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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座談紀錄】1115「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11/15 09:15-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美伶 / 臺南市政府秘書長
     黃帝穎 / 律師
     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依姓氏筆劃排序)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11/20151115.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oRM7d6SM2rb34t-xeqXgO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資料】

 吳景欽教授與談稿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VWxRZ3VvU3hIbWc/view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901745326575660.1073741854.369149116501953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監院彈劾賴清德放過朱立倫黃帝穎批裝聾作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09330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捐款徵信(2015年1~6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林O璋            11,000
陳O文            50,000
陳O祥              1,205
游 O              2,000
黃O穎            11,000
歐O琴            50,000
匿 名              5,000
蕭O宜              2,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司法陽光網洩什麼密、犯什麼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4917

(圖片來源:永社翻攝自司法陽光網

司改會設立司法陽光網,引來法務部長以洩漏個資且破壞大於建設等理由,來要求撤站。到底洩什麼密、犯什麼法?

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個資,或為特定目的外使用,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關於司法陽光網所暴露的三千多位法官、檢察官的資料,最主要為姓名、個人學經歷、獎懲紀錄及相關的新聞報導,確實屬於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要保護的隱私權範圍。只是陽光網所揭露者,都屬於可公開找尋的資訊,乃符合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即取自一般可得來源的法律規定,自無洩漏個資之問題。不過,依此條款但書,若顯有更值保護之重大利益,當事人不僅可要求刪除、停止使用,更有涉刑罰之虞。只是此處果有更高的利益需要保護嗎?

首先,自然得考慮是否涉及偵查不公開。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偵查不公開所要規範的對象,乃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參與偵查程序的公務員與辯護人。惜台灣執法人員常為造成輿論氣氛,致動輒放消息給媒體,卻又以偵查不公開來恫嚇一般民眾,早已非新鮮事。更何況,司法陽光網所揭露者,包括以故事陳述的六個案例,皆屬於偵查終結的案件,根本不可能涉及偵查秘密的洩漏。若以此來指責司改會之不法,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其次,就公布的內容是否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來說,由於審判乃採公開,故對於案件內容的披露,實不過在強化審判公開原則。不過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卻規定,若公開有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或有危害他人權利者,則可限制公開。惟此例外,既空泛且模糊,再加以無違反效果之規定,就只能算是訓示。況且,司改會所揭露,除司法人員之個資外,對被告、第三人等皆以代號為之,實也無涉任何隱私的侵害。

由於司法陽光網的來源,乃來自於隨手可得的網路資訊,會有過度簡化之弊,實屬必然,卻也不可能涉及不法。即便有涉隱私權或名譽權之侵害,最懂法律的司法人員,自可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而無庸大張旗鼓的要求撤站。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王如玄迫害軍眷也是情非得已嗎?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14736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控王如玄買賣眷戶套利,並在臉書上披露相關資料。王如玄則自稱購買軍宅「一切合法,更沒有道德瑕疵」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取材自段宜康臉書

國民黨提名的副總統候選人王如玄自稱購買軍宅「一切合法,更沒有道德瑕疵」,不過根據2009年2月出版的財訊雜誌,王如玄當年是透過「資深仲介」特別留意引薦才得以「進場」。
如果真的沒有違法之虞、道德之慮,為什麼王主委當時購屋必須透過峰迴路轉的特殊管道?為什麼要如此小心翼翼,刻意隱瞞任職檢察官的丈夫黃東焄,導致黃檢察官必須背負財產申報不實的人生污點?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4條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而這項5年內禁止處分的限制,立法目的原在於照顧原眷戶,安定國軍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然而,這項政府美意卻遭到有心者的無情扭曲,「安定照顧」、「士氣提振」的國家目標,卻怎麼也敵不過這些投機客「見獵心喜」的利益薰心。

有關購買軍宅套利的質疑,王如玄稱當年是透過「資深仲介」特別留意引薦才得以「進場」。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如今在網路搜尋引擎輸入「軍宅買賣」等關鍵字句,頃刻便能得到超過50餘萬件的搜尋結果,其中不乏各項教學QA問答,更有不動產信託顧問明確指出,就連資深仲介、法務、律師都不敢碰觸類此業務,更提及軍宅買賣本來就違背法令,並涉及取巧手段與「脫法行為」,不過仍然無法抵擋近年來投資客對於軍宅承購的趨勢,令人不禁質疑是否有類似於「海蟑螂」、「禿鷹集團」在背後集體操作?從買賣、信託到後續訴訟,是否都有仲介、地政士以及律師從事集體分工?

縱觀司法實務,全國近5年來因軍宅買賣所涉的民事買賣糾紛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刑事偽造文書以及相關行政訴訟,便高達60餘件,也就是說,平均每個月都有1個以上的案件在法院訴訟繫屬中,這些缺乏不動產交易經驗的老兵顯然毫無招架之力,只好任其宰割,最後也只能透過司法管道期盼國家能夠還他們一個公道。而這些案件代表的是多少的老兵、多少的眷屬、多少的家庭?王如玄擔任勞委員主委時向關廠工人提告,自稱是情非得已、說是要給他們勝訴的機會,那毫不手軟地透過特殊管道購買軍宅迫害軍眷,你又於心何忍呢?

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法國恐攻的幾個脈絡爬梳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5.11.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53c8696-5e62-48aa-9bcb-83ad5ac56a67

(圖片來源:民報/取材於網路

法國巴黎日前夜間發生連環恐怖攻擊,導致上百名民眾不幸罹難,三百多名民眾受傷,總統歐蘭德在當晚緊急召開的部長會議後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除了關閉邊境及宵禁等緊急措施之外,接下來的三天也列為全國國殤日。這次被形容為法國版九一一事件的恐怖攻擊行動造成法國有史以來最嚴重的人員死傷,世人除了感到震驚、悲憤與不捨之外,對於這次的慘劇又有哪些是值得關注的部分?我們又應該從那些脈絡之中去解讀這次的事件?

