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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民團譴責監院淪國民黨打手 籲仉桂美下台」會後新聞稿




「民團譴責監院淪國民黨打手 籲仉桂美下台」
永社 記者會後新聞稿

日前馬英九提名的全體監察委員,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但黨產條例與監察院「行使職權」根本無關,此外監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不但與國民黨新聞稿主張大致相同,而且嚴重缺乏對於國際法與德國法認為公務人員財產增加「應有正當理由」的認知和理解,因此永社及北社、台灣社、台灣教授協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今(04/10)早於監察院前舉辦記者會,高呼「譴責監察院,仉桂美下台」的口號,呼籲大法官逕為「不受理決議」,勿理會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也鄭重警告全民納稅血汗錢供養的監委,莫要淪為國民黨「護黨產」的免費釋憲代理人。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表示,比對監察院對「黨產條例」的調查報告可以發現,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與國民黨聲稱「黨產條例違憲違法」的新聞稿內容主張大致相同,堪稱是國民黨的代理人,調查報告中指摘黨產條例直接「推定有罪」,其缺乏民主素養與國際法常識之處,也與國民黨的主張幾乎相同!

  黃帝穎強調,若監委稍能理解國際法與德國法,應可知黨產條例並無「推定有罪」或「違憲」問題。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提出合理解釋」得定為犯罪。簡單的說,類似黨產條例「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顯然符合國際法例,根本沒有黨國監委誣指的違憲問題。再者,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決議中也揭示,德國要求獨裁政黨對其財產取得之正當性負起舉證責任(註),監委如稍有國際觀與民主常識,應不會誤信國民黨主張的「推定有罪」,違反法治精神等「護黨產」辯詞。

  黃帝穎律師也提醒監院和司法院,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大法官受理中央機關釋憲的關鍵要件在於「行使職權」,但監院法定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係,大法官自得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台灣陪審團協會鄭文龍律師指出,依據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職權應該是對行政權的監督,不應該對立法權指手畫腳,鄭文龍嚴正指責監察院針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是「不當擴權」。

  台灣北社李川信教授痛批監察院正事不辦,專門當國民黨的打手,全民都應該予以譴責,監委在過去是黨國威權的遺毒,如果現在的監委還是一樣,人民必然會唾棄!

  台灣社張葉森社長重申,國民黨的黨產來自於全民的財產,卻成為國民黨的養分,是台灣的恥辱,不黨黨產的處理是國民黨重要的一環,連馬英九都認為應該處理,因此呼籲末代監察院不要成為國民黨的打手和代理人。

  錢文南教授則批評仉桂美是「大面神」、自以為自己權力很大,但這樣的認知和做法是非常不妥當的行為,社會各界應該要一起來譴責。

  黃帝穎最後呼應李川信教授的說法,提醒監察院,三中交易案和國發院土地案都被質疑有違法之處,監察院應該要去查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有無違失,這才是監察院的主要職責!

  永社及各民間團體在監察院前,共同喊出「譴責監察院,仉桂美下台」的口號,呼籲大法官逕為「不受理決議」,切勿理會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也鄭重警告全民納稅血汗錢供養的監委,莫要淪為國民黨「護黨產」的免費釋憲代理人。

註:可參見德國獨立委員會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決議,第十二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

時間:04/10(一)10:00
地點:監察院大門前(忠孝東路、中山南路口)
主辦:永社、北社、台灣社
協辦: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教授協會

出席: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李川信教授(北社副社長)
張葉森醫師(台灣社社長)
錢文南教授

*新聞聯絡人:
永社副理事長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副秘書長 洪崇晏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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