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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檢察官圈選制 讓社會對司法失去信任

黃帝穎律師(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7.22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878/
(另有自由時報連結: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12402 )

檢察官蔡啟文(中)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的授權,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劉信德攝

兼任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的授權,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蔡啟文檢察官說,因為看不慣太陽花學運時,帶頭衝行政院的魏揚遭「政治聲押」,才出來選檢審委員。而蔡檢察官質疑的圈選制度與政治聲押問題,正道出社會長久來對檢察體系不信任的問題根源。

一、法務部長圈選主任檢察官,逾越法官法授權

依據法官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關於主任檢察官的人事任命,由檢審會提出與缺額相同人數的名單,交由法務部長「核定」,部長若有意見,應將意見告知檢審會,並作成紀錄,依法再由檢審會重新提出名單。

但實務上,法務部依「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擅自訂定授權母法所無之任免程序,由檢審會提出一.五倍名單供部長圈選,形同讓法務部長有「圈選權」,逾越法官法第90條的授權。

法務部之所以用內部規則,賦予部長法律所無的「圈選權」,最大的可能在掌控檢察體系,讓政治力有更多介入檢察體系的空間,法務部長可以透過對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掌控檢察官人事,一旦檢察官聽命於法務部長,法務部長又聽命於總統,就等於總統可以間接控制檢察體系,因此總統可以在檢察體系貫徹個人政治意志。但此種違法的法務部長「圈選權」,只會讓社會質疑個案遭政治干預,故而更加不信任檢察官。

二、北檢政治聲押魏揚,蔡檢質疑符合社會通念

蔡啟文檢察官認為北檢對魏揚的聲押,是「政治聲押」,法務部隨即發新聞稿反擊,痛批蔡檢「毫無證據、不明究理」,但蔡檢認為北檢政治聲押魏揚,符合社會普遍認知。

2014年3月學運期間,馬總統在3月23日召開「中外記者會」,公開定調學生違法,不具偵辦權限的馬總統對國際媒體指責學生「以違反法律的方式,佔領立法院議場」,北檢隔日逮捕魏揚後,即採取與馬總統相同的強硬立場,就算學生只是涉犯輕罪,且罪證不足、無羈押必要,北檢仍無視「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以「濫權聲押」向馬總統表態。

尤其甚者,馬總統在接見前AIT理事主席卜睿哲時,針對學運進行批判,馬說學生從3月18日起占領立院,3月23日也有部分學生與群眾,還攻占行政院約9個多小時,破壞門窗、闖入辦公室,警方當然只能依法強力驅離,警民都有受到輕傷。馬還強硬表示,對毀損公物、強佔公署、妨礙公務的行為,一定依法處理。馬總統公開定義學生違法,甚至不惜拿出戒嚴時代、現已廢除的法令「強佔公署罪」,指摘學生犯罪,馬總統對學運的政治力道,不言可喻。

無獨有偶,無權干預個案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去年4月7日到新北地檢署進行業務視察時,公開嗆聲太陽花學運,指控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部長甚至說「學生跟暴民並不是不同的分類,暴民不暴民是看他的行動。學生或是黑道,那是他現在的身分,法律是處罰行為,不是處罰身分」,顯見不具個案偵辦權限的馬總統與羅瑩雪,已公開對學運定調為「違法、暴民」。

因此,北檢檢察官就算沒有證據,也要認定魏揚涉犯聚眾妨害公務、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煽惑、毀損、侵入住宅等罪,且有串證之虞為由,而濫權聲請羈押。

但稍有刑事訴訟經驗者皆知,北檢指控魏揚妨害公務等罪名都不是重罪,且證據顯示魏揚並非策劃者,事前也不知情群眾要攻入行政院,而是透過通訊得知活動,臨時趕到行政院,因有社運經驗而在場主持,希望以非暴力抗爭方式進行活動,如此案件在一般情況下,根本不可能聲押,但北檢卻濫權聲押魏揚,唯一合理的解釋,也只有「政治因素」。

綜上,北檢若回歸刑訴法,拒絕政治力干預,依法就不會聲押魏揚,蔡啟文檢察官質疑的主任檢察官圈選制度與政治聲押問題,正點出社會對檢察體系不信任的問題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