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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從抹黑宇昌,看檢調選擇性辦案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4.16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916684.html


一、前言

2012年總統大選,馬政府全力抹黑宇昌,當時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先以「變造文書」,抹黑蔡英文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涉嫌「自肥」;隨後特偵組配合演出,在晚報上放話宇昌案「撥款速度異常」,踐踏「偵查不公開」與「行政中立」等法治基本原則;部分國民黨立委與泛藍名嘴更殺紅了眼,辱罵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國際學者何大一等人是生技業的「敗類」、「三七仔」;最誇張的是,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加碼演出,不實指控蔡英文「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可見國民黨傾全黨之力,更濫用國家資源,用辱罵、抹黑,甚至不惜以敗壞台灣生技業名譽為手段,以達到馬英九勝選的私人利益。

雖然選後特偵組以「查無不法」簽結宇昌案,但對於台灣民主選風與蔡英文名譽已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尤其甚者,2013年北檢針對蔡英文控告吳敦義、劉憶如作出不起訴處分,但探究檢察系統對本案之作為,有諸多可議之處,不禁讓人懷疑背後有政治力介入。

二、抹黑宇昌,特偵組選擇性辦案



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設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目的是做勇敢「打老虎」(非追殺前朝、不辦當權者)的正義化身,如此的立法設計,想必是因為立法者理解上述犯罪難以追訴,若非建立特殊單位,給予特殊組織,前述犯罪者無法確切加以追究,然而這翻立法美意,其實禁不起諸多個案的考驗,尤其在扁案中,完全凸顯特偵組選擇性執法的政治性格。

最明顯的例子是,2012年特偵組起訴陳前總統隱匿公文案,對於外界質疑「隱匿公文」顯非「貪瀆案件」,特偵組怎麼可以辦?但特偵組回應指出,貪瀆包括公務員「瀆職」,因此認為陳前總統「隱匿公文」特偵組有管轄權;但同樣涉及公務員瀆職案件,蔡英文控告劉憶如擔任經建會主委時「變造文書」;吳敦義擔任行政院長時違反選罷法,特偵組卻以非「重大貪污」案件為由拒辦,明顯看得出特偵組辦政治案件的「雙重標準」。

三、抹黑宇昌,全面不起訴

高雄市議員、律師康裕成日前表示,有關馬政府選前抹黑宇昌事件,她在高雄地檢署控告林益世、邱毅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但雄檢只開過一次庭,隨後移轉管轄至北檢,移轉管轄的理由是「犯罪行為地不明」,然後北檢就作出不起訴處分。

原來,北檢不只對於吳敦義誣指小英「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及劉憶如「變造文書」作不起訴處分,還替馬總統親信林益世及國民黨立委邱毅對宇昌的不實指控,不惜違反實務見解,從有管轄權的雄檢「收取」到北檢,逕作不起訴處分。

依據司法院七十八年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決議,「誹謗案件,凡能收聽、收視、閱讀到該留言之地,均屬犯罪行為地,各該法院或檢查署均有管轄權」,簡單的說,實務見解認為,像抹黑宇昌這種妨害名譽案件,不管是透過記者會或政論節目渲染,全國只要能聽得到或看得到的地方,都發生了使小英名譽損害的結果,因此全國各地檢察署都有管轄權。

但奇怪的是,康律師明明在有管轄權的雄檢對林益世、邱毅提告,卻被以違反司法院決議的理由,移轉管轄到北檢,最後還作出與吳敦義、劉憶如一樣的「不起訴處分」,這讓人不禁懷疑,馬政府從行政、立法到司法,對於「選前抹黑宇昌,選後掩護共犯」,有精心縝密的佈局?

四、結論

檢察系統為政治服務,向來為台灣人所詬病,尤其在宇昌案的「選前偵辦,選後還公道」、「選前抹黑宇昌,選後掩護共犯」等政治操作表現明顯,對此,法律人應思考的是,如何建構一個人民可信賴的制度,讓權利被侵害的人民能在體制內獲得救濟,亦能對違法濫權、為政治服務的檢察官究責。

本文認為,為避免高階檢察官插手案件管轄以及分案制度,使檢察官淪為政爭工具,以維持檢察官獨立性以及客觀性,重建司法威信,短期而言,在檢察官民主法治素養未受全民信賴之前,應修法裁撤特偵組;而檢察官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即應避免「人治」惡習再次浮現,也就是不應該期許「有一個好的檢察官出現,刑事訴訟制度才會運作正常」,應透過「法治」制度的建構,進行整體的調整與控制,確實建構檢察官的監督與究責機制。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