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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Presidential immunity secured in many ways


Wu Ching-chin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4.12.30
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4/12/30/2003607905/1

According to Article 52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president is not, without having been recalled or having been relieved of his duties, liable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unless he is charged with having committed an act of rebellion or treason.

This article explains presidential immunity, and since that is a privilege that is give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not the president as an individual, the president does not have the right to relinquish it. As for the right to immunity itself, that is merely a temporary procedural barrier; once the president steps down, any criminal offense that he or she might have committed during the presidency can still be prosecuted.

However, whether the immunity also precludes searches of the president’s office or summoning the president to testify is not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article.

This lack of clarity became more controversial when the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s anti-corruption team searched the president’s office in connection to investigations into the special allowance fund when former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陳水扁) was still in office. This forced Chen to file a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o which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gave Interpretation No. 627. Pursuant to the intent of this interpretation, although no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or trial may be commenced against an incumbent president, necessary evidentiary preservation may still be conducted, such as the investigation of a crime scene and inspection of objects.

The problem is that such an investigation could invade the president’s right to maintain secrecy. Hence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explicitly stated that, unless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訴訟法) are amended to restrict the search and seizure in places where the president carries out his functions and resides,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hould, in order to protect state secrets, call on the president to willingly produce the evidence. If the president refuses to do so, prosecutors can file a motion with the High Court, which can assemble a special tribunal made up of five judges to decide if a search warrant should be issued.

However, not only does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explanation conflict with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give the impression that the justices are superior to lawmakers, it also complicates the procedure, erecting more barriers against investigations into any criminal offenses committed by the president.

As such, regarding the case of illegal political donations in which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might be involved,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can, if necessary,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a search warrant with the court in order to search the president’s offices, residence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s (KMT) offices. It can also summon the president to testify as a witness or a relevant party.

However, the president can still easily reject such searches or summons to testify on the grounds that state secrets are involved. In addition, since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set up such high barriers against issuing a search warrant, the chances that prosecutors will be allowed to search the president’s offices and residence are indeed very slim.

Besides, there is unfortunately also a big question mark as to whether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has the wisdom, as well as the courage, to uncover any corruption or criminal offenses committed by the person in power.

2014年監察院健檢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4.12.3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31/20141231783187.html


2014年監察院預算共編7億2千餘萬元,其承辦之調查案件共355件、糾正案共108件、彈劾案僅15件。若扣掉「財產申報」業務9百餘萬以及「建築設備」費用2千2百餘萬,僅以「人事」、「議事業務」以及「調查巡查」業務所編預算來計算,平均每案成本高達144萬,如果扣掉對行政機關毫無拘束力的糾正案與調查案件,平均每案成本更高達4千5百萬。年終已至,挾擁這麼高的案件成本,今年監察院究竟成就了什麼?
324行政院血腥鎮壓事件發生後,遭打傷的群眾紛紛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但卻遭台北地院與高等法院認為是同一案件,且不將後提自訴的案件併案進入審理程序,反而直接作出不受理裁定,等於直接否定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基本權,引起民間司改會與多個民間團體的反彈。而這樣的消極態度,有權向國家濫權進行究責的監察院其實早在今年年中也做過一次:面對前來檢舉國家暴力手段的民眾,監院只約談過一次王卓鈞跟方仰寧,接著便回函告知「本屆委員任期即將屆滿,本案難以續行,爰暫停調查」。於是過了半年直到年底,新任的監委仍舊選擇默不吭聲,埋頭苦幹於不會惹禍上身的糾彈案上。
回顧今年年初監察院的新聞版面:「彈劾又沒過 黃世銘保職位」,與前基隆市市長張通榮關說案一般,在法院判決有罪認定違法的情況下,監察院的彈劾標準確實啟人疑竇,當時並有監委質疑這次投票乃能否獲得馬英九繼續提名的關鍵議案。除了彈劾案外,接著在同月月底監察院更提出只有短短2頁的糾正案文,內容提及『近二年政府出版品中,多有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而以「臺灣」稱呼本國國名』,因此要求行政院確實檢討,以免「影響民眾對我國國號認知錯誤」。但這樣的糾正案對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拘束力,只要觀察今年越南排華暴動時,中華民國外交部印給越南台商的貼紙寫的是「我來自台灣」還是「我來自中華民國」,便可略知一二。又或者是,在今年三月初監院針對富味鄉及大統長基案糾正衛福部、經濟部未盡把關之責後,食安問題仍舊持續爆發。
而今年馬英九總統所提名的第5屆監委名單,實際上也創造了三個半數奇蹟:院長同意票只比半數多了1票;27人刷掉11人,將近全額半數;7名連任監委,共刷掉半數4名。面對外界所質疑的酬庸名單,連藍營立法委員都投不下去,而過關的新任監委實際上也並未為監察院帶來新的氣象。
例如郭冠英案,即使舊任監委已提案糾正台灣省政府,但新任監委在面臨行政院函文認定郭冠英任職案合法的壓力下,也只能決議認定省府在辦理外事秘書的人事甄選時該面試沒面試、程序「欠缺完備性」,將皮球踢回銓敘部認定。又例如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參與太陽花學運遭人檢舉一案,新任監委先是認定黃國昌副研究員非屬《公務人員服務法》裡頭規範的公務員,因此也不是監察權行使的對象,但不到一個月卻又開會決定要派案調查,朝令夕改,嚴重踐踏自身尊嚴。
花費的預算是否達到相當的成效,究竟是「一事無成」還是「笑話居多」皆屬可受公評。至於頂新餿水油、飼料油以及借貸案?那就是明年的預算了。

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最高檢要不要一清台北市議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3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3245

在上週正副議長投票前,最高檢察署發布新聞稿要「嚴查亮票」,但台灣人都很清楚,正副議長選舉的「買票」惡質選風,長年戕害台灣的民主,檢察官應嚴查的是買票,而不是亮票。況且,去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判決及今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確定判決,都已基於責任政治,判定議員對正副議長選舉的「亮票」不構成刑法洩密罪。換句話說,實務上最新見解是亮票「無罪」,但最高檢察署居然「選擇性」引用十三年前的「有罪」過時見解,企圖恫嚇不受買票影響的縣市議員,令人質疑最高檢的政治動機。

如果最高檢貫徹「亮票有罪」的見解,勢必要清空台北市議會,起訴不分藍、綠的所有議員。本次台北市議會在正副議長選舉時,國民黨及民進黨黨團,均採行「一致性投票」,並且有人監票,如果最高檢堅持「亮票有罪」,則幾乎所有台北市議員都要被起訴,然後歷經多年訴訟波折後,再由法院判決議員亮票無罪。最高檢執迷不悟的結果,就是浪費議員問政的時間與精神,耗費司法資源,平白花掉納稅人的血汗錢。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3月24日凌晨,在行政院,國家動用警察暴力驅離和平集會民眾,傷者頭破血流的畫面震驚全國。受害者們在義務律師協助下,先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控告應負責任的官員及員警。(參見附表)

首先提出自訴的是76歲的周老先生。周老先生3月24日凌晨4時許在行政院前靜坐,因年紀關係無法在武裝警力抵達時馬上離開,竟遭到員警棍打、腳踢、盾牌撞擊及被強力水柱沖擊,導致肋骨、腰椎衡突骨折並且腹腔血腫,他在4月1日對馬英九、江宜樺(時任閣揆)、王卓鈞、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局長)提出控訴。

後來,另一位傷重的王醫師,也在4月15日提出自訴,王醫師是在3月24日凌晨3點在院區靜坐時,與妻子目睹警方執法之兇殘之後決定起身離開,一旁的鎮暴警察一邊對他們說「嘿,很好,快點離開啊」,左手搭著王醫師的肩膀,右手卻向王醫師腹部出拳,隨後以警棍重擊頭部。本欲離開卻仍遭警察暴力相待的王醫師遂倒地昏迷,並發生抽搐現象。

未料,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以及台灣高等法院竟認為這兩案屬於「同一案件」,對後來王醫師的自訴做出「不受理」判決,導致王醫師案件求助無門。判決一出,引發律師團及學者譁然,一旦這種法律見解成立,影響的不只是王醫師以及所有324行政院案件受害人,更嚴重的是:往後,如果有大量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國家暴力案件,只要有人「先」提出自訴,其他的受害者都自動喪失提起自訴的權利!法院判決剝奪人民自訴權,侵害了憲法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6條以及第32號一般性意見所保障的訴訟權,同時更包庇了該為暴力負責的加害者。

義務律師團已經緊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並嚴正抗議這種「只想推案子、不想惹麻煩」踐踏人民權利的法律見解,義務律師團的訴求如下:

1. 請求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不當判決:
此案件彼此間並非同一案件,因為被告不同且犯罪事實不同(被告指揮鏈不同:周老先生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王醫師則控告江宜樺、王卓鈞及方仰寧等人;被害人不同、下手打人者不同、受傷地點等均不同)。

此外,無論是否為同一案件,在有多數被害人時,僅因較晚提出自訴便喪失訴訟的權利,是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何況,僅受理第一人的案件,顯有差別待遇且侵害後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最高法院應拒絕高等法院剝奪人民自訴權的不當見解,以免包庇了國家暴力的加害者。

2. 最高法院應舉行公開言詞辯論:
如前所述,此案件爭議點涉及人民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及平等原則,屬於「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或價值的刑事案件」,籲請最高法院行公開言詞辯論,確立兩案是否為同一案件。

【附表】:針對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提起的自訴案件列表

提出自訴日期自訴人(共46人)被告
2014/04/01周老先生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18號 開股)
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2014/04/15王醫師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1號 交股、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2971號 民股)
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2014/04/16周倪安委員
(台北地院103自字61號 戊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
2014/04/25林oo等18人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29號 能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員警、不知名指揮官
2014/05蕭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2014/05/07黃oo等22人
(台北地院103年自字35號 瑞股)
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南港分局長楊鴻正
2014/06/30周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涂欣安、不知名員警
2014/09/12江oo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不知名之員警

【時間】2014年12月30日(二)上午10:00~10:30
【地點】最高法院大門口(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出席】
律師團: 顧立雄律師、尤伯祥律師、高涌誠律師等25位義務律師
當事人: 周倪安委員、黃銘崇等13位受傷當事人
學者: 胡博硯教授

社團代表: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

聲援社團: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324政院暴力鎮壓真相調查小組、永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捍衛苗栗青年聯盟、AI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樹黨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律師 02-25231178

【記者會照片】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2596118379077.1073741875.176765029076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相關報導】

新頭殼:324自訴全算1案?律師籲最高法院撤銷判決
http://newtalk.tw/news/2014/12/30/55337.html

自由時報電子報:324鎮壓自訴法院不受理司改會批荒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93200

中時電子報:控江宜樺殺人被駁王心愷上訴最高法院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30003742-260402

蘋果即時: 「法院挺國家暴力」 324警打人只辦一件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30/533239/

風傳媒:324遭警毆自訴無門控訴司法包庇國家暴力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91060ef0-8fea-11e4-9ff2-ef2804cba5a1

公庫:20141230 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25685


非法政治獻金難有真相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6dafd69-20bd-4a88-bd0b-2e6c01e651b3

媒體人周玉蔻直指,馬團隊收受頂新魏家二億元未入帳政治獻金者,就是馬英九總統本人。只是如此嚴厲的指控,不僅涉及馬總統本人的清譽,更涉及總統這個職位的威信,自當儘速查明真相。只是以目前台灣現況,此案實難有真相。

所謂政治獻金,指的是選民對於某位政治人物的主張與理念,有所期待與認同,而因此無條件贈與其財物,以提供選舉之用。依此而論,政治獻金與收賄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後者則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則此兩者似乎是涇渭分明的概念。惟證諸現行法的規範,政治獻金與收賄間,卻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即列有11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2款,凡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29條第1項,也僅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則此規範自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

更可議的是,現行政治獻金的申報,雖由監察院為主管機關,惟限於人力資源,根本不足以對所有候選人為確實的稽查,致僅能是選擇性抽查。則如此的監督機制,極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政治獻金是否確實申報,就完全取決於政治人物本身的誠實與否。更糟的是,若捐贈者的目的乃在期約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賄,受贈者自不會笨到為申報,則政治獻金法就與道德規範無異,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尤其針對執政高層可能涉及的貪污事件,由於其手握國家機器與資源,實也難找尋證據。這也是為何,在2006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之主因。只是面對總統所享有的憲法特權,檢察官的訴追仍得面臨重重障礙。

