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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美河市案 馬英九違憲確定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1.0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541a310-8faa-4f17-97d1-a0bf1f2bf3a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公益目的,馬英九違憲明確。(圖片來源:民報合成/左圖民報資料照,右圖張良一攝
司法院最新釋字743號解釋,等同確認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擅將美河市變更為聯開案,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亦即馬英九違憲確定。

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文揭示「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換句話說,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了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徵收名義及公益目的,馬市府除了被監察院通過糾正,更被大法官判定違憲。馬英九違憲違法,已然明確。

監察院於2014年間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鋃、李復甸所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案。監委認為,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新店機廠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在缺乏法律依據下,逕將徵收取得的土地再透過聯合開發方式移轉登記為私有,顯屬違法。

更明確的是,大法官解釋743號解釋文中已確認,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但可議的是,總統府2015年10月1日發布新聞稿「美河市案 府:黃帝穎扭曲事實」,回應筆者在自由時報之投書「兩百億元 馬英九賠」,完全撇清馬英九擔任台北市市長時在美河市案的違法角色,反將責任推給前台北縣長尤清,總統府新聞稿全文避談美河市的違憲關鍵,是馬市府擅自變更為聯開案,為馬英九閃避責任。

然而,除了釋字743號解釋認定美河市擅自變更為「聯開案」違憲,大法官在第732號解釋也曾清楚的指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但馬前總統卻在新聞稿一再重提,新店都市計畫變更案以及美河市建地的徵收時點都在民進黨籍縣長任內,擺明迴避美河市案的違憲狀態,關鍵是馬英九在2001年擔任市長任內,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了當初都市計畫變更以及徵收民地的公益目的。

尤其甚者,監察院在2012年12月11日以「台北市政府」為糾正對象,指出台北市政府在此一聯合開發案中與日勝生集團私相授受進行權益分配、北市府更放縱日勝生集團哄抬權配比例損及市府權益。

監察院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清楚指出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臺北市政府創設『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即所謂雙軌併行)方式,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致人民被強制徵收之土地,遭以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條及第7條分立不得併行之規定及立法設計,又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以達到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明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此外,北市府官員圖利日勝生,亦已遭台北地檢署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並遭法院判刑。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曾任總統和台北市長、法務部長等要職,不思以全民福祉為執政目標,反而倒果為因,扭曲法理,將前人合法徵收的民地,擅自轉作圖利財團之用,甚至在監察院糾正、大法官作出解釋後,仍不思反省、恣意詭辯,嚴重欠缺憲法賦予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保障意識,足認馬英九違憲犯後毫無悔意,國家應追究馬英九應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