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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一人一票就解決了嗎?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4.01.1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16/today-o8.htm


立法院修正通保法,以來杜絕濫權監聽之情事,惟此舉卻引來檢警機關之反彈,並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惟須思考的是,此次修法果能抑制濫權監聽?

從九月政爭中觀察,特偵組藉由一個特他字第六十一號案,不斷擴線監聽,其範疇已非僅是本案,而是株連九族式的全面性搜刮相關人等的通訊隱私。至於這些衍生的諸多他案,特偵組的擴線監聽雖有向法院聲請監聽票,但因皆掛於特他字第六十一號之下,致須由同一法官為核發。則若在開出前面幾張監聽票時,法官未能嚴格把關,特偵組必會食髓知味,繼續向法官聲請擴線,這就難防一票吃到飽的情況發生。

故此次通保法修正的首要對象,即是確立一被告、一監聽票之原則,以來防杜一票吃到飽的弊端。惟若法官核准監聽票仍動輒為八、九成之比例,則如此的一人、一票原則,不過是帶來偵查機關聲請程序的繁複,難有抑制濫權的效果。即便撇開此問題不談,但在考量法院無設有審查與核發監聽票之專庭下,就會出現相牽連案件,卻因由不同法官為審查,致必然造成的標準不一之對待。此亦會因此衍生出一個大問題,即檢警調機關若為方便性之考量,是否會試圖找尋核發監聽票較為寬鬆的法官為長期合作對象,值得關注。

而在此次通保法的修正裡,亦增訂所謂黃世銘條款,即針對他案所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以及將監聽資料為目的外使用可處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明文,以來防止監聽成為政治偵防之工具。只是針對得為監聽的案件範疇,於此次修法並未見減縮,尤其是關於違反選罷法、漁會法與農會法等輕罪仍列其中,實已違反監聽須以重罪且應是最後手段之原則,更因此等涉案者多為政治人物之故,監聽仍有隨時淪為政爭手段之危機。

總之,此次通保法的修正,不過是政治妥協的結果,能帶來多少抑止濫權之效果,不得而知。但讓人感到驚訝的是,對監聽限制如此小幅度的修正與調整,仍被偵查機關認為是治安維持的一大阻礙,顯見我國的人權與法治觀念,於執法者心中竟是如此的薄弱。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