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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6日 星期六

吸毒醫療前置化已存在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08.0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805/37336457/

有立委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明文對吸毒者前置醫療程序。此將吸毒者由罪犯轉成病犯對待的建議,雖符合國際趨勢,卻易與毒品除罪化相連結致引發議論。只是醫療前置化舉措,早就存在於現行法。

在20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吸食第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FM2等,依據該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若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依據該條例第十條,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我國刑事政策,僅有對吸食重度毒品者,才會施以刑罰。

惟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檢察官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最長兩個月的觀察勒戒,於此期間內,勒戒者若已無施用毒品傾向,就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的裁定;若仍有吸食傾向,檢察官就得再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強制治療,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於戒治成功後,同樣以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為終結,只有在5年內,再犯吸食毒品罪,才會遭起訴。凡此勒戒先行,實已接近除刑不除罪的處遇模式。

絕非真心誠意勒戒

不過,觀察勒戒畢竟還是在國家的戒治所進行,即便無監獄之名,卻脫不了機構處遇色彩,甚且在公權力的全面監控與隔絕任何毒品誘惑下,何有矯治不成功之理?更何況,這樣的勒戒肯定非基於真心誠意,也是造成回籠率居高不下之主因。

也因此,就有立委提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增加前置醫療程序,即於強制勒戒前,先命吸食者至醫療處所為治療。一旦治療完成,就無庸進入司法程序,以避免強制戒治處遇所帶來的標籤作用,致難以重返社會。但有疑的是,關於此等程序,實已有法可依。

因吸食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皆在3年以下,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可為緩起訴的案件範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於緩起訴之同時,可命被告至醫療處所為藥癮的身心治療,若不治療或戒治不成,就撤銷緩起訴。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一旦啟動此流程,就不再適用勒戒先行的程序。兩年前轟動一時的柯震東吸食大麻案,即是適用此等規範之顯例。

檢方恐失裁量空間

故目前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即是由檢察官來決定,是緩起訴附帶藥癮戒治,抑或直接付觀察勒戒。若修法一律強制醫療前置程序,不僅是畫蛇添足,亦使檢方因個案差異致須為不同對待的裁量空間因此喪失,這恐非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