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時間:2016.01.30(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報名網址(請務必填寫):https://goo.gl/oabNZu
主辦單位:永社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

10:00-11:30 場次一:
【台灣與中國關係】
陳雲林事件、黑箱服貿到馬習會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報告人:賴中強 / 律師、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報告人:吳介民 /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吳叡人 /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許忠信 /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30 場次二:
【基本權之侵害】
野草莓學運、反媒體壟斷、大埔事件到太陽花運動
主持人: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報告人:許仁碩 /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
報告人:許恩恩 / 清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秘書長
與談人:黃帝穎 /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4:30-15:00 茶敘交流

15:00-17:00 場次三:
【轉型正義與世代正義】
轉型正義、黨產與年金
主持人:張政雄 / 律師、前中選會主委
報告人: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報告人:蔡宏政 /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報告人:(邀請中)
與談人: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
與談人:薛化元 /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林萬億 /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3(15min×3)
 與談人×3(10min×3)、綜合討論:40min]

17:00-17:15 閉幕


報名網址:https://goo.gl/oabNZu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896860860421799

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魏應充感謝法官判無罪 人民秒買秒退 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8

魏應充昨在台北地院前表示,他非常感謝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決無罪,還他們清白。不論魏的「感謝」對台北地院法官有無示範效果,然憲法明文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重點在「依據法律」,彰化地院判決並不合法,各級法院不該為了得到魏應充的「感謝」,而扭曲法律、枉顧食安。

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的理由,明顯扭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明文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不管檢驗是否合格、或能否證明會傷害人體健康,都是違反食管法。但彰化地院擅自增加法律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無理且非法地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終致判決魏應充無罪,這是牴觸食管法的違法判決。

法律上,只要業者對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即違反食管法,因此屏東地院在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在大統長基案的一審及二審都「依法審判」,判決黑心業者有罪,唯獨彰化地院違法判決,法官因而獲得魏應充的「感謝」,人民對此只能無奈以「秒買秒退」自救。

「秒買秒退」凸顯的是,國家對食安保護不力,人民無法信任國家司法,這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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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追討黨產 新國會要讓人民有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2

新任立法委員在2月1日即將上任,這是台灣史上首次的國會政黨輪替,選前社會對於新國會推動「轉型正義」有高度共識,而關於追討中國國民黨黨產的「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法案,新國會除了應兌現政治承諾,儘速通過立法外,更應將黨產「還財於民」,讓人民有感。

除了國民黨強佔國土或強迫買賣私人土地應物歸原主外,對於追討回來的國民黨產,更應用在人民看得見的地方,讓社會記得台灣曾經威權統治的歷史,更可讓人民在經濟上有感。

參考德國經驗,1990年代德國通過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追討東德共產黨的不當黨產,而這些黨產除了物歸原主外,德國政府更將黨產用在人民有感的地方,例如:柏林圍牆被人民推倒的重要關卡,德國政府以黨產支付該處展覽費用,展示歷史照片。德東的Brandenburg邦政府,為幫助弱勢兒童學音樂,用分配到的黨產200萬歐元,支付公立社區音樂學校購置樂器,這些都是人民有感的黨產處理方法。

新國會除了應兌現「轉型正義」的承諾,在黨產的處理上,可參考德國經驗,在歷史、文化及經濟上讓人民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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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依據憲法 馬總統應退回總辭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1

行政院舉行臨時院會,完成內閣總辭程序,政院副院長張善政表示,在總統批准前,毛揆都將請假,但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張俊雄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馬總統應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讓看守政府更加穩定,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依據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且過去政府對於國會改選也有退回政院總辭案的憲政先例,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當時的執政黨民進黨大敗,只剩下二十七席立委,時任總統陳水扁則依據憲法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張俊雄內閣依法留任,以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因此,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總統退回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馬總統應遵守憲法,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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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98921381534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多數黨組閣恐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78074

毛內閣總辭,馬英九提出多數黨組閣,但此舉恐有違憲之虞。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國民黨在總統及立委選舉大敗後,毛內閣提出總辭,馬總統拋出多數黨組閣議題,但依據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尤有甚者,我國既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確立行政院長之任命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而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自應向總統負責,但馬總統若擅自將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轉由立法院多數黨任命行政院長,將掏空九七年的修憲意旨,更將導致總統與立法院在行政院長任命上之權責混淆與失衡,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林錫山、林益世差別待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0844

