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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日 星期一

遠雄案肅貪追弊 會不會雷聲大、雨點小?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07.0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702/957422.htm

遠雄企業遭淘空及都更的貪瀆弊案,是展現執法機關的肅貪決心,抑或可能虎頭蛇尾,值得持續關注。(圖片來源:《鏡週刊》提供
檢廉大動作搜索遠雄總部與新北市府,以調查遠雄企業遭淘空及都更的貪瀆弊案。由於遠雄負責人趙藤雄,曾以繳交2億元給國庫換取免囚,目前正處緩刑期間,若又有案件被定罪,就會被撤銷緩刑。此次案件,是在展現執法機關的肅貪決心,抑或可能是虎頭蛇尾,值得持續關注。

趙藤雄涉嫌利用人頭公司搶標遠雄人壽之工程,並浮報工程費以淘空公司之案件,所可能涉及者,即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即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3到10年,若不法所得超過一億元,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似成為檢方手中最強力的武器。

但要證明得標公司為趙藤雄所掌控,甚至有金錢來往,恐不能只憑理所當然的直覺,而須有堅實的證據。況且,私人企業非公部門,即便不公開招標,或者獨厚某家公司,甚或標案金額有違市場常態,若無法證明是董事長一人獨斷,要說交易違反常規或是違背職務,顯有違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從此也暴露出,目前對於經濟犯罪的刑法規範,由於要件極為模糊與不確定,致難以為定罪。

而就遠雄取得海山煤礦旁土地申請變更造鎮案來說,當然得調查其中有無行賄、收賄之事實。惟因貪汙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若未能即時查到金流狀況,就難為訴追,即便查有利益往來的證據,又會涉及是否有對價性之疑難。尤其民意代表並無具體的職務權限,若無法證實其以預算來逼迫主管公務員就範,實很難判斷有對價性,致易以政治獻金來規避。

又因貪瀆犯罪的訴追重點在公務員,故就算查有收賄,但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行賄者只要於偵審中自白,就必然減刑。這樣的規定,能否有效誘使行賄者吐露真實,不得而知,但因法條並未明文,須先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就算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認罪,如趙藤雄於合宜住宅案之情況,法官必得為減輕或免刑,致完全暴露出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一旦無法查出有受賄、行賄之情事,就僅能以圖利罪來論處。惟公務員須於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客觀上要有圖利行為,且要人因此得利,才足以該當此罪。而由於都市計畫的變更,須經過重重關卡的審查,若快速過關,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難免啟人疑竇。但在法律上,不會去規定審查須於何時完成,亦有多人參與,也有依法定程序進行下,以專案且迅速通關的都更案,就難說是圖利,反可被界定是便民。而就算證明公務員有不法輸送利益予私人,但因圖利罪並不處罰受圖利者,遠雄企業也可置身事外

總之,肅貪機關強力掃除黑金,當然是全民所期待,只是有太多的前例,讓人有所失望。希望這次,不會是雷聲大、雨點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