根據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條文即被稱為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且因此特權乃為保障總統這個職位而非個人,故總統本人亦無拋棄之權。至於所謂的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訴追障礙,一旦總統卸任,檢察官仍可對其任內所涉的犯罪為偵查起訴。

至於總統的豁免特權,是否亦包括不得對總統所在處所為搜索,或是傳喚總統為證人等,實無法從法條文義中看出。而在陳水扁擔任總統任內,高檢署查黑中心因國務機要費案至總統府搜索,就將此爭議給突顯出來,亦迫使陳前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27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之意旨,現任總統若有涉刑事不法,雖不得對其偵查、起訴與審判,仍得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為犯罪現場之勘查或搜索,亦可以證人身份傳喚。

只是此等搜索可能會侵害到總統的機密特權。故大法官就明示,在刑事訴訟法尚未對總統相關處所的搜索、扣押為修法限制前,基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執法機關仍以要求總統自動提出證物為前提,若總統不同意,為求慎重,檢察官須向高等法院聲請令狀,且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

故針對馬總統可能涉及的收受不法獻金案,若有必要,特偵組雖可向法院聲請令狀,以來對總統府、官邸、黨部等為搜索,亦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來傳喚總統就訊。但由於總統可動輒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拒絕搜索或拒絕證言,且在大法官針對此等令狀的聲請,設下極高的門檻下,檢察官搜索總統相關處所之可能性,就顯得微乎其微。而不管此機率有多低,特偵組是否有膽識與膽量來挑戰執政高層,恐更是關鍵所在。




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特偵組能查到哪裡?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2457

根據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條文即被稱為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且因此特權乃為保障總統這個職位而非個人,故總統本人亦無拋棄之權。至於所謂的豁免權,只是一種暫時性的訴追障礙,一旦總統卸任,檢察官仍可對其任內所涉的犯罪為偵查起訴。

不過憲法所賦予總統的豁免特權,是否亦包括不得對總統所在處所為搜索,或是傳喚總統為證人等,卻無法從法條文義中看出。故在陳水扁擔任總統任內,高檢署查黑中心因國務機要費案而至總統府 搜索,就將此爭議給凸顯出來,亦迫使陳前總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因此做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而根據此號解釋之意旨,現任總統若有涉刑事不法,雖不得對其偵查、起訴與審判,仍得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為犯罪現場之勘查或搜索。

只是此等搜索可能會侵害到總統的機密特權。故大法官就明示,在刑事訴訟法尚未對總統相關處所的搜索、扣押為修法限制前,基於國家機密的保護,執法機關仍以要求總統自動提出證物為前提,若總統拒絕,為求慎重,檢察官須向高等法院聲請令狀,且須由五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來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惟大法官如此的指示,不僅與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衝突致有超越立法者之嫌,更因程序的繁瑣與複雜,而使對總統所涉刑事不法的調查陷入障礙。

也因此,針對馬總統可能涉及的收受不法獻金案,若有必要,特偵組雖可向法院聲請令狀,以來對總統府 、官邸、黨部等為搜索,亦可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來傳喚總統就訊。但由於總統可輕易以國家機密為由來拒絕搜索或拒絕證言,且在大法官針對此等令狀的聲請,設下極高的門檻下,檢察官搜索總統相關處所之可能性,就變得微乎其微。更何況,特偵組是否有膽識與膽量來揭發執政者的貪瀆不法情事,恐更值商榷。

平安夜,違憲夜!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6
www.peoplenews.tw/news/712e8c44-52ad-4b70-a81a-550c08b9689f

2014年新北平安夜活動於12月24日晚間在市民廣場舉行,除了歌手助唱外,市長朱立倫並偕同台北市長郝龍斌上台唱聖歌,發送耶誕禮物,一副溫馨和諧景象。只不過這類「公辦聖誕節」行為究竟有無悖離憲法宗教平等意旨,值得探討。

詳言之,今日台灣大抵為對各種宗教與信仰相當寬容之國度,鮮聞國家對特定宗教信仰壓迫、歧視問題。惟國家能否對特定宗教或信仰在行政措施上或公務預算上給予優厚待遇?憲法條文並無明文表達立場。直到1999年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才明確闡述憲法第13條規定之信仰宗教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接著,在2004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除重申前述釋字第490號解釋意旨外,更進一步提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且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

綜合考察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相關解釋意旨,國家應透過其法秩序,積極地去形成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由展開空間,使所有宗教信仰團體在國家法秩序的規範下,自由而平等地發展其宗教信仰,而不得只對特定的宗教或信仰團體予以優位或獎勵。誠如學者指出,在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之下,國家是被禁止去認同某一特定的宗教信仰,而相對於其他宗教或世界觀給予某一特定的宗教信仰優位的特權。而這個國家禁止認同某一特定宗教信仰的誡命,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上,是國家建立自由之宗教信仰的必要基礎 。國家必須作為「所有人民的家園」,面對各種宗教應保持距離、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而實踐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平等,不單只是過度保障某一特定較大、較有錢宗教信仰組織而忽略一般人民的權益,甚至是宗教信仰的權益。

綜上所述,撇開「公帑輔選」問題不談,謹守政教分離、宗教平等與保障宗教自由概民主憲政體制的基本誡命要求。新北市政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斥資2,300萬元公帑辦理一系列「歡樂耶誕城」慶祝活動,縱令以「觀光、旅遊與行銷」為偽裝,相關預算形式上亦經議會審議成立,但其實質上仍逾越「一般不具獨特性之民俗活動」可資涵蓋範疇,而進入對特定宗教的實質性、直接性且優惠性之公財政資助,與特定宗教產生過度的牽連(excessive entanglement),顯屬悖離「政教分離原則」的違憲行為。

新北市政府為遂行特定政治目的不惜帶頭破壞憲政秩序,令人搖頭。筆者認為,信奉天主教、基督教的公民來說,應有「自己的聖誕自己過」、堅決反對「公辦聖誕節」、反對「吃全體納稅人豆腐」等高度警惕。否則面對地方政府屢次拿公帑蓋巨神像、藉此討好媽祖信眾歪風,又要拿什麼立場予以譴責?

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行憲與修憲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4.12.2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26/20141226773026.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12月25日是西洋聖誕節,也是所謂中華民國的所謂行憲紀念日,這不是巧合,而是在1947年,當時的國民政府特別選在這一天開始進行所謂行憲的一個動作。但是好景不常,《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典與國民政府之間的蜜月期並不長久,才不過幾個月,到了1948年5月10日,這部憲法典便即由《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取代,於是整個法律體制秩序進入了所謂「動員戡亂時期」,直至1991年5月1日。

所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人民的權利清單」等等我們今日覺得稀鬆平常的當然之理,在長達43年的動員戡亂時期當中,彷彿是空中樓閣般的不切實際。《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進行了一個凍結憲法的動作,凍結了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以及凍結了憲法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這兩個在憲政上具有重要關鍵性意義的條文,賦予總統只需有行政院會議決議的背書,便能一直戒嚴一直戒嚴一直戒嚴,不受憲法第39條或第43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由於不受憲法本文之限制,於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原理徒具教科書意義,在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只要宣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便能將憲法權利清單進行一個「懸置」的動作,恣意決定權利清單的例外狀態,然後透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總統設立的「動員戡亂機構」實施限制人民憲法基本權利的戒嚴、實施人民活在恐懼當中的白色恐怖。

回顧中華民國戒嚴史,可以鑑往知來。我們首先能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必要,其次則能夠體會諸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以及秘密通訊自由等「憲法權利清單」的實質保障得來不易。在1991年之後展開的七次修憲,每每僅聚焦於「中央政府體制」,雖然中華民國的國民們至少在紙面上獲得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典,可以看到立法院監督行政院,但是卻從來沒有獲得一部新的「憲法權利清單」,例如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以及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等條文的文字與結構,率皆過度簡略,使得至今仍有廢除集遊惡法運動、苗栗大埔張藥房強拆案以及勞動部訴關廠工人案等重大人權案件。

人民對新憲法的期待,紛紛在318學運與九合一大選再度湧現,這是憲法改革的新契機。然而我們卻又看到,身負國民黨新共主期待的朱立倫所提出的新憲法想像,縱然也有公民權下修18歲的方案,但僅具裝飾點綴意義,其實滿滿都是透過內閣制成就自身登上總理寶座的一張升官圖。

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我們是國家的主人。身為國民的我們必須瞭解,並且必須堅持,真正的修憲、真正的新憲法,應該具有行憲的意義。「中央政府體制」是節制政治人物權力競逐的遊戲規則,雖然有其意義,但是「憲法權利清單」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契約書,這才是新憲法改造的重頭戲。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要憲改也要司改」記者會

【要憲改也要司改】
一、要制憲不要修憲
二、陪審團要入憲
三、改造最高法院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壹、記者會時間:2014年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點

貳、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5會議室

參、記者會要旨:

  一、台灣落伍的憲法要大改造,要制憲,不要修憲:
台灣的憲法非常落伍,採全世界所無的五權,後又多次修憲改為「半總統制」,又因剛性政黨控制,先天不足,後天失調「造成總統獨裁、國會跛腳、司法無能」,行政權凌駕在立法權之上,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採這種憲政制度。因此,台灣應制憲而非修憲,採用三權分立及總統制,讓總統權責相當,不要東學一半西學一半,畫虎不成反類犬,修憲再修一百年也修不好,要制憲。

  二、陪審團要入憲,改造成文明的司法
陪審團制度是由人民12人,對個案之有罪無罪來做成判決,由人民與任法官獨立及分工,不僅是民主的體現,更是保障人民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陪審團的優點在:陪審團12人組成,人多難以收買,減少法官貪污問題;透過人民的智慧作成判決,不會有恐龍法官問題;陪審團來自人民,可有效防止政治惡意操弄,不會有政治判決產生。
可見陪審團制度才是真正能夠保障人民訴訟上的自由與民主,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達到實現公平法院與正義的理想。

  三、改造成單一之最高法院,五個最高成為單一最高法院
我國除最高法院外,其上還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共五個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法官有85人,最高行政法院有23人,大法官有15人,又有公懲會及司法院,加一加最少123人。可說是全世界人數最多、機關最多,官員最多之司法體制。而且基本上都沒有開庭行言詞辯論,也沒有解決多少重大司法問題。遠不如美國9名大法官的單一最高法院,每年幾乎有近一百件的案件進行言詞辯論及判決,而具有解決社會人權議題之重大功能。不像我國的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到了二十一世紀,還在搞不開庭,不行言詞辯論的秘密審判,應大幅改造。

  四、呼籲立法院:要制憲不要修憲,應將陪審團入憲
憲法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我國目前行政權及立法權都已經民主化,透過陪審團的建立可完成司法民主化,是我國民主的最後一哩路,寫入憲法,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使訴訟權的概念不被現實的司法運作所架空。


圖片來源:台灣陪審團協會



主辦單位:
台灣陪審團協會、永社

出席團體及代表: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鄭文龍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 何宗勳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吳景欽
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理事長 陳達成
蕭美琴委員辦公室顧問 林佩菁
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李彥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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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中央社: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12240201-1.aspx

民報:要制憲不要修憲 鄭文龍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0b2bbb8-cb38-487d-88e1-cffe05fb9fc0

原視:要制憲不要修憲 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titv.ipcf.org.tw/news-10421

大紀元:完善司法民主化 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epochtimes.com.tw/n112776





【現場影音】「2014台灣選舉制度與民主發展」研討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4/12/2014.html


【當天相片】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740313699385491.1073741847.369149116501953


【報告講綱】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UWpaSFJmekkzXzQ/view?usp=sharing





【影音紀錄】

www.youtube.com/watch?v=FH7CgdgUY5c&list=PLgEHi_3unev3N-IlSWMC0CvLzy_JKWSHY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無齒政治獻金法成貪污除罪捷徑! 縣市議員財產假申報真隱匿!】記者會


圖片來源:公督盟

與會來賓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呂忠津
永社理事 許惠峰
台灣北社社長 張葉森
國會調查兵團 王希
監票者聯盟發起人 黃聖峰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 何宗勳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張宏林


九合一選舉已告一段落,各縣市議員將於明日(12/25)就職,然而各候選人選舉過程中的政治獻金,人民卻難以得知何去何從,現行的政治獻金法雖有規定,參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的會計報告書,但來源去處的明細卻不需上網,人民難以得知選舉經費實際情形;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雖有規範縣市議員需要申報,但卻在規定上網公告的條文中漏掉縣市議員。同時,全台22個縣市議會仍多數沒有完整會議紀錄及會議轉播,民眾無法得知自己所選出的議員於議會的表現,這樣的黑箱議事正是黑心政客的溫床!