立法院爆發採購弊案,調查局將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左)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檢調昨突襲搜索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辦公室,偵辦涉嫌收賄百萬元的貪污案。但本案與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比較,當時特偵組堅持不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檢察官偵辦馬總統親信林益世與王金平人馬林錫山,恐怕也有「差別待遇」!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是否發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應視案件發展的必要性,所採取之手段應一視同仁,不得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檢察官不畏權勢地搜索立院秘書長辦公室,暫難認有違法問題。但可議的是,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且貪污證據更為明確的林益世案(至少有「一刀斃命」錄音、污點證人、贓款等),檢察官卻始終不敢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

當時社會質疑特偵組不敢搜索行政院,是擔心影響馬總統聲譽,特偵組卻以新聞稿回應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因此特偵組堅持不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如果採取同樣理由,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也是政府機關,昨天檢察官照樣進入搜索,正好「打臉」特偵組拒絕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的藉口。

檢察官執法應公平公正,但從林錫山與林益世貪污案比較,檢察官只搜索王金平的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不敢搜索馬英九的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正好凸顯當時「黃世銘的特偵組」確實在掩護馬總統及馬的親信林益世。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感謝台灣人民

今天我們一起寫歷史,我們選出台灣史上第一位女總統,也完成史上第一次的國會政黨輪替,這是台灣的歷史時刻,更是亞洲民主的歷史新頁。
從今年二月開始,我們的國會應逐步通過進步立法,尤其是「轉型正義」的核心法案(如:政黨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建構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的法律秩序,鞏固民主憲政,讓台灣民主確實與國際接軌。
帝穎要感謝支持我的民主先進,特別是遠從美國回來投票的陳教授與陳律師,帝穎雖然無法進入國會推動進步立法,但很榮幸與大家一起參與台灣關鍵的歷史時刻。
帝穎身為律師,未來會繼續扮演好在野法曹的角色,和各位一起支持及督促新政府實踐「轉型正義」與各項改革。衷心感謝一路支持帝穎的家人、同學、好朋友,還有DPP辛苦為理念打拼的長官、好同事,也謝謝我們青年律師後援會的好夥伴。
感謝大家、天祐台灣。

黃帝穎律師
2016年1月16日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項莊舞劍的多數黨組閣假議題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6.01.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9062fda-9d01-4caf-a7e8-c08231e6ef70

朱立倫拋出由多數黨組閣的議題,但實際的政權轉移還是要等到新舊總統交接以後才算完成,關注選後由國會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的法制化,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應該關心的重點。(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郭文宏攝


選後由多數黨組閣的議題在近日引發諸多討論,令人感覺好像真的煞有介事,然而拋出這個議題卻不過是朱立倫主席項莊舞劍、志在沛公的操作,他心中想要的其實是在選後進行「閣揆同意權」的攻防,現在所謂多數黨組閣僅僅是個幌子,藉以換取到時候提出閣揆同意權的喊價籌碼。因此套句網路流行的用語:「要是認真就輸了」。

理由很簡單,多數黨組閣的議題在這次的選舉結束之後根本不具意義,因為選後的看守內閣無論時間長短(君不見內閣制國家的看守內閣壽命有從數星期到長達甚至十多個月的可能,比利時於2010-2011所創下的世界紀錄是590天),本質上都是屬於一樣的看守性質,而不是一個具有憲政上意義的政權轉移。實際的政權轉移還是要等到新舊總統交接以後才算完成。

以法國的半總統制為例,該制度的特點就是具有總統與國會皆透過人民直選所產生「雙重多數」(double majority),然而這個雙重多數的重心是在總統,國會角色並非扮演政府形成的功能,因此由某些宣稱所謂由多數黨組閣的「憲政慣例」係將法國第五共和底下發生的「左右共治」情況囫圇吞棗,在不明究裡的情況之下誤將國會的多數黨組閣視為憲政上的必然。尤其坊間諸多以訛傳訛的所謂總統制轉換到內閣制的換軌說,將半總統制視為憲政的「變形金剛」,可以忽而總統制、忽而內閣制,無奈何這是全然的誤解,世界上怎可能會有一套憲政制度是沒有經過徹底憲政秩序的改變,就從總統制馬上可以跳到內閣制,然後又跳回來?而且這種天真的憲政煉金術般的論述在台灣居然還有賣點,不禁令人嘖嘖稱奇。

