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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抽象不危險犯?抗議與煽惑罪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04.29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429/DX35PNA3KFYA5ROHXZLZXAD2SA/

318學運的延伸——323佔領行政院事件,針對檢察官起訴之煽惑他人犯罪,時任「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成員陳廷豪、「沙漠野百合」發言人許立等8人,在第一審判決中,用臉書號召群眾,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等行為,經台北地院認定「主觀上難認具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判處無罪,理由為該等被告係因不滿服貿協議事件,發表情緒激動、不滿的言詞,或為了讓抗議運動中的群眾靜坐,或為提振士氣而呼喊口號等,並不構成《刑法》第153條的煽惑罪。一審的無罪判決,在28日經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有罪,簡言之,前述行為,當然是煽惑他人犯罪。

就法言法,在集會遊行、抗議運動、甚至公民不服從,「表達意見以對抗國家作為」,站在合法違法且思考制裁與否的評價上,必須有更細膩的看待。昔日常見之例如:何謂暴力?那種彷彿出世的、去實質化的暴力概念,甚至連靜坐或任何單純封鎖行動,在國家動輒以《刑法》對峙抗爭者的過去,都曾定性為暴力,隨便就成立妨害公務,在台灣,這種將國家公權力圖騰化、神聖化,不細究具體面貌之見解,仍不時出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95年的判決中,即宣告這個執法態度的終局:這些不叫暴力,切勿以暴力犯罪視之,雖然說,並非毫無成立脅迫的可能,至少社會認知上。

抽象危險犯的誤會

重點在於:即使是脅迫,但如未達可責、可非難程度,仍不應以刑罰相繩。別忘了我們在哪個具體脈絡下談這個問題:如果是表達政治意見的抗議,走到某個激烈程度,公權力當得以排除,但不代表《刑法》就任意伺候可用。比方說,已進展到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但在判斷上,兩者其實不同:後者是針對一不法體系,前者則仍得以構成國民權利的合法行使。

是以,如反對國家機關所為,被認為危險的、道德上無從正當化的決定,公眾透過具象徵性意涵的抗議,或足以引起騷動的規則違反,如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86年11月11日判決中所說,如屬公民不服從,則輕微的違反法律,來自於道德與倫理事由的合理化,而其內涵明顯在於「以明示的違反規範,影響公共意志形成程序」,那麼,別任意啟動刑罰、勿視之為一般的自己或煽惑他人犯罪。刑罰制裁,必須在集會遊行自由、言論自由與刑事法適用間,取得平衡,法之適用,必須放置於具體的脈絡中;法不盲目,糊塗難辨的是人,適用法律的人。

《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德國亦有類似的《刑法》第111條,放置於一般犯行或無疑問,但無礙的適用至政治抗議?張飛打岳飛?實不得不慎,因為它涉及言論自由的敏感,集會遊行與公民運動的正當性,是以,第153條、第111條,常遭譏諷是為政治衝突而生的《刑法》規範。認定犯罪,如非導引至一具體的延伸犯罪行為,只是單純的普遍要求或呼籲,不足當之,或如技術性的給予建議或提醒,連結至他人不可知的犯罪行為,也無法成立。

本罪性質為抽象危險犯,聚焦於街頭抗議,實務上最大的功能在於「將政治衝突中,特定的、特別重大的攻擊形式,加以犯罪化」,重點在於「接受訊息者之特定行為」,亦即「煽惑行為人言語必須直接意圖導引之」,只是抽象的要求可以做什麼犯行,或是「你們做什麼,我都支持!」,實在不足成罪。煽惑罪,必須嚴格解釋,做目的性限縮適用,特別是用之於公民抗議、公民不服從的場合。在德國司法實務上,抗議與煽惑他人犯罪?實在沒有太多實際意義與必要,高院有罪判決,是否逆潮流、反民主而行?

太陽花學運的318、323事件,經常困擾各界:如何從法律上,理解佔領立法院、盤據公眾道路,乃至於進佔行政院的行動?抗議運動,在面對警察,不論以特別法規範(集會遊行法、刑事犯行訴追),或意圖回歸概括條款,也不論是主張保護相對人的權利與法益,或抽象的公共秩序,都看似輕易的成立警察不法,進而合理化警察權發動。

到最後,社會行動者要不提升至高道德訴求——如公民不服從、革命就是義務,不然就是流於法律辯護、主張技術性層次操作,拐彎抹角,左右閃避,或許忘了,以社會抗議形式為觀察對象,法體系,包括警察法秩序,實應有、也真的存有不同的理解空間;在保障人民採取抗議行動、社會存在自我形成與改變的可能性下,在全球化、社會權力關係嚴重失衡的今日,應思考賦予抗議運動不同的意涵,《刑法》適用,豈能置身事外?

