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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包庇劉政池 觸犯圖利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1.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9/today-o8.htm

一名老婦人占用十三坪國有地搭棚種花草約十個多月,即被巡山員舉發送辦,但對於竊占逾千坪國有地多年的劉政池家族「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卻遲未送辦,明顯「嚴辦小民、包庇權貴」,相關公務員已涉犯刑法「圖利罪」,檢調應擴大偵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國產署和陽管處「嚴辦小民、包庇權貴」,這種「選擇性執法」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簡單的說,公務員「違背法令」態樣明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劉政池家族)的不法利益(竊占國土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台北市議員何志偉踢爆,早在一○○年三月國產署已認定七七行館涉竊占國有地,要求限期改善。但去年十月經苗栗陳姓立委出面協調,今年七月國產署改發文表示,只要七七行館能舉證使用國有地是「無占用意圖而為收益者」,解除占用列管。換句話說,若該名陳姓立委確曾協調國產署,致國產署不敢法辦劉政池家族,則陳姓立委也構成圖利罪之「教唆犯」,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調應一併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PR22號法庭觀察團—1112開庭【後】聲明


今(11/12)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同學,及律師團成員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都準時出庭,並有十多位法庭觀察者參與旁聽。被告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亦準時出庭,惟仍未見蔡得勝局長。

本次開庭,法官認真仔細詢問兩方對於所提證據是否有異議及補充。自訴人律師向法官說明,由賴隊長及歐所長所提出之證據可知徐教授被逮捕時,並非在管制區內,亦無造成總統車隊任何危害之可能;同時,由於自訴人沒有調查證據之權限,希望法院依職權儘速調查將洪同學推倒受傷之警察為何人。法官表示本案將會進入審理程序,調查證據等相關事項,都將交由合議庭來進行。

我們對於賴俊堯隊長及歐陽俊所長於百忙之中仍準時出庭,予以肯定;而對於蔡得勝局長未能到庭,再次表示遺憾,期盼蔡局長能學習馬英九總統尊重司法之態度,下次準時出庭。本案案發當時,被告三人皆為特勤條例所指之主管人員,皆須負相關責任,因此呼籲法官,若被告再而三未到庭,應依刑事訴訟法執行拘提。

本案關乎人民於合法表達言論自由時,遭公權力違法侵害,甚至受傷,已非僅是個人案件,因此需要大眾給予持續關注。感謝今日特地到庭參與旁聽的伙伴們,也再次邀請大家加入法庭觀察,一同守護言論自由。


【徵求】
7月23日於衞福部周邊現場,有拍攝到徐世榮教授或洪崇晏同學,兩人分別於案發當時之影片,以讓自訴人及律師團能有更強力的證據。(若有檔案或影片連結,請傳送至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或電話聯繫02-2388-3997鄭秘書,謝謝您。)

2013年11月9日 星期六

白狼違法勸募 內政部管不管?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2013.11.09〈白募〉,此為原稿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9/today-o9.htm


馬政府寧可編列預算對關廠工人提起告訴,卻不願正面解決問題,讓竹聯幫大老「白狼」張安樂都看不下去,說要成為政治志工,先捐兩百萬,一個月內要再「募集」兩千五百萬來幫關廠工人代償給政府,但這麼做合乎法令嗎?

舉例來說,購物專家余嫻的女兒潤潤罹患罕見疾病「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這種疾病必須花費五千萬元進行基因治療,為了讓女兒接受治療,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便舉辦兩場愛心購物活動,一共募得一千三百萬元,不料在兩個月前,衛生福利部卻指稱此舉不符公益勸募條例,不但制止正在進行中的募款行為,還要求將所有捐款退還給各捐款人。

就法論法,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個人不得從事募款,如有違反,依照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政部必須制止,仍不遵從可處四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已募得款項,依照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也就是說,屆時「白狼」所募款回來的錢,依規定仍舊必須歸還給捐款人,「白狼」這樣的募款活動恐怕是虛晃一招。

換句話說,針對這樣的募款行為,主管機關應該主動介入管理,以防社會資源遭受濫用。姑且先不論這樣的募款過程如果逸脫法律、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妥善監督,黑道大老有沒有可能違反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而為募款,內政部就本件募款活動本有事前預先制止的法定義務,但現在居然配合黑道演出,消極不制止、不開罰,目的卻只是為了能夠削弱關廠工人丟鞋嗆馬的正當性,恐怕有違法失職之嫌!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北檢援引33號判決 自打嘴巴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1.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5/today-o4.htm

北檢起訴檢察總長黃世銘,但起訴理由自我矛盾,疑為包庇共犯馬英九,罔顧法律專業與良知。

北檢起訴書援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逕稱「已經洩露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本旨」,認定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已對馬英九洩密,所以九月一日黃世銘第二度向馬「洩密」,不構成洩密罪;但事實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是關於「柬埔寨航權談判」的洩密事件,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機密之範圍,先前雖已揭露,但後來為更詳實之洩露,「因兩者內容不同,仍屬洩密範圍」,因此判決其後洩密行為「有罪」。

簡單的說,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對馬「洩密」,與九月一日第二度向馬「洩密」,兩者內容如果不同,九月一日仍構成一次洩密罪。惟北檢已經揭示,馬英九要求黃世銘九月一日中午第二次報告時,黃世銘指示楊榮宗增加附件,「此附件於八月卅一日之專案報告中所未見」,足見黃世銘兩次洩密內容不同,依據北檢起訴書援引的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非字第三十三號判決「因兩者內容不同,仍屬洩密範圍」意旨,黃世銘九月一日當然構成洩密罪,而要求黃世銘二度報告的馬英九,即構成「教唆」洩密罪。很清楚的,北檢如果不是為了包庇馬英九,起訴書豈會法理前後矛盾、「自打嘴巴」?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