為了促進議會改革,公督盟與永社、台灣教授協會、監票者聯盟、金羊毛冒險學院等團體,組成台灣選舉監督聯盟(簡稱選督盟),並與各地地方議會監督組織共十多個團體,以「議會改革承諾書」,條列11項議會改革承諾,要求全國各縣市候選人簽署回覆。選後公督盟統整資料發現,台北市當選議員有過半簽署改革承諾書,選督盟將持續緊盯台北市議會,儘速兌現改革承諾,讓議會議事更加透明!選督盟也將要求,各縣市議員應依照監察院規定時間及格式,公開自己的政治獻金收支明細及個人財產,讓人民知道民意代表到底是在代表「誰」的民意。

政治獻金法成犯罪掩護 財產申報法選擇性公布

公督盟統計改革承諾簽署同意狀況發現,有部分改革項目議員較不願簽署同意,如改革承諾書中第九項的「依照監察院規定之格式,主動將個人財產及政治獻金於議會網站上網公告」,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這不外乎因為現行的政治獻金法及財產申報法漏洞百出,罰則又低,因此每當政客帳戶出現不明資金時,可以直接賴給政治獻金,便能逃脫較重的貪汙或收賄等罪責,從林益世、賴素如到最近的頂新集團,都是明顯的例子,讓原先應屬陽光法案的政治獻金法,成為貪污除罪的後門捷徑!怪不得議員不願先行公告獻金及財產資訊,以免斷了自己脫罪的後路。

如果是光明正大的合法政治獻金,那就請各參選人勇於公布,何況依據政治獻金法第20及21條,參選人本來就應整理含有完整收入支出的政治獻金報告,於三個月內交給監察院,參選人如行得正做得穩,何不自行將資料於公開網站公告,證明自己沒有不正當的政治獻金收支呢?遺憾的是,現行法規民眾僅能親至監察院才能查閱完整報告書,無法於網路查找電子檔,顯見監察院仍是「天龍國」思維,獨厚北部的公民,中南部的民眾若想了解政治獻金資料,不僅需要舟車勞頓北上,還得在監察院明明擁有電子檔資料的情況下,自掏腰包影印方能得到所需訊息,簡直就是為了增加公民監督政治獻金的成本,降低政治人物被揭弊的風險!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何宗勳也提議,現在監察院仍使用中古世紀的方式處理政治獻金,應儘速將政治獻金及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否則就發動公民一同排隊查找資料,癱瘓監察院。國會調查兵團代表王希也表示,在本次選後更能證明,現在台灣民主正在快速的進步中,公民社會期待的是公開透明,降低公民參與門檻,仍又舊思維看待民主的政客,將逐漸被淘汰。

現行攸關政治獻金是否公開上網的相關修法,已有李昆澤、李應元及陳其邁委員分別領銜提案,並由李俊俋召集委員於(12/10)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而相關條文已進入黨團協商。公督盟要求立法院應儘速通過政治獻金公開上網條文,別讓九合一選舉的政治獻金紀錄失去公開上網的機會,並應全程公開直播黨團協商過程,讓人民知道是誰在阻擋政治獻金公開!就算修法緩不濟急,公督盟也呼籲各候選人於申報政治獻金給監察院時,一倂公布於公開網站供人民檢視。

同時,公督盟也發現依現行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縣市議員雖然需要依第二條規定申報財產,但2007年立法院又透過黨團協商修改第六條,使得議員不需要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因此監察院網站上完全看不到各縣市議員們的財產申報資料,使得現行的財申法根本是假申報真隱匿!相關修法雖已有陳其邁、吳宜臻及黃文玲委員提案,但於去年底委員會審查過一次後,再無下文。

公督盟強烈要求,議員們既然需要申報財產資料,也應比照其他公職人員上網公告,否則政治獻金走向不明,財產申報又不公開,只會營造更黑箱的政治環境,民眾更難得知財團與民代之間的利益輸送情形。立法院也應儘速處理相關修法,讓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

台灣教授協會呂忠津會長表示,既然選擇從事公職就無閃躲空間,應誠實面對社會大眾,目前法律雖尚未修法完成,但當選人應自行公告政治獻金及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民檢視。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何宗勳也表示,當初財產申報法修法獨漏縣市議員,罪魁禍首就是國會議員,應該要持續緊盯現在是誰在阻擋修法公開;何宗勳執行長也呼籲,過去國民黨在許多陽光透明法案皆不予支持,新共主朱立倫如要改革,除了黨產問題外,也應該要公布縣市議員財產資料。

監票者聯盟發起人黃聖峰也提到,政府資訊仍相當封閉,不是資訊不公開就是檔案格式不友善,政治獻金資料甚至要付費才能取得,分明是不願讓公民查閱;黃聖峰也提議,身為執行單位的監察院,其實只要要求候選人申報資料電子化,即可解決問題。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也說明,現在政治獻金法弊病相當多,除了不公開透明外,罰則過低也是很大的問題,如選舉經費超過法定上限,也無相關罰則可法辦,相當不可思議!

台北市過半、新北市逾三分之一當選議員承諾改革

關於整體議會改革承諾書的簽署狀況,公督盟本次主要以台北市與新北市為目標,依據中選會登錄的地址,在228位候選人中共寄出171封掛號信,其餘未提供聯絡方式的候選人也盡量搜尋聯絡方式通知簽署,完全無法通知到的候選人僅有21位。自10月底開始徵求候選人回覆後,分別在11月12日與11月21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簽署名單,簽署截止後,台北市108位及新北市120位的候選人中,台北市有59位簽署,新北市則有35位簽署,簽署率各為55%與29%。其他則有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42位候選人簽署。依據選舉結果統整,發現台北市63位當選議員有34位簽署承諾書,比率達54%;新北市66位當選議員則有22位簽署,比率為33%

開放議事旁聽、轉播、公開兼任職務皆過半

公督盟進一步分析各改革項目同意狀況發現,當選台北市議員在11項改革承諾中,共有6項有過半同意,關於議事透明部分,現行台北市議會大會雖已有開放旁聽,但各委員會仍是黑箱審議,而本次有過半的當選議員承諾將「積極推動開放各項會議供民眾旁聽,促進議事透明化」、「積極推動各項會議納入隨選視訊系統(IVOD)公開轉播」、「積極推動各項會議之議程、會議記錄(含逐字稿紀錄)等相關議事資料數位化與公開化」,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也表示,這代表之後民眾有望能進入各委員會現場旁聽,或能透過線上轉播系統,觀看直播或隨選的議事過程,也能於網路得到各議員於大會及委員會的完整發言紀錄,讓人民更能有效率地監督議員表現,知道代議士是否真的有代表民意。

同時,過去時常有議員以事後補簽到的方式,詐領出席相關費用,但本次承諾書有過半當選議員承諾「應出席會議,不事後補簽到,核實領取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希望議會能確實訂定辦法,避免人民納稅錢被詐取。議會過去也常出現議員身兼多職、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或是外務過多而鮮少出席議會的狀況,透過「主動於議會網站公開各營利或非營利單位兼任職務」的方式,能讓選民了解民意代表到底有多少外務,也透過公開透明減少利益衝突的問題。

上述這些確實過半的改革承諾,公督盟將偕同其他夥伴團體,持續地監督其兌現期程,並擇日拜訪新任台北市議會議長,一同商議議會改革議題,從台北市開始建立陽光透明議會。而本次新北市議會議長極有可能易幟,公督盟也將繼續關注新北市議會的改革狀況,協助推動議會革新。

另一方面,雖然台北市議會有過半的當選議員簽署承諾書,但除了第九項的「依照監察院規定之格式,主動將個人財產及政治獻金於議會網站上網公告」外,第二項的「推動廢除議員配合/建議款並不支用任何配合款項」、第六項的「積極推動議會頻道的設置」、第十項的「主動於議會網站公開公費助理任用資訊及工作任務分配」、第十一項的「積極推動或加強議會法規研究及預算研究單位,強化監督效能」等4項承諾,簽署完全同意者也未過半,顯見台北市議員們對這些項目的改革仍有所疑慮。

永社理事許惠峰律師也說明,這些未能過半的承諾項目,多與金錢脫離不了關係,如配合款、助理任用資訊及政治獻金財產申報等;許律師也提到,現在選舉經費高漲,吸引到的民意代表當然都是有錢人的代表,要真正降低選舉門檻,推動公費選舉,才能讓有能之人出頭,否則無論是總統制或內閣制,都將被財團綁架。

當選議員別跳票 請儘速兌現改革承諾

明日(12/25)就是議員就職日,公督盟與各團體要呼籲甫當選的議員們,無論有沒有簽署改革承諾書,都應在議會內支持並推動相關陽光法案,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也補充,現今全國議會幾乎都是黑箱不透明,或是以技術性干擾民眾參與,呼籲這些簽署承諾議員能成為各地議會改革的領頭羊,逐步建立優質透明議會;另一方面,依據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當選議員應於三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及財產資料,公督盟也要求這些新科議員,也應同時主動上網公告政治獻金及財產申報訊息;公督盟也要呼籲立法院應當儘速修法,讓政治獻金細目報告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內容公開上網,並全程直播黨團協商修法過程,別再讓黑箱審議出的法案,培養黑心政治溫床,產出黑心政客!



訴求:

1. 台北市議會請儘速兌現改革承諾,開放議會委員會旁聽及議事轉播,完整上網公布會議紀錄及逐字稿,主動公開議員兼任職務狀況,據實簽到領取相關費用。

2. 議員當選人請於三個月內,主動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於公開網站公布個人財產及政治獻金資料。

3. 立法院儘速修改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讓政治獻金明細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公開上網!



圖片來源:公督盟

圖片來源:公督盟

圖片來源:公督盟

其他候選人簽署狀況等資訊,請見公督盟網站:http://www.ccw.org.tw/p/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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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新頭殼:民團籲議員公布獻金 批陽光法案開後門
http://newtalk.tw/news/2014/12/24/55107.html

中國時報:政治獻金法有漏洞 恐成貪汙除罪捷徑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3001-260407

東森新聞雲:政治獻金法成犯罪掩護? 台灣選舉監督聯盟:拒黑心政客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224/442867.htm






