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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戒嚴部隊 震撼教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01168

四十多位中學生不滿教育部長不出來面對課綱爭議,23日晚間十一點半左右闖進教育部大樓內,旋即被警方驅離拘捕。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反課綱學生衝入教育部,被以優勢警力逮捕,除有人受傷外,也有記者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致引發執法過當與侵害新聞自由的爭議。從此也產生一個問題,即警察在處理群眾運動時,是否可以限制採訪自由?

在一九四四年所制訂的懲治盜匪條例,其中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即有唯一死刑的強佔公署罪。而原本此條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別刑法,執政者卻以時局動盪為由,不經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來不斷展延。甚且於一九五七年,立法者竟屈就於如此違法、違憲的狀態,將之轉變為常態法,直至二○○二年才被廢止。所以,現行法制就只剩下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即具軍人身分,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者,可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故只要不是現役軍人,即便未經許可而進入公機關,也頂多涉及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所以,學生衝進教育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只要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警察就算無任何令狀,仍可以現行犯加以逮捕,而不論此行為是否僅為觸犯法定刑為一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的侵入住宅之輕罪。惟此逮捕即便有法可依,執法者仍應以侵害人權最小的手段為之,若有逾越比例原則之行為,仍有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濫權逮捕罪之可能。

而在非現行犯的場合,警察若欲限制人身自由,就只能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為防止自殺、或為保護他人生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情況下,才可基於緊急與急迫性來對人民為管束。且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在為人身自由限制的同時,得對受管束者使用警銬,甚至對危險物品加以扣留。

依此而論,於此次事件的新聞記者,只是在場採訪,自不能以現行犯逮捕之。則警察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及扣下相關器材的舉措,不啻認為其在場有危害他人與公安之虞,其所擁有的採訪工具亦屬凶器。如此的恣意認定,不僅荒謬至極,更嚴重侵害新聞自由,台灣也彷彿走回戒嚴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