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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郭瑤琪案真能走過風雨望青天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09.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b93d0c5-fe29-4401-9729-9381ac9a1edd

綜觀郭瑤琪案,用以認定有罪的基礎,皆是法院採擇對被告不利的片段證據,而當對證據的證明力有所懷疑時,卻又採取罪疑惟重;凡此種種,凸顯司法亟待改革之必要與迫切性。(圖片來源:民報組圖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遭判刑八年,雖於今年初獲得保外就醫,但近來其根據自己案件所出版的新書,即「走過風雨望青天」,詳細描述此案的歷程,致暴露出台灣司法強調罪疑惟重的陰暗面。

在刑事審判裡,若法官對於證據是否能證明犯罪事實有所懷疑時,就應對被告為有利的認定,此稱為罪疑惟輕,而成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的無罪推定原則,於案件審理時的最重要表徵。惟高等法院針對郭瑤琪案,認定收賄與否的事實,即茶葉罐內放有二萬美金的依據,竟是備受爭議且疑點百出的監聽譯文。因於案發當時的法制,監聽票並非由法官決定,而是由檢察官自行核發,監聽遭濫用就屬無法避免。

甚且在偵查實務裡,藉由監聽A案來掛線聽B案,即他案監聽的情況,不僅於郭瑤琪案裡出現,也在2013年九月政爭裡,被發揮到了極致,而造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改採一案一票、原則禁止他案監聽的改革。但如此的修法,是否真能杜絕監聽被濫用,甚至成為政爭工具的弊病,就有帶時間的考驗。


尤其在長期監聽之下,所得的資訊必然非常的龐雜,但執法機關只會提出對被告不利的部分為證明,這不僅是片段之詞,更屬一種恣意選擇,則此等證據就只能算是傳聞,而難提出於法庭之上。惜審理郭瑤琪案的法官,不僅未加排除,更僅以譯文的隻字片語,即來判斷確實有收受二萬美金之事實,實屬以偏蓋全。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新書「走過風雨望青天-郭瑤琪冤判八年奇案」新書發表會,與會人士力挺郭瑤琪非常上訴。(圖片來源:民報/郭文宏

此外,法院據以認定有罪的另一證據,即是來自於證人,即行賄者的供述,惟針對具有關鍵證據的茶葉罐,其乃是在調查局不斷提示證物的情況下陳述,不僅前後不一,亦有諸多矛盾,則如此的證詞,實是在偵查機關的誘導下所為,根本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院竟認為,證人與被告無冤無仇,故不至於誣陷,並以監聽譯文中,證人有要被告注意茶葉一事,即來認定罐內必有美金一事,而成為判決被告有罪的最重要證據,此實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原則。

即便郭瑤琪案判決的瑕疵重重,但要藉此翻案的可能性,卻也有相當高的難度。以非常上訴來說,由於全國僅有檢察總長可為提起,則在此案乃是由下級檢察官所起訴,若提起非常上訴,也代表檢察官涉及刑法的濫權訴追罪,這正試煉著檢察總長,是否自律自清的決心。其次,就提起再審來說,雖然於去年一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放寬了再審門檻,即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也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故就郭瑤琪的冤罪翻案,似能因此展開。惟法律雖修正,但任何法條的解釋與試用還是人,且法官若允許再審,也等同賞自己同僚巴掌下,此等非常救濟途徑,雖不能說堵塞,卻也顯得遙不可及。

綜觀郭瑤琪案,用以認定有罪的基礎,皆是法院採擇對被告不利的片段證據,並以所謂常理、常識來臆測與拼湊整起案件的事實,而當對證據的證明力有所懷疑時,卻又採取罪疑惟重。凡此種種,已使證據裁判法則完全遭破滅,更使無罪推定原則成為空談,也凸顯司法亟待改革之必要與迫切性。

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永社2016年感恩募款餐會「轉型正義、深化民主」


各位夥伴好:

  基於對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的追求與實踐,永社自2012年12月成立以來,持續關注憲政改革、司法正義、社會人權等議題,並積極地發揮法學專業、參與社會行動,每年舉辦並協辦數十場與民主、憲政、司法、人權相關的座談會和記者會。

  未來永社也會繼續進行各種社會對話、改革倡議、公義訴訟等行動,為了感謝社會大眾與盟友們以往的支持,也期待各位在未來繼續與永社一起努力,因此舉辦感恩餐會,並於餐會中進行專案募款與藝術品義賣,誠摯邀請您一同參與,共同成為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的堅強推動者。

理事長 陳傳岳
暨全體理監事
敬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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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間:2016年09月24日(六)中午11:30入場、12:15開始

二、 地點:海霸王中山店(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9號,中山北路及民族東路口)

三、 餐券:每張3,000元(憑券入場)

四、 捐款方式
戶名 / 支票抬頭: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新光銀行(代號103)城內分行:011610-1004455
郵局儲匯(代號700)國史館分局:0001145-0549475
郵政劃撥:50253256

五、 聯絡資訊
電話:02-2388-3997
傳真:02-2388-3990
電子信箱: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回函及邀請函,請見下附連結或聯絡永社:

回函下載

邀請函封面























邀請函內頁

























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兆豐高層洗錢罪恐無疾而終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09.2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922/37391586/