伊斯蘭國正式對外宣稱此次事件是由他們所策動,歐蘭德也在第一時間宣布這是一場對抗恐怖主義的戰爭,並表示法國也將會毫不留情地對抗野蠻暴行(la France sera impitoyable à l’égard des barbares)。在如此的新聞資訊呈現底下,閱聽大眾的認識很容易立即就陷入了伊斯蘭國跟法國政府之間的冤冤相報,有人認為這件事情純粹是法國介入敘利亞內戰而惹禍上身(很不幸地,這種說法卻是與法國陣線Front Nationale這個極右派陣營的語言相互應和),或者另外有人指出這就是西方霸權主義為此所必然要付出的代價(但無奈的是就現實政治而論,人類的歷史上從來就不可能沒有霸權,從Pax Romana[羅馬和平]到Pax Americana[美利堅和平],人類的和平向來都是依附著霸權而存在,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烏托邦式的人類和平);然而在檢視上述說法之前,我們必須先將一些歷史背景稍作爬梳,才不至於在許多的臆測上憑著個人的想當然爾而驟下斷言或定論。

事實上,這並非法國首度遭受恐怖攻擊。在法國境內的恐怖主義無論是由極右派、極左派,或是分離主義者,抑或是九○年代阿爾及利亞內戰時所挑起的恐怖攻擊事件,在法國近代史上都各自占有其一席之地,每個時期的恐怖行動也分別代表著不同階段的意義。還記得1995年7月25日在巴黎市中心聖米榭爾(St. Michel)車站RER通勤電車B線所發生的爆炸案,總共造成8人死亡、117人受傷的恐怖事件是由阿爾及利亞的伊斯蘭武裝團體(Groupe islamique armé algérien)所犯下的。隔年,1996年12月3日,同個組織又在同一條通勤電車線上的皇家港(Port-Royal)車站軌道上引爆炸彈,釀成4死91傷的慘劇。這一系列的恐怖行動,讓法國當局繃緊神經,全面實施公共場所的進出安檢,就連學生到學校上課也不例外;甚至將街道上的垃圾桶全數封閉,以避免有心人士在裏面放置炸彈(這也是現在巴黎街上所看到的「垃圾桶」都被透明綠色塑膠袋所取代的原因)。換言之,法國所面對的恐怖行動威脅,並不是近幾年才突然迸出來的新興現象,而是早在上個世紀就已經跟諸多恐怖組織有過頻繁交手的經驗。只不過以往恐怖組織的訴求大抵具有確切的政治性目的,然而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恐怖組織則儼然化身為宗教極端勢力的代言人;尤其拜科技進步之賜,伊斯蘭極端主義組織的發展在二十一世紀產生十倍速的質變,從基地組織到伊斯蘭國,一個比一個還要極端、一個比一個還要兇殘,它們如同伊波拉病毒一樣四處流竄、肆虐無度。對付這些持續變種、病態的恐怖主義,老實講,就像防疫工作一樣,各國政府除了亟力圍剿以外也無計可施。

至於為什麼他們要選擇法國作為攻擊目標?伊斯蘭極端份子認為法國一直是個殖民帝國,不但在國際上與以色列友好,並且持續軍售給那些信仰不忠的波斯灣及中東的貪污國家。此外,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一條明定:「法國是一個不可分割、政教分離、民主與社會的共和國(La France est une République indivisible, laïque, démocratique et sociale)」,這又讓標榜為了阿拉真主而戰的狂熱份子看了怒火中燒,認為法國在本質上就是一個反伊斯蘭的天主教傳統國家。加上法國的能見度與歐陸地緣之便,在巴黎這個世界之都犯案,所達成的國際宣傳效果絕對是其他城市難以望其項背的。因此,ISIS在巴黎所發動的無差別殺人攻擊,目的絕非是為了要保護法國境內數百萬的穆斯林,也不只是因為敘利亞被法國轟炸而報復(俄羅斯一樣有派出軍機前往敘利亞進行轟炸,為何沒有成爲恐攻目標?)它日前的行動其實是彙集多方綜效的評量結果。假使今天大家在檢討此次事件時落入了所謂法國外來移民這個種族問題的陷阱框架裏面,誤把社會融合的複雜問題過度簡化成種族與宗教歧視的差別待遇,進而將外來移民跟恐怖主義之間要引導出某種關聯性,這恰好落入了極右派所大力鼓吹的排外邏輯。兩種極端主義不約而同地在此相遇,這豈不是一件極度諷刺的事情嗎?

此外,特別要知道的是,這次恐怖分子之所以選定Bataclan音樂廳當成攻擊目標,主要就是因為該場地的所有權人是猶太家族,這與基地組織份子在今年一月下手對查理周刊進行恐怖攻擊之後,其中一名嫌犯遭法國當局追捕時逃入猶太超商挾持人質的選定目標是一致的,也就是鎖定猶太社群作為攻擊的對象。這個有意識的目標選定,很顯然不是法國的問題,而是宗教與政治上的複雜情節,某種程度上也跟以色列、巴勒斯坦的問題互相糾纏在一起。當然,那又是另一段說不完的故事。

至於以宗教為名的極端主義及狂熱恐怖份子,本質上就是希望透過恐懼來解除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擊垮人們對於人性的信念,進而瓦解社會的正常功能。唯有愛與信心才能夠戰勝恐怖攻擊之後所留下的創傷,也唯有愛與信心才能讓恐怖主義的威脅失效。正如法國人在慘劇過後立即以「我是巴黎」(Je suis Paris,巴黎同時也是法文人名)的推特發文支持那些傷亡者及其家庭,現在則出現了「我在露天咖啡座」(Je suis en terrasse)嘲諷恐怖份子沒能將他們打倒,法國人依然喜愛屬於他們自己的生活方式與風格。是的,法國還在,法國並沒有被恐怖份子擊倒,法國人也不會因為恐怖行動而被分化。這樣子對於生命熱愛的法國,或許才是我們應該要理解的法國。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法院認證的「白賊義」與「政治垃圾」?

李彥賦(作者現任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3583

針對民進黨提名的副總統擬參選人陳建仁所涉論文爭議,邱毅連續兩天在國民黨立院黨團開記者會,拿著當初陳建仁以誹謗罪自訴中國時報編輯群的法院一審敗訴判決,大喊「法院認證抄襲的事實存在」。邱毅此舉根本就是魚目混珠,重演「指花為蕉」、「拿雨量分布圖當通聯紀錄」的低級笑話。

設身處地而論,作家九把刀曾在臉書上批評前立委邱毅是「政治垃圾」、「王八蛋」和「冷血」,經邱毅提告後,高等法院在今年二月三日判決九把刀無罪定讞,難道我們就可以說邱毅就是經過兩個審級法院認證的「政治垃圾」跟「王八蛋」嗎?

