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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新北市核四公投 江宜樺的解套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 2013.03.26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22398.html


一、前言

2013年3月11日前副總統呂秀蓮到新北市政府遞交「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共五萬一千三百五十三人連署,跨過提案門檻,但新北市府民政局表示,呂秀蓮提出的公投提案,究竟是地方性或全國性公投?要報請行政院認定。

二、行政院可否決新北市核四公投

依據公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換言之,核四公投案很可能被行政院認定屬「全國性公投事項」,而不允許新北市自辦公投。

事實上,就算朱立倫市長認定屬「地方性公投」,不主動送行政院,但依據公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對該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行政院一樣可以將新北市已通過連署門檻的核四公投案「收取」回行政院公審會自為認定,並拒絕地方政府辦理公投。



三、江宜樺違反公投法的法律責任

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宣布,核四停建公投將由立法院發動全國性公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即召開記者會指出,江宜樺已違反公投法第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並要求監察院立刻進行調查。

事實上,江宜樺在國民黨中央立法行政部門研討會上宣佈,將以「公投決定核四是否停建」,隨後馬總統即發言力挺,並要求黨籍立委全力支持,內政部長李鴻源也對此表示,「內政部只負責選政、執行等,公投命題是行政院要討論、跟立法院溝通的」,最後立法院國民黨團延續江宜樺「核四是否停建」基調進行提案,足見核四停建之公投事項,為行政院長發動,委託立法院國民黨團辦理之公民投票事項,違反公投法第十三條甚為明確,依據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涉刑責,不只監察院要查,檢調單位也應介入偵辦。

四、改公投主文,為江宜樺解套 -代結論

既然地方提起的「核四公投」案最終認定權在行政院,立法院國民黨團應直接採用人民提案「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一來尊重民意,二來可為江宜樺院長解套。

江宜樺宣佈以「公投決定核四是否停建」,後有馬總統發言力挺,並要求黨籍立委全力支持,而立法院國民黨團也延續江宜樺「核四是否停建」基調進行提案,坐實違反公投法第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的犯罪嫌疑,依據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江宜樺將面臨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因此國民黨團若改以人民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為公投主文,除了可以為江宜樺的刑責解套,又可以免去國民黨真實立場「續建」,卻提出「停建核四」公投主文,自陷於「主文與真實立場不一致」的自我矛盾。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