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去年2月12日的新聞稿中除了說明為何要合併選舉的四項理由:一、合併選舉符合多數民意的期待,二、合併選舉可避免過度耗費社會資源,三、選舉制度應維持其穩定性與一致性,四、合併選舉可提高投票率,以外,中選會還特別強調「不論分開或合併選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投票日至就職日間,確均有2個月至4個月之差距,惟此一期間現任總統憲法職權並未變動,我國實施民主憲政多年,歷經兩次政黨輪替,政權均能和平順利轉移,各項國務政事運作如常,兩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投票,對於憲政運作應不致造成影響。」其中我們很清楚的知道之所以會有長達四個月的「政權過渡階段」係由中選會所決定,一旦下次中選會決定將立委與總統的選舉日程分開,所謂的擔心看守期過長的問題自然就不存在,那麼現在一堆人熱烈討論半天的「創造憲政慣例」可有任何意義?而如果透過一個中央政府機關的行政決定就可以改變台灣的憲政體制運作本質,又置憲法本意於何處?如此的法理邏輯豈不怪哉?


與其在現階段爭辯這項毫無意義的假議題,不如關注選後由國會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的法制化,這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應該關心的重點,不是嗎?

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美河市案太荒謬 柯P說重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70710

柯文哲在廣播節目質疑:「美河市案沒有行賄者、沒有唆使者,一個處長、一個課長膽大包天敢圖利人。」(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美河市弊案中,台北地院判決北府聯開處前處長高嘉濃十年徒刑、課長王銘藏四年徒刑,法院認定二人犯行致使台北市政府受五億餘元「權值損失」之損害,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個決策者,不論是馬前市長或郝前市長被追究法律責任。

事實上,媒體曾揭露北市府內部公文,依據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核定的投資契約書,可見馬市府在契約書中聽取建商日勝生的建議,同意市府分回建物以價值較低的商辦為主,接著前市長郝龍斌又在九次權益分配會議中確認分配比例,終導致北市府擁地99.24%的美河市標案,最後竟只分回30.75%樓地板,嚴重損害全體市民的權益,此案雖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但當時主導的馬、郝兩位前市長竟沒有法律責任?

再者,檢察官及法院認定北市府官員沒拿任何好處,美河市案判決中只有處長與課長僅被依較輕的「圖利罪」判刑,但從遠雄趙籐雄「行賄」馬總統任用的營建署長葉世文案中,可見官商互利、勾結的人性貪婪現象。

可議的是,價值百億元的美河市案,司法竟認為北市官員如此「好心」,沒有收受好處,「免費」圖利日勝生五億多元,且決策的首長不用負責,這些明顯違反「經驗法則」的司法現象,完全不符合一般人的普通常識,也難怪柯P會說重話!

2016年1月12日 星期二

客送禮涉賄選 恐當選無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11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18698376009

(圖片來源: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選罷法處罰賄選罪,就是怕人花大錢選舉,選上後再貪污「回本」,以制度避免人性偏差的風險,因此規定任何人不可以現金買票、請客、送禮或以其他不正利益,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確保民主競爭的公正性,並降低貪腐風險。但近日國民黨團舉辦新竹萬人餐會為鄭正鈐造勢,以及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正嚴肅地挑戰選罷法的賄選界限。

新竹市國民黨團舉辦千桌萬人宴為鄭正鈐造勢,雖然朱立倫辯稱是「尾牙」,但由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型態,明列在法務部查賄標準,因此新竹地檢署已分案偵辦,這不只涉有賄選的刑責,就算鄭正鈐僥倖當選,更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解釋賄選態樣的函釋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而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鄭正鈐不只涉及賄選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更有因請客吃飯,判決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不論請客或送禮,都是法務部認定涉嫌賄選的犯罪行為。相似的案件,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蔣萬安的賄選案件正由北檢偵辦,蔣萬安不只有賄選的刑責需釐清外,就算當選立委,也與鄭正鈐一樣,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藉中秋或社區活動提供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已涉犯賄選罪。

再以國民黨前苗栗立委李乙廷當選無效判決為例,李也是因為在社區活動贈送牛奶、啤酒等禮品,被一、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法院判決指出「假借捐助名義捐款或捐助牛奶產品、啤酒時,由上訴人自己或助選人員…向在場之該團體構成員表示上訴人將參加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並尋求在場團體構成員之支持」,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選上字第3號)。基此,蔣萬安贈送禮品,除了涉及賄選罪外,更與鄭正鈐一樣,有當選無效的問題,

綜上,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除了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外,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從李乙廷等「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是「當選無效」!

