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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新聞稿】友善同志不是口號! 民團評比三組台北市長候選人在同志議題表現

2014/9/25 主辦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校園同志甦醒日、熊學會 

1998年底馬英九上任台北市長,2000年以公務預算補助台北市同志公民運動,在當時是全台灣的創舉,也是第一次政府正式的將納稅人的錢直接補助同志活動,在當時鼓舞了許多在暗櫃的同志。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開放中國工作船 公務員涉圖利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2014.09.2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5592

馬政府開放中國工作船來台參與風力發電海氣象觀測塔的工程,暫且不論軍方反對與國安問題,單純就法論法,中國工作船入台工作「於法無據」,馬政府卻為方便業者,擅自違法開放,公然觸犯公務員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但馬政府主導的「開放中國工程船至彰化外海施工案」跨部會聯合審查會中,是以開放該船因「工程」目的進入我國海域。換句話說,中國船入境「工作」,並不符法規明文的「航行」,公務員執意開放中國工作船是「明知違背法令」。

事實上,國內業者的工作船需求,除了有本國工作船外,尚有美、日、歐等國家可提供服務,但馬政府疑因節省業者成本,違法以專案許可中國工作船入境工作,棄國家安全與法治於不顧,本件主管機關及相關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卻圖業者節省成本之利益,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違反兩岸直航辦法),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聘僱工作船之業者)的不法利益(業者節省之成本),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公投不鳥籠 從廢公審會開始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之路》四季通訊372014789月),鄭南榕基金會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ISso150lnkdzl2dm9hMVFRdms/edit?usp=sharing

依據現行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及創制複決權之明文,公民有權決定國家重要事項,因此在追求台灣民主自由先進的努力下,台灣終於在 2003 年完成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立法,可惜立法院民進黨從未過半,公投法在朝野協商下通過,公民法未能實踐公民權利,遭各界稱為「鳥籠公投法」。

公投法的立法一直是民進黨的長期主張,其中已故立委蔡同榮更是催生台灣公投法的重要人士,蔡同榮博士於 1990 年召集成立「公民投票促進會」,旨在推動台灣立法保障公民的直接民主權力,起先以台灣進入聯合國為主題。1991 3 月,民進黨立委葉菊蘭等人提出第一個「公民投票法草案」版本,後經國民黨等保守勢力反對,草案一直停在立法院,直至 2000 年政黨輪替,國會民主派勢力抬頭,雖然民進黨始終未能在國會過半,但經朝野協商,終於完成公投立法,2003 12 月由當時總統陳水扁公布公民投票法。

暫且不論公投法中公投項目及門檻的問題,單從公投法設計公投審議委員會來看,就可知鳥籠公投法無法實踐直接民主,且從 ECFA 公投案遭公審會數次駁回為例,足見馬總統利用公投法的鳥籠設計,讓公審會成為太上民主機構。

世界民主國家普遍認為,人民選舉出來的國會議員,他們擁有的代表性並不足以代替人民決定攸關國家的「主權事項」,就算只是經濟主權和關稅主權,也是一樣,必須經過「人民保留」的公投程序,始能符合民主國家的憲法價值,也才符合我國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的規範精神。

以瑞士為例,該國在 2000 年即以公民投票通過與歐盟間的勞工條約,允許跨界自由流動,此屬「經濟主權」事項,仍是經過人民公投同意,而不是任由國家領導人或國會議員恣意代行,因此,針對馬政府與中國簽訂事涉台灣經濟主權的 ECFA ,民進黨及台聯黨都認為應由人民公投決定,而四次提出公投提案。

然而,民進黨及台聯四度針對 ECFA 提案公投,但公審會以 ECFA 非屬「重大政策之複決」等理由,駁回公投案,惟公投法第二條規定「重大政策之複決」,應關注的是 ECFA 本質上是否屬於我國政府之重大政策,過去兩年馬總統不斷宣示 ECFA 是政府「重大政策」,人民對此重大政策要求公投複決,完全合法,但公審會卻恣意認定 ECFA 不是重大政策,人民莫可奈何。

依據憲法第 2 條「國民主權原則」及釋字第 645 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意見書,公審會對於人民提出的公投案,並不得凌駕直接民意、進行「實質審查」。但公審會四次「實質審查」人民的 ECFA 公投提案,以少數委員意志戕害 43 萬的直接民意,明顯違憲濫權。縱然最高行政法院曾判決台聯勝訴,認定公審會駁回人民公投提案違法,但公審會另以其他理由再度駁回台聯的公投提案,訴訟顯得緩不濟急,無法有效保障人民公投權利。

公投法中雖明文有公審會,但公審會並沒有權限駁回公投案: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645 號解釋意見書中已清楚說明:「現行公投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是以依公投法所設行政院公審會,具有『實質審查』人民連署提出公投案的權限,則此一公投審議機制,並不在協助人民實現主權,而是在於限制人民意志的形成,實有違主權在民原則、直接民主原則」,換言之,大法官基於憲法「直接民主原則」,認為人民有權利透過公投方式表示意志,行政機關當然無權對直接民主作「實質審查」。