事實上,妨害名譽的刑事案件,不會因為被告被判決無罪,就能夠直接推論被告所講的內容就是經過法院認證的事實。在陳建仁自訴案中,法院確實也只有針對被告是否成立誹謗罪進行判斷,也就是說,法院只有判定中國時報社論的評論內容是否有所憑據,以及該篇社論是否有誹謗陳建仁的真實惡意。最後法院判決陳建仁敗訴的原因,也確實是因為無法判定中國時報方面有損害陳建仁名譽的惡意,因此推定該篇社論只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合理評論,基此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也就是說,法院完全沒有針對該篇論文是否抄襲進行認定!

再舉另外一例,如果邱毅的邏輯成立,二○○二年十一月間,某市議員參選人以「『空嘴薄舌』的政客『白賊義』」形容現任副總統吳敦義,高雄地方法院也認為這樣的評論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難道吳敦義副總統也算是法院認證的「白賊義」嗎?

護照禁貼台灣國貼紙? 外交部違憲並自我矛盾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3272

「台灣國護照貼紙」推出6種款式的貼紙。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擷取自「台灣國護照貼紙」

外交部日前提出「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新增「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在護照封面、封底及內頁影響護照原狀」,以禁止國人在護照封面貼上台灣國圖文,但外交部以行政命令位階的「施行細則」,對人民增加母法所無的限制,已然違憲。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得擅自修改行政命令,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現行護照條例第五條規定,僅限制護照持有人不能在「只有權責機關才能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地方」,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但並未明文限制人民在護照封面加上貼紙,惟外交部卻以較低位階的「施行細則」,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貼上台灣圖文貼紙之言論自由,牴觸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意旨,外交部顯然違憲。

再者,外交部禁台灣國貼紙的政策不只違憲,邏輯還自我矛盾,去年「越南排華反中暴動」,外交部印製「我是台灣人」的識別貼紙,避免越南無法分辨中國與台灣,而殃及台灣人。同樣是方便國際辨別,外交部能印製「我是台灣人」貼紙,卻不容台灣人在護照上貼「台灣國」貼紙,外交部於法於理都說不過去!

馬習會,美國知、台灣人不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10948

聽、要用耳聽;說、要用嘴說,馬英九先生,你一次次的衝撞台灣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民主;跟習先生會面時,總統這個職稱也能捨棄,你叫人民乃至全世界如何理解?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媒體報導馬政府太晚通知馬習會一事,連美方都深感不滿,而馬英九在今(16)日上午還特地回應表示「我方有提早5天通知,絕不會看報才知道」,黑箱馬習會的結果是美國知道,台灣人不知?

回顧去年318學運,人民對於馬政府與中國的黑箱服貿協議大感不滿而走上街頭,當時馬政府的論調就是「已經開了16場公聽會怎麼會黑箱」,但問題在於,馬政府連產業影響評估都草率帶過,這樣的公聽會有什麼意義?

在國民主權與權力分立原則的要求下,人民知的權利必須受到保障,而行政機關在未經人民授權下,不得以「不透明的密室程序」與中國政府簽訂任何協定;在促進民主參與的思維下,為了增進人民對我國與中國協定的信賴與監督,並促使台灣與中國簽署協定時能確實納入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產業與公民團體之意見、避免黑箱作業,就連協商前的締結計畫,民間團體也認為應該先向立法院報告。

但馬英九卻執迷不悟,連自己在選前承諾過的「不跟大陸領導人見面」都可以硬拗成「不去大陸跟領導人見面」,甚至在行前5天才在「媒體曝光」的不得已狀況下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被迫承認,到了馬習會當天還加碼「一中不各表」,回台後還硬要進立院讓立委背書,被拒絕後還硬是要開一場「個人秀」的報備記者會,毫不遵循民主程序的態度,不只是美國,全球民主國家恐怕都難以理解!

勿陷入科學鑑定的迷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1.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accb3b5-8b7a-4df5-ae07-62b6bbc27d35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懸宕近19年的彭婉如案,傳出檢警已鎖定一名酒駕慣犯,並已經指紋鑑定比對有部分符合,此案似乎露出了曙光。現代的鑑定技術,雖比起案發當時,已有長足的進步,但是否真能讓彭案水落石出,卻也有其難度。

彭婉如命案乃發生於1996年11月30日,由於刑法在2006年7月1日之前,諸如殺人此等重罪的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現為三十年),為了避免罹於時效,檢警機關似得趕在明年,將此冷案調查清楚。惟須釐清的是,檢警機關雖一直無法特定犯罪嫌疑人,但隨著犯罪資料庫的建立與辦案科技的提升,執法機關就持續偵查與追縱,則在無訴追怠惰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實應停止進行,故即便過了二十年,檢察官亦不得以時效經過為由,來為不起訴處分。而從此時效爭議,卻讓人思考,我國是否該學習先進國家之作法,將殺人之類的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惟追訴權時效的停止進行,卻不代表偵查機關可以慢慢來,而是得妥善運用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來找尋任何可能的線索。而目前,講到識別被告與犯罪人同一的鑑識技術,首推DNA鑑定。惟此種鑑定要有準確性乃取決於幾個重要的前提,即在案發現場,是否已採集到犯罪者的皮膚、體液等,足以供檢定的樣本,又此等樣本是否被污染、是否被完整保存到現在等。在這其中,只要有一環節出現閃失,就會在法庭上被質疑。尤其在彭婉如命案所發生的1990年代中期,關於現場保全、證據保存等的觀念與技術,畢竟不如現在,故就算DNA鑑定已可達於百分之九十九的準確率,也會因樣本受污染或者未能妥善保存等等因素,致無用武之地。

再以指紋鑑定來說,雖然現場採驗指紋的技術突飛猛進,亦運用電腦為比對,其準確性看似極高,而可為判定是否同一的重要依據。惟在彭案發生當時,所採集的指紋是否完整,致可為比對之樣本,實就會有很大的疑問。又指紋比對,乃以每個人不同且不會改變為基礎,惟此等立論從未得到證實,致僅能算是種假說。而就算此等假說為真,但關於比對指紋,要有多少特徵點相符,才能將出錯的機率降至最低,卻難有客觀的標準。如以我國採取的十二個特徵點比對來說,若有八點、十點,甚至十二點相符,難道就可判定是屬同一人嗎?更值注意的是,不管電腦科技如何之進步,最終還是得靠自然人為比對,這就很難避免人性本然的主觀與偏見。

