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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 星期二

課綱「違」調 高中生可告教育部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法委員會副主委、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6.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36088

教育部強推的「課綱微調」,顯屬「違法行政」。
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教育部強推的「課綱微調」,顯屬「違法行政」,如教育部「執迷不悟」,將來適用新版課綱的高中生,其憲法保障之受教權,即遭國家不法侵害,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意旨,新課綱課程的高中生可對教育部提告。

教育部「課綱微調」違法事實至少包括:
(一)發動課綱微調的「檢核小組」,不只成員不具史學、公民專業,更嚴重的是「欠缺法律授權」,教育部找不到任何一個條文支持「檢核小組」具有微調課綱的權限,這是標準的「違法行政」。

(二)去年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迄今不敢提出會議錄音,以證明「課綱微調」通過高中分組會議的合法表決,此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程序黑箱」,判決教育部「敗訴」,足認教育部的黑箱課綱「違法」。

(三)國教院發函教科書出版社,要求廢止舊版的合法教科書,但遍查「高等中學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均未授權國教院得以禁止出版合法審定的教科書,國教院的「行政處分」不只違法,侵害各校受「高等中學教育法」保障的「選書權」,更有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聽話」書商的犯罪嫌疑。

依據《憲法》第21條規定,學生之受教育權為《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大法官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高中生依目前國家12年國教政策,應認屬「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但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有義務提供程序合法、實體正當的課綱課程予學生,這是國家實現對《憲法》保障人民受教權的保護義務,但教育部「課綱微調」之程序違法已如前述,課綱實體內容更受非議(此可參台大、師大、政大等多位教授及專家學者之公開質疑),難認實體正當,此已足認國家未提出供程序合法、實體正當之課綱,教育部違法課綱勢必侵害高中生之受教權。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有義務提供程序合法、實體正當的課綱課程予學生,這是國家實現對《憲法》保障人民受教權的保護義務。
自由時報/記者李容萍攝

然而,過去司法實務不當限制學生的訴訟權利,但釋字第684號解釋給予更正,大法官在理由書揭示:「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雖然大法官第684號解釋係針對大學生之權利救濟,惟民主國家對人民權利救濟不容「差別待遇」,解釋上應包括高中生權利受侵害,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例如本件之違法課綱),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高中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當然,如高中生對於違法課綱之爭訟遭保守司法體系「官官相護」,或訴訟救濟無實益者,學生亦可行使具憲法上正當性之「抵抗權」,對抗教育部違法課綱,以「罷課」抵抗國家對受教權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