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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安樂死之立法行不行?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52a09aa-b3ab-4437-bc73-40007f090149

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因自己罹癌之經歷,呼籲各界一起來推動安樂死法案,以讓人有尊嚴的活著或死去。惟依《刑法》第275條第1項的加工自殺罪,只要是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可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於現行法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生命法益,都無權自由處分。這也是安樂死,目前所須面對的最大障礙。

就病人距離死亡,已處於無可避免的狀態下,若仍須承受無謂的急救行為,只會帶來更多與更大的痛苦。故基於人性尊嚴之考量,於2000年,立法院就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則在面對生命接近終了且已無可逆轉下,只要依照此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如兩位醫師確診為終期病人,且經本人或其最近親屬同意,就可停止一切的維生措施。故於所謂消極安樂死之情形,醫療人員只要依照此等法定程序,就不會有觸犯刑法加工自殺罪之可能。

於2016年公佈,並將於2019年生效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更進一步承認生前,可以書面預立生命終期善終的醫療指示。根據此法第9條第1項,預立的醫療指示,還得包括有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所提供的醫療照顧計畫及核章,更得有公證人公證或兩人以上在場,再經註記於健保卡,才算生效。如此縝密的過程,雖可避免任何人草率決定死亡之事,卻因程序過於繁瑣,致產生會有多少人,想先行預立指示的懷疑。尤其對已經生效的預立指示,之後雖可變更或撤回,卻仍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只是人的生死難於預測,當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時,此預立的醫療指示,能否代表當下的真意,實也未知。甚且,此法所涵蓋的對象,除末期病人外,尚包括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難以治癒的疾病且無他法可為解決者等五款狀況。比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範圍來得大,如何適用法律,就會成為疑問。

而病人自主權利法,亦屬於消極性安樂死之情況,則一般所稱的積極安樂死,即生命尚未接近終點,卻因疾病纏身且痛不欲生,致以施打藥劑讓其終結者,仍非此法所涉及之對象。由於施打者即便已得到相對人同意,但因客觀上仍有殺之作為,就會碰觸到加工自殺罪的核心,勢必得另立特別法,以來阻卻其不法性。而若欲立法,必得先對適用對象,即重症病患為限定,且其範圍一定要比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指稱的末期病人來得廣,否則就無太大意義。只是如何界定重大症病、該採概括抑或列舉病名等,就會有一番爭議。

即便能清楚劃分重症病患之範疇,但到底要至如何之程度,才能進入安樂死程序,必又會進入極大的論戰。又在確診與施以安樂死醫師不能同一下,到底要規定多少醫療專業者參與、該具備何種資格或證照、又該如何告知病人醫療抉擇權等等,實皆為棘手問題。更值注意的是,一旦有積極安樂死的立法出現,就會與現有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產生競合,致造成法律適用的紊亂現象。

就算排除萬難,立下積極安樂死的特別法,若處處充斥著模糊與空泛之字眼,必違反明確性,致會陷入恣意判斷之危險。況且,果真會有醫生,敢冒著挑戰法律與道德之紅線來為病人安樂死,也是個疑問。更值深思的是,如此的立法,肯定對刑法的生命權絕對保障之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與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