最高檢還是最藍檢?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4.12.2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24/20141224767522.html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近日要求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必須公開亮票,藉此以對選民負責,不料卻引來國民黨「雙重標準」、「違法亂紀」的批評。國民黨所提出的論點不外乎「針對半年前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蔡英文不是這樣說的」;以及「地方制度法第44條」這兩個判準,但這樣的指責恐怕完全經不起考驗。若不論正副議長選舉與監委人事同意權性質完全不同,國民黨中央必須要告訴大家的是:為什麼在不亮票的情況下,馬總統所提的29位監委名單會被刷掉11人?究竟委員亮票所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選民的付託還是來自黨中央的壓力?如果釐清這兩個問題,答案就會變得十分明朗。
而針對第二點,重點則在地方制度法第44條所稱的「不記名投票意義及目的何在。所謂不記名,係為避免投票人在非自願的狀況下讓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確保投票行為出於個人意願,保障的是自己的秘密,並非動輒能與國家機密相提並論。而觀察今年的九合一大選結果,選民已明確的表示對國民黨的不信任,基於責任政治的要求,各個議員對於正副議長的投票意向實已為選民所託負,而民進黨要求亮票的作法,只是在呈現選民意志不受其他違法不當利益干擾。因此,國民黨在打泥巴戰的同時必須要向民眾交代的是:究竟議員亮票所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選民的付託還是來自其他不正利益的引誘?
而在國民黨開了幾天記者會後,最高法院檢察署便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嚴密查察各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其中第一段提到此舉乃為「遏止賄選、暴力及亮票等不法情事發生」。但接下來的所有篇幅,卻不斷重提正副議長選票是屬刑法第132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絲毫不見檢方對於地方流傳、已甚囂塵上的「一票上看千萬」賄選議題有任何置喙抑或是承辦原則。取而代之的是,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在面對亮票是否有罪的質疑時,竟然還說出「雖然有判無罪的案件,但無罪不是絕對的定論」。如果司法都不能有一致的標準,而是取決於政治傾向的藍綠好惡動輒得咎,那不論是觀審制或參審制議或是陪審制,都永遠無法取得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其實,正副議長選舉與民主政治要求的秘密投票一點關聯都沒有。例如自稱最民主的美國,共和黨眾議員John Boehner於2011年及2013年的眾議院議長選舉中,便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以241票與220票當選。由於共和黨在今年美國期中選舉拿下參、眾兩院,眾議院議長亦無任期限制,因此John Boehner在明年1月的議長選舉幾乎確定能夠連任。在這樣的民主政治運作當中,似乎也沒有看到有人質疑眾議院長期違反秘密投票,或者檢察機關配合特定政黨發布新聞稿恫嚇眾議員的狀況。
國民黨的黨意與民意有多大的落差,其實在九合一大選就已經看到答案,揮舞著遭人詬病的黨意指著別人大罵雙重標準,確實令人作嘔並顯現出其毫無反省之意。但更可惡的是,在國民黨高呼所有的縣市議員本於自己的良知、專業「不要亮票」後,最高檢用三分之二篇幅的新聞稿、引用十幾年前就已被淘汰的法院判決來附和,但沒有說明的是:「正副議長選票為什麼是應秘密文書?」難道有人賄選買票是國家認證的應秘密事項?如果可以依據專業良知投票,依據民主國家作法,有什麼不能公開?最高檢的做法,無疑是在自己的招牌上加註「國民黨打手」五個大字。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怎還可如此爽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4f3254c-249e-495d-9e6f-2fb8f4020ef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申請於明年初退休,這到底是急流勇退、還是爽退,自有待公斷。只是特偵組,甚至是整個檢察體系的威信,幾乎已完全葬送在其手中,為何仍可安然下莊,甚至還享有極為優厚的退休對待。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申請於明年初退休。(中央社資料照/民報



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並不受外力干擾,憲法第81條就明文,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只是如此的憲法條文,卻被錯誤解讀,致衍生出所謂法官優遇,即只要達一定年齡或年資的法官,無庸或減少辦案,卻仍坐領高薪的詭異制度。更糟的是,由於我國法官、檢察官的考試與養成制度幾乎相同,立法者竟又將此制度擴及於根本屬行政體系的檢察官,致備受批評與質疑。

而在2011年所制訂的法官法,原本該對這些問題尋求解套,卻又原封不動將優遇制度移植於此法第77條。同時,為了鼓勵司法人員自動退休,法官法第78條第2項,竟將這幾年備受爭議的公務員優惠定存加以明文化,更將退休司法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為難以想像的百分之九十八,甚且若技巧性採取半月退的方式,所得替代率就可輕易突破百分之百。而此等爽退條款,卻將在明年一月六日正式生效。

而回想去年九月政爭,特偵組藉由法官貪瀆案,可以藉由案外案不斷擴線監聽,甚而恐嚇承辦檢察官等等的濫權違法行徑,身為最高檢察首長的黃世銘,未能為制止,實已有失監督之職責。更可議的是,檢察總長還將原本應該保密的偵查資訊向總統為報告。如此的作法,不僅已經嚴重破壞檢察權的中立性,更已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及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

更可議的是,黃世銘在面對多方調查,仍堅不辭去檢察總長之職務,甚而毫不避諱的繼續指揮特偵組檢察官為相關訴訟的資料準備,實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涉有利益衝突而須迴避之原則。惜現行法制,面對此等不法行為與利益衝突而不迴避之景況,現行法制竟是束手無策,致顯得無可奈何。更慘的是,在檢評會議決通過送請監察院彈劾後,竟遭監察院否定,直至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才迫使其卸下檢察總長,但距離法定四年任期也僅數天之差,致顯得毫無意義。

而於現今,黃世銘仍具有檢察官身分,原可等到六十五歲來申請優遇,惟根據法官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未經緩刑者,就應為免職。而於去年九月政爭,黃世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致涉及洩漏機密及妨害秘密等罪,遭台北地院判處一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因所犯皆在法定刑三年以下,致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故只要第二審判決有罪,案件就因此確定,其也會立即遭免職,自無法享有法官法的任何保障。這也是為何,黃世銘一再向二審法官求情以延緩判決時間,並立即在法官法第78條於明年初生效時,立即申請退休之原因。

回想去年九月政爭,從黃世銘之,即便其已將檢察體系的中立性與獨立性破壞殆盡,卻仍無法藉由法官法將其淘汰。如今,卻又能依法申請退休,致能享有極為優厚的禮遇,則所謂法官法,就肯定不是對檢察官、法官的制衡機制,而已淪為司法人員的福利保障法。既顯得諷刺、也顯得悲哀。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頂新 獻金 頂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805

媒體人周玉蔻指前國安會高層透露馬英九競選團隊涉及收受頂新集團「獻金」兩億元,但國民黨立即聲明回擊,強調從未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並將控告周玉蔻,頂新集團也發表聲明指出,所謂「國民黨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等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頂新從未提供國民黨或競選總部政治獻金,既然國民黨與頂新異口同聲否認有政治獻金,則檢察官應針對消失的五二五萬元,主動偵查魏應交是否涉嫌偽證罪及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的偽造文書罪。

週刊報導魏應交等人在北檢的偵訊筆錄,頂新將發行康師傅TDR的手續費退佣給圈購者,其中五二五萬元在二○一○年捐給國民黨,作為高雄市長競選之用。對此,立法院長王金平證實確有此事,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劉敬添也坦承曾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申報競選經費卻無該款項,令人質疑頂新這筆政治獻金是憑空消失?還是進了國民黨哪個高層的口袋?

國民黨及頂新都否認有政治獻金,換句話說,國民黨是否認為王金平說謊?更嚴重的是,因為報導根據的是北檢筆錄,魏應交若曾向檢察官證稱,有五二五萬捐給國民黨,則檢察官應查明魏應交有無偽證犯罪,這是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

再者,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劉敬添也有開出收據給頂新,這也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簡單的說,國民黨及頂新都否認有政治獻金的事實,恐使魏應交涉及偽證罪,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觸犯偽造文書罪,兩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偵辦。

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獻金之名 收賄之實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588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指出,國民黨高層曾要求連陣營不要批評頂新魏家,致被懷疑是否拿人手軟。只是面對政府高層可能涉及的非法政治獻金,受限於現行法制的缺陷,實難以證實,更難有機關可為偵查。

政治獻金與收賄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後者則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則此兩者似乎是涇渭分明的概念。惟證諸現實,政治獻金與收賄間卻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即列有十一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二款,凡與政府有鉅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廿九條第一項,也僅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則此規範自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

更可議的是,現行政治獻金的申報,雖由監察院為主管機關,惟限於人力資源,根本不足以對所有候選人為確實的稽查,致僅能是選擇性抽查。則如此的監督機制,極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政治獻金是否確實申報,就完全取決於政治人物本身的誠實與否。更糟的是,若捐贈者的目的乃在期約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賄,則受贈者自不會笨到為申報,則政治獻金法與道德規範無異,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針對執政者可能涉及的貪污事件,由於其手握國家機器與資源,實也難找尋證據。這也是為何,在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之主因。只是特偵組自成立以來,追殺前朝官員不遺餘力,卻對現任者的不法視若無睹,甚至去年九月,還在前任檢察總長帶頭下,甘願淪為政爭之打手。故面對食安問題所扯出的官商勾結情事,恐難期待特偵組有所作為,致凸顯出台灣反貪對策的無助與無奈。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社會運動改變了台灣什麼?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4.12.19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19/20141219758045.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陳為廷宣布參選苗栗縣立委補選,再次振奮了公民社會。這一個時刻很適合我們重新思考,318學運 ─ 或是所謂的「太陽花學運」,是否改變了台灣什麼?這在九合一大選之前很難談論,但在大選後則相對容易談論。之所以在大選之前難以討論,是因為在411退出議場、428反核占領忠孝西之後,學運就沒有像三月份那般的聲勢了,也因此少了媒體的青睞。所以從五月之後,總是很多人在罵,有人罵說學運根本沒改變什麼、有人罵說馬政府與國民黨立院黨團還是鐵板一塊,也有人罵說學運與社運缺乏策略思考。當然,在思辨的層次而言,其實這些爭論都是良性的。

回到今天的局面,國民黨的的確確在九合一慘敗了。到了今天,公民社會可以比較理直氣壯地說,318學運以及各個社運確確實實已經改變了台灣。就筆者自己的觀察,至少有「青年因素進入選舉」、「年輕人台獨意識提高」、「民眾對藍綠印象再次扭轉」以及「民眾對於中國態度發生改變」這幾點。

第一,青年因素進入選舉:選票基本盤改變了,青年參政的聲勢升高、年輕人投票意願升高、以電話訪問為主的民調的預測效果被降低、年紀輕的候選人較能獲得比較多的選票,例如新竹市長當選人林智堅;第二,年輕人的台獨意識升高,使得台獨言論的版圖與空間擴大,最明顯的風景是「大腸花論壇」,許多大排長龍的七年級尾巴與八年級頭的青年學子,每一個上了論壇暢所欲言之後便是效法鄭南榕先生「我是某某某,我主張台灣獨立」的名言來大聲喊出台獨理念,據說震驚了部分中國高幹;第三,民眾普遍認知再次被扭轉,台灣大眾的西瓜偎大邊效應很強烈,阿扁被政黨與媒體的合作給鬥臭之後,社會大眾的印象很難改變,連帶使得民進黨陷入創黨以後最艱鉅的困境,以至於2008年馬英九以超高票數當選 ─ 但是,經歷過這麼多風風雨雨之後,民眾的負面印象又翻轉了,紛紛覺得投給國民黨很恥辱,甚至進一步加入「割闌尾」的行動。第四,民眾對於中國的態度改變了。在2012年反媒體壟斷時,社會輿論對於「是否存在中國因素」仍然有所顧慮或爭執,學生與公民為了避免被扣上「逢中必反」的帽子,所以主訴求是反壟斷而非反中。但是,到了2014年的318學運,因為反服貿的緣故,更多人認清楚中國政府的手法與真面目。也因此對於香港「我要真普選」的訴求有了更多的同情,這使得台港的串連橋樑更堅固了。筆者認為,未來兩岸議題的討論,香港也會扮演戲分更重的角色。

所以說,社會運動改變了台灣什麼?總結來看,其實很簡單,就是國民黨滑了一大跤,使得中國政府原本的布局與算盤也跟著翻盤了。除此之外,環繞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的「兩岸權貴資本主義」也受到相當大的衝擊。筆者認為,一旦「兩岸權貴資本主義」被削弱,在經濟面上的貧富差距便會緩和,人民所得將會提升而更加符合社會正義,這一個消長關係會是未來幾年的政治經濟與社會議題的主軸。在方興未艾的「青年改變政治」之後,台灣的下一站將會是「青年改變經濟」,這一條路是否會順利?陳為廷與經濟發展主義的對抗,會是眼前一個重要的關鍵戰役。

黨產議題再臨-朱立倫的魔戒考驗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想想論壇 2014.12.18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51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周三(10日)審理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在野黨立委針對政黨捐贈黨籍候選人之來源以及額度是否應加限制,與主管機關進行激烈爭辯,內政部長陳威仁並因此脫口說出:「黨產還是要拿來做選舉之用啊」。這一句輕描淡寫所呈現的理所當然,可是在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的臉上刮了好大一個巴掌!
猶若魔戒的黨產。圖片來源:維基圖庫。

