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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網路霸凌怎麼管 法陷兩難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4.04.26
http://udn.com/news/story/7339/862939

有藝人因網路霸凌而輕生,為了避免憾事再度發生,有立委提出制訂專法建議。只是這種專門立法,若要對網路言論進行事前的行政管制,恐又會有箝制言論自由的重大爭議。

在如FB這類網路社群發達的今日,一個未經查證的訊息或貼文,不僅會被迅速分享,更因網路的匿名性,會有一大堆加油添醋的留言。面對這樣的網路現象,就算被害人提起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告訴,且警察也有能力找出匿名者的真實身分與所在,卻因人數眾多,致不可能全數為訴追,就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更何況,公然侮辱罪最高僅能處以拘役,誹謗罪最高也不過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以兩者皆為告訴乃論,能產生嚇阻效果,相當有限。

而就算散布不實言論者遭檢方追訴,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之意旨,就算誹謗者無法證明所散布之事為真,但只要基於善意,仍可因此免除刑事責任。所以,只要非屬網路謠言的始作俑者,就可以其所述乃為轉貼,致非屬惡意之理由,以來阻卻刑事的不法性。

故在對侮辱性、誹謗性的網路言論,刑罰手段顯然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就只能以民事求償的方式為救濟。只是民事訴訟,往往曠日廢時,緩不濟急,也會因爭執什麼是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使被害人又陷入另一段痛苦的煎熬。

面對網路霸凌現象,現行法制確實出現救濟不足的困境,似有另立專法之必要。

只是若要制訂能立即防制霸凌言論散布與攻擊的網路規範,就必然得授權公機關,在發現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的言論時,有採取行政管制,尤其是勒令版主關閉網站之權限,甚至對於此等行為之制裁,亦應連帶擴及於設版者。

只是若真授權行政機關得為此等的事前管制,或能即時制止網路霸凌的產生,卻必然碰觸到憲法言論不得為事前檢閱與審查的底線,面臨箝制表現自由的質疑與指摘。

如何在防止網路霸凌與保障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肯定是網路時代的一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