又如藉由測謊鑑定來找尋真實,亦有相當之疑問。因對於測謊有效性的質疑,乃來自於其是否有客觀性,尤其是施測者的專業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正常與否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有一致性的判定基準,更讓人產生懷疑。

即便對測謊鑑定有不少的質疑,且目前刑事訴訟法亦無相關規範,但我國司法實務卻不排除此種證據方法,卻也要求,施測者須受有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經驗、施測機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施測環境須排除干擾及受測者的身心及意識屬正常的情況下,因此所得的測謊結果,始能提出於法庭為證據。同時,為使相對人保持心神穩定的狀態,施測者不僅應告知得拒絕的權利與測謊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更得先檢視被告身心狀態是否適於受測。凡此要求,正突顯出,在受迫情況下所為的測謊,不僅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其取得的結果必也失真。又現行施測,往往是在檢方認為被告不認罪或供述反覆時為之,再加以施測者須先瞭解案情,而可能接觸到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下,則在測謊前,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如此的測謊結果,實更令人感到懷疑。

總之,若過度執著於此等科學鑑定,往往就有走向誤判的危機。也因此,檢警機關在面對彭案調查時,就須審慎以對,更勿陷入科學萬能的迷思。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永社「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




  針對近日「監察院彈劾」及「公懲會懲戒」台南市長賴清德等案,永社擬於11月15日上午發起一場「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邀請各界學者專家及台南市政府之代表,討論其中之憲法、地方自治法、監察法乃至於刑法等議題。

敬請報名:http://goo.gl/forms/GpIFnguCrr

時間:11/15 09:15-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美伶 / 臺南市政府秘書長
    黃帝穎 / 律師
    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依姓氏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5分鐘、綜合討論約35分鐘。

報名頁面:http://goo.gl/forms/GpIFnguCrr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552819094875565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警察,你錯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法律系及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1423

7日凌晨民間團體徹夜抗議馬習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王冠仁攝

不管有無記者證 公民記者當然有採訪自由

十一月七日凌晨,有公民記者以手機直播抗議馬總統赴馬習會之動作,卻遭警察以假記者身分逮捕。如此的作法,實是對新聞採訪自由的嚴重戕害。

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裡,肯認了記者跟追行為屬採訪自由的一部分,並以不侵害他人隱私或自由權為界限。更值關注的是,大法官對於新聞自由保障的對象,不僅是在新聞機構服務的記者,更包含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新聞採訪之行為,即所謂公民記者。甚而在此號解釋裡,更將觸角延伸至一般人。

也就是說,在一個新聞事件現場,只要有人基於公益理由,拿起手機拍攝且直播於網路之上,即便未有記者證,亦未有採訪經驗,只要不具有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亦屬於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圍。也因此,警察若以假記者來限制抗議現場的採訪行為,顯已有違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就算撇開採訪自由不談,並將公民記者當成是抗議的參與者,但警察的逮捕行為,也須以成立犯罪為前提。雖然依據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針對緊急性、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必須排除於事前須為申請許可之範疇。而雖然立法院並未遵從此號解釋,在今年一月一日前完成修法,但如此的立法懈怠,卻無妨礙此等集會遊行無須事前申請許可的現實效力。

也因此,針對馬總統欲前往新加坡參加馬習會的抗議行為,自無得警察機關允准之必要。故除非抗議者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權,而為所謂現行犯,否則,警察限制公民記者行動之自由,反可能涉及刑法的私行拘禁或強制罪。

再進一步言,就算抗議群眾的行為,已有達於刑事不法之程度,但公民記者既無犯意聯絡、亦無行為分擔,更無任何法律要求人民有立即逮捕人犯之義務下,從旁採訪的行為,也不會有任何觸法之虞。則警察若加以限制人身自由,甚而沒入相關設備之舉措,或許展現了對領導者的效忠與貼心,卻暴露出欠缺法治與人權保障的一面。

中國國民黨的中國夢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論 2015.11.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c15eaa2-5af5-4316-9e66-b1bf5fd371d8

綜觀整個馬習會,台灣人民看不到正常國際外交場合裡基於彼此國家利益而生的對抗交鋒,在一團和氣、杯光交影下,台灣這艘不沉的航空母艦,似乎又加大馬力,往西岸駛去。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片,記者何豪毅攝

備受國際關注的「馬習會」已於上週末落幕,但其引發的政治餘震依舊延續至今。馬英九、習近平雙方言辭裡玄機處處,遺憾的是,以電視媒體為首的台灣主流傳媒偏好追逐表象畫面,而殆於秉持新聞專業深入剖析箇中意涵。

馬習會裡,筆者認為最值得矚目的互動,當是在「民族復興」這部份。析言之,在開場發言裡,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以「堅持九二共識,走正確方向,深化兩岸交流合作,增進兩岸同胞福祉,共享民族復興榮景」等語作為期許。至於在我國總統馬英九開場發言裡,其對應發言則回應「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都是炎黃子孫,應互助合作,致力振興中華」云云。在此一來一往之間,「中華民族」似成了馬習會上台灣海峽兩岸間共同語言,媒體亦如此下標。

站在中國立場,「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這點本來就是2012年以後戮力奉行的國家總目標,中國各主要城市街頭,各種精神標語舉目遍佈。其基本內涵則強調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主張全體中華兒女要同心共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是以習近平在此中國共產黨既定路線上,對台灣重申「中華民族復興」概念,這點乃是1979年中國發表「告台灣同胞書」以來一脈相承的論調,毫不令人陌生。站在台灣立場,面對中國大打「民族牌」的溫情軟調攻勢,代表我國出席的總統先生理應戒慎恐懼,巧妙運用我國優勢打「民權牌」以為抗衡,並強調自由與民主乃台灣堅信不渝的核心基本價值,順而主張兩岸交往應在確保彼此公民政治權利上進行良性互動。換言之,作為我國民選總統,馬英九本應善用我國自由、民主及人權優勢「以己之強,攻敵之弱」,在大國強權面前不卑不亢地捍衛小國尊嚴。

