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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該加強持刀進入公共場所的監控與管制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2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ebcd78d-93fe-4caa-a1f8-df3d815c8564

台北捷運中山站20日發生隨機傷人事件,造成4人受傷。警方21日上午將郭姓嫌犯(中)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2015年7月21日

日前北捷又再發生隨機砍人並造成四人受傷的慘劇,而如果從一年來所發生的捷運公安事件多使用刀刃來看,如何對持有此種工具進入公共運輸系統為管制,似又為首要任務。只是若欲為此種限制,卻有著諸多的障礙。

由於隨機殺人者與被害人間,並無金錢或情感上的關聯,其目的只想短時間內解決多數人來造成震撼,以為不滿情緒的發洩。故為達成這樣的結果,行為人除會選擇人潮聚集,如學校、大型商場、市民大道、大眾交通工具等等之場域外,更會使用能在瞬間造成大量傷亡的武器。而這又因每個國家對於槍械管制程度的寬嚴不一,致呈現行兇工具的地域差別。

以美國來說,由於憲法承認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任何對槍械嚴格管制的立法,皆會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也因此,在管制趨於寬鬆,取得槍枝容易下,隨機殺人者自會選擇槍枝行兇,這也是美國只要出現此種殺人事件,死傷必然慘重的原因。

相對於美國,我國並不承認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就可立法以違禁品視之,則在槍枝取得極其困難下,台灣的隨機殺人,就以刀殺居多。又依據現行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禁止持有的刀刃,乃是以非供正當使用,如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等武器,則如鄭捷所持的西瓜刀,即便具有極大的殺傷力,亦不再禁止之列。這就浮現出,是否該立法對持有危險性的一般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為管制的爭議。

只是欲為此種限制,馬上得面臨如何立法的難度,因一般性刀具千萬種,到底哪些具有高度殺傷力,致該被禁止攜入公共空間,實難以界定。若要有客觀標準,或可沿襲日本在秋葉原殺人事件後,對攜有刀刃長度為具體規定之管制,以來防止執法的恣意性。

惟就算如此立法,就得在各捷運站的出入口設檢查站,甚至在警力有限下,也得裝設金屬探測門、臉部辨識系統等先進儀器為輔助。但這樣的檢查手段,必使應該「便捷」的大眾交通系統變得不便利,且如此大費周章的目的,只為找出「可能」危害公安的刀具,實有違比例原則。尤其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警察只有在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且經主管的警察機關許可後,才得對公共場所或道路進行管制與檢查。且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對人民為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卻不代表,警察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而可隨意盤查任何人。故警察機關若真於捷運系統設站,而對出入者為臨檢,就明顯有違大法官解釋之意旨,甚且加裝科技性的檢查儀器為輔助,亦已逾越了臨檢的範疇,而在實質上等同於刑事搜索,卻又無須法院的令狀,若肯認此種手段的正當性,則警察權即有陷入不受司法監督的危險,更是將每個人當成是潛在的犯罪者,反使大眾產生戒嚴之恐慌,致有陷入警察國家的危險。

如何使人民搭乘捷運有免於被害的恐懼,雖是當務之急,卻肯定是治標。畢竟,潛藏的不滿因子永遠存在,何時會爆發、發生於何處,實無法預知與預測。惟有消彌這些因素且健全心理諮詢與社會救助機制,實才為防制隨機殺人的治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