被告身分出庭。但詭異的是,被告馬英九對於2013年9月1日指示黃世銘報告偵查中個案之事實,提出爭執,把教唆黃世銘洩密的問題指向馬的隨行秘書,難道馬英九有第二個余文?

媒體報導,北院合議庭對於馬被告洩密案整理出五大「不爭執事項」;但在詢問自訴人、被告有無意見時,其中一項是馬英九在2013年9月1日凌晨親自詢問黃世銘的部分,馬的辯護律師表示,並無這樣的事實,不同意列為不爭執事項。

荒謬的是,馬表示,當天有請隨身秘書聯絡黃世銘,但沒有直接和黃世銘通電話。隨之馬的辯護律師主張,本件應是自訴人認為馬的隨身秘書當天到底和黃世銘說了什麼,而構成教唆洩密,應由自訴人就此部分具體說明並舉證。因此,審判長諭知明(2017)年1月10日在開庭時,將傳喚黃世銘及馬當時的祕書林有振,進行隔離訊問。

馬的爭執,讓社會普遍質疑,難道馬的隨行秘書林有振敢擅自指示黃世銘洩密?真有余文第二?

事實上,在黃世銘判刑確定的判決書中(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理由)明確揭示「迄翌日(9 月1日)凌晨0時4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0時5分聯繫黃世銘後,其詢問黃世銘對於上開案件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其有疑問尚待釐清,邀約黃世銘於當日(即9月1日星期日)中午12時30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通話時間約88秒)。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丁OO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以電話口述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將甲OO委員所涉責任部分增列:『甲OO委員請託王金平院長向曾部長、陳檢察長關說,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有關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惟無罰則;至於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惟仍保留甲OO委員是否有行賄或許以不相當之利益之行為,尚待查明,及涉嫌教唆證人偽證罪嫌部分。」顯示馬英九對於黃世銘個案內容之指示甚明,豈可能僅是隨行秘書林有振擅自對黃總長下指示?

更明確的是,確定的判決書中指明:因總統馬英九就特偵組有無監聽立法院一事產生疑問,故要求丁OO予以補充,丁OO即依照黃世銘指示向戊OO檢察官索取電子檔,請事務官影印後製作增加附件之個人資料通訊監察所得「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一份(內容除為專案報告一已有之王金平通聯紀錄整理外,並增列專案報告一附件所無102年7月15日曾勇夫致電予甲OO之通話內容譯文,及王金平電話通聯紀錄整理,以釐清係對甲OO為通訊監察、對王金平、陳守煌係調閱通聯紀錄),將前述「專案報告一」所記載偵查內容、王金平與甲OO之通訊監察所得內容譯文,上開各相關人員持用之電話號碼等應予保密之偵辦進度及個人資料,重製一份專案報告(先後兩份專案報告日期均為102.9.1,此份下稱「專案報告二」)」,明確是黃世銘聽從指示後在9月1日對馬進行偵查中個案的「專案報告」,難道這也是隨行秘書林有振擅自指示?一切犯行與馬無關?

馬英九在引用宋朝公使錢、大水庫理論及實質補貼等理論的法官力挺下,特別費案全身而退。縱使馬的無罪基礎飽受非議,然特別費案馬最終無罪,但幫馬黏貼發票的余文卻被判「偽造文書」;如今在黃世銘洩密案,被告馬英九又辯稱9月1日黃世銘洩密,馬事前未與黃通電話,馬擺明不管高等法院確定判決的白紙黑字與證人證言。社會要看的是,難道最後又會演變成馬隨行秘書教唆黃世銘洩密?馬又「無罪」,有第二個余文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