讓人百思莫解的是,美國哈佛法學博士出身的民選總統馬英九,對於台灣民主優勢居然置諸腦後、隻字未提。只拋出一句隱晦的「雙方都應該重視人民所珍惜的價值與生活方式」聊以交待。總的來說,馬總統不但附和中國共產黨以中華民族為基底構築的中國夢,甚至還加碼演出,除了主動提及「一個中國(One China)」原則外,更濫用「炎黃子孫」這個政治杜撰詞彙(參見敏洪奎:炎黃子孫?中華民族?),蠻橫侵犯了台灣原住民族乃至新移民的人格尊嚴。莫怪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姜皇池以「本該是臺灣守門員,卻轉成中國攻擊手」一語嚴詞批判馬總統在馬習會裡的弔詭表現。綜觀整個馬習會,台灣人民看不到正常國際外交場合裡基於彼此國家利益而生的對抗交鋒,在一團和氣、杯光交影下,台灣這艘不沉的航空母艦,似乎又加大馬力,往西岸駛去。

選前 One Taiwan,選後 One China。這是中國國民黨政權這些年在台灣賴以維繫政權存續的基本兩面手法。「1.0版馬英九」如此,「2.0版馬英九」亦然。平心而論,這點不讓人意外。我們不妨再次溫習當前台灣政治局勢:目前手握台灣中央執政權的政黨名稱其實並非「國民黨」,而是「中國國民黨」,英文直譯為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既然如此,「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共同懷抱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何錯之有?

失控的菸品健康福利捐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臺灣時報/專論 2015.11.11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29532

我國依菸酒稅法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酒課徵「菸酒稅」,而菸品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附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簡稱菸捐),期藉由以價制量、寓禁於徵方式抑制吸菸人口。值得注意的是,依據財政部「近年菸酒稅與健康福利捐之統計分析」顯示,菸稅自二○○五年度達兩百四十五億元高峰後,呈逐年下降趨勢。反觀菸捐自二○○二年度開徵以來,呈快速上升趨勢。二○○九年度起菸捐收入已超過菸稅,估計約高達菸稅的一點七倍。

每年徵收規模超過三百多億元的鉅額菸捐應如何運用?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規定,項目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洋洋灑灑項目,至於真正具有重要性的相關分配及運作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之。又依現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菸捐除定額先分配供「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輔導與照顧之用」外,餘專款之百分之七十作為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百分之五點五供癌症防治、百分之四供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百分之二點五供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百分之二供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百分之六供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衛生保健、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另有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等之用。

菸捐作為財稅法上的特別公課,其內涵司法院釋字第四二六號已有闡述。簡單而論,要求特定人民繳納特別公課,其使用理由必須與徵收間具有特殊法律關連性存在,亦即必須為公課義務人之群體用益性為目的而徵收。如此方符合「專款專用」立法意旨。倘若專款收入使用恣意浮濫,整體制度即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基礎,淪為暴斂橫征。

依據中央健保署自己引用的醫學文獻顯示,菸害造成的疾病醫療費用約占各國醫療費用百分之十。由於吸菸引發疾病之醫療費用支出造成健保負擔,這些額外醫療成本是全民共同在分擔,具外部性。因此將若干菸捐收入挹注於健保安全準備,固然不無幾分道理。惟就比例而言,既然各國醫療費用裡菸害造成的疾病醫療費用僅佔百分之十,其餘乃其他各種因素所導致,理論上菸捐用於健保安全準備比例應以百分之十為度,方屬妥適。目前將高達菸捐七成收入作為挹注健保安全準備的作法,意味著將大部分與吸菸無關的健康病痛,也一併轉嫁予菸捐負擔義務人補貼,如此極端偏差的分配模式,早已與特別公課的立法意旨背道而馳。

為遏制菸捐使用分配弊端,立法院法制局於今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裡曾具體建議,菸捐應比照菸稅列入歲入,除維持原本以價制量目的外,國庫亦增加可供統籌運用之稅收,並得本於公平原則用於各項施政。此一見解殊值贊同,明快修法將菸捐賦予落日條款,儘速回歸相關稅制,方屬妥適。

2015年11月9日 星期一

國際賣淫的訴追困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Ttoday/論壇 2015.11.0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108/593295.htm

美國在台協會發現有年輕女子頻繁進出美國而向檢調報案,並因此查出跨國媒介色情,甚至是人口販賣的事件。雖然,檢方正密集約談相關人士,但面對此等犯罪的訴追,卻有著諸多困境。

2009年,為了打擊販賣人口之惡行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立法院特別制訂人口販賣防制法,將散佈於刑法、勞基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有關人口販賣犯罪加以統合,並針對上述規範所不足處,新增處罰條款。

而依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只要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次跨國賣淫案來說,若查有被害人於被欺瞞出遊,卻遭媒介者扣下護照或財物來威脅其賣淫,自可以此重罪治之。

惟此案發生的地點乃在國外,若無法透過司法互助來囑託他國協助調查證據,就僅能依賴買春者與被害人的陳述來證明犯罪。只是在刑法不處罰買春者,且其可能不在台灣,更不願意暴露身份下,找尋此等證據方法就肯定是條死路。而就被害人來說,或為避免曝光致影響未來事業,或為讓事件儘速了結,甚至害怕二次傷害等因素,就必然影響其陳述之意願。尤其若被害者亦涉嫌媒介色情下,實就更難證明行為人有以強制手段逼迫被害人性交之情事。

而若無法證明媒介者,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來使之與他人性交,就只能以人口販賣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即意圖營利,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處之。不過,依據刑法第7條,域外犯罪須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才能為我國刑罰的對象,則在此罪的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媒介賣淫行為能否為刑法效力所及,實也存有疑問。

所以,為了去除訴追障礙,執法機關就應落實人口販賣防制法與證人保護法中,對於被害人種種的保護措施,以能讓其勇於出庭指證犯罪。只是依人口販賣防制法第22條第1條,雖然禁止媒體暴露足資辨認被害人身份的資訊,但其違反的效果卻僅是六萬到六十萬元的罰鍰,甚且但書還規定,若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仍可為公開,惟關於必要與否的拿捏,恐會陷入恣意與專斷。也因此,如何進一步強化對被害人保密與保護機制,並儘速檢討與修正相關的法規範,肯定更屬當務之急。