2016年1月11日 星期一

國民黨產是賄選問題的根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10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11521796599

賄選幾乎成為台灣民主選舉的特有文化,每逢選舉都要抓賄選,2016大選也不例外,國民黨不只有新竹萬人宴,新竹市國民黨團書記長等三人被檢察官改列被告,在嘉義更有國民黨鄉代會主席、前鄉長涉嫌買票被抓,遭法院收押禁見,而國民黨之所以成為台灣賄選買票被連坐處罰的最大黨,問題的根源在黨產。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在2000年擔任「黨產小組召集人」時,稱黨產價值千億元,哪怕國民黨產的股利一年可以收入最高29億元,但國民黨黨產從2000年迄今蒸發了745億黨產,以此換算這16年全國性選舉,國民黨每次選舉可花用53億元黨產,顯見黨產的不公不義,長年傷害民主憲政,這恐怕是國民黨可以成為賄選買票被政府連坐處罰最大黨的主因。

國民黨主席從馬英九到朱立倫,都承諾要改革黨產,卻一再跳票,國民黨產的存在,國民黨諸多民代樁腳就可繼續賄選,即使每次選舉,國民黨以外的各政黨大聲疾呼反賄選、檢警調努力抓賄選、法院判決國民黨多個立委議員當選無效、政府對國民黨賄選連坐處罰的金額最高,但賄選問題還是沒有停止,因此唯有處理國民黨產,賄選的問題才可能根本性改善,台灣民主憲政也才有正常發展的機會。

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經濟部官員為國民黨動員 最重可判刑3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9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03702201114

立委段宜康日前出示資料指出,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7日前往屏東內埔「青島啤酒廠」出席的「全國產業、企業工會與南部地區工會支持朱立倫、王如玄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後援會誓師大會」,是經濟部國營會下令要求國營事業動員員工參加,當天包括國民黨立委候選人王進士、廖婉汝也都到場造勢,這已不只是經濟部國營會違反「行政中立」的問題,更涉嫌違反選罷法,國營會副主委吳豐盛恐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國營會是隸屬於經濟部的中央行政機關,依法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卻違法協助國民黨動員參加造勢活動,這不只是行政不中立,更涉嫌違反選罷法。

國營會副主委吳豐盛涉嫌違法從事國民黨總統副總統及立委候選人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涉及刑事責任,檢察官依法應啟動偵查。

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請問朱立倫 服貿是不是黑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8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96933991913

馬政府強推黑箱服貿,甚至要求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以30秒在國會闖關,終於爆發太陽花學運,引起國際媒體高度關注,而立法院長王金平日前高雄輔選時指出,簽訂服貿前未聽取各界意見,結果造成朝野反對,直言「服貿真的是黑箱」。

但昨日國民黨黃復興黨部的公開信痛批學運,聲稱「立法院召開20場公聽會的服貿協議卻被誣為黑箱作業」,服貿是不是黑箱,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第一名王金平與黃復興黨部,顯然歧見甚深。

然而,對服貿是否「黑箱」的認知,涉及政治人物的民主素養,能否與堅持「程序正義」的普世民主價值相符,因此服貿是不是黑箱的問題,不只是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要處理王金平與馬英九、黃復興黨部的內鬥問題,更是總統候選人對民主法治立場的「大是大非」問題。簡單的說,國民黨主席兼總統候選人朱立倫應該接受社會與民主世界的檢驗,必須清楚表態,服貿是不是黑箱?

毛內閣幹嘛要總辭?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1.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7347

我國憲政體制上,並無國會改選內閣需總辭的規定與慣例,應遵循民主憲政體制。(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媒體報導馬總統在國會改選後,不排除由多數黨組閣,各方對此評價不一。但回歸現行憲政體制,我國由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行政院長之任命已不必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因此國會改選,內閣不需總辭。

修憲前的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認為,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辭職;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揭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辭職,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這兩號大法官解釋在九七年修憲後,因行政院長之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其解釋憲法的基礎已然不同,因此無法成為國會改選後行政院長應辭職的當然理由。

參考同樣採行「雙首長制」的法國憲政制度,現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免其職務」,也就是說,總理為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因此法國憲法也未規定國會改選,內閣應總辭。

