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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0日 星期日

仍將模糊的加害者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7.12.09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71209/37869065

立法院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條例》),未來將於行政院下設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委員會),以來為相關事務之推動與處理。依此看來,台灣將由對被害者的賠償、補償與回復名譽之低密度轉型,進入去除司法不法,甚至是對加害者究責之高密度轉型階段。只是《促轉條例》,果真能達成此目的?

對於威權時代所造成的人權迫害,過往所著力者,僅是對被害者的補償或賠償,直到去年政黨輪替以後,才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故台灣的轉型正義,似乎停留在最廉價的金錢賠償與政黨不當財產處置上,以致屬於最低度的轉型。而此次通過的《促轉條例》,除了要還原真相外,更重要者,是要糾正過去不正義的司法。

故《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就排除《國家安全法》第9條,即對撤銷不義判決須依循難度極高的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規定,而可直接向促轉委員會為聲請。

促轉委員會授權大

惟有疑問的是,得提出聲請平復司法不法者,依據條文所列,須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訴追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如此空泛且模糊的字眼,看似廣開救濟管道,卻可能流於促轉委員會的恣意。甚且,這類不義判決的調查、審理與撤銷之權限,全委由促轉委員會行使,若有不服,也僅能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這也代表,促轉委員會將身兼檢察官與第一審法官的職責,且在程序進行、證據採擇及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等等,於條例裡全然付之闕如下,就等同是概括與空白授權,致難免於權力之濫用,甚至是清算鬥爭之指摘。

此外,根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也賦予促轉委員會於平復司法不公時,若得以識別加害者,還可追究其責任。而因《促轉條例》所規範的威權統治期間,乃從1945至1992年,於當事者未必已經死亡下,則此處是否包括最嚴重的刑事究責,亦會產生問題。

尤其,這類屬於政府與結構性的犯罪,發生年代已經久遠,就得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且為了避免卸責,既須否定下層公務員以服從命令或依法行政來免責,對於上級官員,為了防止其以無下令、無參與來置身事外,更得明文,對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未為任何防制手段,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

惟這些避免規避責任的措施與精神,卻未能於《促轉條例》中實踐,台灣的轉型正義就繼續處於有被害者、加害者仍模糊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