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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台灣也要有「反洗腦運動」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1.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29/today-o3.htm

教育部十二年國教課程審議會強硬通過高中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綱,未來高中課綱將強制灌輸大中國史觀,教育部決策過程除了有「黑箱」的違法疑慮外,課綱的「大中國」政治定調也不符合現況,對學生的「受教育權」形成相對剝奪,也侵犯人民與普世文明相符的「知的權利」,人民應透過上街抗議與訴訟程序,全面抵抗「洗腦教育」。

依據憲法第二十一條「受教育權」及第二十二條「知的權利」,政府有義務保障人民受到與現實相符,並且與現代文明一致的教育內涵,馬政府強推的「大中國史觀」課綱,嚴重違反我國僅有台澎金馬的國家現實,且現代文明主流為民主法治,馬政府課綱對「大中國」存在獨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隻字未提,這種背離現實,又不符合國際文明的課綱,嚴重侵犯人民「受教育權」與「知的權利」等憲法基本人權。

二○一二年香港政府強推大中國史觀的「國民教育科」,引爆十萬港人上街頭,包圍港府,當地媒體報導為「六四後最大抗共潮」,香港公民的「反洗腦運動」成功迫使港府讓步,暫緩「國民教育科」的推行,保護下一代的「思想自由」。台灣民主遠比香港進步,面對同樣大中國史觀的「洗腦教育」,台灣人也應該勇敢上街「反洗腦」。

此外,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意旨,大學生對於受教育權或其他權利受侵害者,得提起行政爭訟。通說認為,高中生的訴訟權也應受到保障,因此未來適用「洗腦版」課綱的高中生,其「受教育權」與「知的權利」等憲法基本人權將受侵害,亦可全面提行政爭訟,拒絕洗腦教育。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聲明稿] 拒絕殖民課綱 包圍教育部—反對「高中教科書去台灣化」


時間:2014年1月27日(一) 下午1:30
地點:教育部

發起單位:
台灣教授協會、台灣歷史學會、台灣教師聯盟、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反媒體壟斷青年聯盟、行南文化協會、國立成功大學零貳社、國立中興大學黑森林社、國立台灣大學濁水溪社、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台灣北社、台灣中社、台灣南社、台灣社、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灣民族同盟、公投護台灣聯盟、台灣客社、台灣21世紀婦女協會、台灣永社、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台灣納稅人監督政府聯盟、908台灣國、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蕭靜文舞蹈團…(陸續串連中)


此次教育部不顧社會各界反對,明顯違反正當程序,執意通過對高中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等科課程綱要之「微調」,企圖消滅基層歷史教育中的台灣主體意識,並一面倒以「大中國意識」作為未來課文撰寫之標準。本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並提出以下數點聲明,要求教育部正視,重新制定適切台灣社會各界期待的教科書政策:

(一)現行高中歷史課綱頒布不到三年,新課本施用不到二年,何以草率進行課綱調整?且調整過程未見透明,疑遭非學術專業人士操控,公聽會草率如兒戲,置社會共識於不顧,程序上極盡粗暴,將教育事業當作政治鬥爭。教育部必須為此次課綱微調事件負責,立即解散現有課綱委員會。

(二)停止不合程序、粗暴之課綱「微調」,重新籌組由專業歷史學者及具代表性基層教師所組成之課綱委員會,廣納各界意見,在充分溝通討論的前提下,重新擬訂課綱微調之幅度及內容。

(三)停止使用充滿意識形態偏見且非歷史專業之用詞,例如「光復」。正視台灣文化具有國際多元性之事實,刪除課綱強迫性以「中華文化」作為台灣文化主體之條文。

(四)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及人民,包括聯合國組織,均明確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即為「中國」,歷史教科書切毋開時代倒車,違逆全人類之共識,依然宣稱「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全中國」,並要求歷史課本必須撰寫如此荒謬的內容。以「中國」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天經地義之事實,教育部切勿冥頑不靈,依舊以兩蔣時代含糊不清之「大陸」稱呼誤我子弟,並矮化台灣為中國之一部份。