我國在九七年修憲後,並沒有國會改選,行政院長應辭職的「憲政慣例」,例如: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即行政院長未因國會改選而辭職;二○一五年十一月九合一地方選舉,總統馬英九批准行政院長江宜樺辭職,行政院長因地方選舉(非國會改選)辭職,足見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上,並沒有國會改選,內閣需總辭的規定與慣例,各政黨可有政治計算,但仍應遵循民主憲政體制。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貼國民黨徽 何罪之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7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89711931366

陸續有民眾在國民黨立委候選人看板上張貼「馬英九強力推薦」或「國民黨徽」貼紙,遭警方依「毀損罪」送辦。但在國民黨籍候選人的看版上,貼上「馬英九強力推薦」或「國民黨徽」,應不構成毀損罪,檢警應確實「依法行政」,切勿執法過當。

刑法第三四五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要造成別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始能成立。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指明:「刑法第三四五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就法論法,民眾的「貼紙行為」,若未造成候選人廣告物「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可回覆原狀,就不構成毀損罪。況且既為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被貼上國民黨徽或國民黨籍總統馬英九推薦等語,應無「敗壞」國民黨立委競選廣告之功能,即無從構成毀損罪,因此檢警應注意發動偵查的合法性及執法的比例原則。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選舉不該花大錢 請客送禮都不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04

《選罷法》處罰賄選罪,就是怕人花大錢選舉,選上後再貪污「回本」,以制度避免人性偏差的風險,因此規定任何人不可以現金買票、請客、送禮或以其他不正利益,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確保民主競爭的公正性,並降低貪腐風險。但近日國民黨團舉辦新竹萬人餐會為鄭正鈐造勢,以及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正嚴肅地挑戰選罷法的賄選界限。

新竹市國民黨團舉辦千桌萬人宴為鄭正鈐造勢,雖然朱立倫辯稱是「尾牙」,但由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型態,明列在法務部查賄標準,因此新竹地檢署已分案偵辦,這不只涉有賄選的刑責,就算鄭正鈐僥倖當選,更恐被判「當選無效」。

國民黨新竹市立委候選人鄭正鈐召開記者會,指稱感恩餐會是由黨團主導。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洪美秀攝
依據法務部解釋賄選態樣的《函釋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而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鄭正鈐不只涉及賄選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更有因請客吃飯,判決當選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不論請客或送禮,都是法務部認定涉嫌賄選的犯罪行為。相似的案件,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蔣萬安的賄選案件正由北檢偵辦,蔣萬安不只有賄選的刑責需釐清外,就算當選立委,也與鄭正鈐一樣,恐被判當選無效。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藉中秋或社區活動提供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已涉犯賄選罪。

獨立參選人潘建志指控蔣萬安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謝君臨攝
再以國民黨前苗栗立委李乙廷當選無效判決為例,李也是因為在社區活動贈送牛奶、啤酒等禮品,被一、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法院判決指出「假借捐助名義捐款或捐助牛奶產品、啤酒時,由上訴人自己或助選人員…向在場之該團體構成員表示上訴人將參加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並尋求在場團體構成員之支持」,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選上字第3號)。

基此,蔣萬安贈送禮品,除了涉及賄選罪外,更與鄭正鈐一樣,有當選無效的問題,
綜上,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除了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外,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從李乙廷等「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要面對「當選無效」的官司!

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鄭正鈐餐會 蔣萬安送禮 二人恐當選無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3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61221859132


新竹市國民黨團舉辦千桌萬人宴為鄭正鈐造勢,雖然朱立倫辯稱是「尾牙」,但由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型態,明列在法務部查賄標準,因此新竹地檢署已分案偵辦。法律上,任何人不可以買票、請客、送禮或以其他不正利益,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國民黨新竹市立委候選人鄭正鈐藉萬人餐會造勢,不只涉有賄選的刑責,就算僥倖當選,更恐被判「當選無效」。
相似的案件,國民黨台北市立委候選人蔣萬安也藉由中秋晚會或社區活動,向選民贈送電扇、腳踏車或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蔣萬安的賄選案件正由北檢偵辦,而與鄭正鈐相似的是,不論請客或送禮,都是法務部認定涉嫌賄選的犯罪行為,蔣萬安不只有賄選的刑責需釐清外,就算當選立委,也與鄭正鈐一樣,恐被判當選無效。