抗議、民主與警察

保障人民的抗議,即使是特殊形式的抗議,公民不服從,本於事實上和平、非暴力的政治訴求與主張,應盡量運用免責或其他赦免機制,才能兼顧人權、民主與秩序。面對群眾運動的警察權發動,更應嚴守原則與界限,如同義大利哲學家阿岡本所說:政治核心之謎,不在主權,而在政府,不在上帝,而在天使,不在君主,而在部長,不在法律,而在警察。

抗議行動與政府反制,必須朝向一更平衡的法律看待與運用。只看到所謂煽惑他人犯罪?沒見及逾越執行界限的警察?面對後民主,我們實在需要更多的精準認識,而非形式化的法律適用。323事件判決,就魏揚等人之有罪認定,看似微小,實則關鍵,對於民主,對於法治。

2015年2月10日 星期二

318學運參與者遭起訴 打人的警察呢?

永社聲明
針對去年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陳抗事件,北檢於今日偵結並分別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罪起訴共118人。永社認為,日前行政院才將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列入立法院第7會期優先法案與協議案,北檢又選擇趕在農曆年前大動作起訴合法表達意見的民眾與學生,質疑北檢是為執政黨的兩岸政策背書,並藉由此舉恫嚇下會期所可能引發的陳情抗議事件。永社更要指出,北檢既有能力偵辦並起訴百餘位青年學子,卻找不到一位舉棍猛攻民眾的警察並對其究責,難道北檢的態度是「只准警察打人,不許學生抗議」嗎?

永社認為,自從去年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多數學者皆已撰文指出,由於立法委員張慶忠僅以30秒時間宣布完成兩岸服貿協議審查,使民主憲政制度出現無法逆轉的重大明顯瑕疵,多數研究報告也顯示出,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民眾為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其所採取的抵抗行動,應該視為對於民主制度的維護而阻卻違法。事實也證明,當初若無318學運支持,兩岸服貿協議恐已進行到無法回溯的「審查完畢」結果。因此,公民於318學運期間所為之違反實定法之行為,皆得援用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主張行為合法。

永社要指出,言論自由乃受憲法第11條以及兩公約所保障,舉凡政府施政不當、司法偵查審判不公等爭議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為促進民主自由體制之健全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形成意見,避免受評論之官署屢執此刑法之尚方寶劍,動輒對於發表言論者祭出刑罰以杜絕悠悠之口,反造成大眾畏禍而噤聲不語之民主倒退現象,「侮辱公署罪」本身就是舊時代的威權產物,人民表達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本即應同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北檢無視上開憲法所保障之「抵抗權」以及言論自由,執意起訴勇敢起身面對政府濫權的青年學子,對於北檢利用司法程序作為政府施政手段之擔保品,永社感到十分遺憾。

此外,針對北檢始終未針對於學運期間打傷民眾的警察進行究責,永社認為,當日執法員警皆有出勤紀錄可查,動手打人的警察影像、圖片更於媒體間廣為流傳,北檢只敢一一起訴手無寸鐵、合法抗爭的覺醒公民,卻未針對動手打人、違反比例原則執行勤務的員警以及包庇、藏匿犯罪嫌疑人的警政署進行究責,永社亦針對北檢此種選擇性執法的濫權行為表示強力譴責。



新聞聯絡人 
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李彥賦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PR22號法庭觀察團 0923開庭後聲明


徐世榮教授和洪崇晏同學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今(23)日中午於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第10庭進行準備程序庭,自訴人徐世榮和洪崇晏及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皆準時出庭,及近30人參與旁聽,但未見被告3人。

於法官確認自訴人兩人身份後,由律師向法官簡要說明提告內容,及本案具有公眾性質之理由,法官對於案情未做任何詢問,僅就被告3人戶籍資料,詢問自訴人可否取得補正,及是否得知自訴狀中所述「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

律師當庭表示法院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確認被告身份,及透過自訴人提供案發當日錄影之光碟查得「不知名」警察為何人,而法官並無進一步表示,僅於紀錄完成後結束開庭。

我們對於被告3人皆未到庭表示遺憾,自訴狀所載3人地址資料皆為工作地點,法院應相當容易確認及將通知送達被告,同時案發當日錄影資料充足,法院亦應可查得「不知名穿著警察制服」之人,因此自訴人及律師團期望於下次開庭時,法院能傳喚被告3人到庭,以釐清此案之共犯及案情。

本案涉及人民於合法範圍表達言論時,遭受警方以暴力干擾、強制終止自訴人行使憲法賦予之基本自由權利,自訴人並因此受傷,及行動自由遭受限制。基此,本案已非只是個人刑事案件,而為關乎因警察及國安局濫權違法行為,產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嚴重侵害之後果,法院及社會大眾須以更嚴謹之態度面對及關心此案之發展。

感謝大家撥冗參與開庭旁聽及表示關心,由永社發起之「PR22號法庭觀察團」(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09/pr22.html)將持續關注此案,邀請您加入觀察團一同參與關注及給予支持。





備註:下次開庭時間11/12(二)上午9:05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1/pr221112.html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今天監院長,明天要監誰?」-監聽合法性與特偵組存廢法律問題座談會(現場影音)


主持人:顧立雄律師(永社理事)



與談人:吳景欽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與談人:高涌誠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綜合座談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哲學星期五@台北】─「濫權的台灣─警察故事」 9 / 13 (五) 19:30 @ Café Philo(慕哲咖啡館)



從陳雲林事件、大埔等拆地事件、洪仲丘虐死案、一直到徐世榮等人,都遇到警察違法濫權,非法逮捕民眾。警察號稱人民褓姆,一旦濫用暴力,反過來與弱勢人民對立時,他們不過是強權的工具。然而,警察的養成過程是否有問題?許多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時,他們是否應該具有自主性,讓良心的判斷超過服從的義務?還是當警察接受命令時,只能卑微地希望自己不要成為濫權者的代罪羔羊?