2015年11月8日 星期日

自我閹割 消滅民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0574

馬習會昨天在新加坡舉行,國際媒體大幅報導,但在歷史的關鍵時刻,馬總統在習近平面前定義的「九二共識」,只剩「一個中國」,完全沒有提到「各自表述」,更不敢講「中華民國」,在這個國際場合,馬先生徹底消滅了中華民國 。

馬總統總是對台灣人說,九二共識是一中各表,我們是中華民國,更常高喊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但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馬總統花費公帑出訪新加坡,身為國家元首竟不代表中華民國,反而由中國定調稱為「先生」,馬先生踐踏憲法第三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更將馬的九二共識中的 「各表」 自我閹割,公然在國際場合消滅中華民國。

馬英九在卸任總統前七個月倉促舉行馬習會,不只有正當性不足及程序黑箱等問題,馬先生在習近平面前自我閹割「各表」,不只凸顯馬的「九二共識」涉嫌詐騙台灣人民,「馬先生」更已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明顯在國際上消滅中華民國。

搓圓仔湯不起訴 特偵組難自圓其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1.06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183718221777

特偵組今日偵結「換柱」搓圓仔湯案,發交北檢對朱立倫、李四川兩人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特偵組不論是偵辦過程與手段都與一般案件偵辦程序不同,不起訴的認定更是違背經驗法則,對於洪秀柱說「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及前後不一的說詞和3千萬支票的給付邏輯,特偵組恐怕難以自圓其說。

洪秀柱在10月6日記者會中表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立委陳亭妃與周倪安等人隔日便向最高檢提出告發,但特偵組卻開了近半個月的天窗,經國民黨10月17日臨全會確定「柱下朱上」之後,才在10月19日起約談被告與洪秀柱等相關證人,特偵組為何未依據正常偵查程序,在10月6日後隨即傳喚證人、鞏固證詞,執意拖過換柱前的關鍵時機,為被告預留串證空間?

特偵組結案的新聞稿中,認為搭檔、資源勸退的說法,是洪秀柱陣營為了回應外界疑慮,但洪秀柱在記者會上的說法很清楚,洪親口說「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動搖」,特偵組根本沒查洪秀柱所說的「黨內人士」是誰,竟輕易採信洪陣營「搭檔」、「資源」,只是為了回應外界輿論及媒體人質疑的說法,偵查顯不完備。

另,有關國民黨決定換柱後,還給3000萬元支票挺柱,顯然邏輯矛盾,不符經驗法則,特偵組就算全盤採信3000萬元是預支政治獻金的證詞,也應該追究朱立倫背信罪嫌,朱主席明知道要換柱,未來也不會有選票補助款可還,還執意借錢,這是背信罪的問題,特偵組沒有就背信罪案發交北檢偵查,法理上和邏輯上都難自圓其說!

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台灣民間團體抗議馬習會--台灣不屬中國,國家前途人民決定國際記者會

時間:2015年11月5日下午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

新聞稿/經濟民主連合
www.facebook.com/593374924100942/photos/a.593377294100705.1073741827.593374924100942/764257497012683

令人錯愕的「馬習會」,在馬政府刻意的隱匿下,以倉促成行、偷偷摸摸的姿態,即將於11/7在新加坡登場。這場可能影響台灣兩千四百萬人的「不期而遇」,在引起國內一片嘩然之後,陸委會11/4才到立法院向黨團代表進行說明,而當事人的總統馬英九也遲至出發前兩天(11/5)上午才召開記者會說明。

台灣數個NGO團體及聯盟皆認為,馬總統擅自決定見面,事先並未取得任何國內共識與政治授權,公然逃避國會監督,更有違民主憲政原則,此等躁進舉動,更無法促成任何台灣與中國的正向平等互動及促進和平。

針對馬英九總統今天上午記者會,民間團體表示:

一、不被當成總統對待的馬先生,何來對等尊嚴?不被承認為主權國家的中華民國,在馬英九被矮化為「台灣地區領導人」的情況下,有何對等尊嚴?習近平是以國家主席身分去新加坡參加國是訪問,而我國總統在此行中,只是馬先生,根本無法代表國家。如此惡劣的關係,難以符合尊嚴對等原則。

二、沒有制衡或參與的事後告知並非民主 :馬總統與中國領袖見面並無事前授權,形成決定過程亦無國會參與,馬總統越過所有程序,專橫獨斷地做出所有決定並倉促宣布成行,僅指派陸委會向國會報告,並承諾會再向國會報告,在沒有任何制衡或參與的機制下,根本不能被認為是民主。

三、失信毀諾無從取信於民,強詞奪理傷害社會信任:馬英九在2011年競選時曾公開承諾不會與大陸(中國)領導人見面,此一承諾並不會因為見面地點更改而有所不同,馬習會,已經是公然撕毀承諾,構成嚴重的政治誠信破產。而馬總統又在上午記者會上,將他原本說 洽談『和平協議』前需要公投,變成由民調決定,更是遇見自毀承諾的下一步。

四、各自發表有共識部分,無異於共同聲明:共同聲明的發表是雙方國際政治上的重要表態,事實上有一定的拘束力。為了躲避人民的質疑,馬英九宣稱不會發表共同聲明,但是會後各自發表有共識部分,無異於共同聲明。如同馬英九在記者會中提到此行是為了搭建雙邊的橋樑,讓後任的總統可以快速上橋,就是有事實上拘束力的最佳證明。

五、議程不透明的政治協議是現在進行式:面對一個政治誠信破產的總統,在沒有任何外部制衡或參與的機制之下,馬習會的議程仍未公開透明。因此,馬習會最終達成什麼結果,都不應該被台灣人民承認,一個不透明、沒有共識的政治協議,也不應該有任何拘束力被台灣人民遵守。

除了回應馬上午的記者會,公民團體也提出六大訴求:

