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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3日 星期六

婦聯會違法徵稅和逃稅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f966d76-50cd-4d69-b386-b4308347c969

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圖片來源:民報取自CC0
媒體報導,行政院黨產會發現,婦聯會向來屬「免稅團體」,但2011年卻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遭財政部國稅局追繳5.1億餘元的「所得稅補繳」費用;黨產會調查也懷疑婦聯會恐是逃稅慣犯,因為除2011年外,1997年和2017年也有補繳所得稅的紀錄,甚至2015年能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樣出現爭議。

事實上,婦聯會不只有違法逃稅的爭議,更有違法徵稅的荒謬歷史。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然而,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是違法違憲之徵稅。

蔣宋美齡私令 婦聯會違法逃稅、違憲徵稅 金流不明

如今黨產會更調查發現,自婦聯會2015年財務決算發現,婦聯會當年度收入3.5億餘元,支出2.2億餘萬元,但在支出中,「退休金」支出竟暴增達3000多萬元,較往年的數十萬至上百萬的退休金高出許多。

黨產會質疑,「退休金」是否屬於婦聯會「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能否納入免稅標準計算,不無可議;若國稅局未來要求婦聯會補繳2015年度的所得稅,以婦聯會該年度收入3.5億餘元來看,國稅局應依法追究可觀的逃稅之責。

此外,黨產會也發現,婦聯會轄下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也是逃稅大戶,財政部2012年發現基金會未達免稅標準要求補稅,但基金會主管機關教育部卻以一紙公文,同意該基金會當年未足額支出款項可分四年度使用,讓基金會符合免稅標準,逃過遭國稅局討稅,但仍屬可議。

針對婦聯會的逃稅爭議,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指出,根據國稅局所提供資料,婦聯會曾有多次補繳所得稅紀錄,分別是1997年一筆、三百多萬元,2011年四筆、共5.1億餘元,2017年二筆、共4000萬餘元。至於婦聯會哪些支出項目不符免稅標準?這些金額又是補繳哪些年的所得稅?還要釐清。

依法追究逃稅大戶法律責任、追討數百億非法徵稅

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涉及逃稅,國稅局仍有必要予以查明。更重要的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國家仍應追究婦聯會取得違憲違法徵稅之責。

簡單的說,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這比逃稅的違法程度更加嚴重。

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依法納稅是法律義務,況沒有法律授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依法行政」,本應追究婦聯會逃稅的法律責任,同時更應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的非法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