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富邦、美河市 馬的五鬼搬運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1.2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21/today-o2.htm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政府有義務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可以限制人民的財產,例如「徵收制度」是為了促進更大的公共利益,所以例外可以用補償方式,強制取得人民的土地,但政府必須嚴守的是,徵收制度絕不能用來圖利特定人或財團。

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決策的富邦案與美河市案,正嚴重挑戰憲法對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姑且不論魚翅宴與富邦併購北銀「小併大」的爭議,近日富邦擬將台北銀行總行(原屬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市值從原本的二億元變為七十億),類似的「機關用地」在富邦使用還有四十四筆,如果這些「機關用地」當年是以徵收取得,則人民土地被徵收後,轉為現在私有商業使用,土地價值翻漲好幾倍,也就等於原地主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財產權卻遭受嚴重剝奪。

馬市長簽約的美河市案也有相同情況。原地主誤以為只是「交通用地」,為了「公共利益」無奈接受徵收,結果政府讓財團大賺房地產,原地主好像遇到「詐騙集團」。憲法第十五條雖然明文保障人民「財產權」,但馬市長的「五鬼搬運」決策,卻犧牲小市民權益,讓大財團得利。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星期專訪》陳耀祥︰透過陪審團制度 落實公平法院

記者林慶川/專訪

自由時報/政治 2014.01.20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48302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張嘉明攝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團兩萬美元賄款,最高法院判刑八年定讞,郭已入監服刑。不過,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陳耀祥認為,從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涉及龍潭購地案、民進黨前秘書長吳乃仁及前立委洪奇昌捲入的台糖售地案,至最近的郭瑤琪案,都可看到政黨輪替後,黨國體制追殺民進黨人士的影子,也因此,郭案是政治判決,絕非單一個案。

陳耀祥指出,應透過除魅(disenchantment)過程,來消滅黨國體制的餘毒,現階段,被告有罪或無罪,均存乎於法官的一念之間,但法官的權力來自人民,因此,應透過陪審團等制度,讓人民可以實際參與審判,落實公平法院的理念。

郭瑤琪判決 違反經驗法則

問:外界認為,郭案判決有違基本法律原則,你的看法?

答: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證據的採證及認定,是非常嚴格的,法官認為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實際上並未查到確切的收賄證據,南仁湖集團事後也沒有參與台北車站商場促參案投標,這個案子非常奇怪的是,一審及二審均判處無罪,檢察官上訴到三審後,全案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八年,更二審也判八年,竟就此判決有罪定讞。

問:你認為此案偵審過程,出現什麼問題?

答:這個案子後來會引起這麼多的關注,主因在於,檢察官並未善盡舉證責任,一般要認定公務員涉貪,不是查到現金賄款,就是要查到收賄戶頭,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拿了幾千萬元,法官認為未涉貪污,郭案中沒有查到賄款,單憑李宗賢(南仁湖集團的少東)的證言就定罪,但李的證詞有很大的矛盾,包括到底送的茶葉是一罐?還是兩罐?茶葉罐是什麼顏色?是用塑膠袋包裝?還是用絲綢的袋子包裝?李的說法反覆,但這樣卻判決有罪,這是違反所謂的「經驗法則」。

問:郭瑤琪認為自己是政治犯,此是政治判決,你認為?

答:我認為它就是一個政治判決,當然,如果單看個案,會陷入法律構成要件的論戰,但若溯源去看,其實,這是黨國體制在產生作用的現象,扁案(指龍潭購地案)也是,到底是要用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就引發法界爭論,也因此,從扁案到郭案,可以看出,國民黨的黨國體制藉著政治部門、司法部門,繼續發揮作用。

問:可否進一步說明,為何不能用單純的個案方式來看郭案?

答:從扁案開始,經過吳乃仁及洪奇昌案,到郭瑤琪案,依此脈絡看來,郭案絕非是單一個案,它是一系列的追殺。司法體系中的黨國體制色彩若仍繼續存在,不可能期待法院可以做出一個超出黨派的判決,若是涉及高度政治性案件,更是如此。這也就是,很多人質疑法院審理扁涉及特別費案時,為什麼突然要換法官,法院採形式上審判,實質上沒有達到公平法院的理念。

問:你曾說,扁案必然會發生?