兆豐案爆發快1個月,目前卻傳出兆豐向美國申報多了40億美金,真實性如何,讓人狐疑。惟不管此誤報是真、是假,囿於證據與法律之限制,要追究兆豐前高層,如蔡友才等的洗錢罪責,實有極高的難度。

須證明有重大犯罪

一般總認為,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以兆豐紐約分行未申報疑似洗錢帳戶來開罰,故對兆豐高層為洗錢罪的究責,似毋庸置疑。惟不管是美國的《反洗錢法》、還是台灣的《洗錢防制法》,雖課予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及疑似洗錢交易的申報義務,但未申報而被處以行政罰,不能馬上與洗錢罪劃上等號。 

這主要是因洗錢罪乃須附屬於一個前置的犯罪行為,而不可能獨立存在,且根據我國《洗錢防制法》第2條,只有在掩飾或隱匿同法第3條所列舉的重大犯罪所得,才具有可罰性。 

而關於法條所列舉的犯罪類型,除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外,就是如貪污、毒品、槍砲、走私、人口販賣,或者是詐欺、圍標、綁標而犯罪所得超過500萬元以上等的重罪。這也代表,只要不屬於法條所列舉的重大犯罪,即便對其不法所得有所掩飾,亦不可能成立洗錢罪。 

所以,要想對兆豐高層追究洗錢罪責,勢必得先找尋前階的重大犯罪。但問題是,涉及前置犯罪的相關資料都不在台灣,而是在巴拿馬、美國,甚至其他國家,如此的證據找尋,肯定有如大海撈針。尤其以台灣目前的國際處境,要想藉由雙邊、甚而多邊的刑事司法互助,以來確定重大犯罪的存在,雖不能說如登天之難,卻也充滿崎嶇與荊棘致寸步難行。 

民事求償具迫切性

即便檢察機關排除萬難,證明有前置的重大犯罪,且兆豐高層在客觀上,也有掩飾與隱匿犯罪所得,即未申報可疑交易的行為,惟洗錢罪的處罰於主觀上,必須有為避免受追訴而使犯罪所得來源合法化之意圖。則以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的裁罰理由,僅說兆豐高層未善盡監督義務來看,除非我國檢方找到更多證據,致能證明有此意圖,否則,就只能算是疏失,在條文不處罰過失下,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就非屬刑事處罰的範疇。

此外,依據《刑法》第7條,本國人於域外犯罪,僅有觸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犯罪者,才為我《刑法》效力所及。故就算檢察官解決所有難題,致有絕對把握來證明洗錢罪的成立,但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此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符合域外犯罪的處罰要件,致預示著兆豐案的刑事究責,恐會無疾而終。

面對兆豐案刑事究責之困難,就顯現出對相關人等為民事求償的重要與迫切性。只是身為行政調查的主要機關,即財政部與金管會,本身就屬最該被檢討,甚或究責對象下,實讓人擔心,龐大的裁罰金額,最終是否仍得由全民來埋單?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我國運動組織與運動員權利保障──從謝淑薇及戴資穎事件談起」座談會



  2016年里約奧運已在日前結束,然而這次奧運期間發生的網球好手謝淑薇退賽風波,以及羽球好手戴資穎未著贊助商球鞋事件,還餘波盪漾,引發社會對於體育選手長期資源分配不公、相關法律制度欠缺公平合理之機制等議題的討論,也使得體育協會與運動員之間種種的問題浮上檯面。

  臺灣的體育運動選手眾多,不少體育運動中皆有相關協會組織存在,例如這次備受矚目與質疑的網協、羽協,或者早先就較為人知的棒協、籃協,然而在各種國際體育賽事中,這些協會究竟扮演著何種角色?其與運動選手間的關係又是甚麼?在這次的謝淑薇退賽風波以及戴資穎球鞋事件中,除了如何改善臺灣長期體育環境的問題外,更突顯出體育協會組織與體育運動選手間「資源權利的保障與責任義務分配」的問題,這些問題究竟該如何去解決,值得深思。

  因此,為瞭解目前臺灣體育環境下,運動員與協會組織間的種種關係和問題,以進一步保障臺灣運動員的權利,促使台灣體育制度、運動休閒制度更加完善,永社與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與哲學星期五合作,邀請對於臺灣體育環境及臺灣體育法制有所研究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期待能釐清現況,給出建議,為臺灣體育環境的進步貢獻一份心力。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ith855T1g0sPBHVX2

時間:09/04(日) 14:00-17:00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地下室(紹興北街3號,捷運善導寺站六號出口)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哲學星期五志工團(台北)、青平台,慕哲社會企業

主持:
洪崇晏/哲五志工、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

引言人:
陳耀祥/台灣運動休閒法學會理事長

與談人:
簡坤鐘/台灣大學體育室副教授
余宗鳴/律師、台灣運動文化協會理事
郭家倫/臺灣體育運動暨娛樂法學會監事
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預計流程:
14:00-14:20 報到
14:20-14:30 開場
14:30-14:40 引言人發言
14:40-16:00 與談人發言(每人10-15min)
16:00-16:50 綜合座談
16:50-17:00 總結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ith855T1g0sPBHVX2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40128516687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