馬英九:選舉所需資金對外募款籌措
馬英九在2005年8月當選國民黨黨主席的就職演說中曾宣誓,國民黨務必在「2008年前把黨產清理完畢」;隔年,「黨務高層」也出面放話,表示這個承諾「只會提前完成」。當週馬英九也親自召開黨產會議,明確指示國民黨將「提出讓人民感動的作法,而不只是交代法律的責任問題而已」。當時意氣風發的馬前主席甚至指出:「從政黨政治的長遠發展來看,政黨未來不可能再靠黨產競選,而是要靠募款,國民黨轉型成民主政黨的過程中,過去財務的部分沒有一起轉或是轉得比較慢,現在要一起轉完」;「黨產處理所得將全額用於照顧現任及退休黨工,未來各項選舉經費則一律以募款因應,不會動用任何黨產處理」;這時的馬前主席也明確支持以政黨法草案來處理黨產。
令人遺憾的是,除了這些口號以外,我們從來就沒有看到國民黨處理黨產的決心,每每就是一拖再拖、屢屢跳票。馬前主席在此任任期當中,從一開始的「08年前清理」、「只會提前完成」、「現在一起轉完」,拖到2007年因參選總統而請辭黨主席,清理完畢的諾言皆未曾實現。即使接任的吳伯雄主席喊出「黨產歸零」的說法,2個月後也被時任「黨產處理監督委員會」召集人陳長文律師看破手腳,憤而辭職求去。
2009年馬英九回任黨主席後,當初所謂的「未來各項選舉經費則一律以募款因應」更是成為笑話一則。2012年總統大選期間,根據國民黨政治獻金申報資料中,國民黨捐贈給馬英九的部分只列出2011年11月3日及22日2筆共5000萬的支出,與馬英九申報收到國民黨捐贈的2.36億有1.86億的落差。換句話說,馬前主席先承諾不用黨產選舉,接著再自己用黨產捐給自己1.86億元,不只治國跳票,就連治黨也全面白賊。
朱立倫的難題:什麼是正當黨產?
國民黨在上月九合一大選慘敗、潰不成軍,本應負擔最大責任的票房毒藥馬英九前主席竟比行政院長晚了半周才下台,而這位前主席對於黨產處理原則的終極承諾,實際上也考驗著繼任者的智慧。不過,近乎確定接任的同額競選參選人朱立倫,日前面對黨產議題則指出,「不當的黨產要歸還國家,但正當的黨產,要公開透明運用來培育青年人才」,似乎意圖藉著「把錢發給年輕人」來漂白國民黨黨產本身所聯結的不義取得印象。而這樣的處理確實與朱市長的施政邏輯相同:透過每年年底舉辦近一個半月的「新北歡樂耶誕城」,讓市民忘卻那個「我能實現」的三環三線因為財政短絀而變成「正在實現」,就像「633政見」一般,4年政見變成8年政見。
不過,必須要面臨的問題是:國民黨內部的財產處理問題,除了國民黨員以外,究竟與你我這些一般民眾何干?實則,國民黨的黨產議題,除了涉及政黨是否可以經營企業以及政黨所擁有的資產的「合法性」的問題,更關切到「正義重建」、政黨政治競爭「機會均等」以及「民主鞏固」的問題。
回顧國民黨取得黨產的過程,無非是透過「接收日產」、「巧取豪奪民間資產」以及「政府補助與移轉」這三種手段。首先是二戰結束後,國民黨利用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之際強取豪奪、接收日本在台遺留的部分產業,還利用各種手段加以合法化,例如仁愛路的中廣公司仁愛總部的土地,原本是日治時期的「台灣放送協會」,但國民黨在1950年代中期透過交通部出具證明,進而在1958年6月取得台北市政府發給的土地所有權狀,將國有化為黨有。
再者,國民黨在1954年於未經地主葉中川的同意之下,強佔國發院土地、興建房舍;1962年更以槍枝脅迫葉家簽訂契約要求出讓土地,最後該土地在馬英九主席任內以低於市價的43億賣給元利建設。
此外,國民黨也利用黨國一體的情況,利用補助的形式將國家資源偷渡到國民黨,也就是所謂的「黨庫通國庫」。例如在1960至1970年代,中央銀行曾經給予國民黨1億6千多萬的無息貸款,而且大多是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以信用保證的方式借貸。再例如台灣各地的「民眾服務社」,國民黨也是長期違法編列公務預算予以支應,而且逐年增加;另外,還有所謂的「黨職併公職」問題,國家因軍公教人員採計黨職年資,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情形,保守估計便有3億元的額外支出。上述這些難道都是朱立倫口中輕描淡寫、可以任意拿來「培育青年人才」的「正當黨產」嗎?
因此,只有透過法規設計黨產清查與歸還制度,將不義取得的黨產返還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受害人,始為釜底抽薪之法。不過,即將繼任的朱立倫主席卻始終迴避「政黨法」等陽光法案立法。朱立倫的角色是咕嚕還是佛羅多?只有看未來朱主席怎麼樣定義國民黨用上述三種手段所獲得的黨產了!

保外就醫的決定不能流於獨斷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開講 2014.12.1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82298

陳前總統依照法務部長的指示,對保外就醫聲請遭否決一事提起抗告,卻兩度遭高等法院以無權管轄為由駁回,並告知應改採行政救濟之管道。這到底是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不足,還是在以拖待變,實不得知,卻已突顯出,現行諸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決定,全由法務部獨斷的弊端。

前總統陳水扁病況不斷惡化。圖為陳水扁之前送桃園醫院檢查情形。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自由時報



根據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受刑人即可聲請假釋。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聲請假釋者,須先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核准。惟依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第1項,關於7到11人的委員中,不僅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外部委員,還是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才為延聘。如此的組成,是否具有透明與客觀性,誠屬有疑。又在整個假釋審查過程中,也未給予受刑人意見陳述之機會,亦嚴重欠缺程序正當之保障。

凡此問題,亦同樣出現在假釋撤銷上。因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3條之3,假釋期間若有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乃是由檢察官或典獄長,報請法務部來決定是否撤銷。不僅當事人無辯解之權,亦無須經由假釋審查委員會之審議,其程序保障顯又比假釋核准更為薄弱。

而就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來說,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亦是由法務部所單方決定。而關於此等事項,之所以交由行政管機關、而非由法院來決定,有很大原因乃在於受刑人有就醫之急迫性,若須經由漫長的司法程序為判斷,就顯得緩不濟急。惜法務部長未能深切體認法條之精神,也就罷了,竟又錯誤的指點一條絕對無效訴訟途徑,實讓人無言以對。

所以,當陳前總統再為保外就醫申請時,法務部除應允許自費延請醫生為診斷外,亦應開啟如司法審理般的言詞辯論來為議決,方能免於恣意、專斷的批評。當然,如此的對待,不應只限於卸任總統,也應是廣澤於其他受刑人。也因此,如何儘速修法,以讓監獄處分的決定更趨透明與客觀,且能獲得司法機關的即時救濟,肯定是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阿基師‧吳育昇‧你的道德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18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004

阿基師被週刊拍到和熟女上摩鐵,是這兩週的新聞焦點,雖然阿基師召開記者會,澄清摩鐵女只是粉絲,不過此說法又被週刊「打臉」,媒體接續踢爆,其實摩鐵女曾是酒國名花,且兩人「嘴對嘴」的關係已有五年,這段疑似外遇風波,不只讓阿基師聲望跌落谷底,甚至有阿基師要退出螢光幕的傳言,更有知名作家要求阿基師退出演藝圈。

奇怪的是,阿基師只是媒體曝光度較高的廚師,並不是掌握國家資源的民代或官員,社會對阿基師的道德標準,卻高過對政治人物(例如:薇閣立委吳育昇)的要求,這樣的道德標準,明顯輕重失衡。

二○○九年十一月,媒體踢爆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的外遇事件,直指吳育昇駕駛BMW休旅車攜女伴孫仲瑜入住薇閣汽車旅館,而吳育昇坦承與孫仲瑜發生婚外情,他的休旅車是由老婆劉娟娟租用,因此沒有做政治獻金申報,媒體對吳育昇外遇雖也大篇幅報導,但卻從未傳出要吳育昇退出政壇的要求或輿論。同樣是上摩鐵,社會只以高道德標準要求廚師,卻不以同樣標準檢驗掌握國家公器的立委?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哪一樣是朱主席的「正當黨產」?

哪一樣是朱主席的「正當黨產」?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4.12.1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17/20141217753008.html

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曾於2007年對於黨產處理做出終極承諾:「黨產處理所得將全額用於照顧現任及退休黨工,未來各項選舉經費則一律以募款因應,不會動用任何黨產處理」,中間接任的吳伯雄主席也曾喊出「黨產歸零」的說法,雖然這些承諾註定隨著他們的辭去而可能煙消雲散,但黨產的處理原則實際上也考驗著國民黨每一位繼任者的智慧。
經過財訊雜誌在2000年的估計,國民黨總資產便已超過6千億,總淨值近2千億。即使是根據行政院追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小組在2007年的清查結果,國民黨不當黨產超過新台幣5百億元,其中不動產部分金額最多,按2006年公告土地現值達243億2千6百萬元。根據國有財產署2014年的統計,國民黨佔用國家財產的資產總價值,以公告地價計算即已高達610億。
而近乎確定接任的朱立倫市長,日前面對黨產議題則指出:「不當的黨產要歸還國家,但正當的黨產,要公開透明運用來培育青年人才」,似乎意圖藉著「把錢發給年輕人」來漂白國民黨黨產本身所聯結的不義取得印象。不過,回顧國民黨取得黨產的過程,朱市長的培育青年人才計畫恐怕只有跳票一途。
例如說,二戰結束後,國民黨利用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之際強取豪奪、接收日本在台遺留的部分產業,還利用各種手段加以合法化,這樣的黨產難道是正當黨產嗎?又或者說,國民黨在1954年於未經地主葉中川的同意之下,強佔國發院土地、興建房舍,之後更以槍枝脅迫葉家簽訂契約要求出讓土地,最後以低於市價的43億賣給元利建設,報載國發院土地變更後,商機飆高至300億。請問朱主席,43億是正當黨產嗎?可以用來培育年輕人嗎?要不要歸還給葉家呢?
此外,國民黨也利用黨國一體的情況,利用補助的形式將國家資源偷渡到國民黨,也就是所謂的「黨庫通國庫」。例如國民黨中央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大陸、海外、心戰、政戰、宣傳、訓練等工作」,長期領取鉅額的「大陸工作經費」,結果現在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還想要取悅中國。請問朱主席,這些經費是不正當要還給國家呢?還是很正當,因此要拿來培育支持國民黨的青年人才與中國交流呢?
如果面對上述這些問題,朱市長都能問心無愧、坦然面對,又何必迴避政黨法等陽光草案的修法呢?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抗議「兩岸權貴峰會」記者會

抗議兩岸權貴峰會,以商逼政,掏空民主

圖片轉載自經濟民主連合臉書



中國前後任海協會長陳雲林、陳德銘今日聯袂出席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的兩岸企業家峰會,經濟民主連合認為,此一權貴峰會是北京政府與兩岸權貴資本以商逼政,掏空台灣民主,傷害台灣政治經濟自主性的惡行。為表抗議,經民連於會場外設置兩岸權貴名單看板(如附錄一),並設立臉書地標「兩岸權貴高峰會」(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pages/兩岸權貴峰會/410450885774844 ),邀請網友打卡。

台灣是民主國家,政府決策應由行政部門與國會依憲政程序進行;過去幾年「國共論壇」以黨領政的模式,已引起人民的疑慮及反感,上月底人民已透過選票揚棄主導「國共論壇」的連戰家族與吳伯雄家族。而今,兩岸紅頂商人(魏應交、郭台銘、蔡衍明、徐旭東等等)與中國涉台機構、中國地方官員竟然在台灣舉行兩岸企業家峰會,兩個民間團體會議議程要討論議決事項(簽約並宣讀共同倡議),已超出單純民間交流而涉及台灣政府公權力行使的如下事項:

*兩岸財經法規的合作,兩岸生技醫藥法規的合作;
*兩岸區對區合作,兩岸商品快速通關平台;
*兩岸合作參與亞太區域整合;
*兩岸臨床試驗合作並互認結果,加強藥品監管合作;
*兩岸證券交易所合作,共同開發指數或商品;
*開放RQFII方式投資及提升QFII限額,擴大兩岸資金雙向投資。

