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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日 星期日

黨國監委 護黃世銘 護黨產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4.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1d6b68f-9205-4f10-9294-eb037c577611

監委薪水來自全民的血汗錢,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圖片來源:民報影像處理
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全體監察委員,日前通過仉桂美、劉德勳的調查,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此「護黨產」之舉,讓人想起某些黨國監委,也曾經「護黃世銘」,對於與馬英九共犯洩密的前檢察總長,縱使檢評會決議撤職、就算北檢對黃世銘依洩密罪提起公訴,但馬意監委濫權「護黨」的意志堅定,兩度拒絕彈劾黃世銘,讓黃世銘順利以檢察官身分退休,雖黃最終被判刑確定,但仍現領納稅人的血汗錢每月17.6萬元。

秉持同樣的護黨決心,繼掩護遭判刑的黃世銘及關說酒駕的國民黨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後,黨國監委護黨最新力作,就是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免費擔任國民黨「護黨產」的釋憲代理人。

監院的釋憲聲請意在協助國民黨「護黨產」

事實上,黨產條例與監察院「行使職權」根本無關,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但監察院「行使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聯,此聲請不符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釋憲要件,可見黨國監委的「護黨產」政治動作與「護黃世銘」與「護張通榮」相同,不論法律如何規定。

更明確的是,經比對,監察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與國民黨新聞稿「黨產條例違憲違法 洪主席:期待大法官主持正義」的主張大致相同,足以認定監院的釋憲聲請與國民黨「護黨產」的政治主張之「默契」。

再者,媒體進一步揭露,監察院之所以儘速通過對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是馬提名的監委,要趕在蔡總統提名的監委上任之前,趕快通過這項聲請案。顯見黨國監委「護黨產」的政治決心,猶如趕在黃世銘被判刑確定前,二度以拒絕彈劾護航黃世銘順利領到每月17.6萬元高額退休金的「護黃世銘」般堅定。

實則,若探究監院聲請釋憲的調查意見,亦可發現全民納稅買單的這些「護黨產」釋憲代理人,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幾與國民黨相同,毫無民主素養與國際法常識。例如:監院稱黨產條例直接「推定有罪」,國民黨反而必須自證無罪,完全違反法治基本精神。

監委的薪水,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

事實上,黨國監委若稍能理解國際法與德國法,應可知黨產條例「推定」的立法設計,並無「推定有罪」或「違憲」問題。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0條規定「…公職人員之資產顯著增加,而其本人又無法以其合法收入提出合理解釋」得定為犯罪。簡單的說,類如黨產條例「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設計,符合國際法例,根本沒有黨國監委誣指的違憲問題。

此外,德國處理黨產之獨立委員會於1992年決議中也揭示,德國要求獨裁政黨對其財產取得之正當負舉證責任(參照德國獨立委員會1992年7月21日決議,第十二屆德國國會,附件二,印刷品),黨國監委如稍有國際觀與民主常識,應該不會採信國民黨主張的「推定有罪」,違反法治精神等「護黨產」辯詞。

黨國監委無視黃世銘犯洩密罪遭法院判刑、檢評會撤職,九月政爭與濫權監聽,引發國際媒體關注,不只法新社報導「司法濫權」,華盛頓郵報更直指「台灣版水門案」,然國內外法界的關注,都絲毫動搖不了黨國監委的「護黨」決心,二度拒絕彈劾黃世銘,掩護黃世銘順利退休月領全民17.6萬元,如此護黨決心體現在「護黨產」上,擔任國民黨免費釋憲代理人,似想當然爾!

但,監委薪水來自全民的血汗錢,不是國民黨的律師費,黨國監委掩護洩密遭判刑的黃世銘、關說酒駕遭判刑的張通榮後,社會無法容忍他們繼續「護黨產」,因此籲請大法官嚴守法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使職權」,然監院法定職權與黨產條例毫無關係,大法官自得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別再讓領全民納稅血汗錢的監委,在「護黃世銘」及「護張通榮」後,又淪為國民黨「護黨產」免費(但全民買單)的釋憲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