一、無法代表國家的馬英九,撕裂台灣的馬習會
兩岸關係長期以來是攸關台灣國家生存與安全的重要議題,也是台灣內部亟待溝通尋求共識的敏感議題。但馬政府在大選前的突襲式馬習會,不僅造成台灣的民主憲政危機,也會造成台灣內部衝突,嚴重傷害民主互信與團結的基礎。馬英九宣稱其執政以來,對兩岸關係的推動皆是非常正確的政策,然而去年318國會佔領運動的發生,以及民眾之所以支持318的主要理由之一,正是民眾不信任馬政府處理兩岸關係的能力,以及認為馬政府立場太過傾中。我們認為,一個民意支持度與信賴度如此低,且又將在七個月後卸任的總統,完全不具備可以與中國國家主席會面商談的民主正當性。

二、台灣不屬於中國,承認一中原則就是改變現狀
馬政府不斷宣稱,維持現狀是台灣多數人民的共識、馬習會屬於對等地位的對話,並且不會發表共同聲明或簽署任何協議。但我們必須嚴正指出,以兩岸領導人地位進行談話,以空泛的不否認治權,進行對話,就是掩蓋我國主權,就是承認一個中國原則,迫使接下來的台灣領導人都必須在一中框架下與中國進行互動。我們認為這就是改變一中一台、兩岸分治的台海現狀,危害台灣外交處境。

三、總統專斷暴衝,傷害民主
馬習會目標為「鞏固兩岸和平、維持台海現狀」,其內容必然涉及有關國防、軍事、主權等高度國安事項,因此從憲法角度,涉及憲法第63條,應該由立法院決議的「重要事項」。馬習會後才預備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等於事後告知,完全無法改變已發生的馬習會密室會議內容。這樣短促且均屬「單向告知」性質的程序,何來國會監督之有?已經嚴重諤傷台灣的憲政民主。

四、人權價值應優先於政治算計
人權與民主應該是兩岸交流的基本價值。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掌權以來,對西藏境內、維吾爾族、蒙古等的鎮壓變本加厲;對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夫婦、維權律師及無數政治犯繼續關押、軟禁;言論自由與公民社會遭全面鉗制;更嚴重干預香港民主。我們並非完全反對交流,但是我們認為兩岸交流的基礎,應該是人權與民主的價值,而非政治算計。選在中國人權倒退的此時與習近平進行歷史性會晤,無異為侵權政府張目。此舉非僅乖離台灣核心價值,亦將犧牲兩岸人民長遠利益,鑄下歷史性錯誤。

五、漠視民主人權,無助區域和平
我們支持和平,但是面對一個年年增加對著台灣的飛彈的中國強權,加上中國漠視民主人權的強勢作風,我們認為迎合中國政權的 『馬習會』,根本無助於 『和平』。我們認為 『和平』應該建立在自由、平等與人權的價值之上,沒有自由與人權的 『和平』,是 『假和平』。

六、國會、政黨與公民社會共同啟動民主防衛機制
面對暴衝的馬習會,國會與各政黨不應消極以對,不應只是發表不痛不癢的聲明,而應與公民社會共同啟動民主防衛機制,具體作法包括:(一)馬習會前:立法院可通過決議要求總統不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進行馬習會,三分之一國會議員可聲請釋憲並申請「暫時處分」,來阻止馬習會舉行。(二)馬習會後:立法院可通過決議否認馬習會的「一中原則」、拒絕馬習會所達成的「共識」。(三)國會大選期間:應要求各政黨就是否承認「一中原則」,是否接受馬習會「共識」表態,讓人民選擇。(四)國會大選後,新國會依然可通過決議,否認「一中原則」,拒絕馬習會「共識」。

經濟民主連合與現場所有公民團體將於11/7週六下午,馬習會進行的同時,在台灣舉辦「停止貨貿談判、抗議馬習會」大遊行。集合時間為下午兩點,從經濟部集合出發,遊行終點為總統府。遊行訴求為:

(一)停止貨貿談判、
(二)食安檢驗不可退、
(三)農民權益不可讓、
(四)勞工生計不可賣、
(五)沒有參與式民主,就沒有經貿談判、
(六)沒有社會團結,就沒有貿易協定、
(七)抗議馬習會 。

主辦單位:
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臺左維新、永社、婦女新知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文化元年基金會、華人民主書院

主持人:
賴中強律師(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發言:
邱文聰(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副會長)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林佳範(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平路(華人民主書院,董事)
巫亮萱(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謝邑霆(民主鬥陣,副總召)

翻譯:李旻臻(臺左維新,國際事務部主任)

兩岸協議變黨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0066

馬習會將於本週六在新加坡登場,總統府雖宣稱是歷史的一大突破,卻已凸顯兩岸事務談判不受監督與制衡的弊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目的,即是為了避免兩岸事務的談判與協議陷入黑箱作業,致嚴重損害全民的利益。惟兩岸協議於磋商階段,現行法並無事前須告知立法院的規定,再加以執政者常以涉及國家機密等模糊不清的理由來迴避監督,這就造成兩岸協議往往是在簽訂後才送立法院。甚至在執政黨佔國會多數下,此等攸關台灣人民福祉且須為法律修正的協議事項,竟不予審查,而僅以送院備查了事,則兩岸條例所要求的法治化與民主監督,就因此成為具文。

如今,被執政者視為重大突破的馬習會,雖宣稱不會簽署任何協定或協議,但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受託處理兩岸事務者,只要逾越受託範疇,不論有無簽署書面承諾,就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尤其是此次會面,在不可能有法律或立法院的授權下,就只能算是馬、習兩人於新加坡的私人聚會,若果如此,即得面臨刑法第一一三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此等罪名屬外患罪的範圍,就無法受到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護傘。只是面臨密室化協商所可能涉及的外患罪,依照目前的憲法架構,中國並不被認定是外國下,就難成立該等罪名,致無法期待執法機關有所動作。

所以,在兩岸協議,既缺乏事前監督、又缺乏事後制衡,則關於兩岸事務的談判,就易被某政黨當成是私有財產,致繼續躲藏於陰暗的地底之下,而難為陽光所照射。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台辦收賄誰行賄?權貴盡在紫金山!」抗議貨貿談判記者會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臉書專頁

新聞稿/經濟民主連合
www.facebook.com/593374924100942/photos/a.593377294100705.1073741827.593374924100942/763508467087586

