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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 星期二

教唆殺人的常識理解與法律判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8.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4bda6a5-2e7f-4fa1-bc0a-9a64efd35af9

中影案,宛如電影情節般,再爆出十年前槍擊蔡正元的當事人翁炳堯,向北檢自首偽證罪,並告發前總統馬英九與正崴董事長郭台強教唆殺人之事。惟如此的指控,或許符合偵探小說的情節,卻無法受到刑事法的嚴格檢驗。

在我國刑法,對於幕後操控犯罪者的處罰型態,有共謀共同正犯及教唆犯兩種型態。就共謀共同正犯,指的是與他人犯罪謀議,卻未實際為犯罪行為分擔,但因其具有控制所有人往犯罪目標前進之能力,故也要受到刑事的處罰,此一般常用於組織型態犯罪的治罪之上。

至於教唆犯,就對正犯無此操控能力,只是使其產生犯罪決意。而刑法要成立教唆犯,教唆者除須使人產生犯意,並使其朝向實現行為的故意外,更須有對特定人、特定事的犯罪告知,若僅是空泛且無具體、明確的指示,或能成立刑法第153條第1款,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煽惑他人犯罪,卻不可能是教唆犯。其次,教唆犯依刑法第29條第2項,雖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但若正犯實施犯罪的內容超出教唆之範圍,如教唆者只說要教訓對方逼其辭去董事長一職,正犯卻將之殺死,就此逾越部分,教唆者並無庸負責。

中影槍擊案查動機  還原真相有難度

以中影買賣案來說,將市值至少百億元,卻僅以三十多億元的價格賣出,難免讓人有賤賣,甚至有否暗盤交易或利益回扣等之懷疑,就衍生出是否有人不守信用、從中侵吞等,致須以武力解決之情事。依此而論,中影槍擊案的受益者,自成為最大的嫌疑人。

惟如此的推斷,也僅能說有買兇殺人的動機,或可為偵查開端,卻與犯罪成立與否,毫不相關,致仍得找尋有教唆的事實與證據。只是中影槍擊案件,距離現今已超過十年,相關的人證、物證,早已隨時間逐漸流逝下,要再重建與還原真相,實有相當大之難度。而且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是,此案已經判決確定,雖然既判力不會及於未被起訴的可能幕後者,但於當時法院所為的判斷,仍多少會牽絆如今的事實調查。

故告發者即便指證歷歷,更言明於槍擊後,與教唆者們共同參與宴會談及此事,但於未來,就只會各說各話。且就教唆犯,必須證明正犯行兇前,有受教唆之證據,則於事後的任何話語,實也難有證據能力。

中影交易案疑點重重 應一併重啟調查

就算當場有錄音、錄影,但這些影音或影像紀錄,有否遭變造、是否因時間經過而難以完整重現等等,恐連提出於法庭的適格性,都會成為問題,更遑論其有多大的證明力。即使真有更上游的教唆者,但於最具關鍵的人物,即實際付錢買兇者,早已去世下,也讓此案進入死胡同。

更值注意的是,中影槍擊案的行兇及指揮者,曾經法院判以預備殺人罪定讞,而因2006年,教唆犯的處罰,改採所謂限制從屬,也就是以正犯所犯之罪處罰。而因依據刑法第271條第3項,預備殺人罪的法定刑上限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追訴權時效僅為十年。故就算檢察官排除這些證據難尋的障礙,致找出真正的教唆殺人者,恐也須以追訴權時效已過,來為不起訴。

總之,從中影槍擊案指控馬前總統與郭台強教唆殺人之事,目前看來,或皆屬傳聞,甚至是想當然爾的常識判斷,但既然已經告發,自應與疑點重重的中影交易案,一併重啟調查,以釋各界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