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提供免費餐飲,依據法務部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鄭正鈐不只涉及賄選的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更有因請客吃飯,判決當選無效的案例(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選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蔣萬安贈送禮品案,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3點「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第7點「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及第10點「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蔣萬安藉中秋或社區活動提供高級禮品,並在現場尋求支持,已涉犯賄選罪。

蔣萬安贈送禮品,除了涉及賄選罪外,更有當選無效的問題,以國民黨前苗栗立委李乙廷為例,李也是因為在社區活動贈送牛奶、啤酒等禮品,被一、二審判決當選無效,法院判決指出「假借捐助名義捐款或捐助牛奶產品、啤酒時,由上訴人自己或助選人員…向在場之該團體構成員表示上訴人將參加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並尋求在場團體構成員之支持」,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選上字第3號)。

鄭正鈐的「萬人餐會案」及蔣萬安的「贈送禮品案」,除了涉及賄選罪的刑事責任外,由於提供免費的萬人餐飲及贈送禮品,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從李乙廷等「當選無效」判決為例,鄭正鈐及蔣萬安就算當選,恐怕也是「當選無效」!

陪審團正流行!

鄭文龍(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政治/專文 2016.01.0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77ac632-9645-4e1f-947c-de50fa1c82ce



陪審團是一群6至12人的素人陪審員,不受法官控制與干涉地獨立審判,其主要工作是認定事實,對被告進行有罪無罪的審判。(圖片來源:民報/取材於網路


在2009開始提倡陪審團制度,當時沒多少人理解及支持。

後來遇到張靜律師與何宗勳,大家都有志一同,認為台灣的司法制度很有問題。像法官貪污的問題、恐龍法官的問題、司法受當權者操控的問題,以及輿論審判的問題等,以現行的制度及改革方向,都無法根本解決,因此認為有參考英美等國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必要,並共同成立「台灣陪審團協會」倡議此觀念。

沒想到今年已經變成總統大選的議題。因此,只要改革方向正確,一定會匯聚成為眾人支持的力量。

今天總統大選辯論會上,司法改革成爲重要的議題。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及親民黨總統候選人宋楚瑜,都同意司法改革非常重要且急迫;而且三人都認為,這需要以總統的高度進行改革才能成功。

這個方向是正確的,也慶幸三個總統候選人意見相近。不過就改革方案來看,一開始就分歧了。

朱立倫主張未來上台後,要立即推動參審制;蔡英文則主張執政後要積極研議陪審制、參審制的推動;宋楚瑜則主張推動全民的陪審制。

「陪審制」和「參審制」有何不同?

簡單講,陪審團就是一群6至12人的素人陪審員,不受法官控制與干涉地獨立審判。陪審團主要工作是認定事實,對被告進行有罪無罪的審判。如被告被判有罪,則刑罰交由法官認定。

陪審團審判從英國開始已經有千年歷史,在美國也超過四百年,全世界有超過五十二個國家採用,可說是全球審判制度的主流。

但是參審制,其實是一種「反改革的假改革」,是一種變相抵抗陪審團制度的假改革。這可以德國為代表。德國的參審,是由一位職業法官與二位參審員組成,共同就事實及刑罰一起審判。但是,難脫參審員受法官控制與干涉的困境,因此,被譏笑為點頭的參審員。

這種參審制,對法官貪污、恐龍、受操控,及輿論審判等問題,都無法真正有效的解決。只要看看越南及中國,都採用類似德國的參審制,就可以知道這種參審審判的素質了。

簡單講,參審就是假改革、反改革的代表。

因此,朱立倫所主張的參審制,大概又是另類的假改革;而宋楚瑜所主張的陪審團,因為較無包袱,應是正確的方向。至於目前最有勝選希望的蔡英文,則是尚待就任之後再「研議」陪審或參審,應該盡速就陪審團表態。

總之,陪審團或素人法官的觀念已成為大家可接受的通念了。

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萬人餐會算不算賄選? 律師這樣說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自由時報/政治 2016.01.02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59533

