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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違法具保 檢察官公然拍馬屁?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苗栗大埔強拆事件後,台大學生郭冠均為表達抗議,徒步跟追總統車隊,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號,不料遭警方以妨害公務及刑法第185條「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之罪將學生上銬五小時並移送北檢偵訊,最後以三萬元交保。這樣的事件告訴我們,台灣不僅國軍有病,為了拍馬英九馬屁,警察與檢察官就算違法也要「蠻橫硬幹」!

首先,郭同學的追車行為根本就不構成壅塞道路之罪。按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指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當然亦須達於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之程度始足當之」,只是跟追車輛,並非競速、並未一前一後佔用線道阻礙交通,警方以本條相繩、甚至還上銬,完全於法無據。

再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只有在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始得將被告逕命具保。在此所謂有羈押事由,是指同法第一百O一條第一項有逃亡、串證滅供之虞或所犯者為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有同法第第一百O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犯罪而有再犯之虞。但郭同學所被誣指涉犯之妨害公務或公共危險之罪,顯然皆不合上述「羈押事由」,檢察官對此所為之具保處分顯屬違法,根本就是在拍馬英九的馬屁!郭同學應可依照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條之準抗告程序,在交保後五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三萬元的具保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