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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洩密案判決無罪有道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3.2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70329/37598997/

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及加重誹謗罪,台北地院做出無罪判決。由於為正犯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早已有罪確定下,此次判決必引發社會議論。而此次的無罪判決是否有道理,恐是更該檢討的課題。

兩度報告二審攻防

依據《刑法》第132條第1項,即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因只處罰洩密者,而不處罰機密接受者,故馬前總統於2013年8月31日,被動聽取檢察總長報告偵查資訊的行為,並不會觸犯《刑法》。不過,馬前總統於隔日凌晨再叫總長入官邸,要求進一步提供監聽與通聯紀錄等,能否成立「教唆洩密罪」,就成為自訴案件最重要的爭點。

而北院的第一審判決認為,再次叫檢察總長前來,因報告內容與前一天相同,故在馬前總統已經知悉下,就算有教唆的外觀,卻無洩密的實質,就此部分,自應為無罪判決。但必是在第一次專案報告有諸多不完整,馬前總統才叫總長再次前來,且第二次的資訊必然更為詳細,能否稱為同一,實值商榷,也必為第二審爭執的重點。

此外,馬前總統於2013年9月11日,以黨主席身分於國民黨考紀會,影射柯建銘關說,因此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雖法定刑僅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卻也成為柯建銘自訴的案件內容。而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能證明為真實,是可以阻卻罪責的。

甚且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還沿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蘇利文案所創設的「善意傾向原則」,即便無法證明言論為真,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者,就無惡意可言,致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故馬前總統指涉立法委員關說,既涉及公益,且也來自於檢察總長所提供之資訊,因有所本,就使法院認定其為善意,而無以為誹謗罪之究責。惟有問題的是,針對有所本的資料,乃源於檢察總長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來,若因此加以利用,能否說是善意,顯又落入因人而異的恣意判斷。

是否善意仍有爭議

總之,此次第一審無罪判決,在自訴人必然上訴,且關於法律評價與事實認定,仍有諸多解釋與判斷空間下,本案未來如何,仍屬未定之天。更值關注的是,關於馬前總統所涉的洩密情事,乃被拆成兩案件分由不同法庭審理,雖讓馬前總統於同一審級有兩次翻盤之機會,但若將來一為有罪、一為無罪確定,司法威信肯定再受重擊,這是讓人最不想看到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