答:國民黨本來是一個革命政黨,台灣民主化後,民進黨透過選舉,取得他們的政權,有一天,政權回到他們的手裡,必然會採追殺手段,不只針對陳水扁,對其他政敵也是一樣,所以我才說,扁案是一定會發生。我們形式上是民主社會,但實際上黨國體制的幽靈是蠢蠢欲動,一有機會就會跑出來危害整個民主社會。最可怕的是,黨國意識形態透過教育及媒體,不斷複製,就像河水一樣,如果一直加入有毒物質,就一直擴散,這是一種思想的污染。

黨國體制幽靈 仍未「除魅」

問:從扁案到郭案,你看到台灣司法出現了什麼問題?

答:台灣民主化後,在司法這一塊,沒有落實轉型正義,就像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Max Weber)講的,沒有經過「除魅」的過程,韋伯所謂的「除魅」過程,是指基督教統治的封建社會,轉換到現代社會的理性化及世俗化的過程。早期,基督教是全面性統治歐洲社會,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無所不在,不是僅侷限在宗教這個領域,世俗化或是理性化之後,宗教逐漸退到它獨立的領域去了。

藉這個概念,我們可以發現,國民黨革命後,建立了黨國體制,以黨領政,雖然在一九九一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以後,台灣的政治部門因為總統直選,或是國會的全面改選,已經有了民主化,但這個黨國體制的餘毒,並沒有完全消滅,「除魅」就是要把黨國體制的幽靈,徹底地消滅,台灣才能邁入一個真正理性化及正常化的民主國家,不只是政治,在司法方面也要如此。

受總統提名 監委難以獨立

問:你認為黨國體制仍影響司法?

答:黨國體制的幽靈無所不在,檢察總長黃世銘與台北地院法官陳靜茹兩人有一共同點,他們都是「九月政爭」裡面非常重要的人。黃世銘涉及洩密給總統馬英九,台北地檢署起訴,但監察院兩次彈劾都沒過,也沒辦法再彈劾,在九月政爭時,台北法院受理王金平黨籍假處分案的陪席法官就是陳靜茹,她因為涉及剪貼判決書(審理某民事判決,為避免遲交判決原本,先複製毫無關聯的他案判決理由製成判決書電子檔上傳,書記官誤寄給案件當事人)被監察院彈劾。

陳靜茹並沒到犯罪的程度,就被彈劾了,但黃世銘不只參與政爭,還因洩密被起訴,彈劾卻沒過,這背後沒有政治操作嗎?而這與監察院的設計有關,因為監委是馬英九所提名的,怎麼可能會超越黨派去獨立行使職權?在司法體制內,就是有黨國體制的擁護者。

問:你覺得要如何落實司法正義及保障人權?

答:司法改革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也是全民的問題,就像是軍事審判制度一樣,很多人要求改革軍審制度,甚至是直接廢除,也喊了好多年,但都沒用。不過,去年公民力量一出來,幾十萬人上街頭,一時之間就改革了,如果全民沒有好好去思考這個問題,將來受害的就是人民。

司法民主化 人民參與審判

問:司法官要如何看待他們擁有的權力?

答:德國法院的判決書裡頭,一開始就會寫說,「以人民的名義」,做成以下的判決或裁定,他們很清楚,司法權是來自於人民的付託,法官審判的權力,檢察官的追訴權力,都是來自於人民,所以司法改革中除了提升司法專業性外,另一個就是要讓司法民主化,讓人民可以參與司法活動。

現在有很多公民團體在推動「陪審團制度」,或是「國民裁判員制度」,不管是哪種制度,都是要讓人民有機會參與實質個案的審判,司法院現階段推動的觀審制度,人民只是旁觀的第三者,無法真正參與審判,無法解決法官恣意濫權的問題,因人民是旁觀者,無法對審判案件發表意見,要判有罪或無罪,都存乎法官的一念之間。

也因此,司法改革是要全民來參與,建立專業性,民主性的司法制度,確保每個人面臨可能的司法追訴時,都可以獲得公平的審判。

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一人一票就解決了嗎?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4.01.1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16/today-o8.htm


立法院修正通保法,以來杜絕濫權監聽之情事,惟此舉卻引來檢警機關之反彈,並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惟須思考的是,此次修法果能抑制濫權監聽?