回顧2013/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當警察濫權以「公共危險」之名逕行逮捕和平的抗議群眾時,仔細思考「公共危險」 (雖然有其固定的法律意涵)一詞,難道不是弔詭地指向這些濫權的警察嗎? 這「公共危險」也提醒著我們,當有個人或一群人具有公權力時,不思節制,擅自擴張自己的權力,將反對者視為公共危險時,才是民主法政最危險的時刻。

在司法叢林中,一直有群俠客律師,路見不平,穿梭在大小的社會運動場合,為弱勢與正義辯護。本周【哲學星期五】很高興邀請到徐世榮與洪崇晏的義務辯護律師團之一翁國彥律師,談一下案情始末與發展,並請到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來跟我們談論警察濫權背後的制度與價值的錯亂。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從刑事法教授與千名律師連署說起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08.0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6/today-o1.htm


政大教授徐世榮對馬總統車隊高喊「今日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遭警察以「公共危險罪」逮捕後移送地檢署,引發二十八位大學刑事法教授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和平抗議的民眾,不僅違反《刑事訴訟法》,還使台灣宛如回到戒嚴時代。更有九百多位律師連署「一群律師對近日抗議群眾疑遭違法逮捕事件之聲明」(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bmDWLL5cTf7k-uLL5E9jPETSHsWn4zXZtyPzhViqL7M/viewform),抗議政府違法濫權、踐踏人權。昨天徐教授也針對下令濫權逮捕的國安局長與警官,正式提出職權妨害自由等刑事自訴,這些下令違法逮捕的高階官員,與目前洪仲丘案的高階軍官一樣,涉犯刑法「職權妨害自由罪」。

人民監督政府的言論,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限度的保障,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也是兩公約明文保障之意見自由。而徐教授的行為,正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警察依法不得任意逮捕,否則就是違法濫權,應負刑事責任。在徐教授提告後,人民要持續觀察的是,因濫權逮捕最後被判刑的,是下令的國安局長、警官?還是又推給第一線的執法警察,讓基層警員淪為「陳毅勳第二」?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尊重人權,停止濫捕及濫權!(徐世榮教授個人聲明)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2013/08/05


1.當天(7/23)我配合員警之要求,二度自主的退出管制區,我被逮捕的位置是在管制區之外。

2.我認為我的行為是和平的意見表達,是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國安單位及警察之行為明顯是違法濫捕,這不僅侵犯了我在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也造成了我身體上的傷害。

3.國安單位及警察逮捕我的罪名為嚴重的「公共危險罪」,後來再加上「妨礙公務罪」,我認為這明顯是羅織罪名,國安單位及警察之行為已造成了違法濫權,意圖以此來恫嚇一般人民,這恐也讓台灣回復至過往的戒嚴時期。

4.國安單位及警察之執法應有一條不可逾越之紅線,即不可侵犯人民於憲法及法律上所保障之權利,惟近來國安單位及警察卻是頻頻跨線,隨意或恣意侵害人權,造成了台灣民主憲政的嚴重倒退,我的被捕只是其中的一個個案。

5.為了恢復及保障人民應有之權利,在許多學者及律師的共同協助之下,我嚴肅的提出告訴。



(記者會新聞稿:http://ppt.cc/FZOj

【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記者會新聞稿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於7月23日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同學針對警方違法濫權之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義務律師黃帝穎表示,將刑事責任推給下屬是馬政府一貫的卸責風格,因此他並呼籲,第一線執法警員不要以身試法,成為第二個陳毅勳。

有鑑於人民監督政府之言論乃屬「高價值言論」,應受最大限度保障,此乃民主法治國家之重要原則,亦為兩公約所保障之意見表達自由的基本精神。而徐教授及洪同學於7月23日所為之和平倡議,係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表達之範圍,依照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國家並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但國安局及警察單位卻以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及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為由,對徐教授施用強制力逮捕,並無故剝奪其人身自由長達12小時;洪同學則是遭到警方刻意拉扯推撞並撂倒,導致後腦頭皮裂傷,警方甚至在急診室外準備將其強制帶回警局。

徐世榮教授及洪崇宴同學於今日由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陪同,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人涉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等罪。此外,被告三人因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134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時間: 8月5日(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主辦:永社
出席: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


*現場照片:http://ppt.cc/Z4ow
*徐世榮教授個人聲明:http://ppt.cc/ymsg



2013年8月4日 星期日

【記者會 採訪通知】 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


時間:85日(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在723於管制區內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

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先生對於警方傷害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三人,並於明日(8/5正式提告。


出席:
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


主辦:永社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聯合聲明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      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      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度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       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