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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查內線交易不容易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財經/專文 2016.11.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3a68533-4d3a-46ed-b1f9-db72e11aeeeb

從今年幾件內線交易案的訴追困境,或已預示著復興航空內線交易案的未來結果,卻也考驗著檢察官掃除禿應集團的專業與決心。 (圖片來源:取材自網路,民報合成



復興航空公司宣布解散,但事前的種種異常現象,致造成股價走勢有如雲霄飛車,就不得不讓人懷疑,是否有人趁此機會,放空股票以來牟取暴利。惟要查出內線交易之有無,恐不是那麼容易。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企業經營的內部人、與其關係密切的準內部人或內線消息接受人,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消息,並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為相關股票買賣,就該當內線交易罪。而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可處法定刑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根據同條第2項,甚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顯見,我國對於破壞股市秩序的內線交易,乃採取重刑、重罰的政策。

而關於復興航空公司即將停飛,甚至解散等等,乃涉及公司營運之大事,自屬於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惟此重大訊息於何時確定,卻必然產生問題。尤其內線交易罪的成立,有所謂沉澱期間,即須是在消息確定後至公開後十八小時內買入或賣出的要件限制,則對於重大消息確定時間點的判斷,也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買賣股票,是否落入刑事不法的重要關鍵。

只是在網路時代,市場傳聞流佈的速度極快,又因是匿名性之故,卻難以在當下確認真假。故在眾多的訊息中,如何能在事後確認明確的時間點,勢必造成檢方舉證的困難,也成為當事人極力爭執的空間。甚至因公司內部的營運狀況,往往只有少數高層能知且屬於浮動狀態,涉案者也未嘗不可以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才是確定之時點來為屏障與抗辯。

更麻煩的是,若真有公司內部人參與其中,必會以外部人名義為股票買賣,如何證實兩者間的關連,亦非屬易事。就算排除萬難,將所有客觀障礙加以掃除,但在此罪處罰須是屬實際知悉下,如何證明此等嚴格的主觀要件,肯定又是一大難題。

如果以今年至今,所發生的幾起涉及內線交易且受到社會矚目的案件,從浩鼎、兆豐到樂陞,不管是金管會,還是檢察官,皆在一開始,大張旗鼓的進行調查與偵查,也有涉案者遭羈押,但至今卻無任何一人被起訴,實令人感到詫異,也顯得極度諷刺。

而之所以會陷入訴追困境,除了類如內線交易罪的行為人,多屬於公司高層,致得以輕易的掩飾犯行,甚至將所有責任推給下屬之優勢地位外,關於檢察官追緝金融與經濟犯罪的專業能力,是否也該成為檢討的對象。當然,目前內線交易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僅大量使用極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也完全不是以刑事法結構與刑法用語為規範內容,就使處罰的範疇趨於浮動,就可能造成因法官而異的解釋結果。這必然使內線交易罪的懲罰與嚇阻效果,隨著重大案件的審判長期化,甚至無罪化,致讓人產生僥倖心理,也使此罪只能處罰不懂法條要件者,而無法處罰到真正的內線交易人。

總之,從今年幾件內線交易案的訴追困境,或已預示著復興航空內線交易案的未來結果,卻也考驗著檢察官掃除禿應集團的專業與決心。而如何儘速檢討與修正已趨於無力的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必也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