馬政府上台後推動「兩岸協商」,淪為兩岸政商權貴集團牟取個人及財團利益的平台,外界多所批評。中共中紀委第五巡視組日前公布調查結果發現:負責對台工作的中國國台辦「存在以工作特殊性為由規避監管的現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拉贊助收捐贈、違規收受禮品饋贈、利用工作關係為親屬謀取便利等問題時有發生」。中共中紀委已證實國台辦官員有收賄、收禮的行為,那到底誰在行賄、送禮?這與即將舉行的紫金山兩岸企業家峰會、以及貨貿談判有無關連?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條規定:「倘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經另一談判國直接或間接賄賂其代表而取得,該國得援引賄賂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只要證明國台辦、海協會系統的談判官員有收賄,中國政府就可以選擇性地要求撤銷或調整因「賄絡」所達成的二十三項對台協議。

習近平要以肅貪牌對抗台灣的民主牌
習近平肅貪大旗砍向國台辦,固然有其內部鬥爭與統戰路線調整的意圖,但罕見的將國台辦官員收賄昭告世人、刊登新聞公報,背後隱藏因應2016台灣政黨輪替、台海新情勢的戰略思維。中國政府警告「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要求民進黨承認「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屆時中國政府再以國台辦官員收賄為理由,選擇性地要求撤銷或調整因「賄絡」所達成的二十三項對台協議,就成為逼迫台灣新政府在談判議題讓步的武器。

貨貿談判不可在「賄聲賄影」中進行
正因為如此,經民連主張貨貿談判不可在「賄聲賄影」中進行,必須先停止談判,直到台海雙邊均聲明確認中共所公布之「國台辦官員收賄案」,與2011年2月以來的十一次貨貿談判無關為止。中國國台辦(包括海協會)負責對台交流與談判事宜,國台辦官員收賄,那行賄嫌疑最大的當然是因雙邊協議簽署而獲得特定經濟利益的台灣企業。面對這個收賄疑雲的「政治地震」,主管機關應比照過去地震颱風災害要求企業公告所受影響的前例,由證期局、證交所、櫃買中心通令各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進行稽核調查,釐清是否曾對中國國台辦官員「贊助、捐贈、送領、饋贈」?並將調查結果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石化、面板、汽車業十大財團,應協助釐清
2011年2月以來,馬政府推動貨貿談判的主要目標即在爭取石化、面板、汽車、工具機四大產業出口中國免關稅。其中,工具機中國政府列為國防工業、民族工業,高度保護。外界普遍認為如果貨貿協議在年底完成談判,獲益最大的將是經營石化、面板、汽車三大產業的十大財團,包括:(1)石化業生產五大泛用塑膠的李謀偉家族(榮化)、王永慶家族(台塑、台化)、吳壽松/吳亦圭家族(台聚、亞聚、台達化、華夏海灣)、辜濂松/辜仲瑩家族(國喬)、許文龍家族(奇美實業)。(2)面板五虎(已合併成四虎)的郭台銘(群創光電,合併奇美)、李焜耀(友達)、林蔚山家族(中華映管)、焦廷標/焦佑麒家族(瀚宇彩晶)。(3)汽車業的裕隆(嚴凱泰家族)。

經民連無意指控前述任何企業涉嫌行賄國台辦官員,而係敦促包括十大財團在內的企業,落實「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如附錄),啟動稽核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布。

兩岸企業家峰會就是權貴俱樂部
台灣勞工陣線洪敬舒主任指出,今天很多勞工到公司上班會發現老闆不見了,因為所有的兩岸權貴都到南京紫金山,去開「兩岸企業家峰會」了。這個由前副總統蕭萬長與中國前副總理曾培炎組織的兩岸企業家峰會,就是兩岸權貴俱樂部。過去服貿協議談判他們為金融業的利益「大顯長才」,現在貨貿協議談判正要舉行,他們也在紫金山「活動」。面板業的郭台銘(群創)、石化業的王文淵(台塑)、汽車業的嚴凱泰(裕隆)都是「兩岸企業家峰會」的理事,台灣勞工陣線堅決反對犧牲農民與基層勞工利益,成就石化、面板、汽車業十大財團利益的貨貿協議。

馬政府的「對中政策」已失去人民信任,貨貿談判應停止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表示:去年台灣對中國貿易佔出口比重39.7%,國人普遍憂慮對中國經貿過度依賴,而ECFA早收清單實施的結果,也引起各界普遍的質疑。馬政府以黑箱決策簽訂的服貿協議,引發318運動,在五十萬人上街、行政院暴力鎮壓與24天的國會占領後,被阻擋下來。318運動與去年的九合一選舉,就是人民對馬政府「對中政策」所投下的不信任票。我們要求馬政府停止貨貿談判,等待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由新國會、新政府與各產業勞工及業者,重新討論決定。

時間:2015年11月3日上午九點半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外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洪敬舒(台灣勞工陣線工作貧窮研究室主任)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附錄:「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上市上櫃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第二十五條(資訊揭露)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司法求容取媚 賴神求仁得仁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8870

十月三十日,去年以全國第一高得票率連任的臺南市長賴清德又多了項第一頭銜:第一位被公懲會記申誡的直轄市長。

回顧今年上半年臺南市議會運作實況,議長李全教身陷雙重賄選嫌疑,甚至導致市議會議長室遭檢方搜索,議長遭羈押五十二天等不堪情節接續發生。在臺南市議會民主運作上產生重大且明顯瑕疵情形下,受市民直接民主託付的賴市長以違反地制法備詢義務方式,藉以凸顯議長民主正當性實質欠缺,以及濫用議會保護傘延滯訴訟的在地民主困境。面對八月間監察院彈劾乃至日前公懲會申誡對待,賴市長堪稱「求仁得仁」。

這段「市長不進議會」插曲因監察院彈劾、公懲會申誡而大抵落幕。接下來則該回歸問題根源,審慎關注法院審理李全教案的異常遲緩傾向。詳言之,為達速審速結目的,以遏阻賄選歪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選舉訴訟「應於」六個月內審結。議長李全教賄選的當選無效訴訟早已在去年十二月底即由檢方起訴,惟迄今為止,相關案件卻仍處於臺南地院準備程序階段。一審判決勢必拖過今年,距二審定讞日恐更遙遙無期。

同樣是法院,公懲會能用不到三個月的超高效率將賴市長開鍘申誡;臺南地院卻又能將六個月速審速結的相關法令置諸腦後,坐視李議長當選無效案延宕迄今。我心如秤,司法不分藍綠,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