如此作為,非但是「以商逼政」掏空台灣民主的行為,並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未經陸委會授權,與中國法人團體簽署涉及臺灣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依同法第七十九條之三規定蕭萬長、江丙坤及理監事等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

經濟民主連合並聲明:台灣人民無法同意兩岸權貴與失職官員在<2013兩岸企業家紫金山峰會共同倡議>中,凌駕人民意志破壞憲政體制,將「推進兩岸共同市場,加快經濟一體化」、「開展中國對台經濟交流與產業合作先行先試區與臺灣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銜接合作」、「完善峰會與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及其下屬工作小組的銜接機制」列為政策目標。我們要求兼任兩岸企業家峰會理監事的公股董事長李述德(證交所董事長/常務理事)、李紀珠(台銀董事長/常務監事)、林聖忠(中油董事長/監事),下台負責。

我們尤其要抗議:

(一) 當「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還在國會審查中,兩岸權貴已打算建立「兩岸區對區合作,兩岸商品快速通關平台」,自經區真正目的在推動「兩岸經濟一體化」的企圖昭然若揭;

(二) 當「長期照護服務法」與「長期照護保險法(委員提案,行政院草案尚未提出)」還在國會審查中,兩岸權貴已決定「共同建設健康照護服務機構、共同開發長期照護險健康醫療及安養設施」,要將台灣公共照護體系「私有化」為兩岸權貴的牟利工具;

(三) 當「兩岸醫藥衛生生合作協議」還高掛在立法院委員會的待審法案清單,當中國依然欠缺對新藥「受試者人權」的保障時,兩岸權貴居然代替衛生福利部行使公權力,要決定「兩岸生技醫藥法規的合作、兩岸臨床試驗合作並互認結果、兩岸醫院合作」,鄙視民主與人權。


從兩岸企業家峰會台灣理監事名單(如附錄二)可以看出,這群權貴經營事業與兩岸服貿協議及貨貿談判關係密切,我們不得不再次質疑,今日在北京進行的貨貿技術性諮商,是否在維護特定權貴的特殊利益。張慶忠的三十秒踐踏民主,引爆了三一八太陽花運動,如果馬英九或下一任總統要在貨貿談判重蹈覆轍,不管運動名稱是不是陳德銘口中的「月亮花」,台灣人民必然再次揭竿而起。為了回應陳德銘關於「月亮花」的發言,青年朋友將向陳德銘贈送「自製月亮花」,表達台灣人民的抗議與捍衛台灣民主的決心。

月亮花遞送過程中,遭警方無理阻擋,發生推擠,過程中,有三位民眾遭警方逮捕前往福德派出所,稍後已離開,在抗議聲中,2014兩岸企業家峰會副秘書長魏可銘代表接受月亮花及抗議信。經民連重申,此月亮花是對陳德銘踐踏台灣民主不得體發言的抗議與回應。

圖片轉載自台權會施逸翔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時間:2014/12/15(一)上午9:00
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莊敬路大門口(入口1)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黑色島國青年代表、島國前進、民主鬥陣、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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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兩岸權貴名單

台灣方面權貴(兩岸企業家峰會理事)蕭萬長、江丙坤、張平沼、駱錦明、郭台強、林慧瑛、施振榮、郭台銘、王文淵、李述德、詹啟賢、王雪紅、徐旭東、蔡衍明、魏應交、蔡宏圖、蔡明忠、嚴凱泰、辜成允、施顏祥、黃茂雄、蔡友才、杜英宗、潘文炎、林省三、劉金標、林伯豐、焦佑倫、林敏雄、潘俊榮、吳寶田、李棟樑、蔡明介、陳立恆、沈慶京、(監事)許勝雄、李紀珠、陳長文、郭山輝、焦佑鈞、苗豐強、吳東進、林聖忠、陳武雄、羅智先、李成家

中國方面權貴(兩岸企業家峰會领导机构成员) 理事长曾培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盛华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秘书长:魏建国(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徐  莽(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局长)、王荣平(中共江苏省委台办、省政府台办主任)、许朝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交流部部长)、华  静(南京市副市长)、王  征(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副局长)、(2013峰会顾问)张志军、李学勇、陈德铭、陈云林、郑立中、黄淑和、(2013峰会各产业合作推进小组召集人、副召集人) 王春正、张国宝、刘明康、王旭东、蒋以任、吕祖善、高   强、李礼辉、曲维枝、周海江、杨建新 、宋志平、(2014峰會致詞演講) 龔清概、戴厚良、馬 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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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兩岸企業家峰會理監事與兩岸服貿、貨貿關聯

*服貿
-領袖:蕭萬長、江丙坤
-金融:張平沼(前金鼎證)、駱錦明(工銀)、李述德(證交所)、徐旭東(遠銀)、蔡宏圖(國
泰人壽、國泰世華)、蔡明忠(富邦)、蔡友才(兆豐)、杜英宗(南山人壽)、李紀珠(台銀)、吳東進(新光)
-電信:郭台銘(亞太、國碁)、徐旭東(遠傳)、魏應交(台灣之星)、蔡明忠(台哥大)
-醫療:蔡宏圖(國泰醫院)、詹啟賢(國光生技)、李成家(美吾華懷特生技)
-批發零售:林敏雄(全聯)、李棟樑(南聯)、羅智先(統一)
-營建:潘俊榮(工信工程)、沈慶京(中華工程)
-電影:郭台強(中影)

*貨貿
-石化:王文淵(台塑、南亞)、徐旭東(東聯)、沈慶京(中石化) 、陳武雄(和桐化學)
-面板:郭台強(群創)、焦佑鈞(瀚宇彩晶)
-汽車:嚴凱泰(裕隆)

*其他
王雪紅(宏達電)、施振榮(宏碁) 、蔡明介(聯發科) 、許勝雄(金仁寶)、苗豐強(聯華神通)、潘文炎(昱晶)、黃茂雄(東元)、焦佑倫(華新麗華)、林聖忠(中油)、辜成允(亞泥)、林伯豐(台玻)、蔡衍明(旺旺)、劉金標(巨大)、林慧瑛(日馳)、吳寶田(麗寶)、陳立恆(法藍瓷)、林省三(長榮)、陳長文(理律)、施顏祥(官轉學)、郭山輝(台企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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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公民團體昨在「兩岸企業家台北峰會」會場外抗議。
自由時報/記者簡榮豐攝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兩岸企業家峰會 民團批權貴峰會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39383

風傳媒:抗議兩岸企業家峰會 民團送月亮花爆衝突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news/detail/e94c2af7-8415-11e4-912c-ef2804cba5a1

蘋果日報:陳德銘參加企業家峰會 場外接連嗆聲抗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15/524215/

BBC中文網:陳德銘台北出席兩岸商業峰會遇抗議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4/12/141215_chendemin_visiting_tw

新頭殼:兩岸企業家峰會登場 場外爆激烈推擠
http://newtalk.tw/news/2014/12/15/54786.html

自立晚報:抗議兩岸權貴峰會 以商逼政 掏空民主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41215abcd014

NOWnews:月亮花送陳德銘 警民爆發推擠衝突
http://www.nownews.com/n/2014/12/15/1544453

ETtoday:陳德銘參與兩岸企峰會 民團激動送月亮花爆衝突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215/438954.htm

公視新聞網:兩岸企業峰會 場外抗議一度爆發推擠
http://news.pts.org.tw/detail.php?NEENO=285977

三立新聞網:兩岸峰會爆衝突!民眾送月亮花給陳德銘:他侮辱台灣民主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2745

大紀元:企業家峰會倡議 台民團怒控違法
http://www.epochtimes.com/b5/14/12/15/n4319162.htm

新唐人:陳雲林陳德銘出席企業峰會遭抗議
http://www.ntdtv.com/xtr/b5/2014/12/15/a1161528.html

成報:陳德銘台北峰會遇反服貿抗議
http://www.singpao.com/xw/nd/201412/t20141216_541294.html

美洲台灣日報:兩岸企業家峰會 民團批權貴峰會
http://www.taiwandaily.net/gp2.aspx?_p=kSF1c9zU9HSFdJ2+10R6KJ0sOFc1VQZr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九七修憲的老臉孔、老問題

王思為(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1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9139

六年來馬英九主持政局無能,引來國民黨在地方選舉慘敗之結果。若干朝野人士主張修憲,一時之間甚囂塵上。其中最引人側目的,就是若干所謂內閣制的修憲主張。

現行憲政體制是九七年由當時執政的國民黨與民進黨若干派系合作,參考法國的類似半總統制。說它類似,是因為原先在法國可運作的體制,到了台灣,被當時主持修憲的人士修改成「符合國情」的類似半總統制憲政體制。

在引進這套體制時,先不論國民黨,連當時在野的民進黨若干推動人士都主張這是最適合台灣的體制。面對反對引進這套體制的學者專家,多以不識國際憲政運作事實為由加以反駁。

結果在尚未建立健全憲政文化之前,如賄選之類的行為還不能在選舉中匿跡;國民黨的黨產問題也未曾獲得解決全數歸公,黨籍議員皆須聽命於黨,無從對民意支持度低到谷底的內閣做出不信任案的投票;本來在法國等半總統制國家授與總統的國會解散權,反而到了台灣變成被動解散權,以致政權輪替之際,新總統面對舊而佔多數的立法院無從改造,種種被先前反對九七修憲人士預言的問題,一一發生,更導致今日許多國民認為現行憲政體制運作不良的結果。

現在,推行九七修憲的同一批人又推動新的憲改,只不過九七年賣的是貌似法國的半總統制,今日推的是類似內閣制的半總統制。試問,在最大黨的黨產問題尚未解決,諸多轉型正義工程根本尚未開始前,實行內閣制,誰能保證親近若干政商勢力甚至黑色勢力者,不會藉由席次的合縱連橫染指中央權力?在重大天災後,人民苦等的是總統而非院長的國家,維持一個直選產生的總統,套上內閣制的外衣,還要把直接選票授權的總統維持虛位。除了現在主張內閣制的九七修憲推動者,誰能保證這套體制不會產生更大的毛病?

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保外就醫的決定該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f05e9e4-3fa5-4f43-aade-a661c4d51a5f

陳前總統依照法務部長的指示,針對申請保外就醫遭否決一事提起抗告,卻遭高等法院駁回,並告示其應採取行政救濟之管道。這到底是法務部長的法律專業不足,還是在以拖待變,實不得知,卻已暴露出,現行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決定,不僅全由法務部所專斷,對其不服的救濟體系亦顯紊亂的弊端。

根據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受刑人即可申請假釋。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81條第1項,申請假釋者,須先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再報請法務部核准。惟依監獄組織通則第20條第1項,關於七到十一人的委員中,不僅典獄長、教化科長與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外部的委員,還是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才為延聘。如此的審查委員會,就僅有公正、客觀之形式,而無其實質。又在整個假釋審查過程中,亦未給予受刑人意見陳述之機會,致嚴重欠缺程序正當的保障。

而於假釋撤銷,亦浮現相似的疑問。因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3條之3,假釋者若有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還是由法務部來決定是否撤銷,不僅當事人無辯解之權,亦無須經由假釋委員會之決議,其程序保障顯比假釋核准更為薄弱。尤其可議的是,關於假釋的核准與撤銷,既然皆掌握在法務部手中,受刑人若有不服,理當採取相同的救濟管道才是。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91、681號解釋,針對駁回假釋申請之決定須採取行政救濟,但對撤銷假釋卻須向刑事法院提起救濟。如此錯亂的訴訟途徑,實讓人摸不著頭緒。

而如此混亂的救濟管道,亦反應在保外就醫的問題上。原本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不當,可以向裁判法院提起異議,若遭裁定駁回,亦得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不過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針對保外就醫之准駁,既然由法務部所決定,受刑人若有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為異議、抗告,亦會遭法院以無權管轄駁回,致屬於一條絕對無效的救濟管道。這也是為何,高等法院在駁回陳前總統之抗告後,告示其應改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向有權實質審理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因所在。惟在受刑人的身體有就醫急迫性下,此等漫長程序就顯得緩不濟急,故在解釋上,實亦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以獲得司法的即時救濟。

