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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阿扁是政治犯 不是貪污犯

鄭文龍

自由時報2013.05.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7/today-o5.htm


如何看待阿扁總統重回民進黨?

簡單講,阿扁不是貪污犯,是政治犯,當然要歡迎阿扁回黨。就像當年美麗島事件的被告,哪一個不是被軍事審判入獄,但全都是政治犯,不是真正的罪犯。扁案的審判過程完全沒有程序正義,當然沒有實質正義,也就沒有罪的問題。這是法學ABC。

美國憲法強調「程序正義」(Due Process),為什麼?因為,美國人因被英國殖民統治的經驗,體驗出要有正義,就先要有「程序正義」;沒有經過程序正義的檢驗,就不可能有正義。因此,美國獨立革命成功後,在憲法上保障人民的「程序正義」(美憲第五條,及第十四修正案)。因為,他們知道,要確保所有的程序乾淨、合法;確保「程序正義」,才有「實質正義」,才會有真正的正義,才會被社會承認。因此,唯有透過「程序正義」,才會有「實質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可言。


馬英九在扁案,先犯了重大的程序正義問題。後又有公然干預個案審判的問題,例如:「扁政權一交出就被境管;扁案未起訴就先逮捕;扁案公然換法官,公然作弊;特偵組教唆辜仲諒偽證作弊;馬召見司法院長公然干預審判;最高法院屈服馬意,違反罪刑法定主義,違反五十幾年來一致的見解,違法讓阿扁入獄。」

既然整個案件已經沒有程序正義,當然不能說阿扁貪污。扁案,只是赤裸裸的政治力利用司法來鬥爭政敵的偽刑案。因此,如果有律師等法律人或政治人物,對扁的入黨說三道四,只能說,這些人連最基本的法學素養、最基本的「程序正義」,及最基本的民主法治觀念都不懂。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