從九月政爭中觀察,特偵組藉由一個特他字第六十一號案,不斷擴線監聽,其範疇已非僅是本案,而是株連九族式的全面性搜刮相關人等的通訊隱私。至於這些衍生的諸多他案,特偵組的擴線監聽雖有向法院聲請監聽票,但因皆掛於特他字第六十一號之下,致須由同一法官為核發。則若在開出前面幾張監聽票時,法官未能嚴格把關,特偵組必會食髓知味,繼續向法官聲請擴線,這就難防一票吃到飽的情況發生。

故此次通保法修正的首要對象,即是確立一被告、一監聽票之原則,以來防杜一票吃到飽的弊端。惟若法官核准監聽票仍動輒為八、九成之比例,則如此的一人、一票原則,不過是帶來偵查機關聲請程序的繁複,難有抑制濫權的效果。即便撇開此問題不談,但在考量法院無設有審查與核發監聽票之專庭下,就會出現相牽連案件,卻因由不同法官為審查,致必然造成的標準不一之對待。此亦會因此衍生出一個大問題,即檢警調機關若為方便性之考量,是否會試圖找尋核發監聽票較為寬鬆的法官為長期合作對象,值得關注。

而在此次通保法的修正裡,亦增訂所謂黃世銘條款,即針對他案所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以及將監聽資料為目的外使用可處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明文,以來防止監聽成為政治偵防之工具。只是針對得為監聽的案件範疇,於此次修法並未見減縮,尤其是關於違反選罷法、漁會法與農會法等輕罪仍列其中,實已違反監聽須以重罪且應是最後手段之原則,更因此等涉案者多為政治人物之故,監聽仍有隨時淪為政爭手段之危機。

總之,此次通保法的修正,不過是政治妥協的結果,能帶來多少抑止濫權之效果,不得而知。但讓人感到驚訝的是,對監聽限制如此小幅度的修正與調整,仍被偵查機關認為是治安維持的一大阻礙,顯見我國的人權與法治觀念,於執法者心中竟是如此的薄弱。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捐款徵信(2013年9~12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三順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12,000
100,000
2,000
陳林法學基金會
3,000
80,000
50,000
4,000
2,000
16,000
100,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演講會>這不是鬥爭,什麼是鬥爭?


時間:2014年1月11日,下午2:00~4:00
地點:台灣北社會議室(台北市青島東路5號2樓-2,捷運善導寺站)

主講人:彭文正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發言人)


主辦單位:台灣北社
協辦單位:台灣社、永社

歡迎各界自由參加,連絡電話:02-2396-0900 王小姐

那六個監委 踹共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4.01.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8/today-o9.htm

監察院二度提案彈劾黃世銘,遭六個監委否決而封殺,但作成這荒謬決定的六個監委,沒有一個敢站出來面對社會、向歷史負責,因為他們將無法解釋,一個被起訴犯罪的檢察總長,何以是沒有違失的公務員?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十款「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為法定應公開的政府資訊,而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是憲法規定的合議制機關行為,人民依法對監察院彈劾案是哪六個監委選擇「遺臭萬年」有「知的權利」,所以這六個監委不應如盜賊般躲在陰暗處,請自行面對社會、面對法律、面對歷史。

黃世銘的違法濫權,除了有北檢起訴書,還有檢評會建議撤職的「七大缺失」等佐證,還有法新社報導「台灣司法濫權」及華盛頓郵報指出「台灣水門事件」等國際媒體資料。白話的說,全世界都知道黃世銘的違法行徑,這六個監委沒有不知的可能,但是什麼力量讓這六個監委「泯滅良知」、捨棄專業,荒謬認定黃世銘沒有違失而不需彈劾?社會合理懷疑,六個監委出賣靈魂,以換取黃世銘「潛在共犯」馬總統提名連任監委的「不正利益」。

此外,檢評會日前決議評鑑黃世銘的「七大缺失」,是依法官法所為之公權力行為,與監察院前兩次審議黃世銘彈劾案的範圍與法律依據皆不相同,監察院應針對檢評會移請彈劾黃世銘之案件,重啟調查,另行彈劾。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