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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司法改革應從辨明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作起

陳傳岳、黃帝穎(作者為永社理事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6.08.2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26524 


蔡總統近日宣示將親自召集司改國是會議,引起各界對司法權的探討。因此,本文特別辨明「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這兩個不同概念,以說明司法改革事項,並非全然觸及司法核心領域─審判。

  實則,司法應包括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二部分,前者指司法核心領域,包括法官審理及裁判案件部分;後者指司法審判以外的全部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的功能,在鞏固司法審判的獨立性,達到司法能作出人民信任且保障人權的公正裁判為目標。因此,司法行政僅是手段,並非司法權的核心領域,改革司法行政,並不觸及司法核心的審判事務。

  然而,司法審判工作雖也有一些行政行為,但此行政行為不得侵害或影響審判工作,例如:審判時的照明、錄音、錄影及所使用的器具等。此外,亦有較接近審判的司法行政事務,例如:法官評議制度改革、法官評鑑與人事制度改革、法官辦案能力的提升等,此類雖屬司法行政事項,但因較接近司法核心的審判事務,故此改革程序應更為慎重而嚴謹。

  承前所述,「司法改革」除上述司法審判工作外的部分,均屬司法行政改革,因此司法改革的人才,應不限於法律人,包括各種科學、管理等人才均可參與改革,且任何改革的方法、方式、技術等等均可以用來改革司法,茲將一直難以突破的重要司法行政改革問題,列舉說明如下:

  一、法官工作量太多問題:為解決法官工作量問題,以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的裁判品質,改革方法包括研究案件超過法官負荷量時的解決方法:(一)如超過法官負荷量時:減少案件量、增加法官承受量至一定程度為止、增加法官員額、案件停分案(當事人得等待);(二)改善法官辦案方法:增強法官辦案能力,以協調、和解等方法加速結案速度等。
  為解決此司法行政的問題,可邀請專家就法官工作質量予以計量,算出每月合理工作量。另就每種案件審理及裁判所需時間,算出法官每月有能力承辦的案件數,以合理計量法官的分案數,使法官不至於過勞或過閒。

  二、提升法官裁判品質的司法行政改革,亦包括:(一)疏導非訴訟解爭端方法,例如鼓勵和解、調解、提付仲裁等;(二)簡易案件以簡易程序加速結案,並免寫書類或簡化書類;(三)改善判決書的寫法(1)研究特別類型案件,僅寫判決結果及簡要理由之方式處理。(2)限制判決書之頁數。(3)民事事件雙方主張的事實不載或扼要記載於判決書。(4)確實研究如何以白話文寫判決等。

  三、有助提升人民信任司法的司法行政改革,應包括:(一)法官開庭守時的要求:法院應設法(不論技術上或原則上)使法官準時開庭,並把握時間開庭;法庭遲延開庭,應設法使法官改善或設法如何補償當事人。(二)法官開庭態度要求:法官開庭不必迎逢當事人,必須保持平靜、平和,但絕對不可惡言或辱罵當事人;落實應設置當事人申訴機制,以及處置法官不當言語的辦法。

  四、確保法官審判效能的司法行政改革,應包括:(一)法官開庭要符合人道:開庭經過一定時間,如兩小時或三小時,應使參與開庭的人員休息一定時間。遇到用餐時間一定提供便當。非屬必要,不得夜間開庭或訊問(急迫者除外)。(二)法庭應使用科學或進步的設備,以增進法庭開庭的效果。(三)開庭紀錄應予改善,應使用同步速記,以記錄法庭訊問及活動,否則以目前「大家」都在看電腦,而使訊問斷斷續續,則有失交互詰問的功能。

  「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是兩個不同概念,因此司法改革事項,並非全然觸及司法審判的核心領域,然司法審判工作的改革,因涉及審判獨立的問題,擬另行為文討論。

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捐款徵信(2016年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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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6日 星期六

吸毒醫療前置化已存在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08.0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805/37336457/

有立委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明文對吸毒者前置醫療程序。此將吸毒者由罪犯轉成病犯對待的建議,雖符合國際趨勢,卻易與毒品除罪化相連結致引發議論。只是醫療前置化舉措,早就存在於現行法。

在20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吸食第三、四級毒品,如K他命、FM2等,依據該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若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依據該條例第十條,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我國刑事政策,僅有對吸食重度毒品者,才會施以刑罰。

惟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檢察官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最長兩個月的觀察勒戒,於此期間內,勒戒者若已無施用毒品傾向,就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的裁定;若仍有吸食傾向,檢察官就得再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強制治療,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於戒治成功後,同樣以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為終結,只有在5年內,再犯吸食毒品罪,才會遭起訴。凡此勒戒先行,實已接近除刑不除罪的處遇模式。

絕非真心誠意勒戒

不過,觀察勒戒畢竟還是在國家的戒治所進行,即便無監獄之名,卻脫不了機構處遇色彩,甚且在公權力的全面監控與隔絕任何毒品誘惑下,何有矯治不成功之理?更何況,這樣的勒戒肯定非基於真心誠意,也是造成回籠率居高不下之主因。

也因此,就有立委提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增加前置醫療程序,即於強制勒戒前,先命吸食者至醫療處所為治療。一旦治療完成,就無庸進入司法程序,以避免強制戒治處遇所帶來的標籤作用,致難以重返社會。但有疑的是,關於此等程序,實已有法可依。

因吸食第一、二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皆在3年以下,故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可為緩起訴的案件範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檢察官於緩起訴之同時,可命被告至醫療處所為藥癮的身心治療,若不治療或戒治不成,就撤銷緩起訴。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一旦啟動此流程,就不再適用勒戒先行的程序。兩年前轟動一時的柯震東吸食大麻案,即是適用此等規範之顯例。

檢方恐失裁量空間

故目前對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即是由檢察官來決定,是緩起訴附帶藥癮戒治,抑或直接付觀察勒戒。若修法一律強制醫療前置程序,不僅是畫蛇添足,亦使檢方因個案差異致須為不同對待的裁量空間因此喪失,這恐非明智之舉。