總之,目前關於監獄處分,如假釋或保外就醫等之核准,不僅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更完全掌握在法務部手中,實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拘束須由法官決定的憲法原則。同時,針對刑事執行不服的救濟,現行法制竟有刑事與行政兩種管道,如此混亂的狀態,若連法務部長也搞不清楚,更遑論受刑人能有所適從。所以,在陳前總統再度為保外就醫之申請時,除須允許當事人可自費延請醫生為診斷外,亦應延聘外界公正人士,甚至開啟如法院審理般的言詞辯論來為議決,方能免於恣意、獨斷的批評。當然,如此的對待,不應只限於卸任總統,也應是廣澤於其他受刑人的對待。也因此,如何儘速修法,以讓監獄處分的決定更趨透明與客觀,且能有效獲得司法機關的即時救濟,肯定是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九合一大選後的修憲曙光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4.12.12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12/20141212743124.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結束於十一月的九合一大選,意外地在十二月激起了修憲的聲浪。島國上一次的修憲時機,是318學運期間公民團體所拋出的公民憲政會議,可惜當時的執政黨不願接下這一顆球,錯過了寶貴的憲法時刻。

大選後迸出的修憲時機,其政治基礎在於國民黨的大慘敗,六都只能勉強搶下新北市這一都,這讓競爭對手形成了渴望已久的「地方包圍中央」大局。大慘敗帶給了國民黨毀滅性的政治風暴,有識者與憲政專家紛紛指出,國民黨若不進行修憲,未來必定繼續迎接各種慘敗。

實際上,在學運聲勢漸漸退去之後,一直到九合一大選之前,這段期間的公民團體對於修憲議題並非抱持樂觀態度。因為無論是降低不分區立法委員的政黨比例分配門檻,或是將現行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修改為聯立制,對於坐擁國會最大多數的執政黨來說都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簡單來說,公民社會悲觀態度的根源來自於缺乏修憲的誘因。

關於缺乏修憲誘因的困境,有法政學者與公民團體策略性地提出「創造修憲租」的方案。修憲租的學理基礎是政治經濟學上的「尋租理論」,該理論精準地分析政治行動者尋求利潤、報酬等租金的行為與活動。但是,創造修憲租意味著執政黨將因此而得以收取租金,這並非許多人所樂見。舉例來說,增加立委席次便容易引來「政客自肥」的疑慮。

是否有可能存在另一種方案,既能讓公民獲得憲法的重生,又能避免憲法淪為政客恣意宰割的魚肉呢?答案是肯定的,在策略上的確存在另一種劇本,就是「讓國民黨知道不修會大輸、修了會小輸」,在九合一大選之前許多人都覺得這不可能,或很難可能,但是大選的結果卻讓這劇本可能了。各方勢力紛紛出招,例如襄助柯P獲得市長寶座的姚立明與素有「台獨理論大師」的林濁水便趁此機會拋出憲改的球給馬總統,呼籲馬不應辭去總統一職,而應該與在野黨黨主席蔡英文共同推動修憲;又例如公民團體「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呼籲朝野政治領袖修去現行「超級總統制」,並強調修憲能夠以「去統獨化」的方式進行。

憲改是否真能夠以「去統獨化」的方式進行?為了啟動修憲工程並成立修憲委員會,日前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與蔡煌瑯、李桐豪、丁守中、呂學樟、吳育昇、葉津鈴、林德福、賴士葆等朝野立委在立法院舉行的記者會,意味著「去統獨化」並非不可能,也使得公民社會的新憲夢想得以撥雲見日重現曙光。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行前記者會


青年救扁誓師大會
時間:2014.12.10 18:00

地點:自由廣場

活動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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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記者會】

『林于倫表示,一個民調只剩9趴的政府,現在面臨的超過6成以上民眾希望扁居家療養,如果9趴的馬政府再不回應民意,他要鄭重宣佈,「臺左維新」與其他社團會「不計任何代價」,以和平非暴力抗爭前提,採取一切救援阿扁的手段。』


【新聞稿】

近日關於是否讓陳水扁前總統居家療養的聲浪引發各界廣泛討論,根據台灣太平洋發展協會民調指出,6成4民眾支持讓陳水扁居家療養。然而此一訴求在昨日法務部記者會中遭到部長否決。馬政府無視民間呼籲以及專業醫療團體的診斷,堅持迴避面對陳前總統每下愈況的身體狀況,及其受侵害的人權。我們再次鄭重呼籲:馬政府應立即回應民意訴求以及遵照專業醫療診斷的結果,立刻讓陳前總統居家療養並接受專業醫療照護。

關於陳前總統的人權保障已是整體台灣社會的共識,今天我們青年站出來呼籲的同時,也希望邀請更多不同世代的代表來共同響應我們這場行動。我們將於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當天在自由廣場舉辦晚會『青年救扁誓師大會』,邀請專業學者與文化人來一同關心台灣的人權與民主價值。

記者會
時間:2014.12.09 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

協辦及聯名團體:(依筆畫排序)
小蜜蜂全國工作總部、公投護台灣聯盟、太陽花青年福音團、永社、自由圖博、台灣北社、台大濁水溪社、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民主鬥陣、全面真軍、青春快閃、拷秋勤、捍衛台灣文史青年組合、基進側翼、福爾摩鯊會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激進陣線、島語剛剛好、基隆青年陣線......陸續增加中



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臺左維新」執行長林于倫(站立者)揚言不計任何代價。趙元彬攝/蘋果即時
【相關報導】

蘋果即時:青年社團救扁誓師大會 揚言不計任何代價
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09/520941/

新頭殼:青年救扁誓師妖西:釋扁可作國民黨處方
http://newtalk.tw/news/2014/12/09/54591.html

自由時報:救扁青年社團誓師大會「將會不計任何代價」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77295

中時電子報:青年社團舉行救扁誓師大會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09002974-260407

ETtoday保外就醫仍遭拒民團:阿扁對於能否居家醫療非常灰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209/436463.htm

BBC中文網:台灣再度出現釋放前總統陳水扁的要求
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4/12/141209_tw_chenshuibian_byjiames










保外就醫是人權、不是藍綠問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0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9dfc3b2-76dc-475a-b158-588a3e804900

九合一選舉後,釋放陳前總統就醫似被認為是藍綠和解的重要契機,只是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不應一直圍繞政治因素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

釋放陳前總統就醫似被認為是藍綠和解的重要契機,只是關於受刑人的保外就醫,不應一直圍繞政治因素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中央社資料照)

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3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故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此外,聯合國更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之規範。

而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62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醫療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25、26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7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而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在罹患疾病時,乃以獄內治療為優先,只有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時,才由獄方報請法務部來決定,到底是要戒護就醫,抑或移至病監,還是保外醫治。至於此等裁量權限,卻不能是法務部恣意之決定,而是以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為前提。

惟至今,針對陳前總統的病況,除有台北、台中榮總的醫療診斷外,更因其仍有案件審理尚未終結,故台北地院亦委請長庚醫院為身心狀況之鑑定,以來為是否停止審判的判斷依據。凡此資料與報告皆已明確指出,陳前總統不僅患有多重的慢性疾病,其腦神經也處於退化狀態,致出現認知、語言、記憶等等之障礙,甚且在此等的身心症狀呈現階梯式惡化下,醫師亦提出居家監禁的建議。

只是面對此等的專業判斷,法務部似乎充耳不聞,更於去年4月19日,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將陳前總統移送至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而法務部為此舉措的主要理由,即是認為居家監禁於法無據。但諷刺的是,根據法務部所頒佈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第73條第7款後段,一旦為保外就醫且未指定受刑人須強制住院治療之決定,實就與居家監禁無異。故法務部以法無所據來否定,顯是自打嘴巴。

更值檢討的是,在醫師判斷陳前總統的疾病已不適合獄內矯治的情況下,法務部仍堅持尚未達於保外就醫之程度,如此專斷的作為,不僅踐踏醫學專業,更視法律於無物。退萬步言,就算法務部言之成理,也得儘速醫治以免使狀況繼續惡化才是,惜從現有的監獄內醫療設施與資源的不足,實也難為期待。而若要等到身心疾病已達於不可逆的狀態才允准保外就醫,就形同是死亡宣告,致有違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行政裁量權也著實超越了法院判決的既判力。

誠如德國哲學家康德所言,「人只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所以,對陳前總統的保外就醫問題,不應是政治人物算計的籌碼,亦不應成為藍綠和解的祭品。惟有回歸醫學專業與法律,才能落實人權之保障,於陳前總統是如此,其他受刑人亦然。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法律邏輯矛盾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0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7519




法務部長羅瑩雪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陳前總統不符合保外就醫,所以建議陳前總統可以提抗告,或是向法院聲請異議,這種說法邏輯自相矛盾。

法律上,不論是抗告或異議,都是救濟程序,是當事人認為法務部駁回「保外就醫」的決定不合法,因此依法請法院審理及裁判,然而法務部是作成駁回「保外就醫」的主管機關,卻反過來要被駁回的阿扁去提抗告,如果羅瑩雪也認為法務部駁回「保外就醫」有違法問題,自己重新作出適法決定就好,何必浪費司法資源?

法務部卻不願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更無視兩公約的醫療人權標準,羅瑩雪執意為政治服務,找各種藉口要繼續關押馬總統的政敵阿扁,如此背棄法律的專業與邏輯,簡直是法界之恥。

請教柯市長:治大城如開小刀?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想想論壇 2014.12.08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474

最近「都更副市長」是否合適的爭論甚囂「城」上。我是醫療的外行,也並不擅長都市規劃,但作為一個在台北市工作、關心土地環境的市民,有一些問題想向現在的柯醫師、未來的柯市長請教:

首先,不論副市長們過往功過、如何擅長都更或土徵,城市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更包含許多完整的個人。當我們在進行城市重新規劃時,我很好奇柯市長您是依據怎樣的理念在進行──是把街廓當成一塊一塊的機械零件,看不順眼就拆掉更新?還是把房屋住居視為一個人的某些器官,當這個人的皮膚鬆弛、齬齒、頭髮花白時,謹慎思考是否直接摘掉,或者儘可能地保留其功能?

歸綏街文萌樓照片。圖片來源:鳳凰網

過往許多行政首長在幫城市換器官時,並沒有真的考慮過公益性、目的性、必要性、最小侵害,我想請問,您會為了一個人的美觀或者健康,強行換掉他的器官嗎?縱使這樣可能使得他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縱使這些器官被您換掉之後就活不下去了?(別忘了,在城市裏,每一個器官都是由活生生的人所組成,他們更不應該就這樣被活生生地淘汰掉!)

當您的城市治理/醫療小組在討論是否要換掉某個器官時,您會讓廠商在裡面影響他們的判斷嗎?或者您作為一個醫師/治理者更應該讓這些當事人、台北市的居民參與他們自己、他們的器官要不要被換掉的討論?您在乎的到底是財團,還是您要治/理的對象?

我們的城市一旦需要更換器官,更該考量的是整體系統、基礎功能、身體環境的運作狀況吧?高雄氣爆殷鑑不遠,即便您把所有表面上的大器官都換新了,但運送血液養分的管線卻沒有更換或者維護,難道血管栓塞甚至破裂的情況就不會發生嗎?您的城市治理/醫療小組在換器官時會考慮週邊管線的狀況嗎?他們會考慮整體的身體狀況適不適合這種摘器官手術嗎?他們有在規劃這座城市整體未來的療養和復健?抑或只是頭痛割頭、腳痛割腳?

現有法規藉由各種容積獎勵、容積暴利,鼓勵廠商和治療小組無所不用其極地去更換城市的器官,但也許這座城市需要的只是裝支架、通管線、拉皮,甚至僅僅是服藥。請問柯市長,您會容許您的醫療團隊、廠商為了賺錢而不斷地強迫更新患者的器官嗎?

歸綏街文萌樓照片。圖片來源:鳳凰網

而如今「都市器官更新」爭議的癥結不在速度、也不在公私,根本的問題是:如果患者不想被換掉器官,有沒有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機制(聽證、民眾參與、爭點整理)去納入他的意見?