國民黨日前於新竹舉辦免費的萬人感恩餐會,律師黃帝穎認為,有構成賄選之虞。(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翻攝
黃帝穎引述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當年請客被判刑的紀錄,說明國民黨的萬人宴也違法。(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
國民黨日前在新竹市舉辦「歲末年終感恩餐會」,席開上千桌,宴請上萬人,被指控涉嫌賄選,朱立倫在今天的辯論會中面對此問題閃爍其詞,律師黃帝穎表示,提供免費餐飲為候選人造勢,有違法之虞。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於今日的辯論會,砲轟國民黨在新竹舉辦的餐會,認為朱立倫應該要解釋,這場「萬人宴」究竟是尾牙還是感恩餐會,律師黃帝穎認為,朱立倫在辯論會中並未對此做出正面回應,且此活動公然替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鈐造勢也是事實。

黃帝穎指出,從法律實務見解上,不論這場這場活動的舉辦名義是尾牙或是感恩餐會,有「要提供免費餐飲等不正利益,為候選人從事造勢或競選活動」,都構成賄選,此在法務部文件當中有所明文定義,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當年即因免費請客兩桌,被判刑定讞。

黃帝穎提到,法院在相關賄選的判決書中寫道,「提供免費餐宴之不正利益招待選民」、「假借『00尾牙』名義」,便可認定有罪;黃抨擊,朱立倫認為國民黨感恩餐會是尾牙的說法,屬於法院認定的脫罪之詞,因此今天不敢再提,「是怕被檢察官和法院打臉吧!」

不再說萬人宴是「尾牙」 朱立倫怕被法院打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2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53377743034


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舉辦千桌的萬人宴涉嫌賄選,朱立倫日前辯稱是「尾牙」,但在今天總統辯論會上被問到是尾牙或是感恩餐會,朱立倫卻不敢正面回應。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只要提供免費餐飲等不正利益,為候選人從事造勢或競選活動,不管餐會的名義是什麼,都可能構成賄選。朱立倫先辯稱是尾牙,今天又心虛,不敢正面回應,怕被法院打臉嗎?

朱立倫日前說國民黨團辦的萬人餐會是「尾牙」,但餐會現場提供免費餐飲是事實,只為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鈐造勢也是事實,不管這個免費餐會的名義是尾牙或是感恩餐會,都是賄選。
依據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035753號函第4點,「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新竹市國民黨團僅為該黨候選人鄭正鈐舉辦造勢活動,且鄭正鈐也是新竹市議會國民黨團成員,應具主辦人身分,卻提供選民免費餐飲等不正利益,這不是朱立倫假藉「尾牙」,或是感恩、聯誼等名義可以脫罪。

實務上,有許多提供免費餐飲,而被認定賄選有罪的判決,包括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因請客兩桌,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失去立委身分。

更明確的是,法院判決指出「提供免費餐宴之不正利益招待選民之方式,使受招待之選民於此次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被告…假借「00尾牙」名義向00餐廳訂席7桌,以規避檢調查緝…」(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選重訴字第1號)。因此認定被告構成公職人員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朱立倫辯稱萬人免費餐會是「尾牙」,應屬法院認定是「規避檢調查緝」的脫罪之詞,朱立倫今天心虛不敢再講尾牙,是怕被檢察官和法院打臉吧!

2016年1月1日 星期五

魏應充與林益世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2.3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5149

頂新劣油案一審宣判,曾任馬總統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的主嫌魏應充獲判無罪,但該案衍生的案外案,頂新製油管理課專員江淑端,將總經理陳茂嘉等人赴越南大幸福公司查訪的資料和簽呈放在其車子後座,被彰化地院以觸犯「湮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演變成主嫌無罪,但員工協助滅證卻遭判刑的荒謬現象。

這樣的大咖主嫌無罪,但共犯的小人物卻被判刑的詭異判決,在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瀆案也有相同情形。林益世貪瀆案因行賄者陳啟祥自首,並提出「一刀斃命」錄音帶,特偵組認定陳啟祥拿六千三百萬元行賄林益世,將陳啟祥轉由高雄地檢署依「行賄罪」作緩起訴處分,並命行賄者繳納兩百萬元。但荒謬的是,台北地院卻判決林益世只有恐嚇,沒有違背職務收賄,因此「貪污部分無罪」,使得整起案件演變成「有人行賄,沒人收賄」的司法笑話。

魏應充是馬總統的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販賣黑心油獲判無罪,但協助滅證的職員卻被判刑;林益世是馬總統的親信,也坦承在擔任國民黨立法院大黨鞭時拿了六千三百萬元,但法院判林貪污收賄無罪,送錢者卻被依「行賄罪」處罰,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就在林益世與魏應充的判決中,被毀壞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