再者,依前述大法官「直接民主」意旨為合憲性解釋,公審會的存在只能對人民公投提案為「形式審查」,他們沒有權力,也沒有資格對直接民意的公投內容「說三道四」,而以 ECFA 公投案為例,若少數人(頂多 21 位公審會委員)實質審查 ECFA 提案內容(例如:空泛指稱 ECFA 涉及租稅、投資或主文與立場不一致),而恣意否決多數民意(十萬人提案、近百萬人連署的公投),即逾越權限、背叛民主,當然違憲。


姑且不論廖元豪教授在擔任公審會委員時的表現,僅引用廖元豪在「鎮壓或解放?建構挑戰與顛覆的公投制度芻議」一文中指出:公審會不具「實質審查」權限,並應進一步廢除公審會及主管機關審查「提案內容是否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的權限,才能真正確保人民的公投權利。依廖教授他當年提出的見解,係確實貫徹憲法國民主權的精神。因此,台灣公投法要擺脫鳥籠,回歸民主精神,保障人民創制複決之憲法權利,必須從修正公投法,廢除公審會開始。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中國車凸台灣的法律意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2014.09.18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4249

馬政府默許中國車牌賓士在台灣四處行駛,引發國人關注。輿論壓力下,公路總局終於「亡羊補牢」,公布已有八輛中國車專案申請來台,並宣布未來中國車若申請短期入境,將令其「拆車牌」。

掛中國車牌的車輛在台行駛,在法律的意義是,侵蝕台灣主權。汽車牌照為政府所核發,具一定程度的公權力象徵,一國的領土是否同意他國車輛駛入,多以雙邊或多邊協議作為依據,以歐盟為例,烏克蘭與歐盟訂立「烏歐簡化簽證手續協議」,雙方同意「駕駛烏克蘭牌照的運輸工具在歐盟境內從事國際運輸的司機」,可按簡化程序申領歐盟簽證,這個協議在二○一三年七月一日生效,也就是以國家間協議,規範他國車牌駕駛的權利義務關係。

可怕的是,台灣與中國並無有關車輛牌照的雙邊協議,也沒有國內法對於開放中國車輛行駛的授權依據,馬政府卻恣意縱容中國車輛在台自由行駛,這不只凸顯馬政府行政怠惰,更具有中國車輾過台灣主權的政治意涵。

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巢運】「你養肥鵝,我要公平」教張部長怎樣拔鵝毛 0911記者會新聞稿

在財政部前不久煞有介事召開兩場房產稅改座談會後,部長張盛和日前表示,房產稅改將以「拔鵝毛」理論為最高原則,希望「課稅希望拔最多鵝毛,聽到最少的鵝叫聲。

開除黃景泰 禮讓賴素如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2014.09.1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2256

  涉貪遭收押的基隆市議長黃景泰,雖已宣佈退出中國國民黨,改以無黨籍登記參選市長,但國民黨仍決議開除黃景泰黨籍。兩相比較,馬主席的前辦公室主任賴素如,一樣是涉貪收押,國民黨僅予停權,不僅未開除賴素如,甚至在賴的議員選區未增加提名,形同禮讓賴素如一席議員,國民黨的黨紀標準,難道全憑馬主席個人的喜好及親近與否來決定?

【新聞稿】誰是恐同立委?公民「鎖」定你!-「十月五日,彩虹圍城」啟動記者會



  為了督促立法院盡速審議通過目前已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遭受擱置近一年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等99個民間團體組成「婚姻平權革命陣線」,於9月9日上午在立法院正門口召開記者會,宣示10月5日將在立法院外,進行「彩虹圍城」群眾集會,展現各界公民支持婚姻平權力量,讓立院對婚姻平權說「我願意」。現場來了四十多個聲援團體的代表,並有多位桃園第二選區選民來到現場,他們譴責該選區的廖正井委員上個會期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卻拒絕將這個重大人權法案排入議程,「廖委員自己恐同,還藉詞推托是桃園鄉親叫他不要排案的。」

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江院長對不起警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2014.09.02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09741

行政院長江宜樺昨日出席中央警察大學校慶暨開學典禮時表示,「近年來社會有些重大集會遊行事件,延續很長一段時間,很多警察必須在街頭辛苦執勤,警察的工作相當辛苦。」似體恤基層警察,但對照江揆的實際作為,明顯是說一套、做一套。

學運期間,江宜樺完全沒有考量警察的工作時間與勞動條件,導致警察長時間工作,大規模禁休,甚至是吃飯、睡覺都在馬路上,不少警察累出病來,這樣的勞動條件完全低於勞基法的最低限度保障,警察敢怒不敢言,江揆卻從未思考改革警察保障的制度問題。而事實上,只要江院長拿出誠意與學生及公民溝通,相信學生、教授沒人喜歡睡在馬路上,警察也不需要長時間執勤。

更誇張的是,三二三政院血腥鎮壓,警察拿警棍攻擊手無寸鐵的學生、醫師、老師頭部,頭破血流的影片與照片引起國際關注,結果下令鎮壓的江宜樺兩手一攤,為了推卸刑責,竟然在法院供稱「鎮壓當晚在睡覺」,這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江揆沒下命,也沒指揮,所以殺人未遂及傷害罪的刑責,請警察自己扛。

簡單地說,江宜樺對待警察,是制度上不改革、執勤時不顧死活、下令鎮壓又不自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