柯市長,我們誠摯地認為您不能片面聽信天王補習班的說法,您也需要、事實上也更該聽聽「小市民的心聲」。

韓國「都市住居環境整備法」規定:區域再開發後,該處公營住宅的比例須達17%;首爾市無黨籍市長朴元淳上任後,更是在自治法規中,將「新建型」都更後的「五分之一」容積,作為出租公營住宅,提供原地區無產權住戶入住。

各國的城市治理都不是簡單的拆掉蓋新的,而大量採用整建、整備、維護等等多樣的治理行動;一旦遇到阻礙,各個城市治理者也願意花時間來好好評估,如果阻礙過大、超過一定年限沒有施行再開發,甚至會從善如流地取消。

一個人的健康需要三到五年的調養,一座城市的健康需要上百年的累積,柯市長想必不會貪圖浮誇的表面功績與金錢利益吧?您應該能夠認真地把一座城市當成一個活生生的病人來善待。

我們信任柯醫師的病患醫療專業,也希望柯市長能夠建立起自己的都市治理專業。有需要的話,很多團體(當然不是連公子找的那種公民團體)很樂意為您開班講授市民的心聲,請您不要迷信漂浮在城市高空的天王與財團們。

  「願您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市民服務。
   願您將要給您的市民應有的崇敬及感戴;
   願您將要憑您的良心和尊嚴從事治理之業;
   城市的健康應為您的首要的顧念;
   願您將要尊重所寄託給您的秘密;
   您的市民應視為您的手足;
   願您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
   介於您的職責和市民間;
   願您將要盡可能地維護市民的生命和尊嚴,自從受胎時起;
   即使在威脅之下,您將不運用您的治理知識去違反人道。
   願您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您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約定。」

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檢察一體的界限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05
www.peoplenews.tw/news/d159f896-d65e-41bc-aab3-741b5bb68d26

選舉期間,檢察官的任何舉措勢必動輒觀瞻,不管有無任何政治意圖,但只要執法充滿瑕疵,不僅讓人質疑其法律專業性。(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北檢對於柯文哲辦公室竊聽案之偵辦,有媒體直指,是由北檢檢察長所一手主導,致造成是否有政治干擾的疑慮。雖然從選舉結果來看,此傳聞即便為真,似也無足輕重,卻讓人省思,檢察長對於承辦檢察官個案偵查的指揮監督權,是否毫無界限?

依據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雖以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為理由,但其前提卻須以被告犯嫌重大為前提。也因此,若無任何犯罪嫌疑,卻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啻是將聲押與否,當成是逼使當事人自白的手段,致違反緘默權的保障。而以選前爆發的柯辦竊聽案來說,檢察官明明是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傳喚柯辦幕僚,卻於訊問後將其改列被告。如此的身分轉換,於檢察實務雖已司空見慣,但這種身分轉換,不僅會對當事人造成突襲,更可能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尤其在無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檢方亦知不可能達於聲押之門檻,竟又諭令保釋,若相對人為省卻程序之煩而屈服,就等同認罪,致嚴重侵害人民的不自證己罪權。雖然柯辦幕僚並未因此就範,並堅持自己的清白,卻仍遭限制住居,致讓人質疑檢方行使職權的恣意與專斷。

雖然在1997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偵查中檢察官的羈押權去除,而回歸法官手中,但此改革並未徹底。因檢方在認為無羈押必要時,仍可直接命被告為保釋、責付或限制住居。故於檢察官仍握有這些強制處分權限下,就難避免其以此等替代羈押的手段來迫使被告認罪,而使法律所賦予給人民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遭挖空。這於柯辦竊聽案的偵查過程中,已完全暴露出種種的弊端,也因此,檢察官所握有替代羈押的裁量權,恐該修法來為刪除,以完全回歸法官保留。而在柯辦竊聽案更讓人質疑者,即是關於檢察一體的界限。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上級檢察官除可親自處理下級檢察官所承辦的案件外,亦可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此即被稱為檢察一體原則,也成為檢察長介入具體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惟對於檢察一體的界限到底在哪,卻一直有爭議,此於政治敏感性特別高的案件,尤其如此。

而為了使此界限更趨明確,在2011年所通過的法官法第93條第1項就規定,檢察長只有在統一訴追標準、承辦檢察官有偏頗之虞或者案件複雜的情況下,才能以書面附理由為介入或將案件移轉。更在第92條第2項明訂,若上級檢察官的指揮命令,涉及強制處分權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其命令亦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而對於此等指揮命令,承辦檢察官亦可為書面表達不服。凡此規範,一方面可明確化檢察一體的界限,也能防止檢察長任意干預辦案,檢察體系自可避免淪為政爭工具。

只是法規範是一回事、現實運作又是一回事。一個簡單的道理,即是上級檢察官若逾越法律界限為指揮,就算承辦檢察官據理力爭,怎可能笨到以書面留下證據?更何況,就算書面陳述不服,若上級仍維持原命令,下級檢察官也只能默默接受,抑或請求將案件移轉,甚或是到封閉的檢察官論壇去吐苦水。凡此種種,實非法治國該有的現象,也突顯出目前法官法對於檢察一體之限制,就只具有宣示意義,致與道德條款無異。

於選舉期間,檢察官的任何舉措勢必動輒觀瞻,不管有無任何政治意圖,但只要執法充滿瑕疵,不僅讓人質疑其法律專業性,亦難去除為政治服務、政治打手的惡名。這可能是在九合一選舉後,檢察體系必須深切反省之處。









2014年12月6日 星期六

人權公約簽假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6164

選後,綠營縣市長齊聲呼籲釋放前總統陳水扁,諷刺的是,馬總統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已近五年,但受刑人的醫療權保障卻一直受忽略。

我國已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明文,即便自由已依法被剝奪,但仍須為人性尊嚴與人道的對待,又同條第三項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為社會復歸準備。故受刑人雖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但就身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卻與一般人無異。此外,聯合國更頒布有「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以為具體保障之規範。

而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六十二條,即要求刑事處遇機構至少要有內科、外科與精神科的設置,並要有最少一人的專職醫師為對應。此看似簡單的要求,但以我國目前監獄設施的實況來說,卻屬遙不可及的夢想。惟醫療資源缺乏的現況,卻不能成為否定或限縮受刑人醫療權的理由與藉口,獄方至少得根據此規則第廿五、廿六條的規定,定期派醫師對所有受刑人做身體與精神上檢查,對於受刑人生病就醫的請求,也應立即診治。甚而依據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關於自費延醫的規定,也不應視為是獄方的裁量權,以防止其動輒否定,而侵害受刑人的健康權。

所以,在我國現行監獄內醫療設施與人員普遍不足情況下,對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的受刑人,就得依「受拘禁者處遇最低基準規則」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使其有即時接受專門醫師診治的途徑與權利。故法務部向來對保外就醫的門檻,採取極為嚴格,甚至要至病危程度才為允准的作法,不僅未達國際人權保障之最低基準,更不符社會復歸之目的。無怪乎,過往保外就醫的案例,竟有超過一半因此死亡而無法回監,致與死刑宣告無異,而嚴重違反雙重處罰禁止的憲法原則。

如果對一位卸任總統的保外就醫完全圍繞在政治考量,而棄醫學專業、法律與人權於不顧,則所謂國際人權公約在我國,就僅具有宣示性的意義。

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更換內閣對地方選舉負責錯了嗎

王思為(作者為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永社理事)

想想論壇 2014.12.04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461

法國在今年三月舉行了地方選舉,選民透過選票對第五共和史上最不受歡迎的現任總統歐蘭德表達強烈的不滿,結果當然就是執政的社會黨兵敗如山倒,從原本大大小小共509席的地方首長一下子掉到只剩349席,除了經營巴黎頗富人望的Bertrand Delanöe卸任市長成功交棒給社會黨女性候選人Anne Hidalgo之外,其中包括人口超過十萬人的23個城市也一舉被右派拿下,比選前多了10席,讓左派只剩下19個城市。總的來說,右派陣營從原本的433席增加到了572席,這個改變所影響的除了地方的政治生態以外,連帶還影響到了九月的參議院選舉結果。(果不其然,九月時右派便贏回過半的參議院議員席次。)

行政院內閣總辭的畫面。(圖片來源:行政院網站。/想想論壇



面對這個地方選舉的挫敗,歐蘭德隨即進行內閣更動,選舉結束的隔天馬上換上內閣中最有人氣的內政部長Manuel Valls擔任總理,接下來免不了的當然就是內閣人事異動。但這個內閣調整的動作意味著什麼?答案很簡單,就是要回應選民不滿的呼聲,因此歐蘭德更換內閣成員作為執政不力的代價,履行責任政治的義務。

雖然有人認為地方選舉與中央執政關聯性不大,但果真如此嗎?無論是All politics is local 抑或是All politics is national 的爭辯,其實最終都應該回歸到責任政治的脈絡裏檢視,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依然是連帶的,對選民而言這是一個無法分割的整體氛圍,做不好就該換人,如果選民心中渴望的是一個新人新氣象、面目一新的局面,在沒有像美國期中選舉制度設計的國家裏,選民就會藉由最近的一次選舉來表達不滿、用選票教訓執政黨,因此地方選舉遭遇挫敗重大時,中央政府的內閣跟著地震,何錯之有?

面對這樣的結果,也有若干人認為台灣選民是因為過於情緒化,感覺討厭某人所以就會一面倒地將選票灌到反對黨的身上,換句話說,此般詮釋間接地指責選民不會理性地思考政黨好壞與推出人選良莠,無法真正地選賢與能,只會隨著社會風向與媒體操作起舞,暗喻絕大多數選民都是盲從、無判斷能力的平庸之輩,這當然也是無視於民主政治機制與敗選病灶的說法。全面執政,天經地義的就應該全面負責,況且總統身兼國民黨黨主席的馬英九動員所有黨政資源全台走透透進行輔選,以及郭台銘也撩下去強力幫忙敲邊鼓、毫不隱諱地用鉅額投資計畫公然買票,種種鋪天蓋地的強勢介入地方選舉、替國民黨候選人背書的舉止,然後選民不願意買單、用神聖的一票唾棄國民黨,直接告訴馬英九人民已經受夠了,這豈是一句選民過份情緒化就能解釋的單純問題?

政治界線是很難切割清楚的,伴隨著權力而來的責任歸屬也是,從來不會中央歸中央、地方歸地方。尤其是在台灣的憲政體制底下,國民黨所具有的黨國角色極為特殊,它在威權統治時期所留下的諸多毒瘤仍未被清除,在數不清的領域依舊黨國不分、用國家機器為黨服務,光看選舉時期對於MG 149爭議行政部門、檢調單位、審計、立法院全體出動對於柯文哲的全面圍剿,然後現在有人說中央照理說不用為地方敗選負責,這能夠說得過去嗎?

其實真正應該令人感到奇怪與不解的,是歷經九合一選舉海嘯的席捲之後,政府改組事宜反而不是政壇關注的主要焦點,所有目光的聚焦處竟然是執政黨主席的接替人選,把救黨存亡的優先順序遠遠擺在救國家之前的反民主思維,把黨的利益當成最重要的利益,先黨後國的死性不改,這才是台灣現在所面臨的迫切危機!

江姓被告 不是辭了就沒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36170

行政院長江宜樺為國民黨九合一敗選下台,他說,歷史會給內閣公平的評價;但在歷史給江院長評價前,江宜樺必須先到法院,面對司法對江院長三二三「血腥鎮壓」學生的法律上評價。江宜樺請辭,台大學生立即發動網路連署,拒絕江宜樺回台大任教,短短幾天連署已超過一萬七千人(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512299122360863/),這表示江宜樺不得民心之外,更凸顯他的暴行無法被校園接受。因為太陽花學運期間,江院長在三二三下令警察暴力鎮壓學生,導致「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當場頭破血流,依據最高法院判決,以武器攻擊他人頭部,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等人,被受害學生以「殺人未遂」等罪一狀告上法院。

今年七月卅日,台北地方法院首度以殺人未遂「被告身分」傳喚江宜樺到庭說明,江揆成為史上第一個殺人罪被告的行政院長。但江姓被告在法庭上,居然辯稱鎮壓學生當晚他在睡覺,這不只違反「經驗法則」,更是企圖將血腥鎮壓的法律責任全推給警察。因此江宜樺卸任後的下一步,不是回台大任教,而是要先到法院面對司法,負起三二三血腥鎮壓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